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05*********741E
《诊所备案凭证》编号:MA6KAG*********2202
经营场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兰城街道*********。
经营范围:口腔科门诊服务。
经营者:杨志辉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4.2024年1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打印件六张共3页,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11.2024年3月15日,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李晶晶提供的保山源一志辉口腔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云南适刻口腔医疗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昆明合赢增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保山志辉口腔代运营协议》复印件、《云南适刻口腔代运营协议》复印件、昆明合赢增长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收款收据》照片打印件各一份共6页,证明当事人与运营商和关联方之间运营服务关系;
14.其他与本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2024年4月2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隆市监兰罚告〔2024〕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处罚依据、处罚内容及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了当事人,当事人对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没有提出异议,未要求听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将罚款缴至隆阳区财政局(户名:国家金库隆阳区金库),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隆阳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6个月内直接向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