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黄秋平高天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本文3416字,阅读约需7分钟)
因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五常市大米协会将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东金禾公司)、安徽燕之坊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燕之坊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京东金禾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判令其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万元。
原告:网店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诉称:原告系第1607996号注册商标“五常WUCHANG及图”和第5789043号注册商标“五常大米”的注册人。“五常WUCHANG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京东”网站上京东金禾公司经营的“燕之坊京东自营旗舰店”中销售安徽燕之坊公司生产的大米。该网店突出使用“五常长粒香大米”、“五常稻花香米”等进行推广、宣传,主要表现为:1、将涉案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列表页面和详情页面;2、涉案商标作为网页宣传使用。京东金禾公司、安徽燕之坊公司未经原告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店页面中突出使用涉案商标,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不是商标性使用不易造成混淆
法院:网页宣传构成商标性使用网店经营者需承担责任
综上,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北京京东金禾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五常市大米协会经济损失30000元及合理支出5000元;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