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ecificationforforensicidentificationofhandwriting
2018-12-28发布
2019-04-01实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
目次
前言
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5笔迹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
6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
7非正常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
8签名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
9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
10鉴定意见的表述
附录A(资料性附录)汉字笔画名称
附录C(资料性附录)汉字笔顺规则
附录D(资料性附录)汉字间架结构
附录E(资料性附录)笔迹特征的标识符号
参考文献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旭、施少培、凌敬昆、钱煌贵、徐彻、卞新伟、孙维龙、奚建华、陈晓红、罗仪文、周光磊、张清华、孙其然、王雅晨、王楠、孙年峰、叶瑞仁。
笔迹鉴定
技术规范
本标准规定了笔迹鉴定的术语和定义、笔迹特征的分类、笔迹鉴定的检验步骤和方法,以及笔迹特征比对表的制作、非正常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签名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和鉴定意见的表述。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7234—2018文件鉴定通用规范
GB/T37234—2018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语言language
为了传递信息而使用的一组字符、约定和规则。
3.2
言语speech
语言的运用及其结果。
3.3
书面语writtenlanguage
语言的书面变体。
3.4
口语spokenlanguage
语言的口头变体。
3.5
言语习惯speechhabit
书面语或口头语中,通过特殊的用字、用词、用语等综合反映出的言语人独特的运用语言的特点。
3.6
书写符号系统writingsymbolsystem
书写活动中用于记录信息与表达思想的一切文字、符号、图形、图案、绘画等书写形象的总称。
3.7
书写工具writingtool
书写活动中形成笔迹的造型体的总称。
注:书写工具包括钢笔、圆珠笔、墨水笔、毛笔等传统书写工具,也包括计算机输入设备中专用的电子书写笔等。
3.8
书写载体writingcarrier
书写活动中通过书写工具在其上形成有色或无色书写符号系统的各种物体的总称。注:书写载体包括书写纸、打印纸等各种纸张,以及计算机输入设备中专用的电子写字板或书写屏等。
3.9
书写活动writingactivity
人类运用语言通过书写工具在书写载体上形成书写符号系统,用以记录信息和表达思想的一种书面言语行为。
3.10
书写规范writingrule
国家规定的书写符号系统的书写和使用标准、规范、规则等。
3.11
书写水平writinglevel
通过笔迹反映出的书写人书写技巧的高低程度。
3.12
书写速度writingspeed
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快慢程度。
3.13
书写力度writingstrength
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时的运笔压力的大小程度。
3.14
书写控制能力writingcontrolability
书写人通过书写运动器官控制书写工具进行书写运动的能力。
3.15
书写习惯writinghabits
书写人在书写活动的实践过程中形成的自身独有的书写动力定型系统。
3.16
笔迹handwriting
书写人运用书写工具、按一定的书写规范,通过书写活动在书写载体上形成的文字、符号、图形、图案、绘画等书写符号系统。
3.17
签名signature
在文件上特定的部位(一般是在文件的落款处),亲笔书写的代表书写人个人身份的姓名、姓氏或特定书写符号的总称。
3.18
写名writingname
使用规范的文字,按照书写规则,在文件上非签名部位书写的姓名字迹。
注:写名与签名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写名一般书写较工整,辨识度高,但个性不强。
3.19
笔迹类型handwritingtype
根据笔迹的文种、内容和形式等不同划分的种类。
3.20
书写模式writingmodel
由字体字形、书写速度、结字方法和运笔方式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笔迹式样。
3.21
签名模式signaturemodel
由字体字形、书写速度、结字方法和运笔方式等因素综合反映出的签名式样。
注:笔迹鉴定实践中,常见的签名模式包括:正写签名、反写签名、连写签名、略写签名、借写签名、画写签名及带日期的组合式签名等。
3.22
3.23
样本字迹knownhandwriting
样本上供比较、对照的笔迹。
3.24
正常笔迹normalhandwriting
书写人在正常的心理和生理状态下,在通常的书写条件和书写状态下书写形成的字迹。
3.25
非正常笔迹abnormalhandwriting
书写人在非正常生理、心理状态下,或非通常的书写条件、书写状态下书写形成的字迹。
3.26
条件变化笔迹condition-changedhandwriting
书写人在非通常书写环境、条件下,或因疾病、年龄及其他特殊生理、心理状态下,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27
伪装笔迹disguisedhandwriting
书写人试图改变自身书写习惯特点,采用故意放慢或强行加快书写速度、改变字体字形、用非习惯用手书写或借助特殊工具书写等非正常书写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28
摹仿笔迹imitativehandwriting
书写人仿照他人的笔迹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29
摹本handwritingmodel
摹仿笔迹中仿照的被摹仿人的笔迹样本。
3.30
临摹笔迹handwritingimitatingwithhandwritingmodel
书写人对照被摹仿人的笔迹摹本,采用边看边仿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31
套摹笔迹handwritingtracingwithhandwritingmodel
书写人利用笔迹摹本,采用直接套描或勾描后再描写的方式书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32
记忆仿写笔迹handwritingimitatingfrommemory
书写人先对被摹仿人的笔迹摹本进行比较分析,经过适当的练习仿写后,脱离摹本凭记忆仿写形成的非正常笔迹。
3.33
笔迹特征handwritingcharacteristics
笔迹中反映书写人的书写水平和书写习惯特点的各种征象。
3.34
笔迹鉴定forensicidentificationofhandwriting
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通过将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较检验,对检材字迹的书写人或与样本字迹的同一性进行检验和鉴别的专门技术。
3.35
笔迹特征价值valueofhandwritingcharacteristics
笔迹鉴定中度量特定笔迹特征、部分或总体笔迹特征在笔迹同一认定中所起作用的大小程度。
4笔迹特征的分类
4.1笔迹特征的种类
笔迹特征可分为书写风貌、布局、写法、形体、结构、笔顺、运笔和笔痕等八类。根据笔迹特征价值又可分为一般特征和细节特征。笔迹一般特征包括:书写风貌、布局、写法、形体及结构特征中单字的整体结构等;笔迹细节特征包括:笔顺、运笔、笔痕和结构特征中单字局部结构及单字笔画之间的搭配比例关系等。
注:在某些情况下,运用笔迹表达思想和传递信息,可在不同程度上反映出书写人的书面言语习惯。书面言语习惯虽然从本质上讲不属于反映书写运动习惯的笔迹特征,但在笔迹同一性鉴定中,有时可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
4.2书写风貌
通过整篇字迹的谋篇布局、字的大小形态和排列组合等结构特点、书写速度和书写力度的变化体现出的笔画质量等因素,综合反映出书写人的书写水平、书写控制能力的概貌特点。
4.3布局
通篇字迹谋篇布局的特点或局部字迹的排列组合关系。具体表现在段、行、字、符号之间及其相互之间的空间分布特点,如轴线和基线方向、角度;字间和行间的疏密;字与字或符号之间的比例关系;字或符号与格线的关系;行缩进、突出特点;抬头、落款的位置;页边、页脚、页眉的宽窄、形态等。
4.4写法
单字及符号的基本构造、书写方法和使用规则,构成汉字字形的要素包括笔画、笔数及汉字部件的位置关系等。写法特征按繁简可分为简化字、繁体字;按规范性可分为规范字、非规范字、异体字、旧体字等;按正误可分为错字、别字等。
4.5形体
单字的基本形状和体式,包括单字的体式、大小、形状及倾斜方向、角度等。单字的体式可分为楷书体、行楷体、行书体、行草体、草书体等;单字外部形状可分为长、方、圆、椭圆及不规则形状等。
4.6结构
4.7笔顺
构成单字的各部件之间、单字笔画之间的书写次序和方向,有时也指某些固定搭配的单字之间或单字与相邻符号之间的书写次序和方向。
4.8运笔
书写活动中一个完整的起、行、收笔书写过程或一系列相互关联的书写过程中反映出的书写方向和角度、书写速度和书写力度的变化特点在笔迹中的综合反映,以及书写过程中在笔画的起、收、转、折、连、绕、顿、提、摆、颤、抖、拖、带等细微书写动作处反映出的书写方向和角度、书写速度和力度的变化特点。运笔特征可分为某些固定搭配字迹笔画间的整体运笔特征、单字运笔特征、笔画运笔特征及细微书写动作的运笔特征等。
4.9笔痕
5.1检验步骤
笔迹同一性鉴定的受理程序、送检材料的标识、检验鉴定程序、送检材料的流转程序及结果报告程
序应按GB/T37234—2018第4章~第8章中相应的要求,并按如下检验步骤进行:
a)按5.2的要求,对检材字迹进行检验;
b)若检材字迹系非正常笔迹或存疑的,按第7章非正常笔迹检验技术要点进一步检验;
c)按5.3的要求,对样本字迹进行检验;
d)若样本字迹系非正常笔迹或存疑的,按第7章非正常笔迹检验技术要点进一步检验;
e)按第6章的要求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
f)按5.4的要求,对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
g)若是签名笔迹鉴定的,按第8章规定的签名笔迹检验技术要点进一步检验;
h)按5.5的要求,对检验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断,并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
5.2检材字迹的检验
5.2.1检材字迹状态的审查
5.2.1.1检材字迹是原件的,应按5.2.2进一步检验分析。
5.2.1.2检材字迹不是原件或状态存疑的,应根据检材字迹可能的形成方式及其特点,综合分析检材字
迹的清晰程度及笔迹特征的客观反映情况,对检材字迹的鉴定条件作出初步判断:
a)检材字迹具备一定鉴定条件的,继续;
b)检材字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可作出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或作退案处理。
5.2.2检材字迹笔迹类型的分析
5.2.2.1笔迹类型按文种的不同可分为汉文笔迹、藏文笔迹、维吾尔文笔迹、英文笔迹、韩文笔迹、日文笔迹等类型;按内容和形式不同可分为普通笔迹、签名笔迹、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等类型。
5.2.2.2不同文种的笔迹类型之间,笔迹鉴定的步骤和方法相同,但在笔迹特征的反映形象上有明显差别,鉴定时应用相同文种的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
5.2.2.3阿拉伯数字和标点符号的笔画简单,在笔迹特征的反映形象上形式独特,鉴定时应用相同阿拉伯数字或标点符号的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
5.2.2.4签名笔迹具有字数少、书写模式变化多等特点,签名笔迹鉴定除应按一般笔迹鉴定步骤和方法进行检验外,还应按第8章规定的检验技术要点进行检验。
5.2.3检材字迹书写模式的分析
5.2.3.1字迹的书写模式按字体字形可分为楷书体模式、行书体模式、草书体模式等;按书写速度可分
为慢写模式、快写模式、速写模式等;按结字方法和运笔方式可分为简写模式、借写模式、略写模式、缩写模式、连写模式、反写模式等。
5.2.3.2相同字迹的不同书写模式之间,笔迹特征存在不同程度的变化,笔迹鉴定中应尽量选用相同或相近书写模式的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
5.2.4检材字迹笔迹特征的分析
5.2.4.1根据检材字迹的笔迹类型、书写模式的具体情况,应分析同一类型笔迹中相同或不同书写模式的笔迹之间,笔迹特征的反映情况及相互之间的关联性。
5.2.4.2根据检材字迹的书写模式,应分析检材字迹反映出的书写水平、书写控制能力,以及书写速度、书写力度、笔画间的连接方式与照应关系等方面的情况,对检材字迹笔迹特征的性质作出初步判断。
5.2.4.3若检材字迹是非正常笔迹或笔迹特征存疑的,按第7章规定的非正常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进一步检验。
注1:笔迹鉴定实践中,书写速度可分为快、中、慢、缓慢等不同等级;书写力度可分为重、中、轻等不同等级;书写水
平可分为高、中、低等不同等级;书写控制能力可分为高、中、低、极差等不同等级。
注2:笔迹鉴定实践中,常见的非正常笔迹包括:条件变化笔迹、伪装笔迹、摹仿笔迹等。
5.2.4.4若有多份检材字迹的,应比对分析检材字迹之间笔迹特征的符合、差异或变化的情况,并对检材字迹笔迹特征的反映情况及性质作出初步判断。
5.3样本字迹的检验
应根据以下四种类型的样本,审核样本字迹的书写人:
a)委托人当场提取的样本字迹;
b)鉴定人当场提取的样本字迹;
c)经过侦查、法庭质证等合法程序确认的样本字迹;
d)经对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能与以上三种样本合并的其他样本字迹。
5.3.2样本字迹状态的审查
5.3.2.1样本字迹是原件的,应按5.3.3进一步检验分析。
5.3.2.2样本字迹不是原件或状态存疑的,应根据样本字迹可能的形成方式及其特点,综合分析样本字
迹的清晰程度及笔迹特征的客观反映情况,对样本字迹的比对条件作出初步判断:
a)样本字迹具备一定比对条件的,继续;
b)样本字迹不具备比对条件的,可作出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或作退案处理。
5.3.2.3需提取实验样本的,应按GB/T37234—2018中4.4的要求进行。
5.3.3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分析
5.3.3.1按5.2.2的分析方法,对样本字迹的笔迹类型进行分析。
5.3.3.2按5.2.3的分析方法,对样本字迹的书写模式进行分析。
5.3.3.3按5.2.4的分析方法,对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分析。
5.3.3.4若样本字迹是非正常笔迹或笔迹特征存疑的,应按第7章规定的非正常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进一步检验。
5.3.3.5若有多份样本字迹的,应分析样本字迹之间笔迹特征的符合、差异或变化的情况,并对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的反映情况及性质作出初步判断。
5.4比较检验
5.4.1笔迹特征的比对方法
笔迹特征的比对方法,包括但不限于:
a)直观比对:目测或借助放大镜,对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比对分析;
b)显微比对:借助显微镜,对检材和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显微观察和比对分析;
c)测量比对:借助测量工具或软件,对检材和样本字迹中布局、形体、搭配比例及笔画的角度、弧度、距离等某些笔迹特征进行比对分析;
d)重合比对:对怀疑出自同一摹本的摹仿笔迹,或怀疑检材字迹摹仿某样本字迹的,可直接将检材和样本字迹或其复制件,在透光下进行重合比对,观察和分析其相互间的吻合程度;
e)仪器/软件比对:借助比对仪器或图像比对软件,对检材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进行重合、拼接、画线、测量、标识等多方面的比对分析。
5.4.2笔迹特征的比对分析
5.4.2.1若检材字迹中存在非同一人的笔迹,应分别与样本字迹进行比较检验。
5.4.2.2比对分析检材字迹的笔迹特征在样本字迹中的反映情况,应根据样本字迹的具体情况,分析不同书写模式、书写条件的样本字迹在笔迹特征上的变化规律,如可能,应选取书写模式和书写条件与检材字迹相同或相近的样本字迹进行比对分析。
5.4.2.3应比对分析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符合或相似的笔迹特征及其分布情况。
5.4.2.4应比对分析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差异或变化的笔迹特征及其分布情况。
5.4.2.5应对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符合或相似的笔迹特征、差异或变化的笔迹特征的总体分布情况及其性质进行初步分析。
5.5综合分析和评断
5.5.1应对在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符合或相似笔迹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分析。
5.5.2应对在比较检验中发现的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差异或变化笔迹特征的数量和质量进行综合分析。
5.5.3应对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之间笔迹特征差异点和符合点的总体价值进行综合评断。综合评断的技术要点包括但不限于:
a)根据是否符合通常的书写规范进行判断:符合书写规范的笔迹特征的价值较低,不符合书写规范的笔迹特征的价值较高;
b)根据特征出现的频率进行判断:出现频率越高的笔迹特征的价值越低,出现频率越低的笔迹特征的价值越高;
c)根据特征的稳定性进行判断:相对稳定的笔迹特征的价值较高,容易发生变化的笔迹特征的价值较低;
d)根据笔迹特征变化的分布情况判断:检材字迹笔迹特征的变化情况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变化情况相符的,其特征价值较高;
e)根据受书写模式变化的影响情况进行判断:易受书写模式变化影响的相同字迹之间发生变化的特征或差异特征的价值较低,不易受书写模式变化影响的相同字迹之间符合特征的价值较高;
f)根据笔迹的形成方式对笔迹特征的影响情况判断:容易受影响的笔迹特征的价值较低,不容易受影响的笔迹特征的价值较高;
g)根据检材字迹的性质进行判断:若检材字迹怀疑是摹仿或伪装或条件变化笔迹的,其中容易受摹仿或伪装或书写条件等因素影响的笔迹特征价值较低,不易受影响的笔迹特征价值较高;
h)对于某些难以评断的可疑笔迹特征,可通过模拟试验或实际调查进行进一步的分析判断。
注1:常见的规范汉字参见《简化字总表(1986年新版)》《现代汉语通用字表》《现代汉语常用字表》;非规范简化汉字参见1997年12月20日提出的《第二次汉字简化方案(草案)》(简称“二简字”);异体字参见修订的《第一批异体字整理表》;新旧字形参见《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第三版)》附录中的《新旧字形对照表》等;汉语拼音规范参见GB/T16159—2012;现代汉语分词规范参见GB/T13715—1992;标点符号的使用规范参见GB/T15834-2011。
注2:规范的汉字笔画名称参见附录A、汉字偏旁名称参见附录B;汉字的部首规范参见GF0011—2009。
注3:现代汉字的规范笔顺参见《现代汉语通用字表》和《现代汉语通用字笔顺规范》;汉字笔顺书写的规则参见附录C;汉字的基本间架结构及比例关系参见附录D。
5.5.4应根据笔迹特征综合评断的结果,按第9章规定的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判断依据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并按第10章中相应的要求对鉴定意见进行表述。
5.5.5应按GB/T37234—2018中第9章规定的证实方法,记录并归档鉴定人在笔迹鉴定过程中对第5章要求的符合情况。
6.1制作原则
6.1.1笔迹鉴定应制作笔迹特征比对表,并对笔迹特征进行标识或进行文字说明。
6.1.2根据比对的内容,笔迹特征比对表可分为概貌比对、局部内容比对和单字比对等。
6.1.3当比对的字迹较多时,在选取比对字迹的数量和质量上以能充分反映书写人的书写习惯为限。
6.1.4比对字迹的选取可采用扫描、复印或照相等方法,手描的特征比对表不应作为鉴定文书的附件。
6.1.5应选取在书写模式和书写条件上与检材字迹相同或相近的样本字迹进行比对,并制作比对表。
6.2比对字迹的选取
6.2.1在选取比对字迹之前,应对检材与样本笔迹反映出的笔迹特征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6.2.2选取比对的字迹,宜采用高分辨率扫描的方法进行复制。
6.2.3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应当清晰,能真实反映检材和样本字迹的原貌。
6.2.4复制的检材和样本字迹不应作单向调整或非等比例调整,防止字迹变形。
6.3比对字迹的编排
6.3.1特征比对表宜采用左右或上下格式进行编排:左(或上)为检材字迹,右(或下)为样本字迹。
6.3.2特征比对表中比对字迹之间应编排整齐,并保持适当的间距。
6.3.3对于单字比对表,宜按相同单字、偏旁、部首或笔画顺序进行编排。
6.4特征比对表的标识
6.4.1应在特征比对表显著位置进行唯一性标识,宜在右上角用“鉴定文书编号”进行标识。
6.4.2特征比对表中选取的检材字迹,按以下方法标明出处:
b)检材字迹仅有一处,可直接用“检材标识”标明检材字迹的出处;
c)同一份检材中有多处检材字迹的,可采用“检材标识+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识,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检材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一组阿拉伯数字表示所选字迹的行和列。
6.4.3特征比对表中选取的样本字迹应标明出处,宜按以下方法进行标识:
b)选取的样本字迹仅有一处的,可直接用“样本标识”标示选取样本字迹的出处;
c)同一份样本中选取多处样本字迹的,可采用“样本标识+阿拉伯数字”的方式进行标识,阿拉伯数字表示依次选取样本字迹的序数,也可用一组阿拉伯数字表示所选字迹的行和列。
6.4.4根据笔迹特征的价值,对支持鉴定意见的主要笔迹特征可按以下的原则和方法进行标识:
a)笔迹特征的标识应客观全面、简明扼要,标识符号不应对辨识笔迹特征造成干扰;
b)检材与样本笔迹之间应用相同颜色标识符合特征,用不同颜色标识差异特征;
c)当检材或样本中出现多人笔迹时,应使用不同颜色的标识加以区别;
d)宜用红色色系标识符合特征,用蓝色或深色色系标识差异或变化特征;
e)对有疑问或难以确定的笔迹特征,可标识为“"或作文字说明;
f)宜使用附录E中的标识符号,对各类笔迹特征进行标识;
7.1检验步骤
需检字迹反映出非正常笔迹特点或笔迹特征存疑的,应根据以下检验步骤分析其可能的形成原因:
a)需检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条件变化笔迹的,按7.2的要求进一步检验;
b)需检非正常笔迹可能是伪装笔迹的,按7.3的要求进一步检验;
c)需检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摹仿笔迹的,按7.4的要求进一步检验。
7.2条件变化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
需检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条件变化笔迹的,应进一步分析可能导致笔迹特征产生变化的原因。笔迹
鉴定实践中常见的条件变化笔迹,包括但不限于:
;a)书写模式的变化,如书体、字形、书写速度的变化等;
b)书写工具的变化,如艺术钢笔、软笔、毛笔等书写工具;
c)书写衬垫物的变化,如在玻璃、地面、墙面等特殊书写载体上书写;
d)书写姿态的变化,如在蹲、站、卧等特殊姿态下书写;
e)书写环境的变化,如在运动的汽车、火车上书写等;
f)书写人特殊的生理心理状态的变化,如老年人笔迹、帕金森综合征及其他书写功能障碍等;
g)以上多方面要素综合作用,或其他特殊的客观因素导致的变化等。
7.3伪装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
需检非正常笔迹可能是伪装笔迹的,应进一步分析其可能采取的伪装手段。笔迹鉴定实践中常见的伪装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a)书写人故意放慢书写速度;
b)书写人强行加快书写速度;
c)书写人故意改变单字的写法、结构、字体、字形、笔顺、运笔等;
d)书写人故意采用非习惯用手(常为左手)进行伪装书写;
e)书写人故意采用直尺画写、喷涂等非常用书写工具和书写方式进行伪装书写;
f)书写人混合采用以上方法,或故意采用其他特殊方法进行伪装书写等。
7.4摹仿笔迹检验的技术要点
需检非正常笔迹可能是摹仿笔迹的,应进一步分析其可能采取的摹仿手段。笔迹鉴定实践中常见
的摹仿手段,包括但不限于:
a)书写人利用他人的笔迹摹本,采用边观察边仿写形成的临摹笔迹;
b)书写人利用他人的笔迹摹本,进行描写形成的套描笔迹;
c)书写人对照他人的笔迹摹本,经过适当练习后凭记忆仿写形成的摹仿笔迹;
d)书写人混合采用以上方法或其他特殊方法仿写形成的摹仿笔迹等。
7.5综合评价的技术要点
应根据检验结果,从需检字迹的书写模式与书写速度、书写速度与书写力度、笔画间的连接方式与照应关系等方面,综合判断笔迹特征总体价值及其性质。
8.1详细了解案情
签名笔迹鉴定中宜尽可能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a)有关当事人对检材签名形成过程的陈述;
b)有关当事人有无获取对方签名的条件;
c)当事人中谁提出鉴定,对整份文件还是对文件部分内容表示怀疑;
d)检材签名是否声称亲笔所写,有关当事人是否声称在场等情况。
8.2分别检验的技术要点
对检材签名和样本签名分别进行检验的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针对检材签名,应从签名的书写模式与书写速度、书写速度与书写力度的变化情况,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和照应关系上综合判断笔迹特征的性质,对于有两处以上检材签名的,应比较分析各
签名之间在签名模式可比性及笔迹特征上的关联性;
b)针对样本签名,应从签名的书写模式与书写速度、书写速度与书写力度的变化情况、笔画间的连接方式和照应关系上综合判断笔迹特征的性质,分析有无故意降低书写速度、改变书写方式等伪装书写的迹象。
8.3比较检验的技术要点
比较检验中的检验技术要点,应包括但不限于:
a)若可能,应选择与检材签名书写模式相同或相近的样本签名的进行比较;
b)若怀疑检材签名系摹仿签名的,应分析可能的摹仿手段及其笔迹特征的变化规律,比较分析检材签名中不易受摹仿手段影响的笔迹特征在样本签名中的反映情况,并注意从自然样本中寻找和发现可能的签名摹本;
c)若怀疑检材签名是伪装签名的,应分析可能的伪装手段及其笔迹特征的变化规律,比较分析检材签名中不易受伪装手段影响的笔迹特征在样本签名中的反映情况;
d)若怀疑检材签名是条件变化签名的,应分析可能的书写条件及其笔迹特征的变化规律,比较分析检材签名中不易受书写条件影响的笔迹特征在样本签名中的反映情况;
8.4综合评断的技术要点
9.1鉴定意见的种类
笔迹鉴定意见分为确定性意见、非确定性意见和无法判断三类九种:
a)肯定同一;
b)否定同一;
c)极可能同一;
d)极可能非同一;
e)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
f)很可能非同一(倾向否定同一);
g)可能同一;
h)可能非同一;
i)无法判断。
9.2确定性意见
9.2.1肯定同一
作出肯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符合点的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没有本质性的差异;
c)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的笔迹特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9.2.2否定同一
作出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差异点的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充分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没有本质性的符合;
c)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符合或相似的笔迹特征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
9.3非确定性意见
9.3.1极可能同一
作出极可能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符合点的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在极大程度上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9.3.2极可能非同一
作出极可能非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差异点的质量高,其总体价值在极大程度上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9.3.3很可能同一(倾向肯定同一)
作出倾向肯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符合点的质量较高,其总体价值基本反映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总体上没有本质性的差异;
c)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的笔迹特征能够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9.3.4很可能非同-(倾向否定同一)
作出倾向否定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差异点的质量较高,其总体价值基本反映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总体上没有本质性的符合;
c)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符合或相似的笔迹特征能够得到比较合理的解释。
9.3.5可能同一
作出可能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符合点与差异点在数量上各占一定比例,但笔迹特征符合点的质量相对较高,其总体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同一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总体上没有显著的差异;
c)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差异或变化的笔迹特征能够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9.3.6可能非同一
作出可能非同一的鉴定意见,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a)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笔迹特征差异点与符合点在数量上各占一定比例,但笔迹特征差异点的质量相对较高,其总体价值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了不同人的书写习惯;
b)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总体上没有显著的符合;
c)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符合或相似的笔迹特征能够得到相对合理的解释。
9.4无法判断
出现以下三种情况之一的,可作出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
a)检材字迹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b)样本字迹不具备比对条件的;
c)根据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的笔迹特征的反映情况,不能得出上述确定性或非确定性意见的。
10.1总则
鉴定意见应针对鉴定要求,根据样本书写人情况、检材状态、鉴定意见的种类及其他情况分别进行表述,鉴定意见表述应客观全面准确且简明扼要。
10.2根据样本书写人情况的表述
10.2.1样本字迹书写人明确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所写”。10.2.2样本字迹书写人不明确的,鉴定意见应表述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所写”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的笔迹”。
10.3根据检材状态的表述
10.3.1检材字迹是原件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某人所写”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所写”。
10.3.2检材字迹不是原件或状态不明确的,鉴定意见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出自某人的笔迹”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同一人的笔迹”。
10.4非确定性鉴定意见的表述
10.4.19.3.1“极可能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最高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是某人所写”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极有可能是同一人的笔迹”。
10.4.29.3.2“极可能非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高的。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极有可能不是某人所写”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极有可能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10.4.39.3.3“很可能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较高的,仅次于9.3.1。鉴定意见可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的笔迹”。
10.4.49.3.4“很可能非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较高的,仅次于9.3.2。鉴定意见可表述为“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所写”或“倾向认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
10.4.59.3.5“可能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肯定程度最低的,其肯定程度明显小于9.3.3,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推定。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某人书写的可能性较大”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但不应表述为“不能排除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不能排除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的笔迹”,避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产生歧义,把该种意见误解为“倾向肯定”鉴定意见,甚至混同于“肯定同一”鉴定意见。
10.4.69.3.6“可能非同一”的鉴定意见,是非确定性意见中否定程度最低的,其否定程度明显小于
9.3.4,仅表示一种技术上的合理推定。鉴定意见可表述为“检材字迹……不是某人书写的可能性较大”或“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笔迹的可能性较大”。不应表述为“不能认定检材字迹……是某人所写”或“不能认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一人的笔迹”,避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产生歧义,把该种意见误解为“倾向否定"鉴定意见,甚至混同于“否定同一”鉴定意见。
10.5其他情况的表述
10.5.19.4“无法判断”的鉴定意见,应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否某人所写”或“无法判断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否同一人的笔迹”。不应表述为“无法判断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某人所写”或“无法判断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是)同一人的笔迹”,避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产生歧义。
10.5.2无论检材字迹是原件或复制件,鉴定意见均不应表述为“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是或不(或非确定性)一致(或相同、同一)”,避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产生歧义。
10.5.3无论检材字迹是原件或复制件,即使经鉴定检材字迹与样本字迹不是同一人的笔迹,鉴定意见均不应表述为“检材字迹是或不是(或非确定性)伪造形成”,避免在鉴定意见的理解上产生歧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部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司法行政装备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