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无锡滨湖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损害赔偿案件,租房者卢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触电身亡,其法定继承人将房东尤某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一百三十余万元……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2016年5月31日,小李(化名)租下了尤某在滨湖区中南家园的一套房子,当时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合同期限到2017年5月30日。
随后,小李和妻子卢女士,带着老母亲与两个小女儿一起搬了进去。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16年11月4日,卢女士在该出租屋内洗澡时不幸触电身亡。
根据事后勘查,小李发现这个出租屋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因为从入户配电箱到卫生间之间的这根地线居然是不通的。
小李觉得,如果地线不存在问题,那么他的妻子也不至于会被电击身亡。所以妻子的意外死亡是由于租住的房子有问题,便起诉了房东,要求赔偿。
房东尤某认为本次事故跟他自己没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因有以下几点:1、卢某死因不明,没有证据可以证明其系死于触电;2、出租房屋内的二手热水器系卢某自行购买并自行安装的,而根据安装规范,热水器必须由具备安装资质的专业人员安装,增加了发生事故的可能性;3、卢某家属在事发前已经发现存在漏电问题,但是却未能引起重视,亦未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出租人;4、涉案房屋是拆迁安置房,如果房屋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应由开发商或供电公司承担责任。
卢某继承人并没有拿出直接证据证明卢某是因触电而死亡。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到当时对卢某进行抢救的医院进行了调查,这家医院也无法确定卢某死因。
法院经卢某家属申请委托了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卢某的死亡原因进行鉴定。该所的鉴定意见认为热水器插座地线接地电阻无穷大、且用户电表处和入户配电箱总开关处均未安装漏电保护器系卢某触电身亡的原因。
滨湖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出租人应当将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房屋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出租人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尤某应租赁合同约定提供符合安全居住条件的房屋,在交付租赁物时应确保该房屋内插座安装地线及安装漏电保护器,并在租赁期内对房屋进行检查、养护以保证该房屋及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尤某在房屋出租后就再未进入该房屋,也从未检查过该房屋,明显表明其对于出租房疏于管理,未定期对屋内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导致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故出租人尤某应对卢某死亡结果承担侵权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一、尤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卢某法定继承人各项损失(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等)219995.392元。
二、驳回卢某法定继承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
房屋出租人在出租房屋时应确保房屋的适租性,出租后也切勿当“甩手掌柜”,应对提供的房屋负有安全保障责任,还应重视出租屋内各项设施的使用安全及日常维护。另外,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应当提高安全用电意识,购买符合安全质量标准的电器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严格操作规范,从根本上避免意外触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