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舞蹈培训机构是一家民营舞蹈培训机构,为了学习舞蹈,小云向舞蹈培训机构缴纳了28800元学费,双方签订有《舞蹈培训协议》及《告知书》,约定舞蹈培训期为8个月,8个月之后如学员选择继续学习进修的,则视为舞蹈培训机构免费赠送的课程,如学员单方面提出退课,则视为学员单方违约,舞蹈培训机构不予退费。后小云诉至法院,主张从未上过课,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全部学费。审理过程中,舞蹈培训机构抗辩8个月培训期早已经结束,小云已参加完全部舞蹈培训课程,且合同约定如学员单方要求退课属单方违约,公司有权不予退费。
经法院审理,法院认定舞蹈培训机构未能举证证明小云已接受了全部的舞蹈培训服务,依据合同实际履行情况以及舞蹈培训机构支出成本等因素,判决解除合同、舞蹈培训机构退款17000元。
案例分析:
本案中因舞蹈培训机构不能举证证明学员已接受了全部的舞蹈培训服务,法院酌情判决退回部分培训费用,换言之,法院并不认可《舞蹈培训协议》和《告知书》中所约定的诸如“概不退费”条款的效力。
实践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高频争议焦点通常为学员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学费问题。通过检索大量案例,我们不难发现培训机构一般会对退费作出以下几种约定方式:
(一)合同中明确约定“学员申请退课属单方违约”“概不退费”“一律不予退费”“有权不予退费”等;
(二)合同中对退费规则未作出明确约定;
(三)合同中明确约定退费规则,约定扣费条款及违约金条款等。
我们逐一分析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前述约定方式的效力认定及处理方式。
(一)“概不退费”“一律不予退费”“有权不予退费”等
协商退费过程中,很多培训机构会以双方签署的教育培训合同明确约定不退费为由,拒绝学员的退费要求。但司法裁判中多数法院判定不退费的约定无效。
法院认定“概不退费”条款无效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两种:
(2)教育培训合同属于人身属性的服务合同,双方信任与配合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和基础,不具备强制履行的可能性,学员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法院应当解除。鉴于教育培训合同的人身属性,不能通过合同约定排除,因此限制合同解除的条款无效。
(二)未约定退费条款
如前所述,鉴于教育培训合同的人身属性,培训机构无法要求强制履行,学员可以要求解除合同。法院判决解除合同之后,往往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教育培训机构已实际支出的培训费、资料费、场地费等费用,法院会在酌情认定前述费用的情况下作出相应扣除后退还剩余培训费用。
(三)明确约定退费条款
实践中也有一些教育培训机构会在培训合同中约定较为详细的退费条件或退费流程,学员可以依据合同约定选择解除合同、返还相应学费。比如:
1.开课后或开课几天之内学员可以选择合同,但是要扣除必要的运营费用;
3.培训机构按照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或违约金,剩余款项退还。
结合本案及笔者所检索的同类型案由的判例,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方式多为以下几种:
1.本着一次性解决解纷的原则,法院更侧重于实体公平,适当倾向于保护学员(消费者)一方利益;
2.确实是已经上过的课程费用、已经发生的成本支出,应予扣除;
3.合同中列明的管理费用、服务费用等支出,法院会根据培训结构机构提供的证据情况酌情予以支持;
4.违约金条款,法院会审查学员一方实际违约情形,酌情支持或降低违约金标准。
结论:
邹鹏鹏专职律师
律师简介
邹鹏鹏律师,浙江大学法律硕士,专注于公司经营、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建设工程纠纷等民商事领域,执业至今承办过200+民商事案件,涉及房地产业、租赁和房屋服务业、制造业等多个行业。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次被委托人称为“靠谱”的律师,希望可以为您提供靠谱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