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宁波市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培训机构管理,规范培训机构收费、退费行为,维护学员和培训机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宁波市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培训机构收费、退费,是指培训机构在面向社会办学过程中,为实施教学活动向学员收取费用及因各种原因退还费用的活动。第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经教育行政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设立,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以及经有尖政府机尖批准设立,并依法进行事业法人登记的其他培训机构。第四条培训机构的收费项目分为培训费、教材资料费、实习材料费
2、等。各级价格、教育和劳动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培训机构收费、退费的监督和管理,督促培训机构严格执行收费、退费有尖管理规定。第五条培训机构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培训机构制定,按照分级管理原则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培训机构举办有政府财政资助的培训项目,其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和财政主管部门批准。培训机构应当将收费项目、标准向社会公示,并严格按照备案或批准的项目、标准收费,未经备案或批准不得收费。第六条培训机构同具有颁发学历文凭资格的学校合作开展学历教育的,收费退费按合作学校经批准的项目、标准等规定执行。第七条培训机构提供的单项培训项目收费达到1000
4、的;5学员缴费后拒绝向学员出具合法票据的;6应与学员签订培训合同而未签订的。第九条开学前,学员因个人原因自行提出退学的,培训机构应退还培训费的90%教材资料如已订购,则按实结算后退还余额,但教材资料应在30日内发放给学员。第十条开学后,学员因参军、举家搬迁调往异地工作(或出国定居、留学)、被列入国家计划的高一级学校录取、被教育行政部门或有矢部门按照规定批准转学、因病不能坚持学习、因家庭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学习等正当理由要求退学,培训机构按以下标准办理退费:1-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三分之二的培训费;2开学后完成三分之一学时以上、二分之一学时及其以下的,核退二分之一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