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范文

导语:如何才能写好一篇医疗事故的处理方式,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资料和文献,欢迎阅读由公务员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鉴。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键词】医疗事故罪;构成要件;立法缺陷;完善

一、医疗事故罪的概念及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335条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主体、主观方面、客体以及客观方面。

(一)犯罪的主体

(二)犯罪的主观方面

医疗事故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从意志因素上来说,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是持反对态度。假如行为人是希望结果的发展,即控制结果朝着自己预期的方向发展的,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罪,而是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行为人要达到“严重不负责任”程度才构成医疗事故罪,然而,如何才算是严重不负责任,并不能一概而论,在不同的地区,医疗水平、医疗设施都不尽相同,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根据各个地区的不同情况来具体分析。

(三)犯罪的客体

对于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体,理论界并没有达成一致,有的认为医疗事故罪的犯罪客体是简单客体,即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有的认为是复杂客体,即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2]。笔者认为,采用后一种观点更为恰当。医疗事故罪属于我国刑法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由此可见,医疗机构正常的工作秩序为该罪的主要客体,主要客体界定了该罪的性质及其在刑法中的归属,既然医疗事故罪划分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当中,必然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中的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虽然从认定罪名归属的角度上来说,医疗机构的正常秩序为主要客体,但从实践上来说,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才是医疗事故罪中被行为人所侵害的最为重要的、最直接的客体。

(四)犯罪的客观方面

二、医疗事故罪的认定

三、医疗事故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

我国刑法中设立医疗事故罪,体现了保障和尊重人权的价值理念,每一个个体的生命都是无价的,医务人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在保障就诊人的生命健康安全方面负有重大的责任和义务,若医务人员未履行该义务从而造成重大损害的,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医疗事故罪的设立在惩罚医疗事故责任人、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刑法中对于事故罪的规定存在着一定的缺陷,这严重阻碍了司法实践中对医疗事故罪的认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笔者认为,该法定刑的配置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如果医疗人员的行为造成了患者死亡,却只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相反,如果医疗人员只造成了患者的人身损害,但认罪态度良好,人身危险性小,却仍旧被投之于监狱服刑,无论从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是说不通的。我国刑法中的一个重要的原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即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应当与其所承担的责任以及刑罚相适应,而如此僵化的法定刑又如何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此外,医疗事故行为的情况也是复杂多样的,如此僵化的法定刑又如何应对医疗事故行为中所出现的新的情况?

由此可见,医疗事故罪的法定刑过于僵化和刻板,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刑罚功能的发挥。对此,笔者认为定当增设罚金刑,并且调整法定刑的幅度,根据情节的轻重来规定基本量刑幅度:情节较轻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重的,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4]。这样一来,既考虑到了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大小,又考虑到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体现了宽严相济的理念,在具体的医疗事故行为中,能更好的发挥刑罚的作用。

参考文献:

[1]杨婧.医疗事故罪主体问题探析[J].理论研究,2012(9):88.

[2]张羽.浅析医疗事故罪的几个争议点和处理方式[J].法制与社会,2012(3):251.

一、医学生法制教育面临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

1.医疗纠纷的范围和处理方式发生了深刻变化,凸显医学生法制教育的紧迫性。在以往的法律实践中,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主要是指医务人员的责任事故或者技术差错,而近年的纠纷的范围已经全面延伸到医务人员服务不到位、医院管理缺陷以及实习、带教存在漏洞等领域。对于医疗事故的具体处理方式,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变化。由于医疗赔偿金额较以前大大提高(动辄十几万到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医疗事故所牵扯的经济利益纠纷更加明显,所涉及的责任认定也更趋复杂。因此,医疗事故和纠纷处理程序已由过去双方“协商和行政调解”为主发展到法院。同时,在医疗诉讼中,医院方面必须提供免责证据,否则难免将会承担高额的医疗赔偿。医疗纠纷数量的增多(据调查,全国范围内每年以10%的速度增长)、范围的扩展、处理方式的变化、医疗赔偿额度的增加和医疗诉讼中的举证责任,都提示我们必须加强学生在校医学教育期间的医疗法制教育,使他们跟上急速发展变化的医疗纠纷处理形势。

二、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必要性

1.法制教育是保障医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作为尚处于青春期和后青春期阶段的大中专医学生,在心理和生理上都没有完全成熟,与社会接触少、处事经验不够丰富,辨别是非曲直的能力不强,同时还具有依赖性强、自控力差等特点。他们在高中阶段由于学习任务繁重,接受的法律知识教育相对匮乏,个人法律意识普遍较为淡薄,在进入大学学习阶段如果没能及时接受有效的法律知识教育,就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据调查,大专校园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不仅破坏了校园的和谐稳定,更严重地损害了大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而良好的法制教育不仅可以使大学生形成自觉守法的意识,还可以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才有可能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医学专业人才。

2.法制教育是培养专业医学人才的需要。医学是一门十分复杂严谨的学科,涉及的法律问题较多,同时还在不断地发展、更新;疾病本身存在着一定的不确定性,病患也存在着较大的个体差异,只有具备扎实医疗技能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医生才能做好分析、诊断工作,同时还必须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治疗。只有加强医学生的法制教育,全面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才能为他们日后走向医生岗位打下坚实的基础,提供良好的法律保障。

三、医学生法制教育的实践路径

2.利用教学途径加强法制教育。课堂是医学生吸取知识的主要场所,法制教育要充分利用好课堂,发挥课堂教育的优势,使学生在课堂上能够充分接触吸取法律知识,并学会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因此,教师应积极探索,加强研究,让枯燥的法制教育生动起来。一方面,组织在校医学生亲身参与实践教学,鼓励医学生在学习法律法规条文的同时亲身参与各种实践活动或临床案例,来加强其法律意识和对法律制度的认识;另一方面,医学院校可以举办各种讲座活动,聘请长期从事在医疗工作第一线的资深医生为学生做报告,以医生自身的经验教训作为同学们学习的内容,同时还可以采取各种渠道加强医学生与资深老医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利用老医生依法行医的行为准则潜移默化地影响在校学生,帮助他们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

只要存在合同关系,就有可能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现象,具体情形如下:

第一,合同当事人的违约同时侵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如保护、照顾、通知、忠诚等附随义务或其他不作为义务。而在某些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同时又违反了合同担保义务,如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因故意或过失出卖存有瑕疵的标的物于买受人并致其受到损害的,出卖人依合同法规定应负违约责任,依侵权法应负致买受人的人身、其他财产损害的侵权赔偿责任,从而发生责任竞合现象。又如,在租赁合同中,因出租人提供的租赁物瑕疵侵害承租人的身体健康或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因承租人的过失行为致租赁物毁损、灭失时,均可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第二,在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即所谓侵权性违约行为。如保管人以保管合同占有对方财产并非法使用,造成财产毁灭损失,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后果,即所谓的违约权行为。如客运合同或货运合同中,经常出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问题。我国《合同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上述承运人违反运输合同义务的行为,如因其过失而发生,也同时构成侵权行为。

第三,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的,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还可以作为违反了事先约定的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如对医疗事故,依医疗合同规定,医院或医务人员应负违约责任,因提供医疗服务的一方有义务注意不因其过错发生医疗事故,否则即违反合同义务;而依侵权法规定,应负医疗事故的侵权责任,因过错发生的医疗事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

第四,一种违法行为虽然只符合一种责任要件,但是法律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出发要求合同当事人根据侵权行为制度提出请求和提讼,或将侵权行为责任纳入合同责任的适用范围。如保管合同中,保管人因过错行为致保管物损害,依保管合同应负违约责任,因为保管人违反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依侵权法规定,保管人因过错毁损他人财产,应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二、责任竞合的产生原因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产生的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作为两种基本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最初是不区分的,违反契约和侵犯他人权利同为不法行为,应受到处罚。

两种责任的同一性主要表现在:侵权责任为违反权利不可侵害义务所生责任,违约责任则是违反合同义务所生责任,两者均为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均以故意或过失为发生责任之要件;违约行为究其本质属侵害债权,与侵权行为无实质差别。正是由于两种责任的同一性,在现实生活中一种违法行为常具有两种性质,同时符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虽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具有同一性,但这种同一性具有很大的相对性,这也正是两种责任相互对立的基础。如果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同一性导致了一种违法行为并存两种责任的可能性,那么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对立和差异则进一步造成两种责任的冲突。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处理方式

目前,从世界各国的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有三种处理方式:一是以法国为代表的禁止竞合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合同当事人不得将对方的违约行为视为侵权行为,只有在没有合同关系存在时才产生侵权责任,因此不存在竞合问题;二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合同法与侵权法不仅适用于典型的违约行为与侵权行为,而且共同适用于双重违法行为。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受害人可以提起合同之诉,也可以提起侵权之诉。如果一项请求权因时效届满而被驳回还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是,受害人的双重请求权因其中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使两项请求权均实现;三是以英国为代表的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受害人可以选择提出一个请求,如果败诉后不得以另一个请求再诉。

(一)当事人可以随意选择一般处理方式。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确认了责任竞合制度,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并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因受害人会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方式提讼,从而能够使损失得到充分的补救。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22条的规定,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时,若受损害方选择了违约责任,就必须放弃侵权责任,反之亦然。那么,这就有可能导致当受损害方选择违约责任后,人身损害得不到充分的赔偿,比如被抚养人生活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补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在违约诉讼中无法得到支持,因为违约只赔偿经济损失;相反,若受害方选择了侵权责任后,违约责任可能得不到充分的支持,比如违约金、继续履行等请求在侵权之诉中无法得到支持。这就说明,合同法虽赋予当事人以选择权,但有时无论如何选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充分的保护。

(二)当事人不能随意选择特殊处理方式

1、因不法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之间即使存在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

2、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着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侵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3、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如果当事人事先通过合同特别约定,双方仅承担合同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责任,则原则上应依照当事人的约定处理,一方不得行使侵权之诉的请求权。但若合同关系成立后,一方基于故意和重大过失,使另一方遭受人身伤害或死亡,则仍应承担侵权责任。

4、如果法律特别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应减轻当事人的注意义务和责任时,则应依法律规定合理地确定责任。如在无偿保管合同中,如因保管物丢失的,则不宜让保管人承担侵权责任。

5、如果合同中存在免责条款且这些免责条款依法有效,则不能因当事人免除了违约责任而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法律完善

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责任竞合制度只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择一提出请求,而不能就两种责任同时提出请求,一旦发生了并用的情况,就否定了竞合的存在。为弥补责任竞合制度的缺陷,应将产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情形进行具体化,并针对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是应当严格依据责任的性质而决定处理方式。如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尽管当事人之间存着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补救。

二是依据有无合同关系而决定处理方式。如果当事人之间事先并不存在合同关系,虽然不法行为人并未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也不能按违约责任而只能按侵权责任处理。如果双方当事人事先存在合同关系,但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恶意通谋,损害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则由于恶意串通的一方当事人与第三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第三人与受害人之间又无合同关系存在,因此应按侵权责任处理,使恶意串通的行为人向受害人负侵权责任。

三是要本着充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而定处理方式。如原告提起侵权之诉,就不能提出违约之诉,为补救受害人的损失,人民法院可以在受害人提起的基于某种责任(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作出赔偿时,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适当增加赔偿的数额,使受害人的损失得到最大限度的补偿。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小君.合同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2]王利明.违约责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张新宝.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6.

[4]嵇景岩.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处理.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04.1.

[5]黄红萍.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05.8.

摘要:在现实社会活动中,由于民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经常发生竞合。合理分析和处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的不同情形,对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因此,准确区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对于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确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现代化社会背景下,医患矛盾逐渐成为社会的重要矛盾之一。不断攀升的恶性事件在很大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导致医患关系越来越紧张,成为和谐社会建设过程中面临的重大问题。要构建和谐社会,解决医患矛盾纠纷是基础。本文基于医院管理视角下,分析医患矛盾纠纷的应对与防范措施。

关键词:

医院管理视角;医患矛盾纠纷;应对与防范措施

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医疗服务的需求也越来越高,医患关系也越来越紧张。近些年来,大大小小的纠纷及暴力冲突事件不断攀升,媒体报道的极度恶性袭医事件更是将我国医患关系紧张的局面推向了高峰[1]。这一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医疗改革的机制和体制不完善,医疗生产力得不到发展。与此同时,人们将医患关系单纯地归结为消费关系,相互之间缺乏基本的信赖,医生与患者都存在不满。但是在医疗活动中,医生与患者是非常重要的主体,改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促进医疗水平提高的基础。在这样的环境下,医院作为承载医患关系的平台,必须要加强科学管理、构建人性化与合理的管理体系、树立医患关系和谐发展的理念,从而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

一、我国医患矛盾纠纷的现状

在我国《第四次国家卫生服务调查主要结果》中提到,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满意度有所提高,医患关系逐步好转。但还是有一定比例的患者对医疗服务不太满意,其中:22%患者认为医疗费用过高、10%患者认为医疗条件和就医环境差。调查医务人员发现,37%的医务人员认为责任太重、执业环境差,26%医务人员曾经遭受过患者的语言侮辱或躯体暴力;88%的医务人员认为工作中有必要防范患者对医疗行为提出质疑和追究[2]。通过对调查结果的分析,可将医患矛盾纠纷的表现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医患冲突频发

(二)医患之间缺乏基本的信任

随着社会诚信缺失,医患之间的信用度明显淡化。医患之间的信任感越来越差,很多患者甚至对医生的技术水平持怀疑的态度。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在于医生群体中有少数害群之马滥开处方、索要红包等行为,甚至出现侮辱患者的现象;而患者中也有少部分人有逃避医疗费用、聚众闹事等行为。医患双方的不良行为伤害了医患之间的感情,导致其他的医生及患者对于医疗行为的各个环节产生怀疑,甚至有的医生为了避免指责而不敢大胆治疗。很多医院实施术前公证政策,希望能够通过法律手段获得对手术过程的监督与保护,这就是医患关系缺乏信任的重要表现。

(三)医患纠纷的解决机制缺乏

二、影响到医患矛盾纠纷的医院管理因素

(一)医院的服务理念偏差

尽管社会经济水平得到了巨大的提高,但是我国仍然处于初级发展阶段。由于国家对医院的经济补偿较少,发展水平总是落后于人民群众对于医疗服务的实际需求。在这样的情况下,医院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以及促进医院本身的生存与发展,不得不变成市场化运作的模式。受到市场经济的干扰,医院的服务理念也逐渐发生变化,很大程度上偏离了原本“以患者为中心”的理念,并忽视了其应该承担的社会责任。甚至有的医院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将“以效益为中心”作为服务理念,单纯追求效益最大化,忽视了社会民众及个人的承受能力和意愿,进而引发大众不满。这样的服务理念支配着医生的想法,进而忽视了患者的感受和体验。就诊的程序复杂、仪器检查过程中缺乏人性化服务,甚至在部分仪器治疗过程中将患者“物化”,患者感受不到基本的尊重,这些都是容易引发纠纷的根源所在。

(二)医院的管理制度不健全

(三)医疗费用偏高

受到市场经济环境和医疗改革等因素的影响,药物的价格出现较大的波动。除此之外,医院过度地重视经济效益从而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医疗费用。这样单纯追求经济利益的导向加剧了民众“看病贵”和“看病难”的问题,也极大地影响了医疗服务行业在人民群众心中的地位。不断增长的医疗费用给人民群众造成了沉重的负担,在就医过程中可能出现较多不满,进而引发纠纷。(四)医护工作者诊疗水平及医德下滑由于医院管理不善,没有给医护工作者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很多医生本身的诊疗技术水平参差不起,可能出现误诊和漏诊,进而引发医疗纠纷。还有少数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制观念和职业道德,在诊治过程中对患者缺乏耐心,以及不当的沟通方式和技巧等也是引发医患纠纷的原因。

三、医院管理视角下医患矛盾纠纷的应对及防范措施

(一)提高医院的服务管理能力

(二)强化医院科室的内部管理和医院基础建设

良好的医疗硬件设备能够为患者提供舒适的诊疗环境。医院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科室内部管理诊疗规范,督查医院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规范药品采购部门的行为,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确保医疗工作忙碌但有序进行。就医的环境要求明亮、安静、无人围观,最大限度的保障患者的隐私,促进护患之间的交流。引进优质的设备与器材,减少误诊和漏诊的发生,进一步提高患者的满意度。通过加强基础建设能够改善医院的就医条件,让患者感受到良好的服务。

(三)提高医务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

在培养和提高医务工作人员技能水平以及道德素质的同时,还应当组织全院开展法制教育活动。让每一位医务工作者都知法、懂法和守法,并能够在遇到医疗纠纷之后使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综上所述,我国的医疗关系现在仍然处于较易激化的状态,这样的情况对医院的发展及人民健康水平的提高均会产生很大的阻碍。要构建和谐的医患关系,医院作为医疗活动开展的基础平台,就必须注重加强自身管理,端正服务理念、完善规章制度、改善服务环境,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力求减少或杜绝医疗纠纷的发生。

[1]张丽芬.医疗机构避免和应对医疗纠纷的方法探讨[J].中国实用护理杂志,2012,28(z1):171.

[2]李琦,赵顺.从加强医院管理的角度谈应对医患矛盾纠纷之策[J].黑龙江医药科学,2013,36(3):83-84.

[3]张恺,张东.当前医患纠纷事件的特点、成因及对策分析———对保定市医患纠纷事件的调查[J].人民论坛,2013(8):112-113.

一、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

社会弱势群体作为一个集体名词,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法学范畴,而更多地属于社会学领域的概念。“弱势”是相对于“强势”而言的,因此社会弱势群体就是一个相对性的概念,是对社会人群根据一定标准进行比较的结果。从社会学角度来讲,社会弱势群体在社会性资源分配上的共同差别表现为经济利益、生活质量和承受力三个方面的共同特征即同一性,这种同一性表现在:贫困性;低层次性;脆弱性。主要涉及贫困者群体、残疾人群体、精神病患者群体、失业者群体等。法学上的人是由种种权利和义务构成的抽象综合体,法学上的弱势群体不同于社会学意义上的弱势群体,并不是从社会现实生活中描述出来,而是人们依据自己的价值观念和社会现实情况而主观设置的标准,主要是指在日常交易或缔约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且在纠纷处理中诉讼能力较差、以致不易实现自己基本权利的特定法律主体。笔者以为,从法律的发展来看,随着人类向工业社会的发展,企业的雇佣规模越来越大,企业的经济实力不断增强,各类工业事故也在不断增加,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消费者、事故受害人成为现代社会最典型和数量最为庞大的弱势群体。

上述法律主体成为社会弱势群体,在法律关系的形成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个基本特征:

1、隶属关系的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不仅身份关系产生隶属关系,一些合同关系同样可以产生隶属关系。劳动关系的特征即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合同关系存续过程中对用人单位处于经济上的依附关系。

2、信息的不对称。虽然在一些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并不存在隶属关系,但由于双方对信息掌握程度相差较大,造成双方市场交易地位的实际不平等。如消费者与经营者特别是处于垄断地位的经营者虽然在合同关系中是平等主体,但由于消费者相对于经营者,在销售信息、技术知识方面的获取能力是非常有限的,导致双方的交易地位实际上并不平等。在医疗事故法律关系中,相对于掌握专业技术及医疗信息的医疗机构,事故受害人在信息上明显处于劣势地位。

3、经济力量的差距。在现代社会,随着经济组织的实力不断增大,自然人与经济实体间的资源占有能力更显悬殊,导致两者在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实现能力不平等。

4、生理原因的脆弱性。随着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及触电事故的不断增多,事故受害者形成一个数量众多的群体。因自身生理及精神上的脆弱性,导致事故受害人对自身权益的维护面临诸多困境。

5、制度的不利影响。就弱势群体的诉讼能力和诉讼承受力而言,需要的是及时、高效、简便的纠纷处理机制,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及民事诉讼制度的诉讼成本过大,不利于弱势群体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我省涉及弱势群体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劳动争议案件

1、劳动争议案件的主要特点。从审判的情况看,我省法院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案件数量持续上升。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的快速发展,起诉到法院的劳动争议案件呈大幅增长态势。1995年至20xx年,全省受理一审劳动争议案件年平均增幅达38.67%,其中,20xx年全省法院共新收一审案件××*件,比20xx年增长××*%,比1995年增长××*%。

二是案件类型和分布相对集中。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多发生在工资支付、保险、赔偿等主要方面。案件分布主要集中在经济较发达的珠江三角洲地区,其他欠发达地区相对较少。其中劳动者与非公有企业或经营困难的国有企业间发生的劳动争议较多。前者多表现为拖欠工资、加班费产生的纠纷,约占一半左右;后者表现为劳动合同解除后产生的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金的支付等问题。此外,劳动争议案件多发生在劳动密集型企业。其中发生在加工制造业、建筑业、服务业等领域的劳动争议案件居首位。

三是案件处理难度大。受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关系影响,我省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在审理和执行过程中具有“多、新、难”的显著特点。一是案件类型日益增多。除传统类型的案件外,近年来出现了劳动合同续订争议、住房公积金争议、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补助费争议、工龄争议、劳动者档案争议等新类型案件,向传统的劳动争议审判工作提出了挑战。二是案件调查取证难。由于多数用人单位和外来工法制意识淡薄,致使无书面劳动合同的事实劳动关系纠纷居多,诉讼双方取证困难。三是案件适用法律难。劳动争议案件涉及法律、法规、规章等多层次的法律规定,则往往相互之间存在冲突,在适用上存在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衔接和协调问题,法律适用难于把握。四是审结案件执行难。许多案件因雇主逃逸或转移、隐匿财产等原因而得不到执行,劳动者合法权益难于保障。

2、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涉及消费者的纠纷

1、我省涉及消费者纠纷的现状

一是涉及消费者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且总数较大。据统计,广东省各级消委会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呈逐年递增态势,20xx年受理投诉××××件,比20xx年增加71.2%。

二是消费纠纷的热点集中于住房、医疗、公用事业社会服务领域。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特别是在住房制度、医疗制度及公用事业社会服务制度进行市场化改革后,普通生活日需品消费只占消费者消费价值的极少部分,住房、医疗等成为普通居民的主要消费渠道,而消费者在这些领域的弱势地位远比普通生活消费为甚。

三是消费纠纷的非讼解决率低、起诉率低。经与我省部分消委会座谈了解到,由于社会诚信约束机制的缺乏,一方面消费纠纷通过协商调解机制解决通常较为困难,另一方面,由于诉讼成本过大和诉讼周期过长且消费者取证困难,消费者往往畏于诉讼而经营者则不惧消费者向法院起诉。

2、涉及消费者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消费者诉讼的成本偏高。与商事纠纷相比,消费纠纷涉及的诉讼标的额较小,因此消费者的诉讼承受力也相对较低,更需要一个简便、高效、低廉的诉讼机制来解决问题。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简易程序,只是普通程序在送达、庭审方面的相对简化,由于立案、审理、执行在法院机构与程序上的分离,以及一审、二审、执行的一般案件处理流程,涉及消费者诉讼的周期和成本仍然较高,而且这种成本与预期收益相比有时是得不偿失的,这导致消费者实际上较难通过诉讼途径实现其基本权利。

其次,消费者的举证较为困难。在科技进步、促销手段不断变化的情况下,消费者不可能对科技时代生产出的商品结构、性能、品质等诸多方面有明确和深刻的了解,因而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难以就经营者的过错进行有效举证。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对举证责任倒置规定了八种情况,其中涉及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只有产品质量和医疗事故,其他方面都需要消费者举证,这显然不足以保护处于弱者地位的消费者。

其三,纠纷的解决方式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34条规定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四)根据仲裁协议仲裁;(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这一规定看似提供了许多解决方式,实际上解决纠纷的终极手段仍是诉讼。目前,由于生产与经营的社会化、专业化,常常使消费者难以靠自身力量寻找和追究侵害消费者权利的责任者,在缺乏有效行业自律和处理消费投诉的行政执法效能较低的情况下,消费者要想真正维护自己的权益不得不选择成本最高的诉讼途径。

其四,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影响了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至今已近十年,其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发挥的作用勿庸置疑,但其不足之处也显而易见。如对于“消费者”的界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规定为“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主体,但对于“知假买假者”是否构成消费者,并无可操作性规定。又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该法的适用范围是否包括房地产、交通运输、医疗服务等领域,亦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导致各地处理标准不统一。其他的法律法规也存在类似的问题。如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中,由于商品房验收存在规划验收、工程质量验收、电梯验收、消防验收、环保验收等多项标准,在取消综合验收后,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对商品房交付给小业主的标准无明确的可操作性规定,导致购房者在收楼问题上摇摆不定,客观上难以维护自身权益。

(三)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的纠纷

1、道路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及工伤事故诉讼的主要特点:

一是诉讼总量增长明显。广东省各级法院在20xx年受理上述一审案件共计××××件,比20xx年增长××××%。

二是各类事故诉讼的数量增长不平衡。其中,由于工伤保险制度的全面推行,工伤事故诉讼数量增长不多,而交通事故数量近年增长迅速,成为所占比例最高的事故诉讼。我省20xx年受理一审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件,比20xx年增加××××%。

三是案件审理难度大。由于事故赔偿款对遭受事故的受害人的日后生活影响很大,赔偿项目又名目繁多、复杂交错,所以劳动者对诉讼的期望值很高,上访、投诉、缠讼乃至采取过激行为等事件时有发生。

2、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寻求法律保护遭遇的难题:

其次,医疗事故鉴定难。目前,虽然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主管机构已由卫生行政部门变为医学会,但是其鉴定体制仍未发生根本的变化,不可避免地存在行业保护的倾向。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虽然明确医疗事故的过错及因果关系证明实行举证倒置即由医疗机构举证,但最终仍要落实到事故责任的鉴定,只是医疗机构更多成为申请事故鉴定的主体。处于极度弱势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要想得到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医疗事故鉴定,往往困难重重。

其三,道路交通事故配套法规不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但是该法所规定的一些配套法规仍未出台,严重影响了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的利益。由于规范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条例迟迟没有出台,道路交通事故中保险人的责任性质及责任范围不明确,导致各地的司法标准各异。而且,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社会救助基金至今尚未成立,对不能及时或不能获得民事赔偿的受害人来讲,法律规定的其可得到救助基金机构救助的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其四,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不易得到充分的赔偿。在司法实务中,囿于现行法律的不合理规定及一些法官过于保守的司法理念,事故损害赔偿请求权人往往得不到充分的赔偿。一是我国医疗事故赔偿和工伤事故赔偿标准适用特别的规定,其赔偿标准远远低于普通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与未构成医疗事故仅构成医疗过失的案件相比,由于后者适用人身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而前者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往往后者反而比前者赔得更多。二是在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赔偿的裁判上,一些法官未能充分考虑事故赔偿请求权人的弱势地位,过分限制其赔偿要求。如一些法院为案件的简便处理,不考虑支持当事人提出的合理且可预见的后续治疗费,给当事人造成讼累。

三、进一步加强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护的建议

同情弱者,扶助贫者,是人类的天性,也是人类文明的标志。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要求我们必须对弱势群体的利益进行特别的保护。同时,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显然不能仅仅停留在静态的立法层面,还必须在法律的运行、促进权利实现方面寻求切实可行的法律措施,方能实现全方位的保护。

(一)树立实质公平的理念,确立注重保护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二)建立高效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

(三)切实降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成本——建立高效低廉的小额诉讼制度,真正实现小额民事案件的快速裁决

由于社会弱势群体的诉讼承受力较低,其能接受的司法救济必须是高效和低廉的,而现有的诉讼程序即便是简易程序的诉讼成本和诉讼周期也是他们无法承受的。同时,据统计,我省基层法院从20xx年到20xx年适用简易程序的比率均达到70%左右,说明基层法院受理的绝大部分案件是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的案件,如进一步建立小额债务案件的速裁机制,真正实现案件处理的繁简分流,也有利于根本上解决我省珠三角地区案多人少的困境。

由于涉及社会弱势群体的案件大多标的较小、事实简单且当事人强烈要求快速处理,我国迫切需要在民事诉讼简易程序中设立一种新型的小额诉讼程序,创设比现行简易程序更快捷、成本更低、周期更短的诉讼制度。根据各发达国家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小额诉讼程序应体现以下几个基本特征:一是禁止律师,以减轻诉讼成本;二是应以一次期日审结、当庭宣判为原则,保证质证与认证的灵活,判决书的制作力求简洁;三是对不服判决的司法救济尽量简单,即采取一审终审,以保证小额权利的快速实现。

(四)在实体法律适用上,对法律作有利于社会弱势群体的理解

要真正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不仅要在诉讼程序上保障其权利,在实体法的适用上更应充分保证其权利的实现,以实现案件处理的实质公正。如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对法律、司法解释虽无明确规定举证倒置的,而举证责任由弱势一方当事人承担可能造成不公平后果的,可依据民法的诚信原则将举证责任分配给强势的当事人承担。又如在劳动争议申请仲裁期间的理解上,由于获得工资、加班工资是劳动者的重要权利,该项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权。从工资拖欠之日起六十日不申请仲裁即不予保护,这对处于弱势的劳动者群体是苛刻的,也会助长不良企业更加变本加厉地拖欠工人工资,弊端太大,难以得到社会的理解和支持。关于拖欠工资的追索时效,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可以理解为从纠纷发生了才起算。但原劳动部《关于执行〈劳动法〉的意见》则解释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日起算,这与法律的立法精神不相符,作为行政规章,法院可以不予适用。

[关键词]医疗纠纷;仲裁;鉴定启动;鉴定制度

[Abstract]Medicaldisputehasbeenadifficultandhotissuesofsociety.Inrecentyears,arbitrationtosolvemedicaldisputeshasuniqueadvantagesandworthpromotingandimproving.Becauseofthespecialismandprofessionalisminmedicalfield,nomatterwhatthewaytoresolvethedispute,aexpertconclusioniscrucial,sotheidentificationsystemplaysanimportantrole.Medicaldisputearbitrationandappraisementofmedicaldamagearetwomajorfocusproblemsinthecurrentstudy,however,mostofthescholarsdiscussidentificationproblemforidentificationoflitigation,andgivelittlethoughttoidentificationofarbitration.Firstofitskind,thistexttomaketheseriousanalysisandstudytothelegalproblemsincludewhethermedicaldisputearbitrationneedtostarttheidentification,anditneedtakewhatkindofappraisalsystemifstarted,inordertoattracttheattentionanddiscussionofscholars,thusprovidingideasforfurtherresearch.

[Keywords]Medicaldispute;Arbitration;Identificationstartup;Identificationsystem

近年恚随着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和患者维权意识增强,医疗纠纷逐渐成为困惑世界各国的难题。而正处在医疗事业改革转型期的我国,已成为当今世界上医疗纠纷最多的国家之一[1]。在医疗纠纷日益激烈的背景下,寻求一种高效可行的纠纷处理方式,进而防止矛盾激化、缓和医患关系、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刻不容缓。然而,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传统的协商、行政调解、诉讼各有弊端,医学的专业性和特殊性迫切需要寻求一种更合理的解决机制。在处理医疗纠纷的各种方式中,仲裁作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ADR(alternativedisputeresolution)的一种形式,因其具有科学性、自愿性、便捷性、保密性、一裁终局性等优势而值得推广和完善。此外,医疗损害鉴定在仲裁活动中作为证据,对明辨是非、确立赔偿有着重要的意义。本文立足长远目标,借鉴国外经验,就如何完善医疗纠纷仲裁中的关键因子――“鉴定问题”进行思考,并对鉴定制度如何设计提出意见。

1医疗纠纷仲裁及其优越性、合法性

医疗纠纷仲裁是指医患双方当事人就在诊疗过程中发生的民事争议内容提请专业的仲裁机构做出审理和裁决[2]。仲裁制度被社会公认为最公正、最中立的非诉讼纠纷解决途径,而统计表明,“患者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不信任”是多数医疗纠纷发生的重要原因[3]。仲裁解决医疗纠纷因其特有的优势同时有利于医患双方,也逐渐被法学领域、医学领域所重用,例如法官们认为要解决医疗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在案件审理前有一个前置程序,类似劳动仲裁[4]。近年来,仲裁处理医疗纠纷得到一些国家和地区的广泛支持。美国是ADR最积极的推动者,1997年,美国仲裁协会、美国医学会以及美国律师协会作为联合发起机构,成立了大大推进仲裁解决医疗纠纷频率的医疗纠纷解决委员会[5]。据统计,美国采用调解或仲裁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案件有85%[6]。此外,我国台湾地区也秉持优先利用非诉讼程序、抑制诉讼的重要原则,成立了专业的医疗仲裁委员会,将仲裁作为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途径,从而缓和医患矛盾,优化社会环境[7]。

2医疗纠纷仲裁中的鉴定制度完善构想

2.1是否启动鉴定

2.2鉴定机构的设立

借鉴这两国的经验,可以改变我国医疗纠纷仲裁机构委托外部鉴定机构鉴定的模式,脱离当前不完善的医学会鉴定或司法鉴定,在仲裁机构中下设鉴定委员会,制订配套的仲裁规则,吸取医学和法学专家参加,使之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隶属于仲裁机构。关于此鉴定部门的资质问题,笔者认为,仲裁本身是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是社会私权主体的纠纷解决,其灵魂即在于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一旦双方当事人同意,便形成约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具有私力效力。因此鉴定委员会只要不与现行法律相抵触,不损害社会利益,是可以设立仲裁规则使其成立的,事前只要双方当事人表示认可服从此鉴定部门的鉴定结果,便具有效力,这样就大大简化了启动鉴定的流程,实现鉴定与仲裁的一体化,发挥仲裁独立公正专业快捷的优势,这样就避开了长期以来困扰无数学者的医疗损害鉴定在诉讼中普遍存在的二元化劣势。

2.3鉴定人员的组成与责任

优化鉴定人员组成。引入仲裁制度中的一些“因子”,效仿仲裁制度中的机制,双方当事人都可以选择自己的鉴定专家,来增加当事人的内心信任度,选择的鉴定人员数量一致,包括临床医学专家、法医或法学专家,首席鉴定专家由鉴定机构选定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推举。这就不同于诉讼中鉴定人员统一由鉴定机构指定,而是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赋予当事人选择权,使之全程参与鉴定过程,避免“暗箱操作”,同时对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提高鉴定的公信力。双方鉴定人建立起沟通的桥梁,帮助当事人对鉴定结果进行监督,提高鉴定质量。由于鉴定专家受当事人委托往往代表当事人的利益,公平起见,可以考虑建立一种新的辩论制的启动模式,即双方当事人选择的鉴定专家,在鉴定结果形成阶段进行辩论和协商,提高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思想的碰撞最终会产生正义的火花。

另外,鉴定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一,仲裁机构的医疗损害鉴定要不同于医学会的团体负责制度,除了鉴定部门加盖公章,所有的鉴定人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并由鉴定小组组长对鉴定结果负责,责任落实到个人,若发现在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是过失做出非科学鉴定结论的行为,则由鉴定组组长承担责任,形成监督机制。其二,鉴定人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应承担鉴定错误的法律责任,对因其失职造成的不良后果负责;对于违背伦理道德、不遵守鉴定流程规定的专家,应撤销其参与医疗损害鉴定的资格。

2.4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

3小结

[参考文献]

[1]刘鑫.医疗侵权纠纷处理机制重构――现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评述[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3.

[2]李国炜,郑S.建立我国医事仲裁机制的再思考[J].医学与哲学,2005,26(2):19-21.

[3]马占军.我国医疗纠纷仲裁解决机制构建研究[J].河北法学,2011,29(8):2-11.

[4]孙东东,吴正鑫.关于我国建立医事纠纷仲裁制度的研讨[J].法律与医学,2000,7(4):170-171.

[5]陈倩,苏锦英.关于构建我国医事仲裁制度的思考[J].医学与社会,2007,20(9):36-37.

[7]杜立,郭玉军.浅析医疗事故争议的仲裁解决[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7,28(9):54-55.

[8]余承文.医疗纠纷的可仲裁性研究[J].南京医科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1):26-29.

[9]中华医院管理学会维权与自律工作委员会.《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实施后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J].中国医院,2004,8(3):8-11.

[10]余琳.浅论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的关系[J].法治与社会,2009,(24):49-50.

[11]刘兰秋.韩国医疗纠纷调解立法及对我国的启示[J].证据科学,2014,22(4):484-499.

[12]王刚.韩国如何调节医疗纠纷[J].公民与法治,2015,(16):44-45.

[13]陈翰丹.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制的完善[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32(7):69-71.

[14]张滨,胡亚林.国外ADR处理医疗纠纷模式介绍及启示[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32(6):49-51.

[15]陶建国.德国、法国医疗纠纷诉讼外解决机制及启示[J].中国卫生法制,2010,18(4):4-7.

[16]刘兰秋.德国医疗纠纷诉讼外处理程序研究[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09,30(12):49-51.

[18]陈波秀,杨凤敏.如何提高医疗事故鉴定的公正性[J].法制与经济,2011,(3):49-51.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患关系;原因;处理方式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1.2研究方法

回顾统计分析法:对全455份医疗纠纷材料信息进行一下方面分析。一,对纠纷年限发生频次进行统计分析;二,对纠纷科室分布情况进行统计分析;三,对纠纷处理方式进行统计分析。

1.3统计学分析

2.结果

2.1全455起医疗纠纷的年际分布

医疗纠纷事件年际存在上升波动,纠纷发生频次整体呈逐年递增态势发展,从2010年的88起增长到2013年的143起,4年间纠纷频次增长62.5%。具体情况如下表1:

表1:2010年~2013年某医院医疗纠纷发生情况

年份例数比例(%)累计比例(%)

2010

2011

2012

2013

总计88

103

121

143

45519.34

22.64

26.59

31.43

10019.34

41.98

68.57

100

2.2全455起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统计

医疗纠纷情况各科室均有发生,但分布存在明显不均情况。发生医疗纠纷的科室有30多个。其中,排前4位的科室依次为:普外科、骨外科、妇产科和心血管科,占总发生数的85.05%。详细情况如下表2:

表2:医疗纠纷的科室分布情况统计

科室纠纷次数纠纷比例(%)

普外科18340.22

骨外科8719.12

妇产科6414.06

心血管科5311.65

其他6814.95

总计455100

2.3全455起医疗纠纷的原因分布

在医疗纠纷发生的原因中,第一原因为医护技术原因,约占44.62%;医护人员违规约占16.04%;患者单方认为医疗方过错和无理取闹占14.96%,医护沟通问题占总比例10.11%,医疗费用问题仅占9.45%,详情如下表3。

表3:医疗纠纷发生原因分布情况

纠纷因素纠纷次数纠纷比例(%)

医护技术问题20344.62

医疗费用问题439.45

医护人员违规7316.04

医护沟通问题4610.11

患者无理取闹6814.96

其他因素224.84

2.4全455起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为

全455起医疗纠纷解决方式为:医患双方协商解决415起,第三方调解解决21起,法律诉讼17起,不了了之2起。

表4:医疗纠纷处理情况为情况

纠纷处理方式处理起数比例(%)

医患双方协调解决41591.21

第三方解决214.62

法律诉讼173.74

不了了之20.44

3.讨论

在调查中发现该院医务处遇到投诉事件时,首先是把投诉者安排回科室或门诊办公室进行消化处理,占总数的91.21%。当医患内部协商得不到解决时才诉诸法律,备案进行调查鉴定。也就是说目前采取的是单纯的医疗事故纠纷处理管理模式,以缓解医患矛盾。但是,这种医疗纠纷处理方式重点还在纠纷的双方,通常缺少有效的中间程序接入,且此种医疗纠纷处理处于自由状态,虽然是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但疏于本质的规范。

目前,我国不少地区已经开始探索医患纠纷的第三方调处模式。即以解决医疗纠纷、疏通医患关系为目的成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又叫做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最具社会和谐性和人文关怀传统,有利于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和维持和谐的医患关系。研究中的全455例医疗纠纷中,约有21例通过第三方沟通达成协议,约占4.62左右,该模式尚在尚在探索和完善之中。如果医患双方对以上纠纷处理存在较大异议,双方可以尽快诉诸法律途径,通过提供有效的医疗损害鉴定,清晰各自责任划分。在双方对纠纷中某些问题存在巨大利益冲突,抑或认知差异矛盾激烈是,寻求行政、法律处理,因为法律的科学性和公平性,法律解决途径具有较强的公信力。

面对当前紧张的医患关系和愈演愈烈的医疗纠纷,我们应正确对待医疗纠纷,建立科学和完善的体制机制,公平有效的化解医疗纠纷[3]。切实维护好病患及其家属、医院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确保冲突得到合理解决,患者早日展开正常生活,医疗机构的医疗活动早日正常进行。

【参考文献】:

[1]曹杰,方鹏骞,高昭等.医疗纠纷的非诉讼处理机制适用优势研究[J].中国医院管理,2009,(12):72-74.

1.临床护理的带教质量影响因素

2.提高护理带教效果、质量的策略

2.1对教学管理的体系进行落实各个科室应设置带教的计划,尤其在护生进入医院以后,需要对医院环境进行熟悉,看老师如何操作,逐渐自己动手。每一个星期需要让带教老师实施专项技能的指导,必要时可以轮流的讲课,在护生出科的前一天,要进行技能与理论知识的考核,护士长要总结与分析。科室不定期组织护理教学查房及业务查房,针对特殊病例组织业务学习,使护生能理论联系实践[3]。

2.2加强师生法律意识、自信心与安全意识通过强化师生法律意识、自信心与安全意识,可以确保患者的安全性,同时可以避免发生医疗过失。经过分析临床上的部分医疗纠纷可以得出,大多是因为护理人员法律意识浅薄所致,因此,需要加强师生法律意识。并且在实习生进入到新病区时,由带教老师把病区环境介绍给护生,将护生陌生感消除。在教学的过程中,表现较好的护生,带教老师需要通过微笑、表扬与点头等方式予以肯定,提高护生的自信心。

2.3带教的方法带教老师可以应用案例来引导护生进行学习与分析,将案例临床表现以及病因告知护生,同时指导学生观察病例与记录病例,告知学生一些问题的处理方式以及注意事项,这样不仅可以提高护生问题解决的能力,而且能够提高实习生的学习兴趣,同时有效调动实习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

【关键词】消毒供应室;分散式处理;集中式管理;效果分析

在过去,医院的可重复使用的医疗器械,特别是小的针管等,一直由科室内部自行进行消毒管理,存在很大的安全隐患;随着医学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医院可重复使用的诊疗器械、器具,由过去的分散式处理,即由使用科室自行清洗、消毒,由供应室负责灭菌的处理方式,向现代的集中化管理,即由供应室负责清洗、消毒、灭菌的管理方式转变势在必行[1]。其转化过程中必然面临各种难点问题。

1常见的问题

1.1设备仪器管理与使用不当设备使用时不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或操作不当,设备保养过程中如灭菌器仪表不准、垫圈密封不严、压力表、安全阀、减压阀等等不定期监测;仪表小故障不及时维修故障,维修,养护记录不全等;将直接导致灭菌失败而存在风险隐患。

1.2责任心不强,工作不认真如在包装过程中包装材料选择不适,包布陈旧有破洞,装放容器不配套,无标签或者标签与物品名称不等;写错日期、发错无菌包或者发错科室等均存在风险隐患,在监测过程中,各种监测手段使用不当,监测记录不全,缺乏质量合格的有效证据而存在风险隐患。

1.3职业安全防范意识缺乏职业安全防范意识淡薄,未认真做好自我防护,就有感染疾病的可能。消毒液的配制和使用也同样存在着对人体的伤害。有时一次性医疗用品用后不及时补充储备,可影响临床医疗护理操作,甚至延误抢救时机而引发风险。

1.4旧思想占据了主导地位医院消毒供应室延续多年的消毒灭菌理念,已经在人们的头脑中占据了主导地位。在由分散式处理向集中式管理转变中是最难解决的难点问题。原本运行得好好的工作程序为什么要改变呢?这其中不仅面临惰性问题还存在对新理念的接受程度差异。无论是院主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及基层群众都面临着思想观念的转变。

2采取对策

2.1因人而异,实行个性化管理,以身作则,情感激励供应室的人员结构以老护士居多,存在知识的老化、生理的退行性改变、心理的失落感等问题。因此,护士长要重视非权力因素的影响,尊重理解护士,有效沟通交流,加强自律和道德修养,以身作则,事事起表率,坚持原则,无私奉献,以自己的职业素养影响护士,以自己的爱心感化护士,肯定他们年轻时奉献的功绩及现在的闪光点。进行愉悦式关怀式管理,运用情感激励的方法,使大家保持良好的心态,认识到在供应室工作,只是岗位不同,实际上都是“以患者为中心”的护理服务模式[2]。

2.2重新制定工作程序完善规章制度重复使用器械处理的标准化和技术操作要求,包括十个程序即:回收分类清洗消毒干燥检查保养包装灭菌储存无菌发放应遵循由污到净的单向操作流程,包括过期物品处理流程,工作程序中要有符合标准的监测,做到灭菌物品各环节可追溯。按要求建立健全岗位职责与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职责、操作规程、消毒隔离、质量管理、监测、设备管理、器械管理(包括外来医疗器械)及职业安全防护等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保证工作有序完成。

2.3集中式管理供应室的布局要求按照国家规定,集中管理的消毒供应室参考面积与床位比为1-1.5:1。布局应符合物流方向单向强制通过,不交叉,不逆行,实现由污到洁,再到无菌的工作流程。工作区域应包括去污区、检查包装及灭菌区(含独立的辅料制备或包装间)和无菌物品存放区。辅助区域应包括办公室、工作人员更衣室、值班室、休息室、洗澡间、洗手间等。

2.4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和有效的风险管理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使每个环节都有章可循,有标准可依,避免工作中的随意性。

2.6规范无菌物品的贮存和运送灭菌后的物品要检查包装的完整性,若有破损,湿包或有明显水渍则不能使用。无菌物品存放在洁净室内并规范分类按顺序摆放,标志明显。每天核对清点无菌物品。发放无菌物品时要查对名称、灭菌日期、有效期等,按顺序发放。运送灭菌物品时必须用密闭专用车,防止差错事故和医院感染的发生。

总之,要解决消毒供应室实施集中式管理的难点问题,必须首先争取医院领导的重视和支持,才能使人力、物力资源投入获得保障。

THE END
1.医疗事故,我遭到报复,有人串通买通镇医院,中医院,医学院给我看病...医疗事故,我遭到报复,有人串通买通镇医院,中医院,医学院给我看病配药的医生,服侍,和给我配药的人给我用了取相反作用的药物,造成我多种疾病和病情加重的https://wap.findlaw.cn/wenda/q_32201082.html
2.2014年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就医指南(二)发生参保人员与定点医疗机构串通,以药易药,以药易物或转手倒卖药品等违规行为的,依法取消医疗机构定点服务资格和参保人员慢特病享受资格;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的,责令退回骗取的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医生出具虚假诊断报告、证明材料和不因病施治、合理用药...https://www.dys120.com/index.php?a=show&c=index&catid=206&id=396&m=content
1.医院和鉴定机构的人串通一气寻医问药网另外如您所说的医疗事故鉴定,并非所就诊的医疗机构医生进行,而都是具有资质的专业人员,所以其中不存在...https://club.xywy.com/wenda/128341435.htm
2.医院医保知识考试题(精选6篇)A.在二、三级定点医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进行的治疗; B.在一级定点医院或者基层医疗机构开设的家庭病床进行的治疗; C.患恶性肿瘤、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院进行的门诊化学治疗、放射治疗或者透析治疗; D.经市社保局批准在指定的定点医院施行肾移植手术后,继续在其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 https://www.360wenmi.com/f/filel46r63bx.html
3.中国法院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西城区人民法院领导及法官及西城区卫生局领导、北京市律师协会医疗法律专业委员会领导、北京医学教育协会医疗纠纷协调中心领导、太平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相关鉴定单位代表、西城区各大医疗机构代表参加会议,一同就诉讼与非诉讼的医疗纠纷衔接问题进行探讨。 [14:00:07] [主持人]:...https://www.chinacourt.org/chat/chat/2009/10/id/6600.shtml
4.麻江县医疗保障政策应知应会手册5.什么是“两定”机构?定点医院的级别与报销有什么关系? 答:“两定”机构是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统称,是与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机构签订服务协议,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院、药店。对参保人来说,只有在“两定”机构里看病、买药,才能获得医保报销。 https://www.majiang.gov.cn/zwgk/zdlygk/ylbz/202205/t20220516_83482340.html
5.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的管理制度(精选18篇)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我们每个人都可能会接触到制度,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定点医疗机构医保的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zd/20221012101048_5737288.html
6.如何销毁医院里的电脑数据?国家卫健委最新规定对数据销毁做出了...如何销毁医院里的电脑数据?国家卫健委最新规定对数据销毁做出了要求 《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首提不可还原式数据销毁,开新时代先河,为数字化护航 8月29日,据国家卫健委官网消息,国家卫健委、国家中医药局、国家疾控局制定了《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各医疗卫生机构网络及...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1750581439&efid=4SSYDC33DNZR3jS5LiuIsg
7.解读:保险公司指定医疗机构是否属于免责条款对于指定医疗机构的效力,存在“有效说”和“无效说”两种观点。“有效说”认为,为了防范道德风险的发生,减少被保险人与医院串通恶意骗保情况的发生,加强保险公司经营稳定性,该条款有效;“无效说”认为指定医疗机构减少了保险人的义务,增加了被保险人的责任,权利义务不对等,《保险法》第19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https://www.yjbys.com/shebao/yiliao/425923.html
8.揭开医疗设备串通投标的黑幕四川大学华西医院海南省审计厅在2016年全国统一组织的医疗保险基金审计中,针对海南农康医院(简称“农康医院”)医疗设备采购的诸多疑点,使用大数据辅助审计的方式,内查外调,延伸调查多家单位,查实了该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中存在的失职渎职以及串通招投标等行为,涉及损失浪费资金130余万元,该医院设备科原负责人等两名责任人被依法移送司法机...https://www.cd120.com/clique/audit/action/31095.html
9.重要通知丨2020年绥化市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慢性病管理办法门诊慢性病鉴定结果和有关材料由负责鉴定的医疗机构统一保管,建立档案,不返还申报人员。 第九条参保人员同时患多种慢性病的,自选申报1-2种,鉴定通过只能享受一种慢性病待遇,门诊慢性病每年鉴定两次,上下半年各一次,上半年鉴定通过的下半年享受待遇,下半年通过的次年初享受待遇,待遇期满后重新进行鉴定,65周岁(含)以上...http://m.wkzyy.com/nd.jsp?id=818
10.医院诊断结果和法医鉴定不一样,请问法庭上以哪个为准医疗机构和卫生部门要对这类事情进行调查研究并分析鉴定,确定责任,做出合理的处理。病人、家人以及所在单位和相关部门都应该参与。接下来华律网小编将为您介绍相关内容。 医院诊断失误延误病情会赔偿吗? 医院诊断失误延误病情会赔偿吗?的问题,具体和华律网小编一起来看看吧。一、医院诊断失误延误病情会赔偿吗?如果...https://mip.66law.cn/question/answer/7326268.html
11.家访意见范文(精选18篇)综合文档(三)基层医疗机构普遍负债经营,欠账严重 一是医改后乡镇卫生院突出公益服务性,压缩并减少了收费项目,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造成基层卫生院利润收入减少,使乡镇卫生院低利润或零利润运转。二是岗位编制设置不合理,无编制而又必须的岗位只能临时聘请,增加医院负担。三是镇卫生院编外人员较多,全市编外人员191人,如锦山镇卫...https://www.027art.com/fanwen/wendang/17119671.html
12.向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呼吸内科医生致以崇高敬意!“医生是诊断和治疗疾病,是不是职业病自然有人去判断。”支持!!作为郑州大学一附院是当地的上级医院...https://www.dxy.cn/bbs/newweb/pc/post/15319361?orderType=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