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祁东县人民法院白地市法庭审理了一起因被告销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告诉请主张10倍赔偿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该案就此了结。
该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新乡市某公司对原告谭某诉请的基本事实予以认可,法院在对被告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后,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以被告支付原告1750元赔偿款、原告自愿放弃该案其他诉讼请求调解结案。
法官寄语:根据《食品安全法》第148条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该案被告新乡市某公司生产的涉案面条属于一般的花色挂面,但是产品外包装上的标识标签使消费者误认为是婴幼儿辅食,其食品标签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根据法律规定,被告新乡市某公司除应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外,还应当向消费者进行民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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