本律师在实践中处理了很多起网络赌博、博彩、微交易、非法期货、现货等案件,这类案件的很多资金通道都走的是第三方支付公司,由于受害者无法真正找到骗子在哪里,所以只能按照资金流向去维权,所以最后只能去找第三方支付公司维权。本律师基本上跑遍了北京、上海、深圳的第三方支付公司,大概有几十家第三方支付公司,也帮助受害者去人民银行投诉过,经历了这么多,很多受害者一直咨询本律师,关于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这在实践中是否可行、是否有法律依据、是否能得到法院支持等,本律师根据自己的实际经验总结如下,希望对读者有用。
一、先行赔付的规定缺乏法律支持
之前,在我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中,快捷支付、支付账户业务中已广泛使用了契约式“先行赔付”条款。支付机构获取银行接口过程中会签订“先行赔付”条款,即当客户发生资金损失时,现由支付机构为客户无条件赔付,之后再由支付机构协助公安部门调查案件,追偿损失。这都是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特定情况发生时,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才会先行赔付,但这也仅仅是第三方支付针对银行进行的先行赔付。在受害者遭遇金融诈骗的情况下,第三方支付公司仅仅是一个通道,其与受害者之间并没有先行赔付条款,因此,受害者要求第三方支付先行赔付没有合同依据。这样以来,受害者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先行赔付就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去找第三方支付公司投诉,有的也能维权成功,但这不代表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先行赔付
当第三方支付公司答复我们受害者说特约商户失联,导致无法解决受害者的诉求时,很多受害者会去人民银行投诉第三方支付,这时,受害者对骗子的憎恨已经转化成了受害者对第三方支付公司包庇骗子的憎恨,因此,希望人民银行能够出面来主持公道。此时,人民银行的官方答复是,对于第三方支付公司有违规的地方,人民银行可以进行处罚,至于对受害者的民事赔偿问题,由法院来解决,人民银行不管,希望受害者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
因此,当受害者去第三方支付投诉时,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有责任或义务帮助受害者追款?根据实践中的经验来看,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这种帮助更多的是道义上的责任,而非法律上的责任。也就是说,如果第三方支付公司不帮助受害者去追款,我们受害者也无法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来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因此,实践中很多第三方支付公司应对受害者的投诉,都是冷默待之,不积极主动去解决,或者仅仅是以商户已失联为由来答复我们受害者。面对这种情况,我们受害者维权就很难了。
三、人民银行对第三方支付先行赔付的看法
通过分析人民银行对我们受害者的答复,我们可以得出人民银行对这类案件中第三方支付公司是否先行赔付的基本看法,第三方支付公司获得网络支付业务许可,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银行卡受理并进行资金结算的行为,属于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银行卡收单业务中支付机构无须与持卡人签订协议。因此第三方支付公司与我们受害者之间无任何的协议,也就没有先行赔付的约定。既然没有约定,那么就很难适用先行赔付。
四、实践中法院的判例情况总结
实践中,很多受害者在维权无望的情况下,不得不选择起诉第三方支付公司,要求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赔偿或先行赔付,截至目前,实践中的案例有不少,但是基本没有支持原告胜诉的,只有一例是胜诉的,2019年8月18日,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个结案通知书(2019)吉0113执1410号,“高双、郭亚彤等78人与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2234851.00元。经本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汇款本金加利息共计2501777.92元,至此高双、郭亚彤等78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7)吉0113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由于查不到判决原文,因此,无法得知法院是如何判的,由于此案曾经历发回重审,此前的一审判决在网上曾经看到过,但由于不是最终判决,看了也没有意义。关于(2017)吉0113民初5894号民事判决的全文,在裁判文书网上居然没有公开,按照规定所有判决书都要公开,但是此判决却没有公开,原因是什么?是讯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关了吗?还是有意不公开,难道是怕事儿大吗?
我们可以看到此案是在长春市九台区法院判的,被告在上海,此案的管辖是否存在问题?而且78个人一起起诉讯付信息科技公司,这可不一般,虽然金额不大,但人数重多。此案对讯付信息科技公司而言,影响重大。讯付作为第三方支付公司,承担了赔偿责任,这是实践中很少发生的。可惜的是一审判决无法查询到。
当然,此案的做法能否为后续的受害者进行效仿呢?估计也很难,首先管辖权的问题,很多受害者就无法实现。其次,很多受害者都无法联合起来,那就更难了。因此,此案,在实践中的可参考意义不大,也就是说此案的做法不具有普遍性。既然不具有普遍性,那么很多受害者就无法参考此案的做法,但是判决的内容还是应该可以参考的,可惜我们网上看不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