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徐智达律师提示:在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中,注册商标专用权人和被许可人除了对许可使用类型、使用商品范围、使用地域、使用期限、质量监控、许可费用等作出详细约定外,应重视商标许可使用的衍生利益如商品包装装潢的权益并对其归属作出约定,否则,容易产生类似加多宝和王老吉之间发生的一系列纠纷。】
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民三终字第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长青北路。
法定代表人:张树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北京市信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欢庆,男,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双山大道3号106。
法定代表人:徐文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男,该公司常务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福传,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2017年1月16日前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晓波,男,该公司合规与法律事务部副经理(2017年1月16日起为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健康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粤高法民三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加多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岩、姚欢庆,被上诉人大健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倪依东、胡福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加多宝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具体事实及理由如下:
(四)一审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具体表现在:一审法院采纳大健康公司于庭审当日、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十三份证据,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平原则,剥夺、限制了加多宝公司的合法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违反法定程序,具有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据此,加多宝公司请求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王老吉牌凉茶,始创于公元1828年(清道光八年),创始人是王泽邦。1956年公私合营,王老吉与嘉宝栈等八家企业合组“王老吉联合制药厂”,1965年改名为广州中药九厂,1982年改名为广州羊城药厂,1992年羊城药厂转制为股份制企业,成立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8月7日广药集团正式成立,王老吉商标等无形资产划归广药集团持有,2012年2月28日广药集团成立全资子公司大健康公司。
(二)有关“王老吉”商标的注册情况
第328241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7类的凉茶,注册人为广州羊城滋补品厂,注册有效期自1988年10月30日至1998年10月29日。1998年10月30日核准续展注册在商品国际分类第30类商品上。1998年9月,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羊城药业。后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广药集团。该商标已续展至2018年10月29日。
第626155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的无酒精饮料,固体饮料,注册人为广州羊城滋补品厂,注册有效期自1993年1月20日至2003年1月19日止。1993年9月1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变更注册人为羊城药业。1997年8月28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广药集团。该商标已续展至2023年1月19日。
第3980709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果汁;水(饮料);可乐;无酒精饮料;制饮料用糖浆;饮料制剂;奶茶(非奶为主);豆奶;植物饮料。注册人为广药集团,注册有效期限自2006年3月7日至2016年3月6日。
第9095940号“”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水果饮料(不含酒精);乳清饮料;水(饮料);苏打水;无酒精饮料;汽水;植物饮料;果子粉;饮料制剂。注册人为广药集团,注册有效期限自2012年2月7日至2022年2月6日。
(三)王老吉品牌所获得的荣誉
1991年5月9日,广州羊城药厂与广州市轻工研究所就“王老吉牌凉茶饮料”项目签订了《广州市技术开发合同书》,约定由广州市轻工研究所利用广州羊城药厂提供的王老吉牌广东凉茶浸膏,研究并确定可供工业生产的王老吉牌凉茶饮料配方、工艺技术条件及设备要求。
1991年10月8日,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标准管理处备案编号QB/440100X751-91《广州市企业标准备案回执》显示:兹收到广州羊城药厂、广州羊城滋补品厂送来备案企业产品标准壹份,标准名称《“王老吉”牌清凉茶饮料》,标准编号Q/(WS)YS1-91。
1991年10月15日,广州羊城药厂、广州羊城滋补品厂向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提交了《广东省食品新产品申请审批表》,申报产品名称为“王老吉”牌清凉茶。1992年1月18日,广州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同意上报,同年3月24日,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审批同意生产、销售“王老吉”牌清凉茶产品。
广州羊城滋补品厂就“王老吉”牌清凉茶使用的食品标签向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申请批准,该局于1991年10月23日经审查后同意使用。
1991年12月2日,广州市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具食监检字第893932号《检验证书》,载明广州羊城滋补品厂送检的250ml/盒王老吉清凉茶符合食品卫生要求。1992年3月19日,广东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出具粤食卫检字(1992)第27号《检验报告》,载明广州羊城滋补品厂生产的复合纸包装王老吉清凉茶符合国家GB2759-81卫生标准。
(四)有关王老吉商标许可使用情况
1995年3月28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羊城药业许可鸿道集团独家使用第626155号注册商标,限于红色纸包装清凉茶饮料,鸿道集团可委托其他厂进行加工制造上述产品并送羊城药业备案;双方在各自生产的清凉茶商品上的所有包装图案和颜色均不得与另一方相同;鸿道集团生产的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清凉茶产品,须符合中国食品卫生有关标准,其包装上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产品包装及商标使用样板经羊城药业认可才可生产;鸿道集团使用上述商标有效期自1995年3月28日起至2003年1月止;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第一年为人民币60万元,从第二年起每年比上年递增20%。
1995年9月l4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一)》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二)》,主要是对1995年3月28日《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许可使用期限及商标许可使用费进行了补充约定。其中,许可使用期限自1995年9月14日至2003年1月止。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头三年每年支付人民币10万元,第四年支付30万元,以后每年比上年递增23%。
1997年2月13日,羊城药业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其中约定:鸿道集团已于1995年从羊城药业处取得了独家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纸包装及红色铁罐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在本协议期内,鸿道集团有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其生产或委托他人加工生产和销售的王老吉凉茶饮料和龟苓膏产品(以下简称:被许可商品)上使用王老吉商标(商标类别:32类,编号:626155、30类),这项权利是专有的、独占的,“被许可商品”取用铁罐(或铝罐装)。双方还约定,本合同生效后,羊城药业可以保留生产和销售原已生产的用纸包装的王老吉清凉茶,但包装颜色不能取用红色,包装设计图案不得与鸿道集团生产的“被许可商品”相同。许可期限自1997年2月13日至2011年12月31日止。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双方约定1997年为人民币200万元,1998年起为每年支付人民币250万元。
2000年5月2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了《商标许可协议》(以下简称“2000年许可协议”),其中约定:广药集团许可鸿道集团独占使用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使用的商品范围为生产及销售红色罐装及红色瓶装王老吉凉茶,地域范围为中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使用期限自2000年5月2日至2010年5月2日。关于商标许可使用费,双方约定如下:第一年及第二年每年为450万元,第三年至第六年为每年472.5万元,第七年至第十年为每年491.4万元。双方还约定,如鸿道集团知道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侵权行为,可以书面形式将详细情况通知广药集团,在广药集团决定采取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时,鸿道集团须向广药集团提供有关资料及予以协助,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和其他费用)及风险责任由鸿道集团承担,由此所获得的利益归鸿道集团享有;鸿道集团知道任何第三者有任何侵权行为时,可直接以鸿道集团的名义采取任何法律手段,制止任何侵权行为,由此引起的费用由鸿道集团负担,有关赔偿利益归鸿道集团享有。
2003年6月l0日,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签订《关于“王老吉”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2003年补充协议”,“2003年补充协议”与“2002年补充协议”合称“两份补充协议”),约定:鸿道集团须在第626155号“王老吉”商标有效期终止日(2013年1月19日)前办理续展注册手续,并且在此后办理“王老吉”商标的许可备案手续,以使得鸿道集团依2000年许可协议和两份补充协议在许可期限内能依法使用“王老吉”商标。
(五)本案所涉包装装潢情况
1995年12月18日,陈鸿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饮料盒标帖”的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2月12日予以公开,公开号为CN3054638,申请号为95318534.6,请求保护色彩,该外观设计专利见附图1。
1996年6月5日陈鸿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罐贴”的外观设计专利,1997年7月2日予以公开,公开号为CN3059953,申请号为96305519.4,请求保护色彩,该外观设计专利见附图2。
1996年5月1日,东莞鸿道公司与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书》,约定由前者委托后者加工生产“王老吉”300ml封易拉盖三缩颈三片罐24万套。2003年5月15日,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出具《证明》,证明鸿道集团所属东莞鸿道公司于1996年5月1日开始,一直委托其制造“王老吉”空罐至今,现证明所提供的“王老吉”凉茶(罐装)设计彩图与我司制造的罐体是相符的。1997年1月28日,鸿道集团与广东国际容器有限公司签订《清欠及加工空罐协议书》,其中约定后者按前者所确认的1997年新版王老吉空罐的铁样于春节期间加工生产。
2005年8月24日,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认定委员会认定凉茶为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加多宝公司提供的一种配方被认定为广东省食品文化遗产——“凉茶的配方及专用术语”之一。
2006年5月,加多宝公司和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被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授予为“放心消费品牌”。
2006年5月26日,东莞市食品(饮食)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授予加多宝公司的凉茶16号秘方及专用术语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
2006年11月,加多宝集团获得2007年中国成长百强最具成长性绿色产业奖。
2007年8月,加多宝公司获得2007年首届中国品牌节金谱奖。
2007年8月,陈鸿道先生被中国最具影响力创新成果评委会评为2007年影响中国百名创新人物。
2007年11月,加多宝集团以2004-2006三年销售额的最大增长率,入选成为中国高峰年会组委会、中国成长百强评选组委会主办的“2007中国成长百强”第48名。
2007年11月,加多宝公司被中国红十字会授予中国红十字人道服务奖章。
2007年12月,加多宝集团被湖北省质量管理协会评为重质量、守诚信企业。
2008年1月,加多宝公司获得新浪、蒙牛组织的2007年度创新营销奖。
2008年度至2012年度,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连续名列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颁给的上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
2008年4月,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红色罐装王老吉凉茶饮料获得“中华民族凉茶行业第一品牌”称号。
2008年10月,加多宝集团分别被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授予“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食品行业最具社会责任企业”称号、“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食品行业突出贡献奖”、“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食品行业创新企业”称号。
2008年10月,陈鸿道被广东省食品行业协会评为“改革开放三十年广东省食品行业风云人物”。
2008年10月,加多宝集团被中国扶贫基金会授予“2008中国民生行动先锋”称号。
2008年12月,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被销售与市场杂志社、中国营销盛典评委会授予2008年中国营销盛典年度中国企业营销创新奖。
2008年12月,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成为广州2010年亚运会高级合作伙伴,其与广州亚运会标识并列的是“王老吉”三个字。
2008年,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获得2008中国体育营销案例奖——赫尔墨斯奖。
2009年,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获得北京大学、经济观察报主办的08-09年度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称号。
2009年4月,加多宝集团被中国食品工业协会评为中国软饮料制造业十强企业、中国食品工业百强企业。
2010年8月,加多宝集团被国际食品科技组织授予全球食品工业奖。
2013年3月,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出具《统计调查信息证明》,称加多宝集团生产的罐装饮料荣获2012年度全国罐装饮料市场销量第一名。
2013年4月23日,国家统计局网站发布了部告第G20130409-1号《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内容为:您好!2013年4月3日,我局受理了您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G20130409-1号。经查,申请获取的信息部分属于我局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现将申请的内容答复如下:一、目前,《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没有单设“凉茶”这一统计指标。国家统计局开展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只对“软饮料”这一类别进行统计,没有对凉茶品牌及销量进行统计。二、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是中国信息报社的下属机构。中国信息报社是国家统计局所属的事业单位(经费自理)。三、《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况分析报告》,是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独立调查和研究的结果。有关详情请询该中心。
(七)有关判决及仲裁裁决情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1日作出的(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及于2013年2月28日作出的(2012)穗中法知民初字第263号复议决定书,认为“言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普通消费者会自然联想到红色罐身的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
(八)有关产品目前使用的包装装潢情况
纠纷发生前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王老吉”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3、4。
从2011年12月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一面标注有“王老吉”、另一面标注有“加多宝”的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5。
从2012年5月10日开始,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销售两面均标注有“加多宝”红罐包装装潢的凉茶产品,见附图6、7。
2012年5月25日,广药集团与大健康公司签订《商标许可合同》,约定广药集团将第4771572“GPC+广药集团”、第3980709“王老吉+图”、第9095940“王老吉”、第958049“王老吉”、第626155“王老吉+图”商标独家许可给大健康公司使用。
广药集团于2012年6月3日在北京八达岭长城举行红色易拉罐装王老吉凉茶的新装上市活动,见附图8、9。该产品由大健康公司生产。
(九)加多宝公司要求大健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的依据
加多宝公司提供的广州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年度报告》显示,其下属子公司大健康公司净利润为30962000元。从大健康公司向广药集团支付许可费1903.6万元可推算出大健康公司销售净额为17亿元,按照广药集团主张的7.3%的行业利润来计算,净利润应为1.24亿元。
加多宝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证据保全,请求对大健康公司凉茶产品自2012年6月以来的财务账册进行证据保全。一审法院于2013年3月27日对大健康公司进行了证据保全,依法复制了大健康公司《广州市会计报表及纳税申报表》(2012年4季度12月、2013年1季度1、2月)、《主要产品销售毛利明细表》(2012年12月、2013年1、2月)
加多宝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请求对大健康公司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的财务账册等会计资料进行审计,审计该公司在此期间生产、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的数量、利润。2013年5月16日,在双方当事人派出代表到场监督下,一审法院通过公开摇珠的方式,确定由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人)广东分所进行审计,该分所于2013年8月19日作出粤大信专审字[2013]第11020号《专项审计报告》,结论为:大健康公司在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3月31日期间红罐凉茶产、销量及利润数据如下:1.生产红罐凉茶1455826536罐;2.销售红罐凉茶1293149988罐;3.销售毛利:1217946221.09元;4.利润总额:174199825.22元;5.净利润:130589868.91元。大健康公司在此期间用于非销售及出口销售情况:1.产品非销售出库情况。大健康公司在审计期间红罐凉茶非销售出库3742536罐,占产品出库总量的0.29%。其中:部门领用1344144罐用于产品宣传和员工福利;研发领用326640罐、报废2072424罐、盘亏调整-672罐,大健康公司解释,由于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次品、散罐,因而作上述处理。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什么;2.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应如何认定;3.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一)关于涉案知名商品及其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什么的问题
1.关于本案知名商品所指向的对象
综上所述,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出发,将本案知名商品界定为“王老吉凉茶”,已足以使消费者能够将该商品与其他经营者的同类商品相区别。加多宝公司认为本案知名商品是指“由加多宝公司生产的、使用王泽邦后人的正宗独家配方的红色罐装凉茶”,该主张显然与消费者的辨识习惯、称呼习惯、记忆习惯不相符,不能成立,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王老吉凉茶”是不是知名商品的问题
3.本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所指向的对象
综上,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是指标明在王老吉红罐凉茶产品的罐体上包括黄色字体“王老吉”等文字、红色底色等色彩、图案及其排列组合等组成部分在内的整体内容。
(二)关于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权益归属应如何认定的问题
综上,本案所涉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应由广药集团享有,加多宝公司无权享有该权利。
(三)关于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王老吉”红罐凉茶所使用的包装装潢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
综上所述,经一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加多宝公司认为大健康公司生产、销售的王老吉红罐凉茶侵害了加多宝公司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要求判令大健康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消除不良影响、赔偿经济损失和承担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加多宝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196600元,证据保全费30元,审计费400000元,均由加多宝公司负担。
本院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基本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一、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内容和指向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从本质上而言,是对商业标识性权益的保护。因此,确定本案中是否存在与包装装潢有关的、应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是首先需要评述的问题。
(一)关于涉案包装装潢的内容及其是否具备特有性的问题
1.关于涉案包装装潢的内容
2.关于涉案包装装潢是否具备特有性
(二)关于涉案包装装潢依附的商品及其知名度
包装装潢具有显著识别特征,并使用于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之上,是与包装装潢有关的商业标识性权益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条件。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时,应对“特有包装装潢”与“知名商品”之间的关系作出正确理解,即二者具有互为表里、不可割裂的关系。只有使用了特有包装装潢的商品,才能够成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评述的对象。相反,抽象的商品名称,或无确定内涵的商品概念,脱离于包装装潢所依附的具体商品,缺乏可供评价的实际使用行为,不具有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进行评价的意义。
1.关于涉案包装装潢依附的商品
其次,关于“王老吉凉茶”是否为本案中的“知名商品”。根据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王老吉凉茶”作为一种商品名称,在双方纠纷发生之时,至少可以指代由广药集团生产的绿色纸盒及加多宝公司生产的红色罐装等不同包装装潢形式的凉茶商品。而本案界定“知名商品”的目的,是为了判断附着于其上的、特定的包装装潢形式,是否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标识性权益提供保护的条件。因此,该“知名商品”应当与涉案包装装潢形式具有明确的指向关系。一审法院脱离了商品与包装装潢所应具有的依附关系,将指代并不唯一的商品名称“王老吉凉茶”认定为本案的“知名商品”,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对此予以纠正。此外,由于本案所涉为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一审法院关于“王老吉”是否属于特有名称的认定,与本案无关,本院对此一并予以纠正。
2.关于加多宝公司生产经营的红罐王老吉凉茶是否具备知名度
二、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归属的确定
1.“王老吉”品牌在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从“王老吉”品牌的传承和发展来看,双方于1995年签订第一份许可使用合同之前,“王老吉”品牌即已是具有百年历史的“中华老字号”,作为“王老吉”注册商标曾经和现在的权利人,广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通过开发“王老吉牌清凉茶”饮品等生产经营活动,维系了“王老吉”品牌的历史传承和市场价值。对于加多宝公司所称广药集团及其关联企业曾经的生产经营活动与本案无关,进而否定“王老吉”品牌原有市场基础的主张,与客观事实不符。由此可见,在双方签订商标许可使用协议之前,“王老吉”品牌已经形成、积淀了一定的品牌知名度和市场价值。也正是基于“王老吉”品牌在中国大陆地区已经具有的历史渊源和品牌效应,使得加多宝公司在获得“王老吉”商标的使用权后,即选择以醒目、突出的字体在涉案包装装潢之中进行使用,并使得红罐王老吉凉茶一推出市场,即拥有了较好的消费者认知基础和市场前景。因此,作为“王老吉”商标权利人的广药集团,对于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维护,是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知名度得以产生、延续和发展的重要基础。
2.加多宝公司对红罐王老吉凉茶的经营行为在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形成过程中发挥的作用
3.消费者的认知与公平原则的衡量
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结合红罐王老吉凉茶的历史发展过程、双方的合作背景、消费者的认知及公平原则的考量,因广药集团及其前身、加多宝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均对涉案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发展和商誉建树,各自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将涉案包装装潢权益完全判归一方所有,均会导致显失公平的结果,并可能损及社会公众利益。因此,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益,在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消费者认知并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由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共同享有。一审法院所作涉案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应由广药集团享有、加多宝公司无权享有的认定,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亦有违社会效果,本院予以纠正。
三、大健康公司的被诉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相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一审法院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适用法律虽有不当之处,但裁判结果正确,故对加多宝公司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00元,证据保全费人民币30元,审计费人民币40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6600元,均由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