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充值勿带跑,铁窗请坐不好搞。辛苦经营三五年,一夜来到刑庭前。(案例)

广东省侵占罪的立案数额标准|法纳刑辩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2020修订)》

充卡后商家关门跑路诉至法院获调解

理发店充值5888元后店家关门!珠海一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卷走200多万元会员费,北海一健身俱乐部“跑路”老板受审

乔某侵占案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既侵犯了合同他方当事人的财产所有权,又侵犯了市场秩序。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

合同诈骗,直接使他方当事人的财产减少,侵害了他方当事人的所有权,同时,合同诈骗对于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和竞争秩序造成了极大的妨害,本条从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明定合同诈骗罪,对打击合同诈骗活动,意义深远。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较大的行为。对于以签订合同的方法骗取财物的行为,认定行为人是否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关键在于查清行为人在无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也就是说,行为人明知自己没有履行合同的实际能力或者担保,故意制造假象使与之签订合同的人产生错觉,“自愿”地与行骗人签订合同,从而达到骗取财物的目的,这是利用合同进行诈骗犯罪在客观方面的主要特征。

骗取财物无论出现在签订阶段,还是出现在履行过程中均属合同诈骗行为。根据本法第224条的规定,这类行为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2)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即以这些票据或证明作为自己能够履行合同的证据,以骗得对方当事人签订合同。(3)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4)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5)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主要包括: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合同又不退还,或者没有用作履行合同而无法返还;利用合同骗取财物用于抵偿债务,而没有实际履约;用于进行违法活动;用于挥霍,致使无法返还;等等。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依本节第23l条之规定,单位亦能成为本罪主体。本罪是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主体是合同的当事人一方。

主观要件

本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的,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上述诈骗故意,只是由于种种客观原因,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所欠债务无法偿还的,不能以本罪论处。行为人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既包括行为人意图本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也包括意图为单位或第三人对非法所得的占有。

本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

区分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及其他诈骗犯罪的界限关键在于诈骗行为是否是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产生的,是,则构成合同诈骗罪,否,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立案标准详情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量刑标准详情

1、自然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之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司法解释详情

[刑法条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一条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法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七十七条[合同诈骗案(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侵占,是指行为人将自己业已持有的公私财物非法转为己有的行为。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所以一定要告)

《关于八种侵犯财产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主文中关于北京地区侵占行为的数额认定标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京高法发〔1998〕第188号][1998.06.22发布][1998.07.01实施]:

侵占罪,数额较大为一万元以上;数额巨大为十万元以上。

侵犯财产的数额是认定侵犯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准,但不是唯一的标准。除根据侵犯财产数额外,还应当根据犯罪的其他具体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等,进行全面分析,正确定罪量刑。

(一)客体要件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他人财物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所谓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即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是指通过他人委托或依照契约或有关规定而为他人收藏、管理的财物。总之,无论是代为保管之物还是遗忘物以及埋藏物都必须是他人的财物。(客户与餐馆依照契约充值消费的款项当然属客户的财物)

所谓他人,在这里仅指公民个人,不包括国家或单位。国家、单位之物基于委托或其他原因而由他人代管的,行为人如果非法占为己有,则应构成贪污罪或者职务侵占罪。

至于这些财物的表现形式,则可多种多样,既可以是动产,又可以是不动产;既可以是有形物,又可以是无形物;既可以是合法之物,又可以是违禁品、赃物;等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他人的交由自己代为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还的行为。

1、要有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他人财物的行为。这是构成本罪的重要前提,也是本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重要特征。

如果不是通过正当、善意、合法的手段持有该财物即持有该财物就具有非法性,则不可能构成本罪。合法持有,其形式多种多样,如接受他人的馈赠,通过合法交易等,但本罪的合法持有,根据刑法的规定,仅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代为保管,既包括受他人委托,代为收藏、管理其财物,如寄存、委托暂时照看,又包括未受委托因无因管理而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既包括依照有关规定而由其托管的财物,如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的财物依法应由其监护人代为保管,又包括依照某种契约如借贷、租赁、委托、寄托、运送、合伙、抵押等而持有代为保管,但因职务或工作上的关系代为保管本单位的财物的,不属于本罪的代为保管。行为人如果将财物非法占有的不是构成本罪,而是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

2、必须是将他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所谓占为己有,是指应当将他人交为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当成自己的财物,以所有人自居,擅自加以处分、使用和收益。有的是将财物出售、赠与他人,有的是出租、消费、充抵债务、设定抵押加以使用,但不能包括故意毁坏这种处分。具有后者这种行为,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治罪科刑。所谓拒不交还,是指依法、依约而当将他人的财物退回而拒不退回,如财物所有人明确提出交还并举有证据证明属及所有,行为人仍视而不见,明确表示不予归还;或者虽然表示归还,但事后又擅自处分致使实际无法交还;或者采用诸如谎称财物被盗、丢失等欺骗手段而拒不归还;或者携带财物逃离他乡而拒不归还;或者已经非法处分而拒不追回或者赔偿的等等,当然,行为人如果最终还是交出或者退还了财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确提出主张交还前处理了财物事后已作了或答应赔偿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张后还擅自处分财物但又作了赔偿的,等等,就不应以本罪论处。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即明知属于他人交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过失不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一)以合法的方式代为保管他人的财物

即财产所有人、保管人以合法的方式将财物的占有权转移给行为人,行为人“代为保管”财物亦即“占有”财物,其法律上和事实上的原因和根据是多种多样的,如受他人的委托代购商品而合法保管他人的财物,因民法上的“无因管理”而合法地持有他人的财产,这里的委托关系不一定要有成交的合同,根据日常生活规则事实上存在委托关系即可。

(一)与盗窃罪的界限

侵占罪与盗窃罪同属侵犯财产罪,其主体都是一般主体。其区别主要表现在:盗窃罪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在盗窃时,财物并不在行为人控制之下:而侵占罪则是行为人实施侵占行为时,被侵占之物当时已在他的实际控制之下。

(二)与贪污罪的界限

1、犯罪对象不同,贪污罪只限于公共财产,且不能是不动产,而侵占罪不仅可以是公共财物,还可以是私人财物,且包括不动产;

2、犯罪主体不同。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只要是代为保管他人财物且对其加以侵占的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贪污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3、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不同。贪污罪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即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而侵占罪中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并不影响该罪的成立。

4、刑事诉讼不同。贪污罪是公诉案件。侵占罪是自诉案件。

(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这三种罪在主体上相同,主观上也出于故意,但区别在于:

1.客体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职务侵占罪侵犯的是公司股东的财产所有权和公司、企业法人的财产利益;挪用资金罪侵犯的是公司、企业资金的管理、使用权。

2.客观方面不同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实施的是索取或收受财物的行为;职务侵占罪实施的是侵占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挪用资金罪实施的是挪用本公司、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自己从中谋利的行为。

3.三罪虽都出于故意,但其内容和目的有所不同

根据刑法第270条第一款的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由此可见,侵占罪的追诉标准为“数额较大”。一般情况下,财产类犯罪中“数额较大”的标准由司法解释确定区间,并由各地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情况确定具体标准。

以盗窃罪为例,根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应当分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数额较大。广东省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进一步确定各市盗窃罪的立案标准,譬如广州的确的为3000。

裁判要旨一:侵占罪不适用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案号:(2014)东中法立刑终字第5号

法院观点:上诉人提出,原审认定陈亮侵占的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没有法律依据。一般情况,应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确定盗窃案件数额标准问题的通知》规定的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以二千元为立案标准。对此,二审法院未采信。

裁判要旨二:参照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

案号:(2017)粤0891刑初89号

法院观点:侵占罪的立案标准为数额较大,但广东省未规定何为侵占罪数额较大,故应参照职务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即60000元。

裁判要旨三:数额巨大的标准参照职务侵占罪

案号:(2017)粤01刑终1198号

从以上3个案例可以看出,广东省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标准参照职务侵占罪,即数额较大的标准为60000,数额巨大的标准则为100万。当然,由于公布的文书有限,该结论不一定能代表普遍情况。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十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与消费者明确约定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内容。未按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对退款无约定的,按照有利于消费者的计算方式折算退款金额。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合理退款要求,明确表示不予退款,或者自约定期满之日起、无约定期限的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超过十五日未退款的,视为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

2021-10-2718:20·全国党媒信息公共平台

江南都市报讯邓佳、全媒体记者陈建新报道:健身卡、洗车卡、美发卡……如今,办理预付费式的会员卡成为一种消费时尚,但有些消费者却遇到了卡内余额还在,商家却关门未营业了的问题。10月26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宣告调解了一起因充卡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为消费者解决了实际问题。

该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通过多方渠道与该美发店负责人赵某取得了联系,法官耐心细致地向其阐明法律关系,并告知可能会带来的一些不良的法律后果。终于,赵某同意将李某剩余的款项予以返还,并已将该款付清。在法官的调解下,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本文来自【江西日报-江西新闻客户端】。

2021-01-2116:06·北青网

张先生找到的消费记录(金额并非最终余额)

跑路美容店遇上常州“较真哥”

2017年,常州市民张先生在一家名为“玛莎护肤造型”(以下简称玛莎店)的美容店充值了4万多元。仅仅过了一年左右,这家店突然改换门庭,原先的老板突然消失了。张先生卡里未来得及消费的36000多元也没办法继续使用。

“后来的这家店并不承认玛莎店的消费卡,说他们两家毫无关系,我报警也没有用,这让我觉得很气愤,当时我就下决心,不管花多大的代价都要为自己维权。”张先生坦言,当时他也深知维权的难度很大,但是不愿自认倒霉的他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维权2年花费3万多,发现业内套路

“身边很多人劝我自认倒霉算了,我觉得正是这样的想法,让这些不法分子能够拿着我们充卡的钱,开上豪车,肆意挥霍。”为了维权,张先生甚至放下了手头的工作,开始收集各种证据,奔走于各个部门和於某、葛某夫妇所在的乡镇。

法院判决:欺诈!退一赔三!

法院一审认定张先生胜诉,判於某、葛某夫妇退还卡内尚未消费的36000多元,但张先生对此表示不服。“如果仅仅是退款,这样的违法成本太低了,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像我这样维权,那些自认倒霉的消费者钱就这么被店里卷走,对店主来说就是只赚不赔。”张先生随后继续提出上诉。

上个月,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终审判决,於某、葛某夫妇退还张先生卡内余额36883元,并赔偿张先生三倍金额110649元,共计14万余元。经历两年多,张先生终于为自己讨到了一个说法。

原创2021-03-1500:07·南方都市报

南都讯在珠海百货广场的粉墨美发店充值5888元,一个月后店铺就关门,找店家退费也无果。近年,预付卡充值后商家“跑路”的现象层出不穷,究竟该如何追回自己的损失。今年315期间,南都记者了解到,市民刘女士起诉商家后,不仅获得了未消费金额的赔偿,此外,还获得了消费金额的三倍赔偿,共计2万余元。记者获悉,目前也有人大代表提出,建议健全“预付卡消费新模式下”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如规定15日无理由退卡退款制度。

充值后商家关门

2019年8月16日,刘女士在位于珠海百货广场的粉墨美发店进行了5888元的消费预付款充值,店方承诺并在会员卡注明∶全市含华发商都、奥园、富华里等在内的几大商业综合体均有连锁门,按充值时承诺的优惠提供等值等价美发服务。但充值一个月左右后,刘女士就得知,粉墨美发店已关门。刘女士随后又去该店奥园、华发等连锁店,但经营者声称,与粉墨美发店毫无关系,拒绝继续为提供服务。刘女士多次联系店家要求提供服务,否则应退款,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

据统计,刘女士在粉墨美发店及位于奥园连锁店内共计进行了三次剪发消费,消费金额共计240元,卡内剩余预付款尚有5648元。

法院:支持三倍赔偿

对于刘女士的起诉,经营者辩称,刘女士办卡时候签订一份合同,刷卡付款5888元,原告当时做了头发用了1000元,卡里没剩多少钱,现店也倒闭了,自己现在也在其他理发店上班,如果刘女士来自己上班的店铺,可以安排给她剪发。此外,自己现在没有能力退款。

对此,法院认为,刘女士的充值金额尚未消费完毕,但粉墨美发店已停止营业并且注销,店家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粉墨美发店有其他门店可继续为刘女士提供美发服务。粉墨美发店的行为构成违约,应退还未消费部分的费用。粉墨美发店应向刘女士返还会员卡中的资金为5888元-240元=5648元。店家作为其经营者应承继粉墨美发店的债务,返还上述款项。

关于粉墨美发店是否有欺诈行为,法院认为,粉墨美发店在《会员档案》及会员卡上都载明,可在粉墨美发店的奥园广场、富华里、华发商都的门店进行消费。然而,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粉墨美发店实际上有这些门店能为刘女士提供美发服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粉墨美发店故意告知刘女士虚假情况,诱使其充值办理会员。因此,粉墨美发店的行为构成欺诈。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的规定,刘女士请求被告支付接受服务费用5888元的三倍金额即17664元,依据充分,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经营者罗先生返还会员卡内预付资金5648元;,并支付三倍赔偿金共17664元。

采写:记者朱鹏景

2021-09-2815:34·南国早报

北海“阳光100游泳健身俱乐部”通过虚假宣传和低价引诱,诱使1000多人交纳会费,后将骗取的会费肆意挥霍瓜分,且拒不支付员工工资,涉案金额达200多万。9月27日上午,北海市海城区法院通过三方远程庭审系统,公开审理该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黄某龙涉嫌合同诈骗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

健身中心卷走200多万会费

记者了解到,22岁的黄某龙是广东廉江人,初中毕业后便外出打工。其间,他曾在广东湛江市某健身中心工作,逐渐熟悉了健身中心吸纳会员、收取费用的“套路”。

2018年底,他与人合伙投入少量资金在广东信宜市设立了“阳光100游泳健身俱乐部”,利用高档装修和低廉会费做诱饵,骗取市民办卡充值,以此开始了他的诈骗敛财之路。

据公诉机关指控,在2019年5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先后有1055人/次缴纳会员费、学费和定金等款项给被告人黄某龙,金额总数达2328242元。其中少部分会费被用于购买健身器材、租赁场地,绝大部分被黄某龙等人肆意挥霍和瓜分。

潜逃广东后被抓

同年10月底,“阳光100游泳健身俱乐部”在开业仅3个月后就进入停业状态。南国早报客户端记者注意到,当时曾有多名会员与涉事健身俱乐部交涉,要求退还会费,但均无果而终。

此外,黄某龙等人“跑路”后,涉事健身俱乐部共有43名员工向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投诉,称黄某龙拖欠员工工资达198349元。

同年12月,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向北海维斯达健身有限公司(被告人黄某龙)送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在5日内结清并支付拖欠秦某兵等43名员工工资198349元。但黄某龙拒不支付,并逃往广东省廉江市躲避。

2020年6月,黄某龙被广东省廉江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

办卡还需避雷

法官提醒市民擦亮眼睛

9月27日,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并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的意见和被告人辩解陈述。该案将择期宣判。

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各类健身办卡的宣传中要擦亮眼睛,小心消费陷阱,选择证照齐全、经营情况稳定的商家。同时要提高警惕,在充值时要保持理性,尽量不要一次性充入大量金额,以免商家携款跑路导致遭受损失。此外,办理健身卡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索要票据,一旦发现商家有欺诈行为或卷款“蒸发”的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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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2017)津01刑终383号

案件类型:刑事

2011年,闫某以石某控制的中X公司名义向钟某收购了老X公司90%的股权,后将收购的股权分配给盈X公司60%,一江明公司30%。收购协议约定:老X公司90%股权作价2500万元,库存基酒作价1300万元,另10%股权仍为钟某持有。之后,闫某一方陆续支付给钟某共计1800万元,尚有2000万元未付。原审被告人王某系执业律师,参与了闫某收购老X公司的工作,并在闫某经营老X公司期间为其提供过法律服务。在闫某经营老X公司期间,以老X公司资产抵押贷款1500万元,贷款到期后未能偿还。

乔某邀其朋友刘某一同前往泸州,对老X公司资产进行预估。乔某在考察后,认为老X公司的资产远低于协议约定的7500万元,不愿签署并履行原协议;其同时认为,此前其承接石某的3000万元债务没有抵押保障,向王某提出必须立即将老X公司转让至其名下。王某等人就此情况联系闫某,但均未得到明确答复。之后,乔某与钟某达成协议,钟某同意配合转让股权,作为回报乔某将老X公司的20%股权让渡给钟某。达成协议后,乔某返回天津,具体变更股权登记工作由钟某、刘某等人配合王某完成。

其间,刘某等人人驻老X公司,老X公司总经理吴某在请示闫某后与刘某办理了交接手续。王某返回天津后,将办理股权转让登记之事告知闫某。闫某即表示其尚未与乔某就转股承债一事达成协议,指责王某擅自做主。之后,闫某多次找到乔某,要求其尽快签订并履行此前双方草拟的协议,或者归还老X公司股权,乔某均予回绝。

闫某在与乔某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于2012年8月以盈X公司及一江明公司其他股东的名义起诉自己及乔某、钟某,要求确认老X公司转让行为无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支持了闫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认定该转让行为无效,乔某应当返还老X公司股权。经乔某上诉,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为由,于2014年5月将该案发回重审;现由于同一事实涉及刑事案件,已中止审理。在提起民事诉讼的同时,闫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称乔某诈骗老X公司股权。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该刑事案件进行审理后,于2016年5月17日裁定终止审理,并于次日将乔某释放。

另查,2012年8月11日,在钟某的联系下,乔某与其他企业达成了以6500万元转让老X公司70%的股份合作意向。其间,王某亦有拉拢闫某员工为乔某所用的行为。

裁判结果: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1日做出(2016)津0104刑初332号刑事判决:

一、被告人乔某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王某无罪;

宣判后,自诉人盈X公司、一江明公司、被告人乔某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8日做出(2017)津01刑终383号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1.股份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认定为侵占罪中“代为保管”的财物,即成为侵占罪的犯罪对象。

2.普通侵占罪与纯民事纠纷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侵占罪不但侵犯了财产权,同时也侵犯了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内部信任关系。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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