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拓展导则适用范围,增加规划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切实体现了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于通过规划环评的规划已包含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可引用规划环评的模拟结果,简化预测工作量。
三是紧密聚焦环境质量改善,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分达标区与不达标区实行差异化评价要求。对于不达标区,需结合区域削减方案进行评价预测。在选择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时,达标区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而不达标区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在只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技术方案。
五是遵循分类管理思路,对于大气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简化评价内容,只要求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项目新增污染源和拟被替代的污染源,不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工作。
六是落实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衔接,在污染源调查、监测计划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等环节考虑排污许可的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广实施,以及环境大数据的建设需求,规范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输出结果及标准化表格,以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衔接。
表12008版大气导则与2018版大气导则章节设置对比
2008版大气导则
2018版大气导则
1适用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总则
5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5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6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6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7污染源调查
8气象观测资料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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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8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10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9环境监测计划
11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10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附录A(规范性附录)推荐模式清单
附录B(规范性附录)估算模式所需参数及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报告书附图、附表及附件要求
附录A(规范性附录)推荐模型清单
附录B(规范性附录)推荐模型参数及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内容与图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导则修订期间,编制组共邀请8家环评单位对116个环评项目的评价等级和预测范围进行了测算,测算项目类型包括建材火电、化工石化医药、社会区域、采掘、冶金机电、轻工纺织化纤等,从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对比结果来看,同等工作量的项目评价等级大部分未发生变化,部分评价等级升高,原先一级评价项目整体工作量降低。
由于2018版大气导则规定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要提前考虑地形的影响,所以对于需要编制报告书的项目,超过70%的评价范围会整体增大。而对于编制报告表的项目,评价范围和评价等级与现行导则测算结果基本一致。根据编制组对全国上报的环评审批项目的统计结果来看,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大约占审批环评项目总数的5%~10%。
此外,本次大气导则修订后,针对大量对大气环境影响很小的三级评价项目,将进一步简化评价内容,只要求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项目新增污染源和拟被替代的污染源,不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工作,大大提高了此类项目的评价效率。
总体而言,本次大气导则修订也是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基于“简单问题简化做,复杂问题认真做”的原则,对项目大气评价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整,整体工作量普遍减少,对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适当提高了预测与评价要求。
在2008版大气导则实施过程中,由于空气监测数据获取途径不畅通,环评中对现状环境质量的调查评价主要是通过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获得现状质量数据。而7天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限,监测时段、监测布点的筛选对监测结果影响较大,监测费用也居高不下(对于部分项目,监测费用甚至可能达到环评经费的20%~30%),环评机构、评估部门、环境管理部门对现状监测的代表性和有效性一直争议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环评结论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环境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已经实现实时公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也通过网络发布公开全国各大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排名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大城市的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和考核结果。因此,本次大气导则修订提出,SO2、NO2、PM10、PM2.5、CO、O3等常规污染物的现状评价“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
对于那些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2018版大气导则也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664—2013),给出了监测数据的引用原则,尽可能地减少常规污染物的补充监测。通过简化现状监测,既能有效反映评价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又能大幅度减轻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负担。
同时,导则编制机构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也在积极开展大气导则推荐模型的参数标准化研究和数据共享工作,做好大气导则发布后的监测数据共享和数据标准化应用服务。
PM2.5浓度限值是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中首次提出的,但由于PM2.5的生成涉及复杂的化学转化过程,2008版大气导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PM2.5模拟方法。虽然现有推荐模型(比如网格模型CMAQ)中可以考虑PM2.5的复杂生成过程,但是网格模型建立较为复杂,还需要提供相对比较精确的污染源清单,一般的环评机构还不具备这些模拟条件。本次大气导则修订,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排放的前体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实际环境影响,给出了不同的PM2.5计算方法,尤其是对于前提物排放量较小的环评项目,推荐采用系数法用于快速估算,以进一步简化并规范中小型建设项目环评中的大气预测工作。
导则编制组主要是基于全国污染源清单以及采用区域网格模型对全国范围内的扩散模拟结果,并结合实际观测结果,核算出我国不同区域SO2、NO2与硫酸盐、硝酸盐之间的换算系数关系。在采用Aermod、Adms等中小尺度范围适用模型估算PM2.5时,最终推荐了根据SO2浓度换算为硫酸盐浓度的比例系数取值0.58,根据NO2浓度换算为硝酸盐浓度的比例系数取值0.44。
同时,课题组采用该系数进行了实际案例比较。对比结果显示,采用该比例系数模拟得到的PM2.5浓度较采用Calpuff(考虑化学反应过程)得到的PM2.5浓度普遍偏保守(一般偏大50%~100%),可适用于在中小尺度范围内且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快速估算二次污染物的影响。
2018版大气导则新增提出污染物年均浓度增量控制要求,主要参考美国环保署(PSD)最大允许增加量的管理要求。根据课题组对比梳理分析,美国提出的不同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增加量,在一类区大概占我国环境质量年均标准的6.3%~16%,在二类区占20%~62.5%。编制组通过对历年已审批项目的分析统计,并结合美国最大允许排放量情况,对一类区和二类区分别给出了10%和30%的增量控制要求。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从我国各级审批系统上报的环评审批项目数据库中,抽取了重点行业4500多个已经审批上报的环评项目,并对其中最大浓度占标率超过1%的287个项目的环评预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分别测算了不同增量控制要求对环评结论的影响,最终确定了一类区年均浓度增量不超过10%、二类区不超过30%的控制要求。测算结果表明,在参与统计的287个大气环境影响重点项目中,有36个项目的最大年均浓度会达到或超过此增量控制要求。这也意味着,今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控制会更加严格。
为解决估算模式中无法估算多源叠加的影响的不足,2018版大气导则新增提出进一步预测时,预测范围应覆盖的各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占标率大于10%的区域,以及PM2.5浓度增量超过1%的区域。其中对应的PM2.5浓度年均值增量为0.35μg/m3,增量值与美国标准保持一致,对应我国年均浓度标准(35μg/m3)的占标率略严格于美国标准。以二级标准(SecondaryStandard,ClassIIArea)为例,美国PSD增量标准中最小需考虑的PSD增量标准对应的PM2.5年均浓度为0.3μg/m3,占美国二级标准的2%。
在实际试点案例测试中,对于一个年产700万t超大型钢铁全流程项目,对应的预测范围边长可能超过100km,这也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
《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十四条规定“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达标区,不能简单的要求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预测结果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修订版大气导则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提出按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分别进行预测和评价。
在达标区,评价项目正常排放污染物的短期浓度贡献值应不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叠加现状浓度后应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而对于不达标区,则不能简单的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而是紧密聚焦环境质量改善,在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的基础上,对于不达标区需结合区域削减方案进行评价预测。考虑到达标规划目标浓度场以及区域污染源清单的获取途径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导则特别提出在不达标区的超标因子,可通过计算预测范围的年平均质量浓度变化率k来论证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的整体变化情况。在选择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时,达标区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而不达标区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在只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技术方案。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部分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为降低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一味的降低排放源强而不考虑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即使能通过环评审批,但是在后续企业申报排污许可总量时,将可能面临无法按排污许可量排污,从而面临超标排放的情形。
(1)环评单位应充分考虑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大气导则要求,科学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在评价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科学评价,合理优化,结论明确。在本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反馈,以利于本标准的下一步修改完善。
(2)各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部门和技术评估机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应按照导则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把关,规范和加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本标准实施后存在的问题,统一要求,规范实施。建议各地环境管理部门,结合当前“放管服”的要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基础的需求,积极协调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敏感区等数据的公开和共享途径,推动环境基础数据的共享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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