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3·15为消费者的节日,已经十年了。十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十年中,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并深深引人思考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这些经典案件代表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建设的成果,令我们感到由衷的欣慰。我们在这些案件中撷取十个案件进行点评,其实就是在回顾这十年的维权历史,并借此进行回顾点评,张扬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第一案:对商品欺诈行为依法开了第一枪
“王X买假‘索尼’耳机双倍赔偿争议”案
第二案:法学专家向商业欺诈行为开火
“此马非彼马法学家何X获双赔”案
案情:1996年4月24日,何X来到某商行。这家商行里墨宝繁多,齐白石的画、徐悲鸿的马,都可以买到。基于一个书画爱好者的常识,何X意识到:这家商行批量出售的名人字画可能有诈。他挑出了徐悲鸿先生的两幅作品,一张独马,一张群马。群马标价2200元,独马未写明价格,售货员曲霞告诉他800元。第二天上午何X前来购画,双方就700元的价格成交。5月10日,何X又以2200元买下了那幅“群马”。商行开了发票,在发票的商品栏内分别填写了“卅三年暮春悲鸿独马”及“悲鸿群马”字样。5月13日,何X以“怀疑有假,特诉请保护”为由诉至北京市西城区法院。6月5日,西城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8月2日,西城区法院做出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出售国画时有欺诈行为,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购画款2900元,增加赔偿原告购画价款的一倍赔偿金2900元,并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和代支付的诉讼费10元、律师代理费224元。案件受理费242元由被告承担。某商行服从判决。1996年,何X将此次诉讼所获得的加倍部分的赔偿金捐献给了中国消费者协会,建立打假基金。
第三案:消费者受伤有权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贾XX诉北京某气雾剂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5年3月8日晚7时许,贾XX与家人及邻居在春海餐厅聚餐。春海餐厅使用的是北京某气雾剂有限公司生产的边炉石油气,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生产的卡式炉。在进餐中,正在使用的卡式炉燃气罐发生爆炸,致使贾XX面部、双手烧伤,经鉴定,边炉石油气罐的爆炸是由于气罐不具备盛装边炉石油气的承压能力引起,卡式炉也存在漏气的可能性。另据鉴定证明,贾XX面部双手烧伤,伤情已经稳定,遗留面部及双手片状疤痕,对其容貌有较为明显的的影响;劳动能力受限,丧失率为30%;今后治疗等费用约5至6万元,再行手术费用1万元,但治疗后仍遗留部分瘢痕难以消除。贾XX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1997年3月15日作出判决。判令北京某气雾剂有限公司、龙口市厨房配套设备用具厂连带赔偿贾XX治疗费6247.20元,营养品费3809.48元,护理费7051.50元,交通费4293.90元,残废者生活自助具费3559.35元,残废者生活补助费78296.40元,今后治疗费70000元,残疾赔偿金100000元,总计273257.83元。气雾剂公司承担70%的责任,厨房用具厂承担30%的责任。
第四案: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批评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
“韩某以消费者个人名义行使监督批评权”案
第五案:小额服务欺诈行为请求双倍赔偿的尝试
“顾客遭超市搜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
案情:1998年7月8日上午10时许,当上海外国语大学学生钱X离开某百货公司四川北路店时,店门口警报器鸣响,该店一女保安员上前阻拦钱X离店,并引导钱X穿行三处防盗门,警报器仍鸣响,钱X遂被保安人员带入该店办公室内。女保安用手提电子探测器对钱X全身进行检查,确定在钱X的髋部带有磁信号。在女保安员及另一女文员在场的情况下,钱X解脱裤扣接受女保安的检查。店方未检查出钱X身上带有磁信号的商品,方允许钱X离店。1998年7月20日,钱X起诉到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自己在某百货公司四川北路店无端遭到搜身,被两次脱裤检查,使自己心理受到极大伤害为由,要求某百货公司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50万元。某百货公司、四川北路店辩称,因钱X出店门引起警报器鸣叫后才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查,不存在侵权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上海某百货公司四川北路店应向钱X赔礼道歉,赔偿钱X精神等损失费人民币25万元;被告上海某百货日用品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被告不服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赔偿精神损害人民币1万元。[page]
第七案:消费者的消费自由权应当得到保障
“高X‘丑女’难进酒吧”案
案情:2000年4月22日、4月28日及5月1日,某咨询公司市场主管高X在进入敦煌公司开办的“TheDen”酒吧时,酒吧工作人员因其“面容不太好,怕影响店中生意”而拒绝其入内。2000年7月,高X向北京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认为酒吧工作人员的行为侵害了其人格尊严,给其造成极大精神伤害,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及经济损失2847元,并公开赔礼道歉。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高X书面赔礼道歉,赔偿交通费、复印费、咨询费403.5元、精神损失费4000元。被告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敦煌公司的保安在拒绝高X进入酒吧时具有容貌歧视的主观意识,构成了对高X人格权的侵害。事发后高X再次去酒吧,又被拒之于门外,使高X自主选择服务经营者的权利受到侵害;但是敦煌公司的侵权行为情节轻微,赔礼道歉并负担高X的合理支出已经足以抚慰其精神损害,所以撤销了一审中判赔的精神损失费。[page]
第八案:商品房消费也应当适用《消法》的双倍赔偿规定
“全国首例商品房‘双倍赔偿’”案
案情:2001年3月15日,鹤壁市消费者李某购买了当地一家建筑安装公司的一套住房,总价65780元。李某交付了54800元房款,打了10980元的欠条,建筑公司出具了65780元的财务收据。入住后不久,李某发现房子多处断裂,开始协商退房,随后又获悉,这套住房是开发商在1999年底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擅自建设的,鹤壁市建委已经下发了拆除令,法院正在强制执行,而且整栋楼房的房产证又被抵押给了银行。李某此前对这些毫不知情。2001年11月8日,李某以欺诈销售商品房为由,将这家公司诉至鹤壁市山城区法院,要求依据《消法》予以双倍赔偿。2002年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这家公司对消费者构成欺诈,判决双倍赔偿。被告不服,上诉至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年5月29日,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被告仍不服提起申诉,被法院驳回。[page]
第九案:侵害消费者的安全保障应当得到实现
“卢XX因汽车车内环境污染索赔”案
案情:卢XX于2002年3月23日从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美国产道奇公羊5-2L汽车,售价为69万元,双方订立了购车合同,买方购车先后支付了各种费用共计65682元。同年8月,卢先生驾车时发觉车内气味刺鼻难忍,头顶开始小片脱发。经检测,车内空气甲醛含量超出正常值26倍多。卢先生先后同某公司多次协商无效后,将对方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法院,要求其退回购车款及各种费用共计755682元。2003年3月29日,朝阳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依法判决被告北京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返还卢先生购车价款、车辆购置费、养路损失费、保险损失费共计751456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