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一男子到所住小区附近的便利店买了一条黄鹤楼,可男子离开时却没付款。老板将事发监控视频发到网上"找人"后,男子随即回到现场"教育"老板说自己是邻居、被朋友质问为什么买烟不给钱?男子当场又买了两条同款香烟后,才离开便利店。
监控视频显示,一男子走进便利店后和老板说,想要买一条好一点的黄鹤楼,并声称自己平时就抽这款香烟。老板当时没多想就给男子拿了一条。
可谁曾想,男子拿到香烟后头也不回的直接离开了便利店。视频清楚记录,男子走出门口时,老板大声说了句"钱没给啊!"不知道男子此时是不是真的没有听见。但男子确实是没有回头,也没说什么。
老板认为男子就是故意,于是调出监控视频并发到网上"找人。"没多久后男子就气冲冲的回到便利店。
老板此时才意识到可能男子当时真的是忘了且真的是没听到,于是赶紧给男子道歉说"不好意思"!
男子听后说道"怎么不好意思呢"!可能男子觉得很没面子,于是非常豪横说"再给我拿两条同款香烟"。
那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娟姐看法@以案普法从法律角度对事情进行了分析。
律师:忘记付款是违约行为!
那么从法律上讲,如何评价此事呢?
首先,从民法上讲,男子进店购买香烟与老板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老板要为男子提供香烟、男子要付款,否则就是属于违约行为。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简而言之,不论男子当时是故意的,还是真的没有听到、忘记付款了,都属于违约行为,老板有权向男子讨要、追回男子应当支付的烟钱。
其次,如果老板直接报警求助,公安机关证明是男子故意的,那后果就不一样了!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第1款明确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占用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500-1000元罚款。
也就是说,如果男子是故意的,就不仅仅是违约了,而是构成违法,一般情况下,会治安处罚。
最后,公民依法享有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
民法典第1018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第1024条同时还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简而言之,在未经男子允许的情况下,老板不能不打码就直接将原视频发到网上,更不能直接"认定"男子是故意的。这也就是公安机关抓到违法犯罪嫌疑人后必须要打码的原因所在以及相应的法律依据。
有人可能会说,那打码了还怎么找人呢?所以说遇到这种情况,报警求助让公安机关找人才是最正确的选择。这一点,大家务必要有正确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