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关键词:民事争议行政争议当事人诉讼模式
一、民事与行政关联争议的司法现状分析
在传统的行政法领域(命令型行政)如行政处罚、强制等,由于管理手段较为单一,并且司法控制手段又较为成熟,所以出现民事与行政案件交叉的几率很小,但是,随着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越来越普遍,从而使行政机关处理、裁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成为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手段,所以在新型的行政裁决、许可、确认(引导型行政)中,案件交叉现象比率越来越高。
可以预测,随着法治建设的完善和司法审判力度的加强,强制型行政的案件交叉比率会进一步地呈下降趋势,而引导型行政的案件,特别是如土地裁决、环境污染、产品质量等新型案件中,交叉的比率会大幅上升。
二、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司法实践评析
由于诉讼的任务、目的、性质和标的等不同,各类诉讼就形成了自身的特点和特有的诉讼原则。但是当一个主体的行为分别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法时,就会形成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基于两种法律关系形成的争议就可能分别按照不同的诉讼程序解决,因此就会产生审理上的先后顺序问题,甚至将不同性质的诉讼合并审理还可能会出现以谁为主、以谁为辅的附带诉讼问题。
鉴于民事、行政交叉案件的复杂性以及理论研究的不足和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司法审判在回应此类案件时倍感困难,豍实践做法也极不统一。
(一)审判法律依据不足
关于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出现交叉的案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目前的法律依据略显不足。
可见,现有的法律规定根本无法应对司法实践中行政争议与民事争议联系日益紧密的现实。
(二)司法实务的解决方案评析
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于关联争议案件的处理方式各不相同。
1.行政行为作为证据审查的做法。这种实践做法是针对民事诉讼中的行政附属问题的,即:如果是不涉及行政法规、行政规章适用的“事实性附属问题”或“证据性行政附属问题”,则可以成为民事争讼质疑的对象;对于不具有困难性的附属问题,人民法院只要依据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即可。也就是说,如果附属问题并不困难,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保证其公正审理,同时又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审查。例如,《民事诉讼法》就有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民事诉讼中审查公证证明的合法性,在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时,可以不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
另外,在这种实践做法中,对于无效行政行为,法院在民事诉讼中也可直接认定。因为无效行政行为是有重大且明显瑕疵的行政行为,对这类行政行为的审查比较容易,普通人依一般法律知识即可判断其违法性,因此,民事诉讼中的法官应当具有判断的能力。豎
按照以上证据审查的做法,虽然可以简化诉讼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但因其忽略了行政行为合法性司法审查特有的程序与技术要求,往往难以保障民事司法判断的正确性。如果民事诉讼也可以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将被混为一谈。并且,目前我国的无效行政行为制度尚未建立起来,判断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仍属非常专业化的问题,有时甚至涉及政策考量。因此,过分强调诉讼制度的共性而忽略其特性的证据审查做法,是不值得提倡的。
2.先行政后民事的审理方式。在诉讼中涉及到关联争议时,采取行政优先的原则,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中止民事案件的审理,建议当事人通过行政诉讼先解决行政争议,待行政案件审理完毕后,再根据行政诉讼的结果确定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民事关系。这种做法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的普遍做法。
先行政后民事的处理方式,会影响诉讼的审判效率,使当事人往返于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之间,既导致重复诉讼,又浪费司法资源,更重要的是加重了当事人的讼累。正是对目前这种先行政后民事的低效率处理方式的不满,才激起了理论界对行政附带民事审理方式的广泛讨论,也才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一条规定的将行政裁决中的民事、行政关联争议纳入行政诉讼程序,予以一并审理的尝试。
事实上,在具体的审理中,由于民事诉讼程序与行政诉讼程序的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不完全一致,在行政诉讼中由被告承担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原告对此不负举证责任。而在附带民事诉讼中,行政诉讼的原告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这就难免造成在同一个审理程序中认定事实相互冲突的现象。这样,现实中的困难是难以克服的。
三、民事、行政交叉案件审理模式的重构
当事人诉讼是指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导致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从而引发民事当事人之间与行政机关之间的争议时,法院审理此类争议的活动。这一诉讼类型就是为了解决涉及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交叉关系的问题。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涉及以下关键性的设计因素:
第一,当事人诉讼的审理机构。交叉诉讼是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相互交叉的多元化诉讼,那么,交叉诉讼应由人民法院哪个机构处理是不可回避的问题。由于当事人诉讼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因对影响该法律关系的行政行为异议而与另一方当事人直接对抗的纠纷,虽然其最终的目的是对民事权利的诉求,但是,交叉诉讼产生的根本原因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对民事权益的调整和干预,当事人争议的核心问题是行政行为合法与否,法院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对于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民事纠纷往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因此,当事人诉讼的审理机构应当是行政审判庭。
当事人诉讼主要适用于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是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许可等行为,同时这类行为必须至少形成三方法律关系,并形成民事争议和行政争议。只有在土地使用权出现争议,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将本应属于自己的土地确权给其他人时,才出现民事和行政争议交叉的情况,才能适用当事人诉讼。
第三,当事人诉讼的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诉讼适用的条件是,原告提起的必须是行政诉讼,同时要求解决行政行为而涉及到民事争议。如果原告在行政诉讼中并未请求法院同时解决民事争议,则法院一般不能采取当事人诉讼的形式,这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
法院在决定适用当事人诉讼的情况下,对诉讼的参与人应做必要的技术性处理,即以民事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为原、被告,而不是以行政主体为被告,或以行政主体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四,当事人诉讼的诉讼类型与审理原则。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是撤销、变更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同时要求解决民事争议,因此在诉讼类型上,主要涉及撤销诉讼、确认违法诉讼等诉讼类型。
在具体的审理原则上,由于当事人诉讼所涉及到的是行政争议和民事争议两类不同的争议,而行政争议的产生主要是因行政权介入民事争议造成的,因此,解决这两类争议的最终目的在于解决民事争议。因而法院审理的重点应当是民事争议,在查清民事争议的同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也就随之解决。也就是说,审理的原则应以解决当事人的民事纠纷为主,同时兼顾确定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第五,当事人诉讼的举证责任及判决问题。在当事人诉讼中,在审理民事纠纷时,主要适用民事诉讼的审理规则。在举证责任上,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在审理方式上,可以采取调解的方式。在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则应适用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行政主体应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案卷材料及法律根据,以便法院查清其行为的合法性。
他在网上称自己为“史上最黑马农民工”,自编自导自演了一部现实版农民工《无间道》,“卧底”广州番禺一家服装厂五个月,以“企业不与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安排严重超时加班”等为由,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诉成功后,继而上诉法院。
“我不是超人,无法拯救世界。”他说。确切地说,他无法完善一个体制。一个什么体制?“关于生存的权利吧!”他这样回答。
所以,在与工厂雇主即将对簿公堂的时候,黄伟木选择了撤诉。有人愤怒,指责他对农民工背信弃义;有人不解,认为他受到来自政府压力;有人曲解,觉得他肯定私下收了工厂好处,见利忘义
。
然而,“撤诉,是有苦衷的。”这个决定好比在他“心口划了一刀”。因为,这完全是他计划外的。
偶像是作家余华
“一切都在我的计划之中。”这句话,是黄伟木在2008年10月份说的。那时候,的确如此。
但实际上,他很瘦小。到广东打工多年,他先后在家具厂、制衣厂、灯饰厂、印花厂、塑料厂、洗漂厂做过。他撂起自己的衣袖,指着几处淡淡的疤痕说:“这是在那家血汗工厂,吸入过多粉尘,造成过敏留下的。”
他口中的这家血汗工厂,就是他“卧底”所在地。关于“卧底”的动机,他在网上写了这么一段自传,透着些许侠气:
吾黄氏伟木,网称史上最黑马农民工,广西贵港农家子弟。因家底浅薄仅得初中学历,后赴粤务工六余载仍未有所成。零八年初,知《新劳动法》施,喜!两会间,闻张委提缓新法,怒!环顾四周诸多用工者,欺压劳工如故而不思改,哀!又知胡小燕等三劳工代表,首赴京都共商国是,乐!三月五日,南都社论,称劳工有束缚,劳资无辩论。阅罢,热血翻滚,顿生一计,意以非传统之策而起,为劳工权益正名。遂觅得一血厂,潜伏其中五月有余。期间渗透基层劳工,集得充分法证。现将此血厂诉诸于法,更将法证公之于网,欲借网友之力,顺得胜诉。又意以此举,彰劳法之威,唤劳工权益之觉醒是也!
担心遭报复,他甚至写下遗书
为了取证,他买了一个有摄像头的MP4,这是用来拍照留证的,像工资凭证、计件标、考勤卡等。每个月底,就把这些拍下来的证据带出去扫描打印。他不得不处处小心,因为“事情一旦泄露出去,这个计划就完了”。
在那里,他发现公司除了短期的淡季外,一般从星期一至星期六,除了每天白天上班8个小时,晚上至少加班三个半小时。而在星期天,也要上班8个小时,也只有这天晚上,才能稍稍休息一会儿。而平时晚上不加班和休息日不加班都需要请假,否则按旷工处理。
这样下来,许多计时员工的酬劳是:上满30天班才有800元的底薪,晚上加班每小时只有五毛钱的加班补贴。而番禺区2008年4月1日最低工资标准为770元/月,加班每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4.43元。“这家公司明显是在克扣员工工资。”他说。
五个月后,因为制衣厂的粉尘纤维污染非常严重,他的过敏性皮炎发作了。“不吃药就全身痒,吃多了就头晕恶心。”到8月底,证据掌握得差不多了,他便决定走人。这五个月,他共挣了4000多元钱。
有人质疑他炒作自己。“我一点都不在乎他们的看法,我做这个事情之前就想到了这些。因为我站出来说这个事,肯定会得罪资方和既得利益一方,不可能让这些违法企业主来支持我,网络和媒体可以帮助我扩大这个案件的影响。”面对网上铺天盖地的质疑,黄伟木不为所动。
浓重的个人英雄主义情结
但最初,黄伟木是非常排斥“农民工”这个身份的。他觉得他们“素质很低,又没文化”。但是,新的《劳动法》颁布后,他听其它农民工说,情况并没有多少改善,一个月干两个月的任务量,还拿不到最低工资。他决定要“出手”了。
“有时候想想,这个社会对农民工其实很不公平。他们为这个社会做出了很多贡献,在经济一线埋头苦干,但却连最基本生活保障都无法获得。”所以,黄伟木觉得自己必须肯定自己的农民工身份。但显然,他不同常人。他是一个关心现状、不甘平庸的农民工。
事实上,这个1984年出生的小伙子有着浓重的个人英雄主义情结。“没事的时候,我常幻想自己是蜘蛛侠、超人之类的英雄,可以为这个世界做点事情。”
卧底结束后,黄伟木以“企业不与劳工签订劳动合同”和“安排严重超时加班”等为由,向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索赔五万余元。
仲裁结果出来之前,黄伟木还在网上给公司发了一封公开信:
“在我的强硬主导下,我成功地获得了舆论的声援。而主流媒体的介入并对我鼎力相助,使得我们之间的这场《无间道》已经势成定局。我们之间的这场劳资纠纷,是我将自己对祖国的热爱、对社会的理解以及对法律的信任释放其中,决意通过网络整合法律力量、媒体力量以及舆论力量,去改造贵公司而彰显法律威严,唤醒劳工权利意识……”
于是,他向当地法院提出上诉。认为劳动仲裁虽然让他得到了基本诉求的相应支持,但企业不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不为他购买保险以及工资标准没有达到最低工资保障,没能完全维护其合法权益,故向企业索赔40余万元。
法院将两案并案处理,计划在2008年11月28日上午9时开庭。
“总有一天,我会卷土重来”
然而,就在黄伟木收到法院传票的第二天,他从工友处得知:制衣厂终于做出整改了。工友的工资(计件单价)提高了近40%,星期天统一放假了,晚上也可以不加班,社保也准备为他们补上。
最低的预期目标终于实现,但是,黄伟木却没有一点胜利的喜悦。相反,他感觉很心酸。
“在我看来,或许让工友感激的对象,更多的是他们的老板。”黄伟木说,尽管他们的老板曾经欺压过他们,可是即便如此,工友们还是对制衣厂之前的作为一片沉默,对稍稍整改的老板感恩戴德。黄伟木有点怒其不争。
他觉得,如果制衣厂早点这样做,或许就不必闹到法院了。在他过去的潜意识里,法院的大门是他这辈子最不情愿穿过的地方。以至于,那天要去法院立案时,他心情沉重,甚至连法院怎么走都不知道。
然而,这么艰难的争取,这么复杂的立案,却在开庭前几天,发生戏剧性变化――黄伟木决定撤诉了。
至于之前,他依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六条对制衣厂提出40万元的天价索赔,不过是“为了催促行政部门勒令他们整改,或许也带有些许意气用事吧”。现在,黄伟木觉得这已经“没有继续辩论的可能了”,加上企业已经做出整改,他决定撤回诉讼请求。
“我撤诉是表达对制衣厂的宽容,而不是纵容。当初我说过,只要他们整改,我就同意调解。”他知道,这样做必然会引起很多质疑和攻击。事实上,也正是这样。当知道他撤诉的消息,有人说他受到政府的压力而撤诉,有人认为他私下收了工厂的钱,还有的人觉得被他戏弄了,而更多的人则完全不理解他为何会在最后关头放弃。
看到网上有人对他的谩骂,黄伟木“觉得无所谓”。最开始,他也会跟人解释一下,但“他们还是不明白”,于是,他索性不再解释,“他们爱怎么想就怎么想吧”。
但事情没有如他所愿进行下去,这让他痛苦。他感到身心俱疲。2008年12月的一天,当记者再次与他交谈,他的语气放缓了不少,透露着些许疲惫和无奈,已明显不如当初拿到劳动仲裁判决书时那么激动。
这次和制衣厂公然叫板,也让黄伟木发现了自己的很多缺点。“我不够成熟稳重,也不够冷静,学识也不够。”有时,他还是个完美主义者,有人找他出书,他觉得自己功底还不够。他有点藐视目前社会上的一些所谓的文学创作,“文字垃圾已经够多了,我不想再添一笔”。
现在,他在广州一家公司做销售,希望能默默无名地干下去。有人听说了他的故事,很好奇他“卧底”的细节,他也不愿多讲。“讲讲也累,心更累。”他又叹了口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