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卡纠纷屡见不鲜。近日,又有消费者反映,她拿着两张价值共500元的不记名兑换券到某连锁水果店提货时,被告知兑换券过期了,不能使用。在黑猫投诉平台上,也有大量类似的投诉。(11月14日央广网)
预付式消费模式较为特殊,消费者先要充值购买卡券,再分批次消费,并依次扣减充值金额、消费次数。预付式消费的周期相对较长,消费者受到各种因素影响,消费行为具有不确定性,导致经常出现预付卡券还没用完,就过期不能使用了,商家不愿意退余额或换卡,消费者权益白白受损。显然,这是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充值预付卡后,里面的费用属于消费者所有,商家不能搞“过期作废”,更无权私自侵占消费者财产。
无论出于哪一种原因,商家都侵犯了消费者的财产所有权,属于违规行为。预付款的物权归属很明确,其属于消费者,商家与消费者签订了交易协议,只是暂时保管预付款,就该按照约定提供相应的产品或服务,不能擅自以期限为借口,拒绝兑现消费承诺。预付卡券到期后,商家需要为消费者办理延期或退还余款。同时,商家应及时提醒消费者,以便消费者合理安排消费计划,完成预付式消费,避免发生意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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