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荣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告李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本案按撤诉处理。
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经审查发现本案中原、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为是同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针对该情况,经承办法官释明并责令即时纠正或变更委托,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与其当事人主动解除了委托代理关系,并退还了被告王某的律师费。
本案因原告本人未到庭参加诉讼而裁定按撤诉处理,虽未从实体上进行裁判,双方之间未实际发生利益冲突,并未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就该律师事务所该行为而言,若继续准许其同时代理参与本案诉讼活动,将违反上述法律和部门规章的规定,故告知当事人变更委托,并建议该律师事务所即时纠正。
法官说法:律师事务所应加强内部管理,强化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避免双方代理,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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