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消费者,当然不希望买到假货,很多卖家也会打出“假一赔十”的口号来说明是正品。但“假货”都能“赔十”吗?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代理的这个案件,因茶叶的真假日期诉诸法院,但法院只判退货退款而不是假一赔十,为啥?
图源网络
原告谢xx于2019年6月在淘宝上购买了被告广西xx茶业公司开办的名为“xx茶业”的网店销售的“【xx茶业】2013年福鼎白茶xx350g”12饼,单价300元,实付款3600元。原告在收到货物后发现茶饼实际的生产日期与标注日期不符,在向南宁市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后,又向南宁兴宁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退回货款3600元并赔付36000元、承担诉讼费。
谢xx还指出,茶饼并未按照规定标注生产者地址和联系方式、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显然属于无证生产或标注信息不全面。并且认为该茶饼并非中国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其在包装上标注中国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图案及文字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于是,谢xx向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了该茶饼存在的违法行为,江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接到举报后对被告广西xx茶业公司(简称xx公司)进行了查处,并依法处罚了被告的违法行为。之后谢xx把x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货款损失3600元,赔偿36000元(也就是大家常说的假一赔十),并且承担诉讼费。
广西万晖律所沈恬宇律师作为被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在整理了案件信息后,认为原告、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应予解除,被告可向原告退还3600元货款金额,但原告也应向被告退回所购的福鼎白茶12饼。同时明确指出,福鼎白茶属于中国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包装上标注中国地理标志、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图案不违反法律规定。
至于生产日期方面,沈律师认为,涉案产品包装虽标注虚假生产日期,标签存在瑕疵,但该产品明确标注符合贮存条件下适宜长期保存,即该瑕疵不会导致原告对食品保质产生误判或无法判定,也不会导致原告食用变质或超过保质期食品。
涉案产品虽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及生产许可证标号,但该瑕疵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被告无需对原告赔偿36000元。加上原告属于职业打假人,其起诉行为主观上存在获取赔偿的明显故意,要求赔偿有违诚信原则和公序良俗。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认为双方提供的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形成合法有效的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被告销售的“福鼎白茶(茶饼)”标注生产日期为2013年4月10日,但产品所使用的执行标准于2016年实施,经双方当事人确认,认定该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虚假标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证期或者超过保证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法官认为,被告销售的涉案“福鼎白茶(茶饼)”虚假标注生产日期,被告作为销售者,其在采购涉案产品时应该对该标签问题进行全面地审查,作为专门的茶叶销售者,其应知晓相应的执行标准,而被告明知该茶叶标注的生产日期是在执行标准实行之前,被告仍采购并销售该茶叶,已经违法。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案的茶饼虚假标注生产日期,但鉴于茶叶的制造工艺及特性,且也未发现该产品对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伤害,原告也未举证证明该产品对其身体健康或生命安全造成伤害,该瑕疵应当认定为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所以,对于原告主张产品货款十倍的赔偿,缺乏依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被告xx公司向原告谢xx返回购物款3600元,原告向被告退回所购涉案产品,如原告不能退回,则以原购买价格折抵应退还的货款;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作为卖家,销售虚假标注日期的产品行为是违法的,幸好这次的产品作为茶叶,工艺特殊,暂无造成更大的问题,也无需进行更多的赔偿。但是,这仍然给广大经营者敲响了警钟:经营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产品,面临着赔偿货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风险。
“假一赔十”并非是任何情况都适用,需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然,无论是消费者还是经营者,在觉得自己权益受到侵犯时,都可以向广西万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寻求帮助,我们都会尽量帮助当事人取得合法权益。也希望大家都能遵纪守法,做个良好公民!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102民初6864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0)桂01民终1592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