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物权的界定与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一、物权的界定
(一)物权是一个确定的人对一个确定的物的法律关系
(二)物权的客体主要为不动产和动产,特殊情形下的权利
(三)物权属于民事权利中的实体法权利,而不属于程序性权利
二、物权法的基本范畴
(一)物权法的基本使命是建立物权体系,确立社会财产支配的基本秩序
1、所有权在物权体系中始终处于核心和基础的地位;
2、规定物权体系的目的在于建立财产支配秩序;
3、对于物权体系确定的基本原则是物权法定原则
(二)物权法具有保障交易安全的使命
1、保障交易人的交易安全
2、保障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三、制定《物权法》的必要性
1、维护公有财产秩序和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
2、规范和保护人民的私有财产
3、物权法与交易安全
第二节中国物权法的立法轨迹
一、罗马人的创造与德国人的智慧
二、从罗马到中国
三、从大公无私到保护私产
物权法立法备忘录
1948年-1986年民法通则的颁布
1998年3月召开民法起草工作小组第一次会议,议定“三步走”的规划:第一步,制定统一合同法,实现市场交易规则的完善;
第三步,在2010年前制定民法典,最终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的目标。因中国加入WTO,要求改善国内法制环境,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李鹏委员长要求在2002年完成民法典草案并经常委会审议一次。
2002年12月《民法典草案(审议稿)》
物权法草案提交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一次审议。
2004、8月;2005、6月(审议)
第四次审议稿共273条,分五编二十章,外加一附则(2005年10月)第五次审议稿255条,分五编十九章(2006年8月)
第六次审议稿248条,分五编十九章(2006年10月)
第七次审议稿249条,分五编十九章(2006年12月)
物权法正式出台247条,分五编十九章(2007年3月16日通过、10月1日实施)
五、物权法在起草和审议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经济制度问题
(二)物权主体平等保护的问题
违宪之争:
巩献田教授的一份公开信2005年8月
一部违背宪法和背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12条和86年《民法通则》第73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
(三)国有资产保护问题
(四)征收补偿问题
(五)“公共利益”界定问题
(六)住宅用地续期问题
第二章
物权的客体-物
物权的客体──物
问:脸能否作为物权的客体?为什么?
案例2下列能否构成物权的客体?
1、张三在清晨散步,呼吸新鲜空气。某日,张三因病住院,吸收氧气瓶
中的氧气
2、李四是位富翁,拥有3套别墅和一辆“劳斯来斯”轿车
3、王某将其房产抵押给某银行而取得贷款10万元
4、赵某承包经营荒山200亩,并养殖牛200头
5、李某成立“月球大使馆”,主张自己对月球拥有所有权,进而出卖月球
上的土地。
问:月球上的土地能否被私人拥有物权?
根据上述案例,试问:
何谓物权客体中的物?有何特征?
第一节物的概述
罗马法中的物外延很宽泛,既包括有体物也包括无体物。
在大陆法中,法国承袭了罗马法对于物的理解,把物理解为财产权,因此在第二编中没有用“物权”一词,而是用“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变更”为标题
德国民法则是从狭义上来理解的。日本民法承袭了德国民法对物的规定瑞士为代表的立法例采折中说。物包括有体物及“法律上可得支配的自然力”。
物的含义:即能满足人的需要并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物体或自然力。
物的法律特征
(一)物须为人们的感官所感觉的客观存在
对有体物、无体物的认识
关于网络中的虚拟财产
(二)物须为人力所能支配性
民法上所说的人力控制是指一般人利用一般的手段即能控制,而不是说需要借助专门的科学手段才能达到的控制。
(三)物须能满足人们社会生活的需要
(四)物须存在于人身之外
人体的整体以及人体的任何一个组成部分都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更不能在人体上设定所有权。
如何看待人体器官的移植?
关于尸体和人造器官
(五)物的流通能力
对流通能力的限制主要有两种方式:
一是种类方面的限制:
如某些文物;涉及宗教、伦理、公益的物;政府机构财产的流转等
二是主体方面的限制
如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流转;国有财产等
物的整体与部分
(一)必要组成部分
物的必要组成部分之上不得设定独立的物权。这一原则的具体含义是,物的必要组成部分与物共享法律上的命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