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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在历年客观题考查中所占分值在10-20分之间,可以说是仅次于合同法,与民法总论并重的考点
种类物与特定物
这是以物是否有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而对物所作的划分。
(1)种类物,是以品种、规格、质量或度量衡确认的一类具有共同特征的物。如1吨煤、20斤大米等。
须注意:种类物具有可替代性,故也被称为可替代物。种类物在经当事人指定后,可成为特定物。
(2)特定物,是独具特征或者被特定化并且无从替代的物。例如:①独一无二的物,如鲁迅的手稿,达芬奇的画;②经当事人指定后被特定化的种类物,如经挑选的家具等。
须注意: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故也被称为不可替代物。
(3)区分意义
①民事法律关系的专属性不同
a.租赁、借用等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特定物,在合同期限届满,承租人、借用人必须返还原物——特定物。
b.消费借贷、货币借贷等合同的标的物只能是种类物,在合同期限届满,借贷人只要归还同种数量的物或同值的货币——种类物。
②标的物灭失时的法律效果不同
a.特定物为履行标的物时,当履行前该特定物灭失,债务人履行不能,无法交付该标的物,改负赔偿责任,因为特定物不可替代。
b.种类物为履行标的物时,当履行前种类物灭失,债务人仍可以交付同样品质、数量的种类物,因为种类物可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