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工办党建宣传大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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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局严格按照县委“走基层、解难题、办实事、惠民生”活动的目标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将“走基层”活动与群众工作全覆盖、党的群众路线主题教育活动、基层党建工作、“庸懒散浮拖”专项活动、统计业务工作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兼顾。在深化、细化、实化上狠下功夫,在办实事、讲政策、建真情上出实招,力戒形式主义、功利主义,着力解决作风漂浮等问题,防止出现“一阵风、虎头蛇尾”等现象,不断深化亲情关系,自觉把群众当亲人,有效架起党群干群“连心桥”,为社会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主要任务

20*年交通工作回顾

20*年,全县交通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县人大、县政协的监督下,在市交委及直属各单位的大力支持下,坚持科学发展观,突出农村公路建设主题,负重前行,加压奋进,加大重点项目建设、行业管理、移民迁建、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工作力度,交通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管理水平有新的提升,交通行业平衡健康发展。圆满完成了交通各项工作任务。

一、交通建设取得历史性突破

20*,是县委、县政府确定的交通建设年。全年启动公路建设1*5.7公里,其中:交通部门负责的288公里,乡镇负责的192公里,移民部门牵头的135.7公里,扶贫部门牵头的450公里。总投资4.6619亿元,其中:交通部门资金投入3.4111亿元(含上级补助、财政资金、银行贷款、招商引资等),移民资金投入*万元,扶贫补助投入*万元,群众投资投劳、社会捐资等方式900*万元。

截止20*年底,全县公路通车总里程8218公里,其中省道229.3公里,县道615.3公里,乡道925.4公里,村道6448公里。全县公路硬油化总里程增至811公里,其中本年度新增硬化里程370公里,乡镇(街道)通畅(即通水泥路或油路)率达*,行政村通畅率*,行政村通公路率达*。

第一,重点公路建设的进度、质量达到县委、县政府要求。

全年由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公路288公里,总投资3.2亿元(其中当年投资1.831亿元)。包括:续建县际公路(临宣路)*条35公里;收费公路大修*条(*至*、*至*、*至*)66公里;通乡公路*条(*至*、*至*、*至*)58公里;专用公路*条(*公园路、*至*、*至*、*井场)45公里;“五环八射”网络公路*条(*至*、*至*)50公里;淹没复建公路*条(*至*、*至*)34公里。大中桥梁*座。到年底,除*条大修公路刚启动、*至*、*至*、*至*当年只完成路基工程外,其余163公里路面工程全面完成,创历史最高纪录。

在重点公路项目管理方面,我局在执行原有成功作法的基础上,进行了新的探索:

1.改革项目管理体系。建立决策、监督、执行三位一体的管理体系,决策层由局领导班子、项目分管领导、技术分管领导集体组成,其目的是尽可能地博采众长,集思广益,确保决策的科学性,避免人为决策失误。监督层主要由新成立的总工办、内审科以及原建管科、交通质监站组成,实现了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技术处理、投资控制“三权”分离,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的管理机制。总工办主要负责的技术层面的制定和审查;内审科主要负责招标、预算、变更、结算等投资方面的内部审计认定;建养科主要负责项目前期工作、在建项目质量、进度、安全、投资等日常监管;质监站主要负责质量抽查和检测,以及规范参建各方主体的行为。同时,在管理压力巨大,技术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将交通局部分技术业务骨干根据其特长,集中配置于各关键科室,从原来担任项目处长管理单个项目变为参与所有项目管理,也提高了人才使用效率和管理水平。执行层主要由项目管理人员、现场监理人员组成,全面负责项目现场组织实施及质量、进度、安全管理。新的项目管理体系更完善,决策更科学,职责更明确,监督更到位,运转更协调。

2.进一步完善招投标办法。对今年新开工的项目,从两方面进行改革:一是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交通项目的招投标,委托中介机构依法按照程序实行公开招标。二是评标专家的选择范围扩大到市内,保证了招投标公平,公正,透明。三是采取措施控制投标单位恶意不平衡报价、串标、买卖标书的行为,使项目资金最大限度地流向工程直接投入,从根本上为后续项目质量、安全管理提供有效的资金及合同条款保障。

3.进一步强化资金管理。对各续建工程,在资金使用管理上,严格专款专用,强化审计监督。主要体现在:一是对项目管理费实行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控制,严防超支。二是对项目管理费实行报帐制,各项目不再单独设立会计和出纳,各项目按月到交通局财务科报帐,控制现金流量。三是财务支出的认定实行审计制,项目的各项支出,一律以工程结束后的有权部门的审计结果为准。四是工程款的拨付,一律收归交通局直接拨付,减少中间环节,防止管理出现漏洞。

第二,乡村公路建设超额完成任务,进度、质量喜人。

全年启动乡村公路建设777.7公里,其中硬油化2*.7公里(含农村村民居住点道路硬化),改造整治570公里。超额完成了县委、县政府下达的计划。其中通乡通畅、通村通畅工程属县“六大民心工程”之一。

对乡村公路建设管理,属新鲜事物。由于业主是乡镇和行政村,宣传发动、资金筹集、组织实施等工作,主要在乡镇和行政村。我局重点抓了以下几项工作:

1.健全管理体系。抽调技术骨干成立了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公室,搞好服务,强化监管,确保质量。

2.制定了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实施操作办法。从宣传发动、资金组织、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到项目实施、过程监管,再到竣工验收、后期养护等均作了详细规定,成为乡镇操作的蓝本,进行程序化操作,让乡镇少走弯路,提高了工作效率。

3.搞好投资控制,防止增加乡村债务。首先是从设计上搞好投资控制,农村公路设计预算,原则上只考虑材料、机械及必要的人工费等直接费用。需群众集资的项目,配套资金必须存入乡镇指定帐户,交通部门“验资”后方纳入年度补助计划。资金筹集、“一事一议”不到位的坚决不修。

第一,交通内部管理得到加强。

今年组织上对公路局、运管所、海事处、交通开发公司等单位的领导班子进行了配齐配强,管理更顺,战斗力增强,各项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单位管理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今年以来,我局修订了党委议事规则,制定了交通系统干部职工行政问责办法,建立了工作月安排制度。局机关新增总工办、内审科、监察室等内设机构,对关键科室人员进行配齐,配强,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机关形象有进一步提升。

第二,运输管理取得新突破。1.以群众利益为出发点,做好运力发展。新增了*至渠口至*客运车辆8辆,对*至*、*至铁桥、*至大德的长安车、中巴车进行了报废更新,为群众出行创造了更加舒适的乘车条件。

2.做好运输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市场稳定。一是加强了出租车、公交车管理,对车况较差的出租车实行了提前更新,推进了公交车公交化运行。建立了出租车、公交车考核制度,加快了新城公交站台建设,加强了城区交通秩序管理。二是逐步理顺行业、企业、参营者关系,长期以来企业管不住车辆和参营人员,将矛盾直接交给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的不正常现象得到了有效扭转。三是加强了行业的文明经营、规范管理和政策法规宣传,加大了违规处罚力度,促进了行业、企业、参营者关系的改善,基本保持了运输市场的平稳。四是做好重点时段运输工作,有效组织了春运、“五一”、“国庆”等重要节日运输和新城西中、开中、三校等学校搬迁的学生运输;五是组织开展了维修市场的清理整顿,规范了市场经营行为。

第三,公路管理养护水平得到不断巩固和扩大。

我局始终把加强公路的经常性养护,全面提高养护质量,提高公路通行能力作为重中之重来抓。全年完成月均综合好路率76.*,综合值71.40,较上年分别提高1.*和1.*。实现省道绿化里程167公里,绿化率82.*;县道绿化里程211.64公里,绿化率*。养护道班职工出勤率*,出工率*,乡镇对公路部门的养护满意率达*以上。

1.加强日常养护管理。落实了县级配套养护资金,加强了对公路局、乡镇养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全县公路养护水平不断提升。创新养护办法,以养好渝巫路*--*、北环路、温叉口--河堰等市级文明路段为重点,以点带面,推进养护示范化建设。同时,我县还结合文明道班建设,开展了“党员管养路段”、“劳模管养路段”、“城镇示范养护路段”等形象路段创造活动。全年已经硬化的公路实现了“畅、洁、绿、美”,没有硬化的道路能够保证晴雨轿车通行。同时,提前完成了全且所有省县道*座桥梁养护管理公示牌的制作和安装工作。

2.探索养护改革新路子。大力探索多元化养护责任制改革,努力降低成本,节约开支。今年在岩水、麻柳、开竹、*等道班推行了个人或家庭承包养护责任制,按照任务、经费双包干的办法进行检查考核。继续推行大道班作业方式,对水泥路、沥青路继续实行分组作业、部份项目临时包干的养护形式。逐步向市公路局推行的养护体制模式转化。

3.加强了收费公路整治。今年除计划投资900*万元对渝巫路、郭正路共66公里大修外,还投入资金*万元,对城黔路马鞍至*段、渝巫路北环路口至温岔口段、垃圾处理场至新城接口段、开江*至**段和郭正路等路面进行了点补,面积达27591m2,保证了收费公路始终处于良好的通行状态。

4.加强了公路路政管理。一是以干道公路为重点,兼顾一般支线,强化了日常管理。全年共纠正乱堆、码、占道行为150处,清除占道面积1950m2,清理规范修车、洗车点30处;查处违章建房120处850m2,收取路产赔偿费*元,路政案件查处率达*,结案率达到了*以上。二是加强超限运输管理,依托白鹤和石碗两个固定超限检测点,实行24小时不间断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强路面流动检查力度。全年共检测大型车辆2*30台,处理超限车辆1830辆,卸载货物2680吨。除电煤车外,车辆严重超限的势头得到了遏制。

第四,安全管理水平持续提升。

1.排查并完善安全设施。一是认真开展各类专项排查。共排查全县229公里省道、615公里县道、925公里乡道、*座省县道桥梁,46处渡口码头、46艘客渡船,*家客运企业、*家大型汽车维修企业、*家驾培单位,*个交通工程在建项目,对存在的问题,制定了整改方案并全面实施整改。二是加强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安全投入。全年累计安装防护栏*米,维修防护栏*米,增设和恢复公路、渡口安全标志标牌361处,为降低事故发生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打下基础。

2.建立了行业安全例会制度。督促水陆运输企业轮流主持,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例会”,查漏补缺,强化企业人员的安全责任意识。

3.落实了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各企业安全生产情况明确其安全生产的第一、二、三责任人,严格执行安全问责及责任倒查制度,企业的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

4.实行了安全目标承诺制度和。由企业主要负责人对运管、海事机构作出全年安全生产目标承诺,并缴纳安全风险保证金。主管机构通过日常安全检查、专项整治督查等形式进行考评,兑现奖惩,增强全县运输安全防控能力。

通过努力,全县运输安全形势明显好转,县内重点无重特大事故发生。公路运输事故总数、死亡人数、经济损失和受伤人数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下降了53.*、*、*、27.*。水上无大小安全事故。

三、以决战决胜的信心,取得移民迁建工作新成绩

新“一心三站”站点中,中心客运站已于10月28日正式投入运行,其他车辆安置在滨江大市场临时发车,从而实现旧城车站整体搬迁。交通局机关、公路局、运管所职工宿舍顺利建成,职工已陆续装修搬迁。

四、党建工作扎实开展

第一,认真贯彻学习党的十七大精神。

随着党的十七大精神学习的持续深入,各单位、党员做了大量好事,办了一批实事,党员的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进一步增强,基层党支部的战斗力进一步提升,党群、干群关系进一步密切。开展了以学习新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活动,通过学习,进一步明确了党员的责任和义务,提高了交通系统党员的思想觉悟、工作水平,提高了领导班子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第二,组织工作扎实开展。

一是加强了下属单位班子建设。今年,组织上对公路局、运管所、海事处、交通开发公司领导班子进行了调整充实,增强了战斗力。二是加强了组织建设。全系统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名,预备党员转正?名,壮大了党员队伍。三是各基层组织进一步健全,工作开展正常,党员作用得到发挥,交通局领导班子团结勤政,职工干劲充足,上下政令畅通。

第三,认真落实廉洁自律各项规定。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各项制度。年初制定下发了《关于20*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工作意见》,将全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主要任务细化分解,形成具体工作目标,明确了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和协同责任单位。二是驾驶警示教育。坚持开展“四提醒”教育,即定期提醒,局领导在总结半年或全年工作时,一并通报党员干部廉政情况,针对倾向性、苗头性问题进行提醒和告诫。适时提醒,即在节假日期间,局党委专门组织干部职工学习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提醒党员干部抗住诱惑保持廉洁。及时提醒,即在运管所、公路局、海事处新任领导干部上任前及时提醒,要求其始终保持清廉本色。告诫提醒,即局党委对群众反响大的党员,采取戒勉谈话的方式,进行告诫提醒,帮助其查找根源,改正错误。

第四,全面加强纪检监察工作。

认真及时完成调查、结案和回复工作。全年调查、结案、回复办结率*,办理满意率达*。积极开展纠风工作。扎实开展治理公路“三乱”工作。全年各成员单位单独或联合上路检查*次,全年无一起公路“三乱”发生,得到了重庆市治理公路“三乱”暗访组的充分肯定。

第五,稳步推进和谐社会共建工作

1.民主政治建设。我局以加强队伍建设为重点、以监督检查和民主评议为载体、以人民满意为标准,扎实开展了“机关效能建设干部作风整顿”和“执政为民,服务发展”活动,深入推进部门行业作风建设。一是整顿机关作风。通过抓学习教育,提高机关干部为勤政为民的意识;通过抓制度建设,使单位管理更加规范化、制度化;通过抓典型查处,纠正不良风气。目前,交通干部职工团结、敬业,群众观念强,办事效率高,行业风气正。二是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大力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全年送培执法人员7期*人次,交通局组织法规考试*次。行政执法引发的纠纷不断减少,交通行政执法行为更加规范,执法水平有较大提高。三是围绕加强职业道德建设,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努力为群众办实事、办好事,以良好的作风取信于民。

2.交通系统持续和谐稳定。交通系统人多单位多,情况复杂,稳定压力很大。但交通局建立高效的处理机制,对已经出现的稳定问题,坚持依法按照程序做好工作,做到不推卸,不敷衍,负责任地处理。今年成功化解了原永宁永丰航运公司等退休职工、西门车站改制企业下岗职工,以及胶合板总厂在职职工、运输市场矛盾等问题。在处理公路建设中的稳定问题时,做到两个保证:一是保证业主不欠农民的征地款、拆迁补偿款;二是保证施工单位不欠民工工资。今年公路建设方面没有出现大的稳定问题。全年交通行业基本稳定。

第六,其他工作。

统战、工会、妇联、共表团组织健全,工作正常开展,效果较好。计生宣传到家到户,入脑入心,全年无一例计划外生育;积极开展帮乡扶贫工作,单位职工共慰问、帮扶困难职工和下岗贫困家庭*户,捐款*元,捐物*件;党委、政务信息报送及时、准确并超额完成任务。

存在的主要问题

(三)城乡文体服务

(四)城乡劳动保障服务

(五)城乡社会治安服务

(六)城乡环境服务

(七)城乡残疾人服务

(八)城乡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九)城乡民主法制服务

(十)城乡教育服务

(十一)城乡房产及物业服务

(十二)城乡志愿者服务

(十三)城乡党建服务

3.依照《*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具有以下12类情形的家庭不享受低保待遇,包括:

(1)虽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城乡低保标准的。

(2)非因拆迁原因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城乡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有闲置住房的。

(3)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的。

(5)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6)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7)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出国留学的。

(8)符合就业条件而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

(9)有赌博、吸毒、等违法行为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10)群众反映强烈、经城乡居民代表会议或职工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不应享受低保待遇的。

(11)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的;不接受低保工作人员核查的;连续3个月不按时领取低保金的。

(12)区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

(三)保障内容:

1.依据*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对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予以保障,并根据低保对象的不同种类实行分类施保和管理:

(2)对特殊保障类(B类)(包括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盲人和其他残疾类别的一、二级人员;患大病且常年住院医疗费支出万元以上的人员;享受抚恤定期补助的优抚对象,如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在乡伤残人、在乡复员军人;单亲家庭尚无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人员和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且赡养人没有赡养能力的人员)应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差额补齐,实行半年审批制。

(3)对基本保障类(C类)(主要指家庭成员有就业能力,但生活存在暂时困难或家庭困难程度相对较小的人员)进行低标准救助,实行一季度审批制,促使其早日就业。

2.在七贤、白马山两个办事处和十六里河、党家庄两个镇全面实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将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年每人900元。随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物价指数变化情况和区财力的增长,对农村低保标准适当进行调整,形成农村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

(四)工作程序:

(1)在职职工要有所在单位提供的各项工资、奖金、福利等方面的收入证明;

(2)离退休人员、下岗失业人员要有原单位和劳动部门及失业保险管理机构提供的保障性、补偿性和救济性收入的证明。申请人要如实提供其它合法劳动收入、家庭隐性收入及其它收入的证明。

(3)因病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无业人员,需出具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其中残疾人需提供残疾人证,特困下岗职工出具经过年审核实的特困证,家庭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的,还要有接受赡养、扶养、抚养金的证明。

2.经所在城乡居委会(村委会)初审并张榜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报所在街道办事处(镇)审核。街道办事处(镇)审核无误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对符合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发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由城乡居委会(村委会)在辖区内张榜公布;申请人凭低保证,自下月起到所在街道办事处(镇)社会事务受理中心领取低保金。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办、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残联、各办(镇)。

二、城区“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办法

(一)供养对象:城区“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三)供养内容:

1.将城区“三无”对象全部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愿意到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集中供养的,由本人或亲属向所在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申请,街道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向区民政局申报,经市社会福利院、精神病院审核批准予以收养。

2.将农村“五保”对象全部纳入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实行“保吃、保穿、保住、保医、保葬(孤儿保教)”的“五保”供养政策,确保“五保”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五保”供养分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形式。集中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3000元,分散供养标准每人每年不低于1*元。

3.在保障他们基本生活的基础上,通过临时救济、慈善救助等多种渠道,解决他们的就医问题,每年安排对他们进行走访慰问,为他们提供切实有效的帮助。同时加大对农村敬老院建设的投入,改善其基础设施,提高集中供养率。

(五)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区慈善总会、区残联、各办(镇)。

三、城乡特困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全区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保障对象(包括残疾人、孤寡老人、孤儿)、城市“三无”对象和农村“五保”对象。

(二)范围界定:

1.患普通疾病的救助对象,要求给予医疗收费减免优惠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1)在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时,救助对象须持本人最低生活保障证(“五保”证或“三无”对象证)、本人门诊病历和身份证;

(2)在区指定城乡卫生服务机构就医问诊时,须持区卫生局发放给本人的《爱心医疗救助卡》。

2.患重大疾病的救助对象,申请医疗救助的,须符合以下规定:

(1)必须在区指定医院就医;确需转院治疗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转院手续。

(2)所患重大疾病必须系经有关医疗部门认定的,包括:

①慢性肾衰竭(尿毒症)并进行定期血透、腹透的;

②恶性肿瘤或再生障碍性贫血;

③中晚期慢性重型肝炎及并发症;

④经市政府公布需救助的其它重症疾病。

(3)其医疗费用必须系发生在实施救助的当年度内,并应剔除下列费用:

①医疗单位按规定减免的费用;

②救助对象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③参加各种商业保险赔付的各种医疗保险金;

⑤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助的资金、捐款。

3.对因打架斗殴、交通事故、服毒自杀、酗酒伤害、器官移植、镶牙配镜、自购药品、救护车费、整容矫形和康复训练等产生医疗费用的情况不予救助。

(三)救助内容:采取减免医疗收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相结合的方式,按不同对象、不同标准实施救助。

1.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持规定有效证件到区低保定点医院看病,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收门诊普通挂号费、病历工本费及门诊诊疗费,教授门诊挂号费减免50%;

(2)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项目以《*省医疗机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为准)减免25%;

(3)常规化验、检查费减免25%;

(4)手术费、护理费、住院床位费、一般治疗处置减免20%。

(5)对上述费用,由定点医院按规定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2.患有普通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持《爱心医疗救助卡》在指定城乡医疗服务机构就医问诊,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免挂号费、出诊费、诊疗费;

(2)各种治疗费、辅助检查(X线、心电图、B超、化验)费减免20%;

(3)药费减免15%;

(4)对上述费用,由定点城乡卫生服务机构按规定随时予以减免;其它费用,病患者自理。

3.对患有重大疾病的城区低保对象和“三无”对象在市、区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费用,经审核后,按当年个人实际负担的医疗费金额,给予不同救助:

(1)个人负担金额在1000元以内(含1000元),按25%救助;

(2)个人负担金额在1000元以上至5000元的,按35%救助;

(3)个人负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40%救助;

(4)个人负担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救助额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4.对农村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的医疗救助:

对农村低保、“五保”对象患有重大疾病、个人承担医疗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实施大病医疗救助。救助标准为:

①个人承担金额1000元以内(含1000元)的,按20%救助;

②个人承担金额1000以上至5000元的,按30%救助;

③个人承担金额5000元以上至10000元的,按35%救助;

④个人承担金额10000元以上的,按全年累计不超过5000元救助。

5.对重大疾病医疗费个人负担金额超过50000元的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对象,由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给予专项救助,符合残疾人救助条件的,视情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救助。

(四)救助程序:

1.城区低保对象申请办理《爱心医疗救助卡》程序:

(2)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并在本城乡公示后,由街道办事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卫生部门审批。

2.城乡特困群众申请重大疾病救助程序:

(2)经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上报所在街道(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并由申请人户主代为填写《*市城乡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在本城乡内公示后,经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报区民政部门审批。

城乡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资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六)责任单位:区卫生局、区财政局、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区残联、各办(镇)。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教育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

1.区教育局管辖范围内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中面临失学或中断学习者。

2.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在读困难学生。

2.辖区内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在读困难学生(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救助内容: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的救助,由区教育局采取减免和救助相结合的方式,除执行教育部门有关费用减免政策外,对区属中小学受助学生每学年救助150元,对公办职业中专受助学生每学年救助400元。

2.区民政局对本辖区内低保家庭中面临失学或中断学习的普通高中、中专学生每学年救助400元、大专以上的学生每学年救助1000元。

2.对辖区内低保家庭中的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学生的救助: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报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村委会)审核并签署意见,经所在街道(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复核,返回居委会(村委会)张榜公示后,由城乡事务受理中心报区民政局审批。财政部门将助学资金拨付城乡事务受理中心,发放给受助学生。

3.涉及“春蕾计划”的贫困女童的救助,由区妇联与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协调实施,避免重复救助或遗漏。

1.对义务教育阶段及公办职业中专学生的救助资金,采取财政专项拨款、部门资助和社会捐助相结合的办法进行筹集。包括区财政每年拨付的“阳光助学行动”资金,团市委每年拨付的“农民工子女”助学款,市、区教育工会拨付的“爱心助学”捐款,以及经区教育局、学校引介,采取“结对子”等形式募集的社会捐资助学款。区教育局自觉接受审计、监察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每学年开学初,公布上年度救助贫困学生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2.辖区内低保家庭中普通高中及大专以上学生的救助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市、区财政1:1的比例)筹集,由民政部门根据本年度实际发放情况编报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根据计划足额预算列支,资金使用要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检查、审计和社会监督。

(六)责任单位:区教育局、区民政局、区妇联、区财政局、各办(镇)。

五、农村家庭中小学生学杂费减免办法

(一)减免对象:我区“两镇两办”范围内的农村中小学学生。

(二)范围界定:具有我区“两镇两办”(十六里河镇、党家庄镇、七贤街道办事处、白马山街道办事处)辖区常住户口,且在“两镇两办”辖区内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在校中小学生。

已列入城市低保政策待遇的村居中的学生不在此减免范围。

(三)减免内容:对界定范围内的在校学生,全部减免其在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

(四)减免程序:由区教育局严格按照减免范围界定,逐一核实在校生情况,编制减免计划,报区委批准。

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对属减免范围内的学生减免其新学年全部学杂费。

六、低保家庭廉租住房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区辖区内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住房特困户。

(二)范围界定:依照《*市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取得民政部门核发的《*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2.无房、拥有私有住房或者承租公有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积低于6平方米。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

(三)救助内容:对符合上述范围界定享受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条件的家庭,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后,政府按每人每月9.2元/平方米的标准,就其所租住房面积与廉租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人均使用面积1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给该家庭计发租金补贴。即:家庭月租金补贴=租金补贴标准×(廉租住房保障面积-租住公有住房的面积或者个人私有住房面积)。对已承租公有住房的双困难家庭,将租金核减至每月每平方米使用面积0.8元。

1.符合规定条件的本区低保家庭,申请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应当持现住房证件或者无房证明、身份证、户籍证明以及最低生活保障证,向区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

2.对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所在单位,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在申请人所在单位内予以公示。

3.对无工作单位的申请人,由区房管局会同申请人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审核,并在街道办事处予以公示。

4.公示期为10日,公示期内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房管局自公示期满之日起5日内报市房产管理部门核准。

5.经核准享受廉租住房补贴或者租金核减的,可持租房合同、市房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意见,到区房管局领取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到承租房的产权单位核减廉租住房租金。不予核准的,由区房管局向申请人转送市房产管理部门的审核意见及书面说明。

6.对廉租住房租金补贴确认发放或核减均实行每年一核办。

(六)工作管理和监督:

1.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按年度向区房管局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变动情况。

2.区房管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其申报情况进行复核,并依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廉租住房待遇。

3.对不如实申报状况,骗取廉租住房补贴和租金核减的,上级主管部门将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或者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严重的,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家庭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过享受廉租住房规定收入标准的,应当取消其廉租住房待遇。

4.房产管理部门和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廉租住房工作中、、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七)责任部门:区房管局、区民政局、各城区街道办事处。

七、残疾人专项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我区辖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

(二)救助内容:

1.由区残联对享受低保的残疾人每年给予价值120元的生活救助;按照“百户安居”工程要求,对城区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元补助,对农村低保残疾人家庭危房修建每户一次性给予3000~10000元补助。

2.对辖区内残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学或普通低保家庭中的残疾学生,按照义务教育阶段每学年*元、普通高中、中专每学年600元、大专每学年*0元、本科每学年2500元和研究生每学年3000元的标准,每年定期集中发放一次助学金;低保家庭残疾人发生重大疾病、年累计医疗费支出超过10000元的,可向区残联申请大病医疗救助。

(三)救助程序:对低保家庭残疾人的生活补助、危房修建救助和大病医疗救助,以及对残疾人低保家庭的子女就学和普通低保户中的残疾学生的助学救助,均由受助人本人提出申请,由所在居委会(村委会)负责报所在办(镇)残联审核,上报区残联审批。

(五)责任单位:区残联、区财政局、各办(镇)

八、困难职工专项救助

(一)救助对象:我区低保家庭中的特殊困难职工。

(二)范围界定:持有我区《特困职工优待证》的在职职工。

1.为我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与区总工会有隶属关系的在职职工办理《特困职工优待证》,对其子女考上大学本科的,当年度内一次性提供不低于1000元的救助,为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和援助。

2.对患重大疾病的特困职工,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5000元以上(含15000元)的,当年度一次性救助1000元;住院医疗费支出在15000元以下的,当年度一次性救助500元。

3.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具有辖区户口的特困职工,依证按时发放水费补贴。

(五)责任单位:区总工会

九、农村救灾救济办法

(一)救助对象:因旱灾、洪涝灾、风灾、冰雹灾、震灾、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而遭受危害和损失的“两镇、两办”农村居民。

(三)救助内容:分救灾援助和灾后救济两项工作。

1.救灾援助事项包括:

(1)在特大灾、重灾或中灾发生后,根据灾情紧急启动相应等级的自然灾害救助保障应急预案,迅速有效地组织各方力量,开展抢救、自救和互救,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和蔓延,把灾害损失和人员伤亡降到最低限度。

(2)在灾害发生24小时内,保障受灾群众的吃饭、穿衣、饮用水、住房、医疗等救助措施到位,确保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主要措施有:

①通过投靠亲友、借住公房和调运搭建帐篷等方式确保受灾群众有临时住所;

②为受灾群众提供方便食品、粮食等,保证其有饭吃;

③为缺少衣被的受灾群众提供衣被,保障其温暖;

④保证受灾群众有干净的饮用水;

⑤保证有伤病的受灾群众得到及时医疗救治。

2.灾后救济事项包括:适时调查落实灾情,有计划、分阶段地发放救灾粮和生活补助费,妥善安排灾民和困难群众生产生活,积极帮助、指导和组织灾民生产自救,互助互济,恢复生产,重建家园。

(四)救助程序:救灾援助按照相应等级应急预案进行。灾后救济由居民申请,村委会初评并公示,镇政府(办事处)审核上报,区民政部门审批。对认定为灾民的发放灾民救济卡,灾民凭救济卡分阶段、按标准领取救济粮和生活补助款。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财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有关镇(办)。

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办法

(一)救助对象:居住在我区且具有我区常住户口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由民政局认定家庭月人均收入略高于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生活仍较为困难的城乡居民。

(二)范围界定:临时救助是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中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为维持其基本生活提供的救助。具体救助情形有:

1.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出现暂时较大困难,在给予医疗费减免、补助等救助后,仍难以维持家庭基本生活的;

2.因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人员;

3.其他特殊情况造成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

(三)救助内容:由区民政局给予一次性临时救助,救助金额为500-3000元。

(四)救助程序:城乡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镇)行政公章,报区民政局审批。由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统一安排走访慰问救助。

对临时救助申请实行随到随核办。

(六)责任单位: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慈善总会、区红十字会、各办(镇)。

十一、城乡困难群众就业援助办法

(一)援助对象:在本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就业困难群体和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二)援助方式:免费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培训,优先提供就业岗位,助其实现再就业。积极开发城乡就业岗位,引导困难群众、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多渠道灵活就业。采取政府公益性岗位,优先安置“4050”下岗失业人员,扶持残疾人经营,按比例安置就业等。

(三)援助程序:申请就业援助时,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城乡居委会(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报街道办事处(镇)城乡事务受理中心,经城乡事务受理中心调查核实后,报街道办事处(镇)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加盖街道办事处(镇)行政公章,报区劳动就业办审批。

属残疾人救助对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报所在办(镇)残联审核,报区残联审批。

区总工会按有关程序为下岗职工提供就业安置岗位。

(五)责任单位: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就业办、区残联、区总工会、区财政局、各办(镇)。

十二、城乡困难群众法律援助办法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金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而无其他收入的人员;

2.经济困难的优抚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收养人员;

3.农村“五保户”;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经济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的人员;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获得法律援助的人员;

5.因其经济困难而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法律援助机构认为可以受理的人员。

(二)范围界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对所需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事项包括:依法请求国家赔偿,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支付劳动报酬,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四)援助程序:

(1)当事人请求国家赔偿的,向赔偿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向提供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义务机关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3)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向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4)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向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5)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向被请求人住所地的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

2.申请法律援助的应提交下列证件、证明:

(1)户口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

(2)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失业保险金的有效证件或者街道办事处(镇)出具的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六)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各办(镇)。

十三、社会捐助和城乡互助办法

(一)工作内容:

1.开展“慈心一日捐”等经常性的社会捐助活动,最大程度地整合社会帮扶资源。

2.利用各街道办事处(镇)和城乡居委会(村委会)设立的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随时接收社会各界捐赠的款物,作为临时救济补充。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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