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0日,封某的父亲在小区遛弯的时候,被一条小狗咬伤,幸好有人及时赶到制止。封某的家人赶到后将其送到医院,经医院检查为皮肤裂伤,需要打狂犬疫苗。
封某家人认为,狗是苟某饲养的,咬伤了人,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苟某却指出,狗是流浪狗,只是自己觉得可怜,每次在家门口给狗喂一些吃的东西,不是狗的“主人”。就这样,双方多次协商都无法分清责任,每次都不欢而散。
于是,该团司法所联合派出所、社区,就封某与苟某的纠纷,组织双方协调。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列举发生在身边狗咬伤人赔偿的真实案例,以案释法,通过摆事实讲法律,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做苟某的思想工作。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地解释下,苟某最终同意赔偿封某父亲的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并当场向封某道歉,请求给予谅解。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封某及家人对苟某予以谅解,苟某支付封某父亲医疗费、营养费等费用600元。
调解员提醒,居民好心喂养流浪狗,也一定要看管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流浪狗造成封某父亲受伤,根据上述规定,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以往的司法判例,构成管理人一般要满足两个条件,即一是投食行为是否是长期的,二是投食行为是否是固定的。苟某的行为满足以上条件,故可以认定其为管理人,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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