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1日起,将正式施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遛狗拴绳也被正式写入了法律。
新修订的《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如违反规定,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无害化处理场所等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南昌:二十公斤以上的犬,应当拴长度1.5米以下的绳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第三十三条重点管理区内携带犬只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
用犬绳牵领犬只,避让他人;
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怀抱犬只或者为犬只佩戴嘴套;
制止犬只吠叫和攻击行为;
即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不得由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单独携带。
用犬绳牵领时,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1.5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
单位饲养的危险犬只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九江:规范中心城区养犬需申领犬牌
2020年5月15日,九江市发布中心城区养犬重点管理区的公告。九江规范中心城区养犬需申领犬牌,携带犬只外出需携带犬牌,划定禁止遛犬区域。
另外,携带犬只外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除残疾人携带服务犬外,携犬外出时应当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引,用2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养犬人可在每天早上7时之前和晚上22时之后携大型犬、烈性犬外出,犬只必须佩戴嘴套;
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未成年人;
在楼道、电梯及人员密集场所,应采取怀抱、收紧犬绳贴身携带、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嘴套等措施主动避让他人;
不得放任犬只在城市道路上乱跑影响交通秩序和安全;
不得破坏环境卫生,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赣州:限制区域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2019年9月,《赣州市中心城区犬类管理通告(试行)》出台,《通告》规定,限制区域的饲养人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中心城区范围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南康区、赣县区、赣州蓉江新区(以下简称“五区”)。五区根据城市管理需要,在各自辖区内划定限制犬只饲养及进入的区域。
限制区域的饲养人可以饲养小型犬,不得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限制区域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应当将犬只迁出限制区域。因军事、警务、科研、公益、演艺、商用等特殊需要养犬,不在本通告范畴。
携犬只出户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不得驱使犬只恐吓、攻击他人;携犬只出户时,应当携带清污工具,及时清除犬只排泄物。
上饶:每日7点至19点期间禁止外出遛犬
《上饶市养犬管理暂行规定》于2019年4月30日起施行。《规定》要求,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日7点至19点期间禁止外出遛犬,并确定了35个禁养犬种。
《规定》要求,饲养犬只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不得污染环境,不得损坏公共设施,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因犬吠等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养犬人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每日7:00-19:00期间禁止外出遛犬。
《规定》要求,犬只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受害人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伤害的,由受害人或者第三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