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护理失能老人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如何护理失能老人,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关键词:失能老人;生命状态;管理体系

我们知道,扬州跻身“全国宜居养老城市排行”前四强,且初步建立了覆盖全市城乡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对我国失能老人扶养问题的解决具有指导性意义。对“失能老人扶助问题”的调研是对2015年全国两会“养老改革”这一大热点议题的具体探索。因此,我们研究的对象是十分具有现实意义的。

此次调查我们通过典型抽样法选取了扬州二十个失能老人家庭和两个较具代表性的养老社区(扬州市广陵区曲江街道的文昌花园社区和邗江区汊河镇上的一家养老院)进行调研。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角度来阐明失能老人的生命状态、现有的对失能老人管理方面的社会救助和政策来为提高失能老人的存在价值和管理体系提供一些现实性的建议。

一、失能老人的生命状态

(一)失能老人的生活质量与健康状况

根据我们所选取的调查对象,我们得到如下信息。

1、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能够得到满足。在由家庭照顾的群体中,高收入家庭比中低收入家庭能为失能老人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与服务;在两个社区的调查中,我们发现失能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的满足情况并没有太大的差别

2、失能老人的娱乐活动较少。不管是家庭照顾的失能老人还是社区里的失能老人,普遍反映的一个情况就是日常娱乐活动过于单一,有些枯燥无味。我们从调查中发现,大多数失能老人日常娱乐活动就是看电视听广播,或者与其他老人聊聊天下下棋之类,娱乐活动相对一成不变,比较枯燥。

3、失能老人地健康状况不容乐观。我们通过自购的血糖、血压测试仪以及对失能老人和家庭成员的询问,发现有近八成的失能老人患有不同程度的高血压、高血糖、高血脂,三高可以说是老年人群体中普通存在的疾病,严重威胁老年人的生命健康,此外不同程度的失聪、手部颤抖、走路障碍也是老年人群体中高发症状。

(二)失能老人的心理精神状态

对失能老人的心理精神状态的调查可以说我们此次调研的重难点之一。

(三)失能老人的家庭状况与所接受的社会救助情况

二、对失能老人生存价值的调查研究

在系统了解了所选对象的基本情况之后,我们通过举办针对于有较强自理能力的轻度失能老人的小型手工班(剪纸、织围巾)和英语班发现参与的老人有较强的动手能力与学习欲望。在交流中,我们也得知这些老人的日常生活相对枯燥,对于新事物也有较强的好奇心,渴望发挥自己的价值。而在对于社会及家庭的期望方面,大多数老人虽然内心渴望与子女居住在一起但为了不拖累子女同时也害怕被子女嫌弃选择居住在养老院,也希望社会能给他们提供一些力所能及的事情。

三、对失能老人管理的一些建议

目前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失能老人地数量在不断增加,对失能老人照顾的需求量也越来越大,家庭在这方面的能力有限,这就对社会和政府提出更高的要求。

(一)提供社区个性化服务,为居家的失能老人提供个性化的服务

社区应该大力推进失能老人的社区健康照护服务的发展,依托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专业机构,结合社会团体、社区志愿者、民间组织等社会力量,建立专业服务人才与志愿者相结合的长效服务队伍等,通过上门服务或者日托照顾等服务形式,为失能老人提供涵盖医疗康复、精神慰藉等多层次的照护服务。

(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保障体系

根据调查显示,大多数失能老人的家庭条件一般,照顾失能老人的负担较重。在养老保险制度和医疗体系方面,我国还有很多空间值得完善,增加相应的医疗报销对于失能老人家庭而言会大大的降低经济负担,这会促使更多的家庭选择专业的机构,为失能老人提供更好的环境。

(三)提高失能老人的生存价值

在各方面条件成熟完善的情况下,通过社区为较轻程度的失能老人提供能实现自我价值的活动和工作,如通过制作简单的手工品赚取一定M用、开办老年人学习班等,丰富失能老人的生活。

扬州大学大学生科技创新基金资助基金编号61

作者简介:

从7月1日开始,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这是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颁布实行以来,我国首次对该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法从人们晚年生活所面临的风险和难题入手,提出了较为全面的解决方案和对策。

生命不能承受的养老之重

80岁的王女士和老伴住在北京南二环附近。她患有糖尿病和骨质疏松症,行动不便,生活中原本轻而易举的事儿对她来说都很困难:“比如上茅房,还没走到呢,就尿裤子了。”

85岁的张先生和老伴单独居住,连下楼买菜对他们都是难事儿。他们曾经请保姆帮忙,但这段经历并不愉快,“住不住楼房,有没有电梯,每顿饭是买是做,保姆要求的条件太多了。不满足条件就不好好干。”

86岁的李老太独自居住在成都。她听到儿子说的最多的一句话就是:“妈,你再坚持一年。等我退休了,就来照顾你。”年过五旬的儿子在浙江定居,一年四季都奔波在全国各地网点。去年李老太中风偏瘫,只能靠邻居送饭。

这样的老人被称为失能老人。按照国际通行标准,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洗澡这6项指标中1~2项做不了的,被定义为“轻度失能”;3~4项做不了的就是“中度失能”;5~6项做不了的就是“重度失能”。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调查发现,2010年末,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约为3300万人,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为1080万人。失能老人面临着沉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负担。

很多失能老人同时还是空巢老人,他们不但没有子女的看护,甚至得不到来自子女的问候。

从问候开始,法律要管道德问题

新法18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

这条被媒体解读为“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不常看望老人将属违法。“多久看一次,才算‘常回家看看’?不看望的话,会有什么样的处罚?”这是很多人看到此条例产生的疑问。

北京市民政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李红兵表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本身就是社会法,重在社会舆论引导。

仅有问候,法律或成一纸空文

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对于这条法律并不领情。67岁的侯玉清的独生子在美国工作,对他来说,儿子如果每月来看望他实在是太昂贵了。据新华网报道,半数住在城镇的老人不和子女生活在一起。在乡村,这个数字是38%。他们中很多人没有得到子女的关心和照顾,但愿意把子女告上公堂的,恐怕为数不多。

相比“精神赡养”,失能老人对亲情的需求则不仅仅停留在“看望和问候”的层面。中国老龄科学研究中心对失能老人的调查发现,家庭照料功能逐渐弱化,不仅空巢家庭老人身边无子女照料,而且大量和子女生活在一起的老年人,由于子女工作、生活压力的增大,也很难得到儿女和其他家庭成员的精心照护。

宁夏医科大学副校长戴秀英亲历了母亲逐步失能的过程,她说:“失能老人照料不仅仅是送饭、端尿,还得让他们感觉活得有尊严,缺乏专业知识的家庭护理要做到这一点非常不容易。”

三方面强化政府社会的责任

失能、半失能老人不断增多,为养老带来了新的挑战。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继续肯定家庭养老基础性作用的同时,更加强调政府、社会的责任。

1.对失能者进行经济补偿

新法第29条规定,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其失能程度等情况给予护理补贴。

借鉴德国、英国、日本等早已实行的“家庭照料补贴”政策,北京等地试行了高龄老人补贴制度,以后这一政策还应向失能老人家庭照护者倾斜。

2.转变养老机构观念

新法第41条规定: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寡老年人以及低收入的失能、高龄等困难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3.改革户籍和住房制度,缩短代际空间距离

关键词:社区照顾;失能老人;长期照顾;养老服务方式

中图分类号:C912文献标识码:A

1.1失能老人

失能老人,是指由于其生理、心理受损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必须依赖他人照料的老年人。

1.2长期照顾

1.3社区照顾

社区照顾至少有两种含义:一是不使老年人脱离他所生活、所熟悉的社区,在本社区接受服务;二是动员社区资源,运用社会人际关系即社区支持体系开展服务。

2、社区养老――中国式社区照顾模式建立的必要性

2.1社区养老的巨大需求

2.2长期照料服务体系是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重大民生工程

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主要功能是为失能老年人提供服务。但从人类个体生命周期的角度说,长期照料服务体系是为了应对每一个生命个体在老年阶段可能发生的失能风险而构筑的安全网。因此,长期照料服务体系是可以解除每一个人后顾之忧的最后一道安全网。长期照料服务体系不仅仅是老年人的事情,而且是涉及每一个社会成员的重大民生工程。失能忧患是人类个体共同的忧患,“善终”是人类普遍的价值观念和共同理想,是人类长寿以后的新生需要。它是人类进入老龄社会后所要达到的新的文明高度和取得新的进步的重要标志,它的建立将使所有人类生命个体的晚年生活在养老保险体系、医疗保险体系这两张安全网的基础上构筑起新的安全网,并将和养老保险体系、医疗保险体系一起共同构成从根本上应对老龄社会挑战的三项基本制度安排。

2.3长期照料服务既是重大的“民生”问题,也是重大的“民死”问题

民生和民死是一对矛盾,在处理民生问题的同时不能忘记民死问题。应当说,失能和长期照料问题是民死的重要内容。因此,人类应当从文化价值观念上树立正确的民死观,并有所作为。在推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时候,我们非常重视“优生”的问题。现在,在人口老龄化日益严峻的情况下,“优死”问题的重要性日益突显。这正是通向构建适合老龄社会要求的文化的一个重要入口。

3、中国式社区养老模式

面对大量的照料服务需求,传统的家庭方式或者养老院等机构养老方式能否提供充分的服务呢

3.1家庭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在我国,家庭一直是赡养老人的重要依托或主流模式。从传统文化观念讲,赡养老人被认为是家庭和子女的传统美德和责任,“养儿防老”依然是中国人重要的生育观和家庭观。从法律角度讲,婚姻法和老人权益保障法也规定了子女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力图通过法律强化传统文化的力量。但是近年来,我国家庭养老功能有明显的甚至是不可逆转的减弱趋势。

3.1.1造成这一趋势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由于计划生育政策的成功执行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结构出现了小型化、高龄化,并且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就业竞争日益激烈,人们的生活费用,尤其是医疗费用、人工费用居高不下并且日益高涨,致使人数减少且实力不足的子女们对老年人的经济回报能力、家庭照护能力明显下降。

3.1.2家庭养老模式主要是靠传统道德外加法律手段维护的

以孝心为核心的道德感必须通过社会约束才能真正起作用,不是像一样可以是完全来自内心的动力。同时老人在养育子女的过程中也要让子女真正感到父母恩情,这是家庭养老的道德上的局限性。再比如,养儿防老,也要看儿女有没有这样的能力,这是家庭养老模式因经济因素而导致的局限性。

3.2机构养老模式存在的问题

3.3我国现有的社区养老模式的三种类型

社区养老在我国按照资源投入主体主要分为三种形式,一是以民政部为主的政府资助社区养老形式,如“星光计划”;二是以社区居委会、街道为主的地方互助养老形式,如(1)“家庭养老院”、(2)“无围墙养老院”:三是以机关、企事业单位为主的单位福利养老形式,这是由老年人原来工作的机关、企业或事业单位养老,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颇具中国特色的养老模式之一。

4、社区照顾服务的作用和建议

4.1社区照顾服务在老年长期照顾中的作用

社区照顾服务模式在老年长期照顾中将会越来越起着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4.1.1利于发挥老年人提高养老的作用

社区养老可以失能老年人的生活质量和生命尊严,使老年人在社区老有所养,多一条安度晚年的有效途径,可以使更多的人特别是孤寡老人,空巢家庭老人享受晚年的温暖。

4.1.2经济效益的作用

社区养老可以较好地解决现阶段老年人及其家人的经济负担能力不足问题,具有一定的扶贫救助作用。

4.1.3文化传承的作用

社区养老因老年人不离开所熟悉的生活环境,使老年人易于接受,同时,社区养老不会与儿女需尽孝道的传统文化产生刚性冲突,使老年人的家属乐于接受。社区养老也可以为老人和家属将来接受机构养老等其他模式,提供心理和生理缓冲。

4.1.4辅助政府和单位的作用

社区养老可以减轻政府和单位在养老方面的财力和人力压力,适应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具体情况,政府均摊的小额经费即能够办成一些事情。

4.1.5“喘息”家属、子女的作用

即使是日间或夜间的短期、间断性社区照顾服务,也会给老人家属、子女以很强的“喘息”支持。

4.1.6可以解放生产力,增加就业机会,满足就业和志愿者愿望的作用

社区养老是个劳动密集型行业,是典型的服务性行业,可以容纳较多的就业人口和志愿者,对社会稳定和社会良好风气构建有很好的促进作用。

4.1.7培养长期照顾人员的作用

不像机构照顾首先要投资基本设施,社区照顾从服务项目开始,可以把有限的资源用在提供急需服务及培训人员方面,为更规范、更高质量的照顾服务打下基础。

4.2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社区长期照顾体系的建议

4.2.1实施积极应对老龄化的基本国策

中国目前还属于低收入国家,面对老年人口规模特别是失能老年人口规模迅速增长的形势,应当考虑低成本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全民改变不良生活方式,积极走老龄化的道路,把疾病、失能等耗费医疗和照料服务资源的压力降低到最低点。同时,还可以大幅度提高全民的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这对于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4.2.2构建社区长期照料服务体系是根本出路

4.2.3从国情出发,循序渐进,完成向社区转型

应从最急需的照护服务项目开始,建立老年照顾服务供给体制,发挥社区照顾服务的作用,并提供相应的政策支持。以社区为中心而不是以单位为中心,构建照顾服务网络。这就要进行一些改革,比如,应该鼓励把老人照顾机构办到社区中,发挥其中心辐射作用,少去建设那些所谓风景秀丽、空气新鲜,但远离社区、交通不便的养老机构;再比如,医药费报销问题,社区内居住的老人到社区附近医院就医,医药费不能报销,就是很现实的问题,应该统筹解决。

4.2.4建立失能老年人口照顾保险等制度

可以借鉴以日本为代表的把社会保险原理运用于老年照顾服务方面的经验,开展在我国城市建立老年照顾保险制度的可行性研究,完善我国的老年生活保障体系。

4.2.5社区养老服务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

对于医疗中的自费部分,作为个人的用户其实有着很强的控费需求,这也正是移动护理在中国能获得发展的前提。

在这一局面下,如何填平这一鸿沟就成为政府和市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而适时引入管理式医疗(ManagedCare)的概念则有助于缓解问题的累积并部分解决未来的巨大挑战。

毫无疑问,老年人和慢病人群对护理的需求非常大,但往往不知道具体如何操作,特别是如何通过有效的护理规避操作不慎导致的糟糕的情况出现。从AdvanceHealth的案例来看,管理式医疗可以通过技术手段有效地评估用户身体中潜在的风险并提前去预防和控制,从而最终提高病人的护理质量和降低医疗费用,这也正是移动护理的核心价值。

对于美国市场来说,由于平价法案对医疗控费的加强,管理式医疗服务正日益受到欢迎。但在中国的医疗控费需求并不明显的前提下,管理式医疗服务如何获取市场?

从本质上来说,中国的大部分医疗护理并不进入医保或商保的赔付领域,而是由用户自己付费。对于自费部分,作为个人的用户其实有着很强的控费需求,而这也正是移动护理在中国能获得发展的前提。

大概来说,移动护理如果采用管理式医疗的模式,可以有效地解决目前护理面临的困境。首先,目前的居家护理大都是保姆来完成,总体缺乏专业性,无法做到标准化和高质量的服务。如果采用移动护理后,居家护理将通过远程由护士进行指导,并可定期前往社区服务点获取较为专业的指导和服务,这大大提高了护理的有效性。其次,移动护理可以预防和控制潜在的风险,真正降低用户的费用,这对以自费为主的中国用户尤其具有吸引力。最后,移动护理也将逐步改变中国医疗服务的形态。移动护理更强调团队合作,而且更多的是通过受过专业训练的护士来完成,这将大大提高护士在未来医疗服务中的作用,医生和护士的合作也将从主导变为合作。

自住房项目所在地家庭将优先购买

北京市住保办副主任张国伟举例,比如顺义区的自住房由顺义区的老百姓和在顺义区工作的人优先购买。现行的自住房由全市居民统一申请,只规定了无房家庭和经适房、限价房轮候家庭优先,今年将在此基础上推进职住平衡,由在项目所在地工作的家庭和对应户籍家庭优先申购。本区优先不代表不面向全局调配,只是调整了优先程度。

常住人口增速降至0.9%

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1月19日联合的数据显示,2015年末北京常住人口为2170.5万人,其中常住外来人口为822.6万人,占常住人口的37.9%。

统计显示,“十二五”时期,北京常住人口呈现出由较快增长向缓慢增长过渡的趋势。常住人口增量从2011年的57.4万人,降至2015年的18.9万人,增速从2.9%降至0.9%。随着非首都功能疏解各项措施的推进,常住外来人口增速也明显放缓,从2011年高于常住人口增速2.5个百分点降至2015年低于常住人口增速0.4个百分点。从增量所占比重看,北京每增加100名常住人口中,常住外来人口从增加66人,下降到增加21人。

今年100亿元投入核心区“通路”

关键字:老龄居室色彩人性化设计

一、问题的提出

根据我国最新的人口数据预测,2015年中国60岁及以上人口2.16亿,约占总人口数16.7%,“十二五”期间我国人口老龄化加速发展期,将呈现老龄化、高龄化、空巢化加速发展的新特征。到2050年,60岁及以上老人占比将超过30%,社会进入深度老龄化阶段。近期召开的两会上,有代表指出了“中国正在经历传统‘居家养老’到具有社会化性质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的转变。家庭依然应该是养老服务的主要提供者,与此同时,社会相应的配套措施也应该逐步建立和完善。”

二、老龄居民对居住环境的需求分析

1999年我国行业标准《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JGJ122-99)按生活能力状态将老年划分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和介护老人三种类型,自理老人是生活行为完全自理,不依赖他人帮助的老年人;介助老人是生活行为依赖扶手、拐杖、轮椅和升降设施等帮助的老年人;介护老人生活行为依赖他人护理的老年人。老人随着年纪增长一般是从自理逐步到介助再到介护的缓慢发展过程。

调查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达到1.6714亿,占总人口的12.5%,我国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状况总体较好,2010年中国老龄委的最新数据中国内地65岁以上老年人已超过9千万,89.3%能够自理。2011年3月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状况研究》,通过对20个省区市的80个县2万名老年人抽样调查,按照国际通行的日常生活活动能力量表,“吃饭、穿衣、上下床、上厕所、室内走动和洗澡”6项指标,一到两项“做不了”的,定义为“轻度失能”,三到四项“做不了”的定义为“中度失能”,五到六项“做不了”的定义为“重度失能”。根据这项调查,2010年末,全国城乡失能老年人约为3300万人,其中完全失能老年人为1080万人。

综合以上数据信息,我们不难看出,目前我国老年人口约为1.7亿,按此计算,其中约80%为生活能够自理,约13.6%为轻度至中度失能,约6.4%完全不能自理。换言之约93.6%的老人有自主活动能力,对居住环境有较高的使用频率。在环境设计中应该根据老年人的生理机能、心理变化和行为特征方面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既要考虑方便老年人的独立活动,又要能在需要时得到及时的照顾与帮助,总体上创建一个能使老年人真正享受到高质量生活的居住室外境。

1、生理机能:老年人无论在肢体、感官及智力方面都会出现不同程度的衰退,对周围环境的反应和适应能力逐步降低。

2、心理变化:老年人退休后一方面害怕孤独寂寞,有求安全感和依恋的心理,另一方面又要求独立空间,体现自身价值,得到他人认可和尊重。

三、老龄化社会居室人性化设计之必要

老年人居室色彩设计应当有其自身的特点,从这些特点出发,以人性化设计理念为指导,以当前流行的居室色彩设计为参照系,从客观上系统地研究老年人居室色彩设计特殊性以及面临的问题,探索老年人居室色彩设计对策方法;把老年人居室色彩设计方法研究为重点;把需求分析作为老年人居室色彩设计的突破口;把人性化设计理念作为老年人居室色彩设计的立足点;为老年人居室色彩设计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参考。

四、结语

跌倒不仅是OP骨折最常见、最重要和最直接的原因,而且增加了OP性骨折的发生率,是老年人伤残、失能和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尽管跌倒产生的后果十分严重,但老年人群对其危害性尚未引起普遍重视,老年人对于如何预防跌倒的知识和意识缺乏,需要家人和社会的支持和帮助。在“老人院”,老年人OP患者集中,跌倒发生率高,而目前“老人院”的护工绝大多数文化知识水平较低,服务水平远远达不到职业要求。本研究中护工接受培训前的OP知识和协助康复治疗护理操作摸底考查表明,处于较低的得分水平,表明多数护工不了解OP的危险因素;由此可见,要减少跌倒的发生率,就必须提高护工的知识水平和照护能力。运用循证健康教育模式培训方法,帮助仁爱“老人院”护工掌握必要的理论知识和护理操作技能,通过指导护工对OP危险因素的分析,实施防跌倒的干预措施,护工较好地掌握了OP的基本知识和防跌倒、缓解疼痛的多种操作技能;与培训前比,考核成绩有明显提升。结果说明,循证健康教育培训方法获得了良好的预期效果,培训后,护工对于确定跌倒的危险因素和实施恰当的干预措施上起着重要的作用。

2“老人院”护工接受循证健康教育培训

3实行循证健康教育培训

充分考虑了OP患者各级“危险度”和护工的学习接受能力,要求在岗护理人员加强责任心,熟练掌握应急预案,对护工的协助护理操作质量进行监控,进一步提高了跌倒风险管理的护理质量。循证健康教育立足于当前最新、最好、最正确的证据之上,使健康教育发挥最大的效果。循证健康教育的实施过程中,护理管理者在“老人院”建立健全社区护理质量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在制定决策时与此同时护理人员的综合素质也得到了提高,护理人员利用最新的信息资源,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更新自身的知识体系和素质结构,展现更多的理性思维,寻求更多的科学技术支持,进一步提高了自己的判断能力、观察力、理解力、科研能力以及工作技能,推动了健康教育深入发展。

4小结

【关键词】社区养老互联网医护养老服务设计南京万家帮社区养老中心

一、中国社会老龄化及养老现状

2014年中国老龄化人口已经达到2.2亿,其中60%患有慢性病,失能半失能老人超过5000万。今后数年,随着50后和60后快速老龄化,需要养老医护服务的高领老人会日益增多。

目前全市范围内已经建成的社区服务站有635个,而老年服务社区面临的第一大问题就是如何进行养老服务,当下相对较成熟的养老服务模式主要是社区居家养老和入住养老机构两种。

截至2015年底,全市已建成635个以“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家政服务、文体活动、老年餐桌”等为主要内容的居家养老服务站点。全市社区日间照料服务中心、托老所新增床位5000张,基本上形成覆盖区县、街道和社区(村)的居家养老服务网状结构。

居家养老也是最适合中国国情的养老方式,未来仍然是老年人养老的第一选择。据了解,今年内全市还将在城市社区新建150个居家养老服务站点。

二、“互联网+”医护养老服务设计――南京万家帮社区养老服务中心

(一)万家帮养老服务中心的基本概况及现状分析

万家帮养老服务中心社区设点分析。该社区养老医护服务中心位于南京十分成熟的锁金村社区,其医护养老服务中心其成立于2015年6月份,由是民间非营利机构南京娱乐养老研究中心投入资金和智慧平台建设的,而早在两年前南京娱乐养老研究中心就与街道社区合作,成立了苏新健康服务中心,对社区老年人群及需要特别服务的居民,进行健康数据提取并建立健康档案。从2015年初开始就着手研究智慧医护养老,并且在下半年投入运作。各机构部门之间的关系如图1所示。

(2)万家帮社区医护养老服务情况分析。整理分调查问卷的数据,综合对万家帮社区医护养老服务的实地考察,目前万家帮社区医护养老服务尚处于探索实践阶段,医护养老的服务设计也需要在服务实施操作的过程中不断地根据老年人和医护人员的反馈以及医护养老服务的市场进行修改完善和优化。

同时根据问卷调查结果和医护服务数据可以分析出不同年龄段的老年人对不同医护服务项目的需求程度,如图2所示.

(二)万家帮养老服务中心医护养老服务设计研究建议

综合现在正轨医院在老年人常规就医方面的创新模式和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目前存在的问题,本这便捷高效的原则,万家帮社区养老中心的医护服务可以将医院内的老年专门科室引进社区养老中心,在社区开养老服务中心开始老年人综合门诊,解决老年人常规病诊疗的问题。同时,门诊要与医院建立互通渠道方便又特殊需要的老年人及时转诊救治。

关键词:家庭;国家;儿童抚育;弱者照护;责任分担;家庭福利

在现代社会,个体照护的责任,基于对个人独立的承认和保护,其承担者已不限于家庭。从形式看,迄今为止,照护个体的责任始终主要被安排给家庭承担,然而,实质上,这种责任已由个体家庭和国家共同分担,且国家才是总责任人。因为近代废除家长专制而实行个体解放,就否定了家庭与个体、家长与家属之间的所有与从属、支配与被支配的价值观和关系,每个人,无论男女老幼,均是独立自由之人,只属于他/她自己!子女不属于父母!老人不属于子女!家庭因此失却了照护其成员终生的人力资源支持。伴随个体人身独立的,是个人财产独立。个人财产所有者因而丧失请求家庭终生扶养的资格,家庭因此丧失统一的、稳定的经济基础,从而丧失随时、长久地满足每个成员全部照护需求的物质条件;其结果必然是将个体照护责任由家庭移转给国家。家庭和国家照护个体的责任分野变模糊了,家庭、国家都是抚育儿童、照护病弱个体的社会角色承担者,共同承担个体照护责任。国家不仅应当在家庭力所不能及时接替个体照护责任,而且应当为家庭提供更多服务、扶助和资助,以提高个体照护的质量,保障个体有尊严地、平安地生活。

一、个体独立和自我负责与家庭功能弱化及外移

近代以来,法律赋予个体独立、自由,一切都随之改变!家长专制被废除,个体获得解放,家庭也获得了一定解放;个体从依赖家庭转而依赖公共保障,个体照护责任,也由家庭全部承担转而由家庭和国家共同分担。如美国社会学家卡尔C齐默尔曼断言,“现代文明的顶点便是以家庭制度丧失诸多控制个体的能力为代价的”,在这种情况下,家庭不能或不愿意对个体进行控制,从而迫使个体为家庭作出牺牲。[1]每个家庭和个体都必须进行自我选择。

(一)个体独立与自我责任

在人格独立、人人平等的原则下,个体都是独立、自由、尊严之人。自主自决意味着自我责任。社会在这种文化进化过程中逐渐形成新规则之一,即年满十八岁、心智正常者,具备完全行为能力。相对应地,每个成年人应对本人负全责。因此,家庭照护其成员的责任减轻了。个人拥有独立财产,意味着所有权人应具备自我供养能力。基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倘若成年个体不能自立,则可以请求国家帮助,因为国家有保护照护公民的义务。换言之,家庭卸下的责任被转移给了个人、政府、国家!

(二)个人财产权与家庭统一稳定物质基础的丧失

当家庭成为独立个体的联合体,家庭供养能力由强变弱。在家长专制下,家长垄断家产,统一调配使用于家庭的对内对外财产责任。家长专制被否定后,每个家庭成员享有独立的、平等的财产权,家庭统一财产制失去了存续的物质条件。凡财产,均分属于不同个人,若要形成财产共有,须经共有人意思表示一致,而且对于共有财产,任何共有人均有权请求分割,从而恢复个人所有。家庭成员不再源源不断地贡献其财产,家庭失去了稳定的经济基础,这就极大地削弱甚至丧失了向家庭成员输送物质利益和服务的能力。家庭不能继续大包大揽地满足其成员所有需求。因此,当家庭无力为其成员提供所需资助或供养时,国家有必要向其输送物质供给或提供其所需要之服务。

(三)家庭:个体成长和依赖的基本支持体系

在当代,家庭仍是不可或缺的,其地位和作用尚未能被完全替代。尽管家庭能够为其成员提供的照护、帮扶减少,但是,它依然是个体可以依赖的基本支持系统。正是基于此,当代各国家庭法将照护儿童设定为父母责任,要求家庭成员相互之间提供力所能及的扶助。这不仅源于对割不断的血缘和亲情的信任,而且是因为人类尚未找到另一种制度或模式来替代家庭。因此,家庭依然承担照护个体的责任。不同于以往的,家庭依赖的资源既来自其成员的贡献,又来自国家援助。

二、个体照护责任承担与家庭自治自理的局限性

千百年来,家庭基本上自治而为。家庭数量千千万,国家不可能逐一为其量身定制日常生活规划和长远规划,不得不信任父母养育子女、家庭照护个体,所以,家庭必须“自己来”、“自己干”。但是,家庭自治又非万能。基于个体理性有限等人性弱点,对家庭自治不能放任不管。特别是近现代社会以来,个体、家庭和国家之关系发生了变革,家庭自治的“短处”和不足被越来越深刻地认识。人权运动的发展,更缩小了家庭自治的范围。凡侵权或伤害都必须被及时阻止,并提早防范。随着人口老龄化和老年社会到来,老年照护责任加重!面对越来越重的个体照护负担,家庭的承担能力日益捉襟见肘。

(一)家庭自治的局限性

家庭自治乃当代社会的事实。家庭自治是指家庭能够自由地按照其意愿或者选择去作为或不作为。涉及儿童时,“家庭自治”通常意味着父母可以根据自己意愿自主决定将孩子培养成父母喜好的那种人。在当代,家庭的规模、结构、功能、价值观异于以往,家庭自治的范围缩小了、控制能力降低了、边界更清晰了,因为家庭自治受到的法律约束越来越多。

首先,不能排除部分家庭欠缺自治的基本条件。家庭自治的客观条件千差万别。诚然,大多数家庭中,父母等人受过良好教育,见多识广,谋生能力强,经济收入高,自治能力强,家庭管理有方。然而,也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自我生存不易,或者父母未受教育或教育程度低,自治能力弱,治理效果差,甚至受错误观念指引而实施的家庭自治中,危机潜伏,损害家庭成员的生存、健康或发展等权利。还有部分父母、照护者本人因为身患疾病或残障、沾染不良嗜好或恶习而丧失治理能力,甚至是丧失自理能力而成为照护依赖者。

其次,人性的弱点和有限理性需要制度引导和约束。个体独立自由是以“理性人”的假设为基本前提。不过,人的理性是有限度的,天生具有趋利避害的特性,且家庭成员作为不同利益主体,相互之间发生利益冲突难以避免。如果任由家庭自治,就可能强者更强、弱者更弱。当过度自私而不顾及其他成员的正当需求或利益之人担任父母、监护人、照护者角色时,在其自身需求满足与被照护者需求满足之间发生冲突时,人性的弱点就可能急切地跳出来,病弱者的利益可能被弃之一边。因此,必须予以正确引导,合理干预,才能达成基本平衡,弱势家庭成员的利益才能获得保障。

再次,结构小型化削弱家庭自治能力。一方面,随着个体自由深入人心,大家庭离散了,核心家庭成了主流类型,少子化现象使得家庭结构进一步趋于小微型。在大家庭时代由祖父母或其他亲属及时替代失能或不适任父母履行抚育儿童或照护病弱者责任的传统照护机制,渐渐消失。另一方面,工商业发展,吸引更多成年人远走异乡谋生、定居,因而远离其原先的血缘亲属。个体需要亲属帮助时,原先的血亲已爱莫能助或者“远水解不了近渴”。

为确保家庭成员的法律权利不遭侵犯,家庭自治就必须受到一定限制。凡涉及人权等基本问题的,不得以自治或者隐私权为由排斥或拒绝公力干预。

(二)个体照护责任之边界:超越家庭能力或负担极限

儿童抚育、老人照料、病弱者照护,这些责任对个体家庭都相当沉重。而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家庭成员散居不同地方已是常态,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施独生子女政策以后,一对夫妻只有一个孩子。显然,部分使得建立在多子女条件下的传统家庭照料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我国当前的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因为在一个家庭中,照护依赖者人数将可能超过提供照护者的人数。照护个体将成为家庭根本不可能完成的重任。

个体自我生存和发展压力大,其投入家庭照护将越趋不足。现代社会注重个人权利的实现,个人需进入社会谋生自立。家庭制度则要求个体承担家庭责任,照护病弱的家庭成员。自我价值观与照护家庭病弱者责任之间的不一致,因家事劳动价值无报酬,未获等同于社会职业劳动的尊重、肯定和其他支持,有时候,不免让部分人心里难平静。若无制度支持,很难迫使个体为照护亲属而牺牲自我发展机会。

生育后代、照料幼童,照护病、残、弱者,是人口生产和劳动力再生产的必要,是人类生生不息的过程。家庭承担的抚育和照护工作,决不仅仅是父母等近亲属的个人事务或家庭事务,而是分担了社会和国家的责任。

三、国家:个体照护的总责任人

若孩童找不到亲生父母而无法回归家庭,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无力承担或者拒不履行抚育照护责任致使病弱者无所依靠时,谁来替代家庭承担照护个体之责任?答案是国家!抚育和照护个体――年幼的或年老的,国家都是终极责任者。

(一)国家承担照护个体责任之证成

现代社会,国家应当承担照护病弱个体的责任。

首先,国与家是照护个体的合作接力者。在古代社会,家庭是以传统和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基本单位,照护个体就是家庭、家族的责任。近代以来,倡导个体投身社会,个人基本上以能力论英雄。人们发现,只要他/她有能力,就能够拥有好工作、高收入等,为其亲属们效劳似乎不必要了;反之,他若无能或遭遇不幸,也难以从家庭或亲属中获得所需的帮助。就照护个体而言,家庭和政府必须相互合作,才能完成这一接力式的任务。

其次,人权保护是国家突破并介入私人家庭生活领域的充分理由。基于保护隐私权、私有财产不可侵犯等理念,一般情形下,国家公权力曾经不介入家庭私权范围。然而,20世纪中后期以来,为维护弱者利益,保障人权,国家选择性地介入家庭,扮演更积极角色。一方面,扩大自我决定权的范围,使其免受国家的任意干涉,促进人性自由发展,由个人去实现其在家庭关系中的价值;另一方面,改善家庭中弱者的地位,提供或协助提供适当环境,尽量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可以在平等基础上,经相互协商,共同决定,以维护弱者自尊,保障其自行使。[2]法律对家庭暴力的立场,就是典型的例证。家庭暴力曾被认为是私事。[3]然而,人权观导致家庭暴力被重新认定,后者被认定为普遍存在的严重社会问题,具有很大社会危害性,不能因该暴力发生在“家庭”内就将其归入私领域予以“宽容”。认为若国家拒绝介入、干预家庭暴力,就是鼓励暴力。[4]为此,国家公权力采取了诸多介入措施,干预家庭暴力。

再次,当父母或家庭无力或不愿意按照当代社会可接受标准承担全部养育责任时,国家和社会应当为他们分担责任。儿童应该获得适当抚育,老弱病残者应该获得适当照护,以免他们生活遭到破坏,深深伤害他们的自尊、自信以及未来生活。不幸的是,总有部分父母或家庭因为贫困、疾病或者其他因素而不能按照当代社会公认的道德和法律标准去抚育孩子或照料病弱的家庭成员。为此,从20世纪40年代之后,越来越多国家将为家庭提供日益广泛的公共服务和政策支持视为政府的重要职责。

(二)国家分担个体照护责任的标准

如何判断何时或者哪些情形下该由国家履行照护个体责任?一言以蔽之,当家庭成员正在遭受严重伤害或者有遭受严重伤害危险的,国家就应该积极干预了。家庭绝不是亲密关系当事人一方滥用自治权利而凌驾于另一方的场所。哪些情形下,儿童或者病弱者应该离开其家庭,则是专业判断问题,应依据专业社会工作者的调查和判断,而得出结论。

首先,凡涉及家庭暴力,国家须积极干预。我国立法明文禁止家庭暴力。对家庭暴力,无论是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都须采取“零容忍”态度。政府必须采取适当步骤或措施,确保儿童或病弱者的安全,保障他们的安全。

其次,发生给家庭成员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行为或存在迫在眉捷的危险的。对于父母或其他成年人照护儿童或病弱者的行为中,哪些属于“正常”,哪些属于“不正常”,应当适用理性人的一般认识予以判断。按一般理性人看,属于异常的破坏,国家有必要给予适当干预。

如同确立国家介入家庭而承担抚育或照护个体责任一样,国家停止直接履行照护责任而改由家庭重新承担的,也需要明确程序和标准。

(三)国家履行照护个体责任之方式

我国现有为家庭提供的社会服务水平很低。我国已意识到照护个体的国家责任。从2005年开始,为应对强劲上升的养老服务需求,我国开始建设福利社会化体系。(1)到2013年,国家认定“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或者说,养老服务已形成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的行业。遗憾的是,现实中,养老服务的受益群体小,供需矛盾突出。(2)养老服务的场所和用地得不到保障,照护儿童和养老的机构、床位少,服务供应严重滞后,特别是农村的儿童服务和养老机构稀少,民办服务机构养医脱离,导致就医难和支付难,护理人员待遇差,不愿长期从事这项工作,业务水平低,不具备为失能老人提供护理、康复训练等医护服务的基本条件,服务质量存在诸多欠缺。一般养老机构甚至只接受生活能自理的老人。居家养老服务尚未形成体系或产业。

国家履行照护个体责任,既要考虑社会服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承受力,又要防止该类服务被滥用。公权力介入是为了保障弱势一方的利益,以纠正偏离轨道的家庭秩序。既要充分发挥家庭照护个体的作用,又要保障每个个体的尊严、安全和生活。

四、完善国家履行个体照护责任:

健全家庭福利制度

儿童、病弱者,都是平等的社会成员,是国家的主人,而非个人“爱好”或家庭私产。我国有《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法律保障儿童和弱势家庭成员的权益。然而,现实生活中,部分儿童或成年人的衣、食、住、行、医等基本需求未能满足的现象客观存在,部分儿童或病弱残疾者甚至被父母或家人恐吓、打骂或遗弃、贩卖。贫穷是家庭的最大敌人。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国务院于今年2月21日《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已于5月1日起实施。该办法确立了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八项社会救助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是为个体或家庭提供经济或物质资助,将有效地改善个体照护问题。同时,还有必要从下列六方面健全完善家庭福利制度。

(一)增设儿童福利局

政府机构中缺少保护儿童的专职单位,是目前儿童保护制度的一大漏洞。现有民政厅(局、处)统辖所有民政事务,包括儿童福利,但是,因服务对象种类多、工作职责庞杂,其保护儿童的作用发挥不足。

建议设立儿童福利局,主管儿童事务。监督和服务于家庭,为父母、其他监护人等提供建议、帮助及扶助。发现儿童权利受严重侵犯的,及时干预直至将孩子带离问题父母或监护人身边。对于有严重不当行为的父母,建议将处以罚款、公告姓名,更严重者,可以剥夺其父母权;行为构成犯罪的,当应处以刑罚。

(二)为家庭提供专业辅导和照护培训

儿童的人格培养、精神健康、生活照料、行为管理等,需要科学知识。针对父母、监护人、照护者,政府应当举办相应专业培训或辅导班,传授其履责所需的知识、技能、方法等,帮助他们适应新角色。如同开车需要考驾照,担任父母或监护人之职却未经专门训练,实不应当。

(三)建立“社区之家”

(四)发展多层次的护理和养老服务体系

为满足养老等个体照护社会化服务的需求,政府除举办和鼓励举办更多养老机构、照护机构外,更应该针对个体照护需求而建设若干制度。

建立健全社区养老的服务体系。建设养老服务的综合体,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管、医疗保健、紧急救助、精神抚慰、日用品供应、文化服务等全方位的社区养老服务。重视农村养老服务的发展。在五保供养制度基础上,增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考虑到农村土地的集体性质,应当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镇、村的公益性养老服务机构。可以若干村联合建设养老服务中心。

建设居家养老服务体系。提供助餐、助浴、助洁、助急、助医、助购、陪伴等上门服务项目。

建立家庭养老服务补贴制。财政应当拨出专款支持居家养老。对有失能老人、重症病患者的家庭,确定一定标准,发放补贴,既可用于鼓励养老服务贡献者,又可用于补贴支付被照护者的开支。

实行全职照护者休假制。由社工或志愿者临时接替其工作,缓解照护者的紧张焦虑和疲劳,避免绝望或情绪失控,有利于照护者和照护依赖者。

(五)引入护理保险制度

借鉴日本经验,建立护理保险制度不失为可行之举。失能老人的护理责任很重,老人本人或者家庭的收入恐无力承受。(6)如果说养老保险能从经济上满足老年人的物质生活需求,那么,“护理保险则是借用国家、社会或私人的力量,对需要照顾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生活服务”[5],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的帮助需求。日本护理保险制度,通过保险累积护理所需资金,为因年老、疾病、意外伤残而导致生活不能自理的被保险人入住护理机构或居家接受长期康复和护理提供费用补偿或支付,[5]使需要护理老年人获得良好护理,和其配偶能够安享晚年。我国应当既开放社会化的护理服务,又大力支持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服务,多元化的护理服务支持,可以适应不同家庭、个体的需要。

(六)完善社会工作者制度

社会工作者是现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专业力量之一。我国从2008年开始培养专业化的社会工作师。为保障社会工作者正确履行专业社会工作服务职责,国家民政部于2012年12月《社会工作者职业道德指引》,提升该群体的专业能力,增进社会福祉。社工能够为需要的家庭定期上门检查、督促,提供指导或者咨询或其他帮助,使照护对象在身体、精神、人际关系等方面受到持续照顾,或者为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专业建议,改善服务对象的生活环境和质量。遗憾的是,这个专业群体现有人数太少。截止到2012年,社会工作师合格者19525人,助理社会工作师合格者64601人。这不满足家庭或个体的需求。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大力培养社会工作者,使其社会服务惠及社会大众。

注释:

(1)参见民政部2005年《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2006年转发《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2)根据权威统计,2012年,我国大陆地区城乡养老服务机构单位仅4.1万个,从业人员29万余人。

(4)2014年2月以来,广东省广州市、福建省厦门市等地新设立的“婴儿安全岛”之后,接收弃婴数量之多大大超出了决策的预期,地方政府主管部门以“超出儿童福利院承受能力”或加强弃婴甄别为由,相继迅速予以关闭。“婴儿安全岛”的存废之争,从一个侧面说明了儿童福利服务的认识和服务都有待提高。

(5)英国《1989年儿童法》第53条至第86条规定,政府应提共“社区之家”服务,鼓励并监督志愿者建设“志愿者之家”,规范管理“儿童之家”、“居住照护中心”等儿童福利服务,为儿童提供全方面的照管服务供应。参见蒋月等译.英国婚姻家庭制定法选集[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77-190。

(6)目前,一位失能老人的每月照护费普遍在2000元以上,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平均水平仅超过1500元/月,农村老人收入更低。政府现有补贴主要集中于高龄老人、“三无”老人以及低收入家庭中的失能老人群体,没有针对全体失能老人的专项补贴。

参考文献:

[1][美]马克赫特尔.变动中的家庭――跨文化的透视[M],宋践、李茹,等,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88:26.

[3][美]哈里D格劳斯,大卫D梅耶.美国家庭法精要(第五版,2007年)[M].陈苇,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74.

面对老龄社会的来临,如何为更广阔层面上的老龄人口提供更加人性化的服务?养老地产无疑是一种新的可资借鉴和扶持的模式。养老房地产的开发将是一个崭新的经济增长点。本文试就目前我国养老房地产行业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应对策作一探讨。

一、目前中国养老房地产行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第一,开发支持政策不足。养老和居住是密不可分的,现在在打造养老宜居社区、开发养老地产方面,政策准备并不充分。目前对外的土地政策是两类,一类是通过招、拍、挂拿地,另一类是划拨用地。如果通过土地的招、拍、挂在市场渠道拿到土地来建养老地产,最大的问题是成本非常高,其售价就一定高,这样很难满足日益庞大的需求。如果是企业用划拨土地方式来建养老地产,实际面临着土地资产后期开发融资的问题,不能抵押,融资方面就受到很大限制。对于政府如何用土地政策支持企业开发养老社区来解决养老居住方面,在政策上还是缺失的。

建养老房,房子和地两者的关系是不可区分的,具体有三种形式:一是划拨用地和福利房,这是以前传统养老院的模式,地是政府的,不要钱,政府再建福利院,通过福利的形式解决低端的部分养老需求;二是低价土地政策支持商品住房的租售及服务;三是招、拍、挂取得土地来提供商品住房租售及服务。目前第一种和最后一种情况在市场上是存在的,既有福利院形式,也有高端的养老住宅,尽管数量比较少。但中间第二种情况则是缺失的。而在国外住房的供应体系里,政府通过土地等政策的支持来提供市场房屋的租售和服务,在住房供应中是一个比较主要的类型。

第二,财政政策准备也不充足,现在很多地方实际上出台了一些支持养老床位建设和养老设施建设的政策,包括一次性建设补贴、运营补贴、新增养老床位补贴等。

第三,我们的金融支持工具准备不足。缺少足够的金融工具支持,特别是长期的、较低成本的资金支持,银行贷款期限较短,当养老设施还没有得到回报的时候就得偿还,甚至不支持55岁以上的老人贷款。而且由于养老地产盈利模式不清晰,银行不愿意投入养老地产贷款。如何拓宽融资渠道来支持养老地产发展,也是一个重要挑战。

第五,养老服务体系也不完善。除了养老的医疗护理、营养膳食、安防系统之外,老年人年龄大了以后精神需求也会发生很大变化。如何提供记忆护理、康复护理、临终关怀等这些发达国家都比较注重的精神上和人文上的专业化服务,我们还有很多功课要做。

第六,我们的养老观念转变和财富累积不足。如果让中国的老年人把一辈子的积蓄拿出来用于住养老地产这种消费比较高的养老服务,他们舍不得。再加上这一代人工作期间收入也比较低,财富积累上面临着未富先老的状况。

(二)养老地产市场不成熟

对于企业而言,养老房地产的开发与普通住宅开发存在着很大的差异。首先,与国外相比,中国养老地产开发商面临的土地和税收成本依旧十分高昂,加之养老地产项目投入周期较长,前期基础设施建设、后期引入的各项服务都需要大量的投资,且回报较慢,因此对企业的资金量要求很高。其次,传统住宅地产多为产权式销售,盈利模式简单,但养老地产的特殊受众群体要求开发企业在后期的物业管理和服务方面进行全面的规划和管理,还必须与保险、金融、医疗等产业进行有机结合,这也极大地考验着企业的综合运营能力。再次,企业涉及养老地产的专业运营团队也是捉襟见肘。一方面在国内缺少成功和成熟的实践经验,另一方面国外的团队又与国内的现实情况对接困难、水土不服。

国人对传统养老方式的过于依赖以及对养老地产模式的不了解,也说明这个新兴市场还远未成熟。

无论对机构还是企业,运营盈利在养老地产市场显得非常重要。但由于特性不同,国外成熟的养老地产,想要达到稳定期的投资回收期少则3年,多则5年,年回报率也在10%以下。在国内,回报率的数值则只有3%~5%。这对于以往习惯于高利润和高资金流动性的房地产企业来说,将是一个艰难的挑战。

二、关于政府扶持养老房地产产业发展的对策和建议

(一)加强高层制度设计与理论研究,理清养老房地产的概念与定位

重点应包括:对老年群体行为状态的区分,养老机构规模、硬件设施设计内容标准,以及餐饮服务、医疗保健、康复娱乐、心理疏导、临终关怀等服务项目。

(二)对养老房地产给予盈利的政策支持

近阶段可先按照“9064”的大致比例配置,90%为居家养老,6%为社区养老,4%为机构养老,其住房绝大多数是产权出售的,服务项目也大都收费,因此收益是较稳定的。做好养老地产,社会和老年人需求是基础,政府的政策支持是保障,企业及个人或社会组织产业化经营是载体,依据市场的需求,着重为老年人提供多样化、多层次、有偿的、市场化的产品和服务。政府则应通过财政、税收、投资、金融、土地、人才等方面提供政策的扶持。

(三)努力办好公办保障性养老机构

各地公办养老机构要充分发挥托底作用,重点为“三无”老人、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的供养、护理服务。政府要完善农村养老服务托底的措施。要将所有农村“三无”老人全部纳入五保供养范围,适时提高五保供养标准,健全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功能,使农村五保老人老有所养。

(四)完善公共财政补贴支持政策

要加快建立养老服务评估机制,认真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建立健全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制度。

(五)逐步提高养老保障水平

政府要支持和引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提供养老服务,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要在资本金、场地、人员等方面,进一步降低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的门槛,简化手续、规范程序、公开信息,行政许可和登记机关要核定其经营和活动范围,为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机构提供便捷服务。鼓励个人举办家庭化、小型化的养老机构,社会力量举办规模化、连锁化的养老机构。

(六)加大政策引导扶持力度

要求通过补助投资、贷款贴息、运营补贴、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要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七)深化体制改革

要坚持保障基本、注重统筹发展、完善市场机制等原则,强调转变政府职能,激发各类服务主体活力,加大政策支持和引导力度。政府在保障基本养老服务方面要发挥主导作用,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要发挥基础性作用,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提供养老服务的主体,支持家庭、个人承担应尽责任。要明确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定位与分工,这既是对以往经验的科学总结,也为今后工作提供了必须遵循的方法和路径。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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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广东省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考试试题A、A型超声波检查 B、HCG测定 C、基础体温测定 D、CT检查 E、以上均不对 37、老人皮肤瘙痒症的.处理正确的是: D A、用热水烫洗止痒 B、用手或工具抓痒 C、多用碱性肥皂洗澡 D、生活力求规律,保持皮肤卫生 E、勤洗澡 38、呕吐大量隔宿食物多见于: C ...https://www.oh100.com/kaoshi/peixun/4013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