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调解行为的复议申请也受理?已经有地方复议办发文纠偏了!法律文书

昨天老梁在本号推送了《行政调解行为不能复议诉讼,这几乎每一名执法人员都知道,但司法局愣是不知道!这样的复议机关你说丢人不丢人?》一文,针对一些地方司法局堂而皇之地受理行政调解行为的复议申请问题,老梁在文中认为:

关于“调解不复议”,不论是原《行政复议法》还是新《行政复议法》,都规定的都明明白白。原《行政复议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新《行政复议法》第十二条规定,下列事项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四)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

关于“调解不诉讼”,法律规定的也是明明白白。《行政诉讼法》未将行政调解行为列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8〕1号)第一条第二款更是明确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在法律规定如此清晰明确的情形下,很多地方的司法局居然对不服市场监管局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予以受理,这是明显错误的。

湖南司法这位网友留言称:“我是司法局搞复议的,我不认为受理有错,就算错了在受理以后还可以驳回申请,这是保护申请人复议权利的措施。作为自媒体,请尊重行政复议制度,不要滥用话语权,以免误导执法人员”。

山东司法这位网友留言称:“老梁有些夸大其词,太过自信。不排除有个别复议机关处理错案子。受理是一回事,支持与否又是另一回事。如果不立案怎么能知道市场监管局是否履行了调解职责?通过受理复议申请,行政机关提交证据证明履行了调解职责,被投诉举报人拒绝调解,复议机关当然驳回复议请求。别太自信了”。

这两位网友要表达的意思大概是相同的,就是属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的事项,司法局不用去考虑,都先一律受理再说,大不了受理后再驳回就是了。

这两位司法网友的观点无疑是荒唐的!至于荒唐在何处,很多网友对这两位司法网友留言的“回复”应该是说的很明白了,大家看看这些留言就行了,老梁不再赘述。

事实上,据网友向老梁提供的信息,这几年对行政调解行为的复议申请予以受理的司法局不在少数。

但令人欣喜的是,这一乱象有望得到扭转,一些地方已经开始纠偏了。

打响“第一枪”的是广州市复议办。

今年5月份,广州市复议办印发《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指引》,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投诉举报处理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二)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调解工作及其终止调解答复的;……”(全文点击标题查阅《全文来了!全国首个,广州市复议办印发《关于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指引》》)

随后,今年10月份,山东省复议办又研究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答疑(第一辑)》,其中明确指出:“市场监管部门对投诉进行的调解,是在当事人自愿前提下,依据行政职权,居间协调处理当事人之间民事纠纷的行为,具有非强制性。因此,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属于行政调解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全文点击标题查阅《山东省复议办制定《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类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答疑(第一辑)》》)

老梁为勇于担当的广州市复议办和山东省复议办点赞,也希望越来越多的复议办向他们学习,为切实提升处理市场监管领域投诉举报履责水平和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做一些有益的工作,更希望近年来一直错误受理行政调解行为复议申请的那些司法局尽快纠正错误,为树立行政复议工作队伍的良好形象作出一份贡献。

THE END
1.面对职业打假人的行政复议,电商应该如何处理?行政复议,主要是书面审查,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具有法律效力。https://www.lawtime.cn/wenda/q_47837438.html
2.探讨:对消费投诉不予受理的决定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吗?在实践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对消费者投诉做出的不予受理的决定,复议机关通常作为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予以受理。 其理由,大约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都规定了市场监管部门受理消费投诉的职责,如果不受理,即构成不履行法定职责,属于《行政复议法》第十一条“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119/18/43461019_1139772541.shtml
3.行政调解可以复议吗关于行政调解是否可复议的问题,答案是肯定的。根据《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在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自由...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451688.html
1.举报人能否申请行政复议法律常识在线法律知识查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应当举报有关违法行为,请求行政机关查处,对行政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处理或者不处理不服的,具有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 此回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https://www.lawpa.cn/changshi/100459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