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机构依法收取罚息和复利法院:支持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第二金融法庭审结了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秦某提出案涉银行贷款不应收取罚息和复利,并应调整为按年利率6%收取的辩解,未获法院采信,法院最终依法判令秦某返还银行借款本金7713197.43元,尚欠利息(含罚息、复利)50022.08元,合计7763219.51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2月,原告某银行与被告某经营部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800万元,借款用途为借新还旧;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9年2月22日起到2020年2月21日;止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8%,若被告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利息(含罚息、复利),原告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复利。同日,原告某银行与被告秦某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由被告秦某上述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19年3月,原告某银行向被告某经营部发放了800万元贷款。被告某饲料经营部于2019年12月21日开始逾期,已构成违约。截至2020年1月8日,被告某经营部尚欠原告某银行借款本金7713197.43元,尚欠利息(含罚息、复利)50022.08元,合计7763219.51元。原告某银行催收未果,双方由此涉诉。
????法官说法:金融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既是本金在逾期后孳生的利息,同时也是对借款人逾期还款的一种违约制裁措施。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认定金融机构可以就借款期限内的利息计算复利,但不可以就罚息计算复利。因为逾期罚息已经高于正常的贷款利息,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如再对逾期罚息计收复利,无异于双重处罚,极大地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有违公平和补偿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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