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报讯(实习生卢盈旭记者栾德谦)10月16日,黑龙江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20年至2024年全省法院涉农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
2020年至2024年,全省法院共审结各类涉农知识产权民事、刑事、行政案件117件。其中,侵害商标权纠纷、假冒注册商标罪案件占比48.86%,植物新品种纠纷占比34.19%,专利权纠纷占比10.26%,不正当竞争纠纷等其他类型占比6.69%。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由2020年的3件增长至2024年的16件,增幅达433.33%。在已审结的涉农知识产权案件中,案件调撤率达41.38%。
合同终止后销售公司仍用“完达山”字号法院判决停用并赔偿7万元
某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乳业公司)与某液态奶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销售公司)之间曾经存在多年合作关系,双方在2010年签订的《协议书》中,明确约定销售公司的经营范围只限于完达山液态奶产品的销售,未经乳业公司许可,销售公司不得在经营范围内随意增加经营项目;如销售公司擅自增加经营项目,乳业公司将收回销售公司对完达山产品的销售。
但销售公司在2015年之后不再销售完达山液态奶产品,并开始经营其他产品。2020年,乳业公司将销售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销售公司停止使用带有“完达山”字样的企业名称和使用“完达山”字样进行经营活动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销售公司与乳业公司的合作已经终止,销售公司使用“完达山”字号并无合同依据。销售公司将与乳业公司注册商标相同、企业名称相同的字号“完达山”,注册为企业名称使用的行为侵犯了乳业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停止使用带有“完达山”字样的企业名称和使用“完达山”字样进行经营活动并赔偿7万元。
随意用“阿克苏”字样构成侵害被判赔1万元
某苹果协会(以下简称:苹果协会)系第5918994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为第31类:苹果。2019年12月27日,公证人员和苹果协会的工作人员来到绥化市北林区南五路某果蔬食品超市(以下简称:果蔬超市)购买“阿克苏”苹果一箱,由公证人员现场进行保全并制作了《现场工作记录》。2021年4月2日,苹果协会向法院起诉请求果蔬超市停止销售侵权商品并赔偿损失。
多家超市销售假冒“大庄园”羊肉片被诉侵权
某肉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肉业公司)系第10429264号注册商标和第22370998号注册商标的权利人。2019年-2022年,肉业公司以绥化市北林区多家生鲜超市销售的假冒“大庄园”羊肉片产品外包装袋上印有“大庄园”字样,侵害其商标权为由起诉上述商户,请求法院判令上述商户停止侵害商标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及赔偿损失。
包装标注“五常大米”无法证明“种植于五常”被判停止不当使用赔偿205万元
某大米协会(以下简称:大米协会)是第1607996号证明商标、第5789043号证明商标的权利人,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大米。大米协会针对案涉证明商标制定了《“五常大米”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了使用证明商标商品的品质特征等使用条件、申请程序、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及义务、证明商标的使用和管理等。
福州市某米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米业公司)是第1298859号商标的权利人,在其官网中介绍“稻花香”品牌大米入驻某电视购物频道的图片上有“五常大米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字样,米业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标注“稻花香五常香米”“五常大米”字样。同时,其经营的六款大米外包装标注产品为“五常种植”。
大米协会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米业公司等构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并赔偿其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