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麦高教育申请退费只给30%?家长质疑不合理

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讯合肥市民游女士的儿子军军(化名)在合肥祁门路与潜山路交口保利MALL麦高教育学乐高,近期因为军军升班三年级,为减轻孩子学业负担,游女士跟麦高教育申请退回剩下的课时费。

但其在8月25日下午被告知,按照当初的合同条款,只能退交费额的30%,“8月26日上午,机构给我发来的退费费用是按照62%退费。”游女士认为退费不合理,并质疑当初签订的学员协议条款是格式条款,而且当初签订协议的时候,对方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市民投诉:为减轻娃学业负担申请退费,却遭遇不合理退费

游女士是在朋友的介绍下,从2017年10月给军军开始学乐高,并后续进行了两次续费,第二次续费是在2019年10月11日,续费5100元,48节课。由于疫情和中间一些零零散散的事,2019年后,军军的乐高课没有上完,由于开学军军要升学至小学三年级,出于减轻孩子学业负担考虑,游女士决定停止乐高课程,可是麦高教育的退费手续却让游女士烦心。

8月25日下午,游女士前往麦高教育,被告知军军的课程包已经课程过半,根据合同,只能退交费额的30%;对此,游女士表示了质疑。8月26日上午,游女士又接到麦高教育工作人员的统计称:“按照合同上已上课程是三分之一以内,退还已付费用的一半2550元,扣除百分之一手续费51元,合计5100元-2550-51元=2499元。”

对此,游女士表示不认同,“2019年10月11日续的5100元48节课,上了10节课,还剩38节课。”游女士说,按照还剩下的38节课,麦高教育应该退费3986元(5100÷48×38-51=3986元),“但是现在工作人员只答应退给我2499元,没有按照未消耗课时全额退款,少退1400多元。”

机构回应:当时未沟通清楚

根据游女士提供的一份名为《棒棒贝贝会员协议》第七条显示,“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如未上过任何课程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全部;已上过全期1/3以内课程者,可退还费用的50%;已上过全期一半以内课程者,可退还已付费用的30%;已上过全期一半以上课程者,恕不退还任何费用。”记者采访得知,棒棒贝贝是麦高教育的上家,“棒棒贝贝后来转让给麦高教育了。”对于会员协议中的第七条,游女士等家长质疑为明显的霸王条款,格式合同,并表示当初签学员协议时,机构也没有尽到告知义务。

8月26下午2点多,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新闻记者来到麦高教育,在大厅等候区,三名工作人员接待了记者。对于游女士反映的问题,工作人员表示麦高教育本着为家长服务的态度协商问题,“我们任何校区,都会本着服务的精神来协商这个问题,昨天的情况也一直进行沟通。”对于游女士对于不了解退课规则的疑问,工作人员表示这主要源于“当时老师沟通得不清楚,所有的老师报名的时候,孩子报什么课程、接下来怎么去上,条款都是会讲到的。”

一位接待记者的麦高教育工作人员并不认同游女士“霸王条款”“格式条款”的质疑,并表示,如果游女士对此有疑问,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并称所有教培机构都需要有合同去约束双方,签订合同的初衷是为了让孩子把课程完全上完,不要中间请假,不要因为自身的原因耽误孩子课程,初衷并非是为了退费。在场的另一位工作人员则表示,他们公司内也有法务,合同则是“根据整个教培行业标准。”

在记者与校区进行沟通时,游女士与一位负责老师在校区另一处,进行退费问题的协商与讨论,在记者与工作人员的沟通过程中,游女士回到校区候座区向记者表示,目前她的问题已经妥善处理,目前学费总共退还金额为3986元,该金额以每节课106.25元进行结算,作为“未消耗课时的全额退款”,游女士表示目前她只是提交了退费申请,还要走退费流程。

律师观点:条款限制了购买服务方的权利,属于格式条款

就此事,8月26日傍晚,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民法典讲师团成员,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杨阳律师认为:此事双方的争议焦点是格式条款的认定问题。首先,从政策角度而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10月13日下发的《教育部办公厅、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对校外培训机构利用不公平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开展集中整治的通知》的精神可知,现在个别培训机构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已经属于一种常见问题,也是国家重点整治的对象。普通消费者很难在购买相应服务时便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因此往往会受制于“霸王条款”。

其次,杨阳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而言,结合杨阳律师自身的经验来看。第一:本案实际是因为疫情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因为此疫情属于不可抗力,那么因此适用民法典的规定解除合同实属应有之意。第二,麦高教育的说法是很难令人信服的。根据《民法典》和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2009年4月24日,法释〔2009〕5号)第六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格式条款中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内容,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符合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对已尽合理提示及说明义务承担举证责任。”的规定,涉案的《棒棒贝贝会员协议》中第二页的第7款退费条款虽然有中英文双译,但是此条款限制了购买服务的一方即游女士退费的权利,属于限制责任内容。但此内容并未加黑或者用引起消费者注意的文字予以注明,从对比前述合同条款亦可知此条款与之前条款的形式、字体都是一致的,再加上从常理可以推断出此合同属于提供服务的一方即麦高教育一方所提供的制式合同,所以不难认定退费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因此,根据《民法典》第497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规定,此退费条款应当视为无效条款。

综上,杨阳律师指出:既然条款不对合同双方发生效力,所以退费问题也应当按照民法的基本也是黄金原则,即按照公平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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