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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1.29山西
1.刑事立案三个要件的逻辑关系
刑事案件的立案要件规定于刑诉法第109条、第112条之中,分别是两个实体要件和一个程序要件,缺一不可:
①不法要件:有犯罪事实发生;
②责任要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③管辖要件:且属于我局管辖。
①无“不法”则无需判断“责任”: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发生则无需判断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可直接呈请不予立案。例如,以民事纠纷为由提起刑事控告的。
②有“不法”则仍需判断“责任”:如果判明有犯罪事实发生则仍需进一步判明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无需追究刑事责任,可呈请不予立案或转行政受理。例如,不满十六周岁的张三盗窃财物数额较大的。
③无“管辖”则无需判断“不法”“责任”:只要查明不属于我局管辖或需要并案侦查的,不论犯罪事实、刑事责任能否判明,均可呈请移送管辖,受移送机关拒绝接收管辖的,可呈请指定管辖。
④有“管辖”则仍需判断“不法”“责任”:如果查明案件属于我局管辖范围,仍应查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方判断是否立案条件。
2.刑事立案文书写作的逻辑关系
《呈请立案报告书》的内容必须围绕前述三个要件展开论证,具体而言:
①论证不法:该案有犯罪事实发生;
②论证责任:该案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③论证管辖:该案立案机关具备管辖权;
由于前二要件“不法+责任=犯罪”,因此前二要件其实是对刑法犯罪构成要件的论证,属于实体判断;管辖要件则属于刑诉法的管辖论证,属于程序判断。因此存在如下两个三段论需要在《呈请立案报告书》中加以表述清楚:
①犯罪三段论:
大前提:刑法罪名的构成要件;
小前提:案件事实符合该罪名的所有构成要件;
结论:构成犯罪(不法+有责);
以醉驾为例:
大前提: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规定于刑法第133条之1第1款第2项,为“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处拘役,并处罚金”
小前提:2022年5月1日,犯罪嫌疑人张三饮酒后驾驶**号牌轿车自**路段向**路段行驶,行驶至甲县白云街道**路段时被当场查获。经鉴定,张三的人体血液乙醇浓度为120mg/100ml(属醉酒驾驶)
结论:张三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
②管辖三段论:
小前提:立案机关符合地域、级别、部门管辖的规定;
结论:立案机关具备管辖权;
以前述醉驾为例:
大前提:刑事诉讼法第19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4、16、24条;
小前提:醉驾刑事案件管辖部门为公安机关,醉驾属于县级公安机关管辖,张三醉驾行为地在甲县;
结论:甲县公安局对该案有管辖权
以前述两个三段论的结论作为小前提,论证立案三段论:
③立案三段论:
大前提:刑事诉讼法第109/112条关于立案规定,三个要件;
小前提:该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三段论的结论),且属我局管辖(管辖三段论的结论);
结论:该案符合立案条件。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三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我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该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张三涉嫌危险驾驶案侦查。
【参考式样】
式样一:主动发现
****年**月**日**时许,我所(队)民警在***(具体地点)执行**(具体警务活动)时,当场查获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简要陈述),我所(队)民警迅速组织警力开展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嫌疑人)涉嫌**(罪名)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我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嫌疑人)涉嫌**(罪名)案侦查。
妥否,请批示。
20**年09月22日23时35分许,我所民警在甲县阳光路阳光大厦路口路段设卡检查时,当场查获饮酒后驾驶一辆甲A*****号牌二轮摩托车的犯罪嫌疑人张三。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仪测试:张三的酒精度测试值为117mg/**0ml,我所迅速组织警力开展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犯罪嫌疑人张三涉嫌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20**年09月22日23时35分许,犯罪嫌疑人张三饮酒后驾驶一辆甲A*****号牌二轮摩托车沿着甲县阳光路要从阳光大厦路口往白云街方向行驶,至甲县阳光路阳光大厦路口路段时,被设卡盘查的我所民警当场查获。20**年09月23日00时08分许由甲县中医院护士抽取犯罪嫌疑人张三血样后送往甲县司法鉴定中心进行乙醇浓度定量分析:经检测从被鉴定人张三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266.67mg/**0ml(属醉酒驾驶)。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张三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我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张三涉嫌危险驾驶案侦查。
式样二:被动受案
****年**月**日**时许,我所(队)接到***报案称:(报案的具体内容)。我所(队)接到报案后,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受害人)被**(案别)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该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我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被**案侦查。
20**年**月01日09时50分许,我所接李四报称:其停放在甲县A镇**湾6号楼1单元楼下的电动车被盗,我所接到报警后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李四被盗窃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20**年**月30日18时30分许,李四将电动车停放在甲县A镇**湾6号楼1单元楼下,至当日20时20分许,其发现电动车被盗。被盗电动车品牌:绿迈牌,型号:顶丰,车架号码:201**,电动机号码:13**,该车于20**年购买的,购买的价格为3700元左右,目前有8成新,价值约30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该案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我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李四被盗窃案侦查。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之规定,涉嫌**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我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嫌疑人)涉嫌**(罪名)案侦查。
20**年3月**日20时许,我所接耳目举报称:有人在甲县**街道**村**超市非法经营六合彩。我所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开展现场勘查和初步调查工作。
现根据初步调查情况,呈请对王五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理由如下: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五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案件属于我局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此案符合立案条件,拟立为王五涉嫌开设赌场案侦查。
【文书说明】
【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其中重大的国、恐、外、经、集、跨案件由设区市级以上公安机关管辖审批。
(一)公安机关工作中发现的引用刑诉法第109条;
(二)当事人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引用刑诉法第112条。
【审查期限】审查期限视情不同:
(一)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的: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
(二)行政机关移送的:审查期限为三日。
【法律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109条: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第112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
第21条: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下列犯罪中重大案件的侦查: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
(二)恐怖活动犯罪;
(三)涉外犯罪;
(四)经济犯罪;
(五)集团犯罪;
(六)跨区域犯罪。
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需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可以请求上一级公安机关管辖。
第178条第1款: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第180条第1款: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自接受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决定立案的,应当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件材料。
【③】《公安部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公通字〔2015〕32号)二、主要内容(一)规范工作流程:
2.及时审查办理。接报案件后,应当立即进行受案立案审查。对于违法犯罪事实清楚的案件,公安机关各办案警种、部门应当即受即立即办,不得推诿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小时,疑难复杂案件受案审查期限不超过3日。刑事案件立案审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日;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立案审查期限不超过7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审查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法律、法规、规章等对受案立案审查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定不予受案立案后又发现新的事实证据,或者发现原认定事实错误,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责任的,应当及时受案立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