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把准群众诉求,及时解决基层群众的困难和矛盾。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明确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主渠道作用的立法目的,并规定了调解和解的制度机制,这是行政复议主渠道建设的客观要求和重要举措。2024年4月,司法部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工作推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意见》,对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制度进行了全面细化完善。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实施以来,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加大工作力度,全面提升行政复议调解和解质效,化解了一大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纠纷,在深化行政争议源头治理、推动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2024年上半年收到的29.2万件行政复议案件中,复议后未再进入行政诉讼程序的为20.2万件,案结事了率达89.4%,比2023年的76.8%提高了12.6个百分点。为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调解和解工作,促进行政纠纷多元化解,司法部聚焦调解和解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遴选了第四批贯彻实施新修订的行政复议法典型案例,现予以发布。这批典型案例共6个,体现出以下鲜明特点。
一是把调解贯穿行政复议全过程。行政复议机关贯彻调解优先的工作理念,不断扩大调解适用范围,为化解矛盾纠纷提供更多更灵活的行政复议解决路径和方案。比如,案例4“赵某不服吉林省某市辖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未履行行政协议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主持调解,邀请人民调解员参与案件办理,解决了因征收房屋面积客观上无法认定引发的补偿协议履行“僵局”。行政复议机关在案件办理全流程、各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大调解力度,让更多的案件当事人“握手言和”、案结事了。案例6“王某不服江苏省某街道办事处未交付质量合格安置房行政复议案”中,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决定履行期间进一步开展调解,指导当事双方达成兼具确定性和可操作性的履行方案,实现了行政争议的彻底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