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法学新刊

二、政策出罪的特性与证立:经验式的法则归结

政策出罪是我国出罪体系的特定组成部分。从内容分布上,可分为法定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与系列刑事司法改革(刑事司法体制改革、试验性刑事司法改革等)两类。经由刑事政策及其不同载体,所形成的显性或者隐性之政策出罪,以“最大公约数”的法则,通过具体的共建,不断形塑我国政策出罪的本土经验与独立逻辑。借由经验式的法则归结之方法论,可全面、精准透视政策出罪的原貌。

(一)经由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的出罪

自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逐渐变成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后,以此为基点,确立了显性的政策出罪。既是最典型的实践模式,也累积了有益的实施经验。在理论上,针对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现出罪的规则与效果等,也需全面与辩证的审视。

1.由司法政策到基本政策的演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高检发研字〔2007〕2号,以下简称《意见》)既从宏观上以区别对待为核心,规定了出罪的基本立场,也对具体问题作了特别的规定。即:①区别对待的宏旨。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和犯罪分子的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对轻微犯罪依法从宽处理。②具体细化。包括:一是正确把握起诉和不起诉条件。依法适用不起诉,可诉可不诉的不诉。二是依法从宽处理的重点。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因亲友、邻里等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轻微刑事案件,轻微犯罪中的初犯、偶犯等。根据案件具体的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符合法定条件的,可以依法不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这提升和扩大了出罪的场域、范围以及效力。概言之:①进一步阐明区别对待的实际背景与要旨。要全面、客观把握我国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尤其要根据犯罪情况的变化,充分考虑人民群众的安全感以及惩治犯罪的实际需要,适时调整从宽和从严的对象、范围和力度。②“宽”的本意。主要是对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犯罪,可依法从宽处罚。特别是对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③特别从宽。即:一是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综合考虑全案的从宽情节或者因素,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不作为犯罪处理。二是对刑事自诉案件,原则上从宽处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特别是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发挥根本性的指导作用。在出罪上,也发挥特殊的重要作用。

2.出罪规律

以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出罪理据,是典型的政策出罪。而且,也是最正式的政策出罪,表现为有具体的实施规定、严格在法律范围内、遵照罪刑法定原则等。这些对维系经由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而出罪的合法性具有基础性意义。更重要的是,经由宽严相济而出罪所形成的规则、规律等,具有基本的示范作用。

(二)经由“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出罪

“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核心要旨及其运作机理看,更加直接、具体指向了程序分流这一特定板块。政策出罪的形式与运用相对活跃、特定,为政策出罪增加新的场域和运行通道。

1.“少捕慎诉慎押”的政策内核与实施效果

少捕慎诉慎押是一项重大的刑事司法政策,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具体要求。它是指对绝大多数的轻罪案件,要当宽则宽,特别要慎重羁押、追诉。该政策蕴藏了特定且丰富的出罪效果,包括羁押率下降、不起诉比例有所提高、拓宽程序分流的数量等核心办案指标。试点数据也显示,不捕率、不起诉率、诉前羁押率都同比有明显下降。

首先,“少捕慎押慎诉”作为政策出罪的最新方式,其原理构造为:①对症下药,切断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顽疾背后的不科学体制或者不当办案机制。构罪即捕、一押到底等司法顽疾,既混淆了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分工配合与相互制约的关系,也容易助长侦查活动“绑架”审查起诉活动的错误倾向,还会引发公诉裁量权的过度扩张、“实报实销”等后续不良后果。这都会导致将一些本应被程序分流的案件,继续前移到审判阶段。不仅增加纠错的制度成本,也客观上导致有罪结论成为“司法惯性”。实际上扼杀了司法出罪的通道,严重削弱了不起诉制度的出罪功能。②主要通过程序的繁简分流,客观上会出现政策出罪的效果。准确地讲,通过审前的程序分流,以审查起诉阶段为主要工作环节,将一些案件加以“消化”,最终不进入起诉的范围。这可以起到很好的出罪效果。

以“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为根据的出罪,在宏观上与基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出罪有相似性,但在适用对象、出罪规则、机理上存在差异。而且,作为最新的政策出罪形式,有所依赖程序分流机制。这既是优势,也是短板。

(三)经由捕诉合一的检察机构/职能改革的出罪

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的重大内部机构改革,对刑事诉讼流程及其检察业务逻辑等产生了巨大影响。作为特定的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也蕴含了丰富的刑事政策内涵。在运行过程中,会给政策出罪预留特定的潜力和外部制度空间。

1.捕诉合一的理论解读与实施效果

所谓“捕诉一体(合一)”,是指对同一刑事案件,由同一检察官办理。全程负责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等检察环节的各项工作。真正做到“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有别于捕诉分开时的“各管一段”做法。实践已经证明,由同一主体行使逮捕权与公诉权,没有改变诉讼程序与减少诉讼环节,也没有违背应当分别行使两种权力的原理,却加强了监督制约侦查活动的力度。反而,革新刑事检察制度、优化实施环境等才是真正的重点。截至目前,立案监督数量、撤销案件数量、补充侦查数量上升,撤回起诉和无罪判决率明显下降,不捕不诉的案件数量明显上升,说明发挥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检察机关还建立“案—件比”考核制度,作为重要的配套措施。“案—件比”的不断降低,正是不捕率、不诉率等办案指标的明显上升。这显著提升了办案质效。

捕诉合一是检察机关内部职能与机构改革的时代产物。其目的是“根治”捕诉分离在实践中暴露的问题。实践证明,这项改革取得了积极的实效。集中表现为斩断了程序上由捕到诉的绝对必然性,有利于“事前不捕”和“最终不诉”。

在出罪问题上,捕诉合一作为一项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事项,并不必然直接形成出罪的法律后果。但是,可以在刑事司法政策的维度,加大出罪的积极因素或者优化出罪的体制机制。因而,经由捕诉合一的政策出罪颇具特色,重点是宏观上优化出罪的积极条件、消除制约出罪的负面因素。概言之:①捕诉合一机构改革与职能调整是刑事司法体制改革事项。它改变检察机关逮捕与公诉两个核心环节,直接重新决定审查起诉阶段的程序分流情况。因此,本质上仍然是政策出罪,而且侧重于程序维度。②在切断侦查权对公诉裁量权的不当干扰或者制度性“捆绑”上,捕诉合一改革与“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之间是高度一致的。准确地讲,在通过公诉裁量权进行出罪上,二者基本上殊途同归。③捕诉合一是司法体制改革,改变了刑事法治运作的“顶层制度”。直接策动改革的动力,主要是犯罪治理的需求以及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建设的现代化。基于此,经由捕诉合一改革所形成的出罪机制,相对宏观和抽象,而非具体的量化指标。

(四)经由企业刑事合规试点的出罪

企业刑事合规试点改革是我国当前全力推进的重要工作之一。它不仅为治理涉企犯罪提供了新的模式,也为涉企犯罪的不起诉等处理供给新的通道。在这场全新的刑事司法改革进程中,因刑事合规实现政策出罪的新做法正在成型中。

1.企业刑事合规试点的政策解读

2020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启动“涉案违法犯罪依法不捕、不诉、不判处实刑”的企业合规监管试点工作。2022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全国工商联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部署会”,正式启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开试点工作。2021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建立涉案企业合规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高检发〔2021〕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022年5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联合发布《涉案企业合规建设、评估和审查办法(试行)》(全联厅发〔2022〕13号,以下简称《办法》)。企业刑事合规试点以现行刑事法理论与规定为前提,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主导推进,是最新中国化的刑事司法改革工作。从缘起、演进、全面推开、未来发展方向等维度看,适用企业刑事合规的直接法律后果为:针对涉罪企业,可以经由有效的合规(合规整改)而从宽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不起诉)是最主要的从宽结果。

(五)经由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的出罪

以刑事和解试点、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不断积累经验和供给,最终转向正式立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以从宽处理为结果导向,蕴含了特定的出罪方式,也培育了定罪协商机制的基础。

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试点进程

(六)对政策出罪的一般性归整

广义的刑事政策会根据刑事治理的需求、公共政策、国家政治等,呈现出除法定刑事政策之外的其他形式或者载体,对刑法的运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与反制作用。其中,经由刑事政策实现出罪,已成为司法常态。通过逐一解构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少捕慎押慎诉”刑事司法政策、“捕诉合一”改革、企业刑事合规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等,可以抽取出有关政策出罪的一般理路或者构造、共性做法、常识规律以及外部特征等。这为归纳政策出罪的特性奠定基础。

以刑事政策与刑法的互动关系为制度起点、理论基石,政策出罪完全源自于实实在在的刑事政策精神及其规定。同时,政策出罪以不断变动与调整的刑事司法改革为主要的外部驱动力或者“合法、正当”的根据,确保了相当的可靠性、稳定性与灵活性。在具体出罪机制上,既以法定刑事政策为核心根据,彰显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和干预力量,奠定出罪机理的独立性与专属性;也不彻底脱离立法出罪、司法出罪及其出罪的一般理论、规则,显示“协同共处”的良性生态机制;竭力确保政策出罪始终在合法性的限度内有序进行,且不失独立性。

法定的刑事政策及其改革载体具有变动性、多变性,使极富生命力和发展潜质的政策出罪出现两面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不免会出现一系列问题。为了确保能够真正发挥出罪的重要补充功能,有必要增强理论研究,优化实施原理及其规则。

三、政策出罪的机理与困境:系统性的理论反思

政策出罪是经由广泛的实践而确立的一种特定模式。它以“政策”为核心或者主要理据支撑出罪,使其具有独立性,也与其他出罪机制具有同等的地位。但在实践中,由于政策出罪的运作机理等系列因素,仍出现了一些制度性的困题。

(一)政策出罪的运作原理

以刑事政策、刑事司法改革以及试点工作所蕴含的出罪因子为基础,可概括出政策出罪的法理逻辑以及规范依据等基本构造。这种归纳式的总结方法,不仅遵从由实践到理论的提升理路,也夯实了政策出罪的有效性维度及其运作逻辑。

1.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意义之延伸

政策出罪的关键与核心是在刑法与刑事政策之间,寻找合适的说理通道。概言之,应当区别刑事政策与刑法,并建立互动、制约、促进的互动关系:刑事政策对刑法的指导,主要是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法律变革;刑法对刑事政策的制约,主要是刑事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刑事政策与刑法之间的互动,即刑事政策的刑法化(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其逻辑为:既要以刑事政策作为刑法教义学的引导,更要注重通过刑法教义学对刑事政策的边界加以控制。这为政策出罪提供了基本的理论依据与运行逻辑。然而,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应有合理限度。因为刑法偏于稳定性、侧重规范性与公正性,刑事政策更具变动性、强调价值性、功利性。这种矛盾性对刑法典的稳定性和延续性有直接影响,集中表现为如何正确与科学坚守罪刑法定原则,具体是指政策出罪是否以及如何才能合法、正当。为此,必须建立一定的协调机制,妥善处理分歧和冲突,使刑事政策在追求功利性的目的时不脱离刑法的规范限制。相应地,政策出罪在遵从并借用刑事政策的指导意义时,也必须“往回看”,不能脱离刑法的边界,更不能僭越罪刑法定原则。

2.刑事司法改革的“体内超越”之驱动力

刑事司法(体制)改革是自上而下的系统性工程。虽然不会直接改变刑事法律规定以及出罪条款等,但会根本性地改变刑事法律制度的“上层建筑”。这种宏观上的深层反应与联动模式,必然会改变刑事法律规定适用的场域、功能以及需求等外部环境或者条件等,实际上是以直接“超越(条文)”的方式,渗透和作用于刑事法律规定的内部适用。这种“体制性策动”或“政治性超越”等“体内超越”之特定运作模式,不同于直接依据法定刑事政策及其规定加以出罪的正式做法。这就提供了一种不同于典型或正式的政策出罪之外的运作平台与通道。

因此,以刑事司法改革为直接依据并予以出罪的情形,对刑事政策缺乏直接援引,而是隐性的“引申”,可以称之为“非典型”或“非正式”的政策出罪。

3.刑事司法试点的“突破适用”之过渡效应

(二)政策出罪的实施困题

由广泛实践所推导出的政策出罪,虽是一个集体性现象,仍存在不少制度性问题,也面临运行困境。这暴露了政策出罪的先天不足,也是急需调整的地方。

1.合法性是主要困题

政策出罪有鲜明的“法外运行”之形式特征。它集中表现为“游离于”正式的刑事法律制度及其规定之外,以合法且正当等方式,“突破”现行法律规定,实现出罪效果。因而,基于“政策”的根据而出罪的方式或者结果具有合法性。

2.衍生性隐忧是次要问题

合法性不足是当下最主要的制度性短板和司法隐忧。由此,还会滋生其他次要问题,甚至是衍生性的制度隐忧。这些会成为制约政策出罪运行的其他内部阻力。

四、政策出罪的优化与善治:方略向规则的迭进

相比于立法出罪、司法出罪两大常见的主要机制,以及正在发展中的案例出罪,政策出罪以刑事政策为起点和原点,形成了相对特色的构成原理、运行机理以及积极效果等。这是政策出罪的内在优势与相对特性所在。同时,鉴于政策出罪仍面临一些制度性短板以及结构性的不适。有必要整体上加以改进和完善。

(一)增强合法性的说理机制

对于政策出罪而言,它不在法定出罪的序列内,合法性问题始终首当其冲。尽管政策出罪并不实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合法的出罪形式。但是,从理论上必须加以充分阐明。这需要建立全局性、全流程的说理机制。在政策出罪的合法性及说理上,可以逐次建立更加立体的专属机制及规则等。

1.阐明政策出罪的刑法或实体法根据

2.政策出罪与司法出罪的耦合机理

3.政策出罪与立法出罪、司法出罪、案例出罪的功能协同

在我国多元的出罪体系内,以立足的根据、原理或者机制之不同,可以大体分为立法出罪、司法出罪、政策出罪与案例出罪四种合法的独立情形。当然,四种情形亦会有所交叉或者重叠。其中,立法出罪、司法出罪是常见的法定出罪形式,一般不存在合法性问题。政策出罪以政策及其不同形式作为核心出罪理据,与其他三种情形不同。在与刑法的配合、制约等关系上,更突显了刑事政策的主动干预性,以及形式上可以“脱离”罪刑法定原则等问题。从出罪所需遵守的合法性程度看,依照递减的规律,应当排序为立法出罪、司法出罪、案例出罪,政策出罪应排在最末尾。因而,在强度等方面,对政策出罪的合法性进行说理时,也要区别对待。这和政策出罪的功能定位有一定的关系:政策出罪是以广义的刑事政策为核心依据,目前是立法出罪、司法出罪等法定出罪形式的重要补充。无论是法定的刑事政策,还是刑事司法改革及试点工作等,都不是具体的刑事法律规定。在运行模式上,必然是“体外”(法外)方式。但只要不实质违反罪刑法定原则即可。

4.冲突协调的上位规则

(二)出罪规则的精细化、精准化

政策出罪是对与政策有关的出罪之统称,它表现为不同的类型,可以大体分为三种情形:一是基于法定的(基本)刑事政策的出罪。二是根据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出罪。三是根据刑事司法试点工作的出罪。三种情形各有千秋,首先应当细化整体意义上的一般共性规则,也需对三种具体情形的规则予以细化。经此,可以更加直观、透明、公开并且正当的方式,阐明出罪的理据及其合法性。

1.但书条款

2.其他超法规情形

3.撤销案件

4.不起诉制度

5.具体实施规则的细化

(三)管控政策出罪的外溢风险

基于政策出罪的实践逻辑,它在运行过程中,容易滋生以下的外溢风险。可概括为:一是刑事政策可能脱离刑法的藩篱,以至于会出现严重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罪。二是政策出罪会以刑事诉讼以及程序分流为场域,凸显公诉裁量权的地位和作用,恐会增加滥用公诉权的风险,以及“过度功利化”地适用不起诉制度。三是政策出罪与刑法的实体性联系不够或者不足,会弱化政策出罪与刑法之间的有效衔接。对此,必须从宏观上着手应对,精准管控政策出罪的外溢风险。

1.刑事政策及其运用不能超越刑法

政策出罪往往以间接的方式,嵌入到现行刑事法律制度及其规定中,并以隐性的方式,寻求结论上的合法性。政策出罪不能超越刑法。在此“底线”原则下,一些“介于两可”的出罪情形,按照严格适用的精神,都应当从政策出罪的范围内予以排除。即:①对不同形式的政策出罪,在没有明文规定作为依据,也没有其他刑法原理等作为前提的情况下,只有“政策”作为单一的宏观或者抽象的理据,那么,在“两可”的情形中,一般不宜出罪,但可从宽处理,以尽量统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②以罪责刑相适应作为实质的判断标准和规则。与其他相似情形进行对比,出罪会明显不相称,或者出现不同判的,则不宜准许。③对于特殊的“两可”情形,有出罪必要的,需设置必要的撤回机制或者附加一定的制约条件;以预留程序回转的机制,避免出现结果“不可逆转”的被动局面。不过,需说明的是:对于确实符合出罪条件或者有出罪必要的情形,即使不经由政策出罪,也可通过其他出罪路径,最终也会实现出罪,故不会实际上造成“应出罪而不出罪”的负面结果。而且,政策出罪在适用上采取“回避”做法,更能巩固其出罪机理、方式的特定性和专属性。

2.对政策出罪所依赖的权力裁量持审慎的适度克制

3.纠偏混同政策出罪与程序分流的认识误区

五、结语

(责任编辑:车浩)

[1]参见高铭暄、孙道萃:“总体国家安全观下的中国刑法之路”,《东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2期,第59页。

[2]如“王力军非法经营案”“赵春华非法持枪案”“王鹏非法出售鹦鹉案”“于欢防卫过当案”等。限于宏旨与篇幅,此处不针对具体案例中的政策出罪问题及其运行规则等进行详细的展开。特此说明。

[3]参见《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40条。

[4]2019年,第七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强调,必须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精准适用刑罚,体现区别对待、轻重有别,努力用较小的刑罚成本争取更好的犯罪治理效果。2021年,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强调,新时代对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要充分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5]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高检发办字〔2022〕167号。

[6]参见庄永廉、孙长永、苗生明、彭胜坤、常锋:“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内涵功能及其落实”,《人民检察》2021年第15期,第37—44页(文中所引内容系作者苗生明的观点)。

[7]参见蒋安杰:“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落实一年间”,载《法治日报》2022年04月27日,第09版;《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2年10月15日)。

[8]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3月8日)。

[9]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意识不高,在办理审查逮捕、羁押必要性审查等上,把握法定逮捕羁押标准不到位,也不能严格把握逮捕、继续羁押等情形的羁押必要性。在落实“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押可不押的不押、可延可不延的不延”等问题上,出现了对羁押审查的实质化、常态化不到位。

[10]2021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为期六个月的羁押必要性审查专项活动,主要针对轻罪案件羁押率过高、构罪即捕、一押到底和涉民营企业案件因不必要的羁押影响生产经营等,开展全流程、全覆盖的羁押必要性审查。2022年2月又决定延至2022年12月,案件范围由拓展为全部在办羁押的案件。

[11]参见陈海鹰、刘波、桑涛:“运用数字监控手段降低审前羁押率——以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实行‘非羁码’为视角”,《人民检察》2020年第23期,第59页。

[12]参见蒋安杰,见前注[7],第09版。

[13]参见蒋安杰:“检察变革四年间”,载《法治日报》2022年3月8日,第1版。

[15]参见张智辉:“论捕诉一体”,《法学杂志》2021年第9期,第97页。

[17]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2023年第二次修订)。

[18]参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0年5月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2年3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前三季度全国检察机关主要办案数据》(2022年10月1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2023年3月17日)。

[19]202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企业刑事合规与司法环境优化研讨会上指出,检察机关要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助力依法开展刑事合规管理。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企业合规试点工作座谈会上要求,加强理论研究,深化实践探索,稳慎有序扩大试点范围,助力构建有中国特色的企业合规制度。

[21]参见孙道萃:“刑事合规的系统性反思与本土塑造”,《华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4期,第153页。

[22]参见黄太云:“刑事诉讼法修改释义”,《人民检察》2012年第8期,第67页。

[24]《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规定“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25]《刑事诉讼法》(2018年修订)第182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有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也可以对涉嫌数罪中的一项或者多项不起诉。”

[26]参见孙道萃:“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的独立建构”,《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第115页。

[27]不乏观点以出罪所属的法律领域,区分立法和司法出罪、实体和程序出罪。该分类是相对的,会存在不少重叠或者交叉。根据实践共识与规律等,亦可分为立法出罪、司法出罪、政策出罪、案例出罪。

[28]参见卢建平:“刑事政策与刑法关系的应然追求”,《法学论坛》2007年第3期,第59页。

[29]参见陈兴良:“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的关系:从李斯特鸿沟到罗克辛贯通——中国语境下的展开”,《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第974页。

[30]参见陈兴良:“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4期,第4页。

[31]参见孙万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回归为司法政策”,《法学研究》2014年第4期,第175页。

[32]应注意的是,刑事案例指导制度迅猛发展,经由指导性案例而出罪的,可概括为案例出罪,系新机制。

[33]参见刘树德、潘自强:“裁判文书说理视角下的‘但书’研究——基于157份无罪裁判文书的分析”,《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1期,第133页。

[34]参见陈伟、钟滔:“刑法‘但书’出罪的功能失调及其规范适用”,《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0年第3期,第66页。

[35]参见陈国庆:“刑事诉讼法修改与刑事检察工作的新发展”,《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年第1期,第16页。

[36]参见何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施状况研究”,《法学研究》2019年第6期,第150页。

[37]参见陈卫东:“检察机关适用不起诉权的问题与对策研究”,《中国刑事法杂志》2019年第4期,第35页。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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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联观点一文看懂刑事合规制度新规如果说2018年被称为“合规元年”,那么2020年就可以被称为“刑事合规元年”。正是在这一年,最高检开始了对于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探讨,全国各地也开始设置刑事合规制度的实践试点。由于缺少全国范围内的规范性文件,该制度在实践中不仅一直没有权威参考依据,反而引起实务界众多的误解。直至2021年6月3日,最高检发布《...https://www.sgla.com/NewsDetail/e5061811-1e2c-49aa-9700-af2bb2d72d53
2.刑事合规的基础理论(豆瓣)图书刑事合规的基础理论 介绍、书评、论坛及推荐https://book.douban.com/subject/36145648/
3.论刑事合规的理论基础与现实出路[4]张阳.民营企业犯罪治理中刑事合规制度构建研究[D].2021.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ISSN:2095-2031 年,卷(期):2020(3) 所属栏目:刑法理论 相关文献 1.论核心价值现象的内在结构与机理及其实践启示崔昆;太原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 2.论价值共识的理论基础与社会前提王滨等;中共四川省委党校学报;2016 ...https://d.wanfangdata.com.cn/periodical/jxgazkxxxb202003011
4.新书合规不起诉研究谢鹏程鹏程刑事基础理论企业发展中国检察...正版2021新书 合规不起诉研究 谢鹏程 刑事合规基础理论 企业合规刑事化发展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9787510226083活动价 ¥48.7 销量 月销0 件 说明 我们只分享商家优惠券领取连接,购物全程在淘宝、天猫担保交易完成,有保障! 声明:此商品数据来源由淘宝官方接口提供,本网站不参与交易,如有疑问请联系卖家客服,如需删除...https://www.xinxin618.cn/detail/88605251
5.探寻涉案企业合规的理论基础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研究所所长谢鹏程主编的《合规不起诉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21年版)一书,就是对刑事合规改革问题理论上的前期探索,凝聚了当下法学界研究企业合规问题的专家如陈瑞华教授、陈卫东教授、孙国祥教授、时延安教授、李玉华教授、李奋飞教授、李本灿教授等知名学者的学术智慧,为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https://www.hi.jcy.gov.cn/Wap/WModule/M001/wap_view.aspx?i=723699
6.于改之陈博文数据犯罪的教义形塑及其风险防控——刑事合规语境...数据领域的刑事合规建设是双向受益的过程,建立一套长效的风险预测机制有其历史必然性。借由刑法教义学的研究方法,风险刑法的理论背景、综合性刑罚理论的正当依据高度契合了数据合规建设的目的范畴;单位“组织责任”的衍生构成了其责任基础;并且需要借助规范保护目的理论探索合规的教义边界,并经由正当化事由这一通道寻找合...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707563
7.刘霜:意大利企业合规制度的全面解读及其启示2018年,多部门集中发布一系列合规管理体系指南或者合规管理指引,这标志着我国企业合规进入新时代。1最高人民检察院积极倡导企业合规改革,于2020年3月和2021年4月连续两年进行两期改革试点。2我国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但是也暴露出不少问题。尤其是在企业刑事合规改革方面,不仅司法人员表达了诸多忧虑,...https://www.legal-theory.org/?mod=info&act=view&id=26487
8.2021法学理论研究盘点刑事诉讼法学篇自202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在上海、江苏、广东等地6家检察院开展企业合规改革第一期试点工作,我国刑事合规制度正式拉开实践帷幕。2021年最高检印发《关于开展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并扩大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范围。结合检察机关开展的合规试点,学界围绕刑事合规制度的基本理论研究和热点争点讨论非常热烈。 https://www.fljg.com/news/713619.html
9.[检察日报]实务理论双驱联动为企业刑事合规注入新动能[检察日报]实务理论双驱联动 为企业刑事合规注入新动能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陈瑞华表示,为达到有效合规整改,要坚持三个基本原则,即从拒绝无效合规、重视企业高层的合规承诺和坚持以风险为导向进行整改。有效合规整改要解决四个制度中的问题,即要把握合规的前置性条件,严格遵守合规整改的准入...https://www.ruc.edu.cn/news/media/65797.html
10.我国涉罪企业刑事合规制度的实践探索汤臣磊近几年来,企业合规逐渐成为理论界与实务界讨论的热门话题。合规,是指企业在运营过程中要遵守法律法规、商业行为守则、企业伦理规范和自身所制定的规章制度。[1]合规之中最基础的也是最严厉的就是刑事合规。虽然刑事合规已经被许多知名学者、律师倡导多年,但是我国的刑事合规一直未获得立法上的认可,从而导致大部分企...https://lawyers.66law.cn/s210424f9e309c_i1023498.aspx
11.孙国祥:单位犯罪的刑事政策转型与企业合规改革在此过程中,刑事政策作为“动力源”一直发挥着重要作用。单位犯罪刑事政策的现代转型,成为企业合规改革正当性的重要基础。然而,作为政策导向的刑事合规在司法中如何实施,如何在合规改革中坚守刑事法治原则,也成为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通过梳理单位犯罪刑事政策的发展与转型,有助于正确把握刑事政策的边界,为企业合规改革...https://www.aisixiang.com/data/1348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