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规范诉讼费收执退管理的实施意见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财政厅
2024年4月28日
关于规范诉讼费收执退管理的实施意见
一、部分类型案件诉讼费用缴纳适用标准
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案件,案件受理费适用财产案件缴纳标准,劳动争议案件除外。
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当事人的请求涉及财产权益的,属于财产案件,案件受理费适用财产案件缴纳标准。
涉及财产争议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和确认之诉案件,既有财产性诉讼请求,又有非财产性诉讼请求的,案件受理费适用财产案件缴纳标准。
行政协议案件,对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协议提起诉讼的,案件受理费适用行政案件的缴纳标准。
二、诉讼费用收取
业务庭室发现立案环节出现诉讼费用适用标准错误,要及时通知当事人补缴,立案部门应予以配合。
业务庭室审理过程中发现需要增缴诉讼费用,要及时通知当事人补缴。
三、诉讼费的退付
执收法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拖延退费。当事人申请执行时,执收法院不得将诉讼费直接纳入执行标的。
指定管辖的案件,由被指定法院收缴诉讼费。已由原受理法院收取诉讼费的,原受理法院应按照退费流程退还当事人。
四、案件审结生效后诉讼费用的追缴
执收法院应在案件审结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根据预交诉讼费的情况及裁判文书应当承担诉讼费的情况进行结算。案件承办人应根据生效文书及诉讼费承担情况表,在数字法院系统中录入诉讼费用承担情况,开具《诉讼费结算通知书》(附件4),与裁判文书一并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交纳结算诉讼费用及逾期的法律后果。
执行局收到上述案件材料后,应将待追缴诉讼费纳入执行范围进行追缴。对有能力履行缴纳义务但拒不交纳诉讼费的当事人,可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如仍拒绝履行义务的,可将其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执行追缴的诉讼费,应由执行局上缴省级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不得挪作他用。
财务部门在发放执行案款时,应重点审查是否存在应缴未缴诉讼费情况,审核诉讼费用上缴财政的金额、科目是否正确。
如被执行人已缴纳诉讼费的,应由财务部门向其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