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米是中国大部分地区人民的主要食品,主要产地在东北三省以及长江以南的地区。比较有名的大米名牌像:五常、稻花香、盘锦大米、武育梗以及仙桃大米等。
然而之前就有因“稻花香”商标侵权纠纷一案(福州米厂与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稻花香”商标的专用权人为福州米厂,该商标于1998年03月04日申请,于2018年09月07日注册公告,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大米。
2009年3月18日,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出具的《黑龙江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记载:品种名称为“五优稻4号”,原代号为“稻花香2号”,推广区域为黑龙江省五常市平原自流灌溉区插秧栽培,该品种经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符合推广优良品种条件,决定从2009年起定为推广品种。
2014年2月18日,福州米厂经过公证程序,在福建新华都综合百货有限公司福州金山大景城分店(以下简称大景城分店)购买了一袋由五常市金福泰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常公司)生产、销售的“乔家大院稻花香米”。大米实物包装袋正面中间位置以大字体标注有“稻花香(字体中空,底色黑色)DAOHUAXIANG”。福州米厂以五常公司生产、销售、大景城分店、新华都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侵害其商标权为由,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稻花香”不构成通用名称,五常公司未经许可,在产品包装袋上使用与涉案商标非常近似的标志,容易误导消费者,侵害了涉案商标权。遂认定五常公司、大景城分店、新华都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所以应正确使用商标和注册商标,而不是藉由移转他人声誉而获取商业上利益,这种“搭便车”行为会给企业造成更大的侵害。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