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以启检诉刑诉(2015)2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被告人顾*甲于2015年4月16日在启东市汇龙镇城东村三组262号朱**宅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并藏匿被害人亲属的骨灰坛,向被害人强某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顾*甲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顾*甲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顾*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顾*甲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顾*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8年4月15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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