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该有的争议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所的不同律师能否同时代理同案犯?

最近代理了一起多人涉案的刑事案件,然后事务所的其他律师也同时接受了其他同案犯的委托,介入该起案件。在跟其他律师沟通的时候,有部分律师提出:同所的不同律师怎么可以同时代理多个同案犯呢?这个疑问,在其他场合,笔者也同样有所耳闻。其实,这个疑问的背后,主要还是对律师禁止代理情况的不熟悉。而且讲白了,在现有法律规范中,对上述情形,本就没有作出禁止性规定。

其实,捋捋法律的明文规定,就可以对这个疑问有一个很清晰的厘清。

其一,根据《律师法》(2018月1月1日)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该规定系对律师担任同一案件的双方当事人作出了禁止性限制,而刑事案件中,同案犯属于相对公诉方的同一方当事人,并不属于双方当事人。该规定的内容也与《律师执业行为规范》(2017年3月)的第十三条之规定相一致。所以,上述所及规定并不适用上述笔者所述情形。

其二,根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2016年11月01日)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不得接受同一案件或者未同案处理但实施的犯罪存在关联的其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担任辩护人。”

该规定中,对于同一刑事案件中,律师禁止代理的情形作出了限制,但是该限制针对的是同一律师参与其他同案犯或者存在同案关联的情形,即在同一刑事案件中,不得再为同案犯辩护或不同案,但犯罪具有关联的当事人辩护。举例来说,就是甲律师在某刑事案件中,已作为A的辩护律师,则甲不得在该案中作为除A以外的同案人员的辩护律师,或者虽未同案,但与A的犯罪具有关联的B的辩护律师。所以,根据该规定进行反向理解,同所的不同律师参与同一刑事案件是允许的。

其三,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2017年9月20日)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两名或两名以上的同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分别指派不同的律师担任辩护人的,须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这一规范,算是比较明确的就同一律所的不同律师代理同一案件中同案犯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而且还对该情形设置了“必要性程序”,即需要将该情形告知委托人,并经其同意。

再者,一旦律师发现自己所代理辩护的当事人与同所其他律师代理辩护的当事人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时,不应该产生因为两位律师系同所,而无法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的想法。一旦有这种顾虑,只能说,是你自己还不够职业,那是你的问题,不能把自己的问题归责于你们系同所律师。

其四,从对律师违法代理行为的处罚规定上来看,也无法得出笔者题目中所及问题的否定答案。

根据《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2010年6月1日)第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律师“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违法行为:其中第(二)项规定,“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时为被告人和被害人担任辩护人、代理人,或者同时为二名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担任辩护人”。

这一规定,其针对的依然是同一律师代理双方当事人,或者同一律师代理同案两名当事人的情形,对笔者所述情形依然没有作出规定。

但是,在该《处罚办法》中,有一条规定会被部分人员用来否定笔者的答案。废话不多说,先上规定——根据《处罚办法》的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法》第五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律师事务所“违反规定接受有利益冲突的案件的”违法行为,其中第(一)项明确,“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诉讼案件的原告、被告代理人,或者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

笔者经与多位持反对意见的律师同行沟通后,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否定意见的规定。但是,笔者发现了该规定的最后一句话,“可能”会被理解为是不利的!其实,稍懂文义解释以及标点符号含义,基本都不会对该条有“理解偏差”。误解之处在于“指派本所律师担任……同一刑事案件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代理人”。其实,理解了该规定中标点符号“顿号”的含义明白,该处的“辩护人”与“被害人代理人”是并列的修饰主体,而并非各自主体,其禁止的是同一律所律师既担任辩护人,又担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情形。

此外,需要额外说明,在司法实务中,也有办案机关对此产生疑问。其中的缘由,大抵是觉得如果同案犯都请同一个律所的律师,那极易发生串供行为。说实话,这一担忧完全是不必要的。信息时代,想找个同案犯的律师简直太简单,想和同案犯的律师取得联系也不是什么难事。所以,办案机关对于“方便沟通,极易串供”的担忧,也是没有合理必要性的。

通过上述简单的法条列示以及争议性规定的分析,对于笔者所提疑惑,我想答案是可以明确的,那就是——在同一刑事案件中,同所的不同律师,是可以同时代理同案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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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一律所的律师可以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吗?同一律所的律师一般不可以代理同一案件的原被告,因为《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规定,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但是这个规范只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如果有一个律所的律师同时担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https://mip.64365.com/tuwen/aaaljt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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