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把社交活动中你的付出作为x轴,收获或者说效果作为y轴,建立一个y=kx+b的函数曲线,它在第一象限大概是这样的:
这其中,b在数学上称为截距,在社交中这一项是你的颜值。悲剧的是,颜值可以是负分的。k在数学上称为斜率,在社交活动中,k代表沟通技巧和情商。有的人的付出x越多,效果y越差,是由于情商负分导致。
在这个基础上,x的指数代表了这个人的综合社会实力。如果x的指数大于1,则这条直线变成加速上扬的曲线。人和人在综合社会实力的差距之大难以想象,譬如隔壁老王和万达家的小王同时出击把妹,结果可想而知。雷政富之流可以做知名快枪手,相信也不是因为颜值。
现实中已如此艰辛,到了网上又如何呢?当今早已不是大家刚触网的年代,线上社交的效率和效果,正在与线下快速接近中。必须承认大多数人的颜值不足以成为资本,在不整容不美图的情况下,没拖后腿已是万幸。那么希望在社交活动中提高效率,获得好的效果,只有从沟通技巧和投入这两点来入手了。
线上社交产品,陌生人破冰中男生可采取的手段,总结起来,只有高亮、背书、标签、转介绍这四种。
所谓高亮,就是在众人之中使自己显得与众不同,比如陌陌上买个VIP;
背书,即由某权威组织机构或者产品本身推荐给其他用户,比如在行的专家;
标签,即通过与对方找共性的方式拉近距离,比如常见的校友、老乡关系;
转介绍则容易理解,就是二度人脉的应用。朋友的朋友,比较容易成为朋友。
付费社交产品的前世今生
以世纪佳缘为代表的婚恋类产品是最早的付费类产品,因为传统婚介模式在线下是很成熟的,世纪佳缘们只是把这种模式搬到了线上。出于对利润的追求,早期的婚恋类产品对用户之间的通讯是完全阻断的,用户双方至少有一方需要付费才可建立联系,并且在建立联系之后,还可以付费另行购买各种虚拟道具赠与对方。对,这些虚拟道具,就是前边提到的“高亮”手段。
第二代付费社交产品的兴起,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手机终端为随时随地的网络使用带来方便,也为陌生人社交拓展了更多场景。花田、陌陌、美丽约这类产品,或者通过对非付费用户进行部分通信阻断,或者通过对付费用户进行高亮推荐。前文提到的四种手段,对于产品设计而言,可以为付费用户提供这些手段,也可以破坏和弱化非付费用户的相应手段。到了这个阶段,付费的收益还是归产品所有。用户得到的好处,是产品通过付费手段,把素质相对较高的群体筛出来了。没错,付费意愿强的人,整体素质更高。
另一类,是滴滴顺风车、嘀嗒拼车等拼车社交平台。其优势在于私家车天然是社会实力的体现(标签),且途中车内私密空间也为沟通提供了必要条件,剩下的就是考验个人沟通能力了。这类产品的局限性,在于大多数人的活动轨迹都是相对固定的,因此用户可以匹配到的陌生人范围也是受限的。由于鼓励拼车的政策红利,以及低价的非盈利特性,此类平台的合规性是没问题的。
第三类直接付费社交产品——租人平台。这类平台的兴起是2015年的夏天,经过数轮竞合起伏,已经倒下了一批跟风之作。“来租我吧”是其中的代表产品,已经顺利完成天使轮融资,目前正在进行Pre-A轮融资。此类直接租人的平台,有何独特之处?
我们必须承认,虽然人性不变,但透过文化和时代外化出来的人的观念,是时刻变化的。如今作为主力网民的90后一代,对于社交和消费的观念,比起80后有很大的改变。他们对于陌生人社交的心态更为开放和包容,对于自我价值实现更加重视,消费能力和意愿更强烈。观念的变化,为租人社交扫清了意识形态层面的障碍。
此类脱离技能的直接租人产品,是有争议的。除去部分抵制付费社交的酸葡萄言论,常见的问题在于质疑出租和租人的行为有违法违规之嫌。笔者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如果没有证据表明付费社交等同于发生违法交易,那么一切质疑都只能是质疑而已。比起法律法规明文禁止的私家车上路拉活,租人社交至少是合法合规的。
互联网产品存在的价值,在于通过提高信息传输和分发的效率,来提升传统行业的运转效率和用户体验。这种效率的提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行业产品、服务是否可流程化和标准化。当我们讨论互联网社交产品的效果时,其实讨论的就是互联网产品在社交这件事上,是否可以通过将流程抽象和简化以提升效率。当支付手段和观念已不成为障碍时,社交这件事,在线上一定是会像其他任何产品一样标准化和消费化。让一个个用户成为一个个SKU,让DAU和MAU这种评价指标被GMV所取代,在一部分人看来也许很难接受,但在我看来,世界还是简单一点的好。
在十多年以前,和一个男同性恋聊天,他说如果有一种眼镜,可以在茫茫人海中一眼看出谁是同志,该有多好。今天,他们通过同志社交App,很轻松地看到了身边的同志。不久的将来,当希望快速约会的人可以通过付费社交产品看到身边所有待价而沽的帅哥美女时,也算是一种求仁得仁吧。况且,通过努力成为有颜有钱的人而直接提升社交竞争力,还是蛮励志的。
判官,”旅客“App创始人,十年移动产品工作经验,曾从事手机及ROM行业,现在专注于社交产品。微博:@_判官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