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量证号机构名称诊断项目有效日期地址
1粤卫职诊字2003001广东省职业病防治院各类职业病2011年1月30日至2015年1月30日广州市海珠区新港西路海康街68号
2粤卫职诊字2003002广州市第十二人民医院(广州市职业病防治院)各类职业病(除放射)2009年6月16日至2012年10月29日广州市黄埔大道西天强路1号
3粤卫职诊字2003003茂名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中毒、尘肺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茂名市红旗南路313号
4粤卫职诊字2003004梅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尘肺2011年1月30日至2015年1月30日梅州市华南大道138号
5粤卫职诊字2003005汕头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中毒、尘肺、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011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汕头市珠峰南路
6粤卫职诊字2003006佛山市顺德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尘肺2011年1月30日至2015年1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大良新基三路43号
7粤卫职诊字2003007韶关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中毒、尘肺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韶关市工业中路91号
8粤卫职诊字2003008江门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中毒、尘肺2011年3月23日至2015年3月23日江门市江华一路2号—1
9粤卫职诊字2003011珠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2011年5月9日至2014年5月9日珠海市香洲区梅华东路351号
10粤卫职诊字2003012肇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尘肺2011年5月19日至2015年5月19日肇庆市城中路194号
11粤卫职诊字2003013佛山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中毒、尘肺2011年3月1日至2015年3月1日佛山市禅城区影荫路3号
12粤卫职诊字2003014汕尾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2012年2月7日至2016年2月7日广东省汕尾市腾飞路中段
13粤卫职诊字2003015东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010年5月18日至2014月5月18日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33号
14粤卫职诊字2003016中山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尘肺2011年7月23日至2015年7月23日中山市东区长江路70号
15粤卫职诊字2003017湛江市职业病防治所职业中毒、尘肺、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2012年7月19日至2016年7月19日湛江市霞山绿塘路137号
16粤卫职诊字2003018河源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2011年9月8日至2015年9月8日河源市源城区兴源路27号
17粤卫职诊字2003019清远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尘肺2011年8月9日至2015年8月9日清远市新城B24号区(市体育馆旁)
18粤卫职诊字2003020云浮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2009年3月10日至2013年3月10日云浮市云城区府前路富丰段
19粤卫职诊字2006021阳江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尘肺2010年11月15日至2014年11月15日阳江市江城区高凉路市疾控中心大楼
20粤卫职诊字2006022潮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尘肺2010年6月7日至2014年6月7日潮州市绿榕北路潮州大道交界处
21粤卫职诊字2006023东莞市慢性病防治院职业中毒、尘肺2010年8月25日至2014年8月25日东莞市东城西路216号
22粤卫职诊字2006024深圳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中毒、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尘肺、职业性皮肤病、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2008年12月3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深圳市罗湖区桂园北路70号
23粤卫职诊字2009025惠州市职业病防治院职业中毒(苯、正己烷、铅、镉)2010年1月8日至2014年1月8日惠州市鹅岭北路横街13号
24粤卫职诊字2011026揭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职业中毒2011年10月21日至2015年10月21日广东省揭阳市东山区新河路北段
25粤卫职诊字2012027深圳市龙华预防保健所职业中毒2012年9月28日至2016年9月28日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办事处龙华路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患职业病的劳动者有权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下列工伤保险待遇:
(一)医疗费:因患职业病进行诊疗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当地因公出差伙食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
(三)康复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四)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所需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普及型辅助器具标准支付;
(五)停工留薪期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用人单位支付;
(六)生活护理补助费:经评残并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生活护理补助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标准支付;
(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经鉴定为十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伤残等级享受相当于6个月至24个月的本人工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八)伤残津贴:经鉴定为四级至一级伤残的,按照规定享受相当于本人工资75%至90%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九)死亡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不低于48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丧葬补助金:因职业中毒死亡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一次支付;
(十二)国家规定的其他工伤保险待遇。
本条例施行后,国家对工伤保险待遇的项目和标准作出调整时,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劳动者从事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保证劳动者享受工伤待遇。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无营业执照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其劳动者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患职业病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给予劳动者一次性赔偿。
第四十五条劳动者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工伤认定是员工维护自己权利的方式,是非常的重要的,用人单位没有去申请工伤认定,受害人可以自己去或者时委托亲戚或者是律师为自己申请。工伤认定是员工维护自己权利的有效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