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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参考案例:职工下班后回到职工宿舍后再回到家庭住所地的途中发生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王某亮诉嫩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确认案
【裁判要旨】: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王某亮于2020年10月11日9时许回嫩江市区的家中是否属于下班途中?
【案例文号】:(2022)黑1183行初25号
10、下班途中遇事故,责任认定是关键。
11、北京国玉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北京市朝阳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行政纠纷案。
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根据该规定,下岗、待岗职工又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该单位也应当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在该单位工作时发生工伤的,该单位应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Ⅱ、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对这里的“上下班途中”应当从有利于保障工伤事故受害者的立场出发,作出全面、正确的理解。“上下班途中”,原则上是指职工为了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根据日常生活的实际情况,职工上下班的路径并非固定的、一成不变的、唯一的,而是存在多种选择,用人单位无权对此加以限制。只要在职工为上下班而往返于住处和工作单位之间的合理路径之中,都属于“上下班途中”。至于该路径是否最近,不影响对“上下班途中”的认定。职工在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被行政机关依法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以事故发生的地点不在其确定的职工上下班的路线上为由,请求撤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工伤认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典型意义】:
13、公报案例:王某国诉重庆市万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及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复议案
14、员工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工伤
【争议焦点】:
王某提前下班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是否属于工伤?
【仲裁结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王某所受伤害作出认定工伤决定。
【法理分析】:
在这里我们延伸一点,就是什么是“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认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为工伤时,是按照“第一目的地”原则确定“合理路线”,即职工往来用人单位与第一目的地之间的路途,可视为合理路线,比如职工下班后与朋友聚餐,第一目的地是酒店,那么从单位去酒店途中,应属于下班途中;到达酒店后,处于下班途中的状态即告结束,结束聚会从酒店回家,“家”已是其下班后的第二目的地,已经不属于下班途中。但职工在下班后顺路买菜、接孩子放学回家等情形的,属于生活中合理的短暂停留,这一行为并未改变把“回家”作为第一目的地,其买菜、接孩子之后的回家行为也应属下班途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