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全年,滁州市消保委共受理投诉963件,为消费者挽回损失409.08万元,共接待咨询、来访1519人次。
二、投诉性质分析
根据投诉性质分析(如图所示),质量457件,占47.46%;售后服务232件,占24.09%;价格94件,占9.76%;安全87件,占9.03%;虚假宣传42件,占4.36%;计量20件,占2.08%;合同20件,占2.08%;假冒9件,占0.93%;人格尊严2件,占0.21%;其他0件,占0.00%;其中,质量、售后服务、价格、安全、虚假宣传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三、投诉商品分析
根据投诉商品分析(如图所示),食品类209件,占27.07%;家用电子电器类197件,占25.52%;日用商品类135件,占17.49%;服装鞋帽类97件,占12.56%;交通工具类38件,占4.92%;烟、酒和饮料类32件,占4.15%;房屋及建材类21件,占2.72%;医药及医疗用品类20件,占2.59%;首饰及文体用品类19件,占2.46%;农用生产资料类4件,占0.52%;其中,食品类、家用电子电器类、日用商品类、服装鞋帽类、交通工具类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四、投诉服务分析
根据投诉服务分析(如图所示),生活、社会服务类103件,占58.86%;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28件,占16.00%;文化、娱乐、体育服务21件,占12.00%;销售服务13件,占7.43%;电信服务4件,占2.29%;卫生保健服务2件,占1.14%;教育培训服务2件,占1.14%;公共设施服务2件,占1.14%;旅游服务0件,占0.00%;邮政业服务0件,占0.00%;互联网服务0件,占0.00%;金融服务0件,占0.00%;保险服务0件,占0.00%;其中,生活、社会服务类、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文化、娱乐、体育服务、销售服务、电信服务占据了消费者投诉的前5名。
五、消费警示
滁州市消保委发布春节消费提醒
2023年春节将至,置办年货、亲友聚会等购物消费将迎来新一轮高峰,加之今年疫情政策放宽,又在防范聚集性疫情的重要阶段,春节期间人员流动性不确定性较大、聚集性活动明显增多。年终岁尾,为保障消费者安全消费、放心消费、减少消费纠纷,过一个和谐幸福的春节。滁州市消保委提示消费者:
一、谨慎购买食材,消费需要理性
二、疫情防护不放松,春节聚餐要安全
三、优惠促销要理性,预付消费要谨慎
五、热点问题
(一)教育培训问题
随着国家“双减”政策推进,部分校外培训机构投诉举报显著增加,通过梳理投诉信息,全年的校外培训投诉举报主要反映问题一是商家虚假宣传。而是刻意隐瞒办学资质和报名条件。三是培训质量参差不齐。四是合同暗藏不公平格式条款。五、预付式付款方式风险大。
消保委观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该案例中,被投诉人在经营过程中,提供的服务不够明确,收据内容与明码标价内容存在出入,有一定过失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故以此为依据进行调解,建议被投诉人返还学费1000元,最终成功调解。
在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整治行动中,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对培训机构收费、明码标价和合同行为进行规范。同时提醒各位家长,要索要正规票据,并与培训机构签订培训合同,明确收费项目、金额、退费标准与办法,在争议出现时有力维权。
(二)汽车消费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汽车等消费需求日益旺盛,但在消费中出现的问题也日益增多,这类消费投诉举报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一是不履行合同约定,虚假宣传,二是解押费,订金退费困难,三是车辆重要信息未如实告知,售后服务不到位。
消保委观点:为更好的规范市场经营行为,净化市场消费环境,促进市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我们认为需要加强以下四个方面的工作。
4、消费者要理性维权,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妥善保存购车付款凭证、合同单据,留存交易对话、咨询记录,发生消费纠纷要冷静理智与经营者沟通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要及时向消费者组织或行政机关投诉,依法有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安全大于天。食品安全问题一直是民生关切的热点话题,今年以来,食品领域的消费投诉一直居高不下,主要反映了购买到过期变质食品、食品里有异物、计量不准、无照经营等问题。
例:2023年6月22日,全椒县消保委接到消费者刘先生的投诉:2023年7月21日在美团平台上花费51.8元在全椒县某商店购买五香鸭锁骨和卤鸭脖。到货后发现五香鸭锁骨(21.9元)为临期商品(2023年7月22日即过期),后多次向商家反映无果,拔打市长热线进行投诉,要求行政部门核实处理尽快退款或是换货。全椒县市场监管局、县消保委在接到投诉后,立即安排执法人员前往商店进行核查。经查,刘先生所述基本符合事实。于是对美团平台上的该商店进行核查。该商店并未在平台上标明其销售商品的期限和生产日期。经调解该店退还了刘先生21.9元。消费者刘先生表示非常满意。
消保委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对于商家没有告知消费者的商品生产日期,无形中剥夺了消费者的知情权,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购买到了临界食品,虽然没有过期,但是在食品有效的保质期内消费者是无法将其食品食用完了,这就给消费者带来了经济上不必要的损失。现在在网络平台中像这样的没有标注生产日期和期限的很多,这就给一些不良商家找到了可钻的漏洞。对于销售临界食品应当在临界期一定的期限内向消费者告知,这一点希望有关法规能够予以完善,更好的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家电问题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提高,以及房屋装修需求增多,家电类投诉持续增多。根据我市全年投诉商品分析,家用电子电器类197件,居第二位,主要反映了家电质量、商家不履行退换货约定、售后服务不到位等问题。
最终经空调总部官方调度核实,该产品为正品,只是经销商为了赚取区域高低差价,而私自消除代码,公司总部立即安排维修人员上门核定因漏水造成的损失。不再要求消费者寻找已失踪的经营者,并安排当地维修机构进行保修。
消保委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在本案中,涉事空调使用出现漏水现象。被投诉商家违反了上述规定,理应对消费者履行修理等义务。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大型家用电器时,要注意以下三点:
一、在选购时,把好质量关。购买时尽量选购大品牌、具有合格证的产品;
二、了解经销商和生产商的售后服务能力,如售后服务网点的分布、售后服务费用、维修服务水平等。
(五)预付卡消费问题
预付卡式消费因消费群体大、资金监管难,持续成为投诉热点,问题主要集中在预付费(卡)形式侵害消费者权益,健身预付卡消费过程中消费者交了费用,教练辞职,锻炼间断,或者商家以过节期间放假为由不正常提供服务,想退卡退卡难等。
消保委观点:消费者在办理各类预付式消费卡时应尽量选择规模较大、证件齐全、市场信誉度高、经营状况良好的商家。确需办卡前,应结合自身的经济情况、接受服务的频率和时长判断自己充值的金额数量,每次充值金额不宜过多。尽量签订书面合同,不轻信口头承诺,明确消费卡的适用范围、有效期限、服务项目、优惠幅度、退卡条件、违约责任、终止服务、转让等细节,及时掌握卡内余额,保存充值票据凭证。
七、典型案例
1、酒店住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处理过程及结果】
工作人员指出,该酒店收取的费用是住宿服务费,如果长期自带锅灶在房间内自行烹饪,要考虑到给宾馆造成的损失和额外的工作负担,应提前与商家进行协商,而酒店方如收取额外费用也应将收费标准进行明确。
经调解,商家同意减半收取额外产生的商用电费100元,王先生也向对方表示歉意。涉诉双方对池河分会工作人员秉公处理、办事高效、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予以高度赞扬,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圆满达成和解。
【案件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经营者未明码标价导致的消费投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2、圆满解决大理石断裂投诉案
【案例简介】
【案例评析】
本案中,消费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三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以及为促销向消费者提供的奖品、赠品和免费服务等,应当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应当符合社会普遍公认的安全、卫生、环保等要求。御宫石业销售的大理石和背景墙产品质量存在暇疵应承担赔偿责任。
接诉后,明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与投诉人取得联系,随后,执法人员联系被投诉人明光市鸿顺摩托车经营部负责人进行约谈,该经营部系网络经营无线下实体店,消费者在网络购买摩托车,由厂家直接发货。该经营部提供了崔某所购买的沃鹰王品牌摩托车的CCC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厂家生产许可材料以及国家强制性产品试验报告。经充分沟通交流,双方达成统一意见,由商家承担投诉人维修摩托车费用425元,投诉人对我局的妥善处理表示非常满意。
本案就是一起典型的网络销售质量问题消费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网络销售,具有智能化和隐蔽性,涉案人员多、地域广、专业化,打击难度大。监管部门如不树立网上作战和协同作战意识,很难发现其违法行为。
4、药品价格纠纷案
2023年4月,杨先生在百姓缘药店选购时,当时货架上的药品标价为29.9元,在实际结账时却发现价格为49.9元,相差20元。当天杨先生发现问题后,当即要求药店退差价,但药店解释称是店员理货时粗心大意将价格标签放错了位置,愿意向杨先生致歉,但无法退还差价。杨先生不认可药店说辞,认为对方有欺诈消费者的嫌疑,要求按照货架标价进行结算。
经琅琊区消保委工作人员确认,杨先生当时看到的价格标签标示了较详细的商品名称,但名称与购买的实物其实并不一致。经营者“价标不符”的行为确实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偶发的“价标不符”行为并不足以判断构成欺诈。对药店进行批评教育后,药店为杨先生退货退款。
琅琊区消保委发现,部分实体店内商品标签混乱现象时有发生,“低标高结”、“价标不符”等情况引发不少消费者吐槽。消费者被低价招揽而实际用高价买到商品,可以依据2022年7月起实施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举报经营者“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的价格欺诈行为。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指出,“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的不属于价格欺诈行为。
5、暑期游泳培训班退费纠纷维权案
陆女士于2022年6月份在天长市某游泳馆给孩子报名了暑期游泳培训课程,报名费用1980元。暑期开始后,陆女士的孩子去学习游泳被教练告知孩子年龄太小暂时无法学习。陆女士遂向商家提出退款,商家一直以各种理由推脱。协商无果后,陆女士投诉到天长市消保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民法典》总则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在本案中,因游泳馆销售人员一味的追求销售提成,在宣传时没有明确告知投诉人孩子年龄偏小暂时无法学习游泳导致陆女士家孩子缴费后无法参与游泳班的学习。游泳馆销售人员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违背了民法典总则的诚实信用原则。因游泳馆的销售人员宣传上的不诚信,导致陆女士的孩子报名后因为年龄偏小无法学习。游泳馆存在明显的过错,故被诉游泳馆理应无条件给予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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