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法律人士以及社会公众经常论及的话题。犯罪行为直接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破坏社会秩序,影响人民安居乐业,危害国家安全。从历来犯罪行为都被人所不齿,犯了罪的人被人像瘟疫一样躲避,就可以知道人们对犯罪行为以及犯罪分子的痛恨。各国历代统治者因而一贯严惩刑事犯罪,然而犯罪现象却是屡禁不止,时而还有愈演愈烈的趋势。所以很早之前就有一些个人、团体甚至国家开始了对犯罪原因的研究,希望从中找到预防和治理犯罪的良方,因为犯罪的预防和治理有待于犯罪原因的明晰。
一、犯罪原因传统理论分析
科学研究必须是对前人理论的发展和空白的补充,这就有必要对过去作一些有针对性的回顾和总结,以寻找自己正确的前进方向和理论渊源。
(一)西方传统犯罪原因思想
西方传统犯罪原因思想源远流长,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像柏拉图等很早就在其著作中论及到犯罪原因的问题。后来刑事古典学派、刑事近代学派以及现代犯罪学派都从法学思想的角度对犯罪原因做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总得来说,可以把西方犯罪原因思想分为四个时期:前科学时期、刑事古典学派时期、刑事近代学派时期和刑事现代学派时期。
1.前科学时期
2.刑事古典学派
3.刑事近代学派
4.刑事现代学派
(二)中国传统犯罪原因思想
我国古代社会刑法极为发达,但犯罪原因思想却杂而乱,而且大都夹杂在其它类别的著作之中,又没有形成学派之争。所以,不如从一些古典著作中提取一些观点来叙述:
基于以上论述,可以发现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都没有或很少专门从法律缺陷的角度剖析犯罪原因。好像法律制定好后就没事了,犯罪现象的出现与这一标尺无多关系。殊不知,古语有“恶法非法”之说,秤上面的定盘星错了,称的东西十有八九是错的,法律本生也是把双刃剑,我们不能无视它的缺陷带来的恶性后果。
二、典型个案的法律原因分析——关于“王斌余一案”
(一)案情简介
(二)导致该案的法律缺陷分析
该案的发生是各种原因综合作用的结果,包括个人原因、社会原因、心理原因等等,但是法律的缺陷也应该对该案的发生承担其应有的责任。
1.立法缺乏对弱势群体的保护
2.法律救济途径不畅通
从对王斌余一案进行解剖之后,我们可以很明显看出,犯罪的发生在好些时候,法律本身就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即法律的缺陷也会造成犯罪的产生。
三、法律缺陷与犯罪原因关系分析
法律无论是成文法还是判例法受立法技术和社会现实等因素的影响,都有它不可避免的缺陷。比如成文法总体上来说总会落后于现实,还有法律再怎么明确,实施过程中总需要解释;而判例法灵活中又显得任意,扩大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这些缺陷在一定条件下就会成为犯罪产生的温床。
(一)法律理论缺陷与犯罪原因
1.预防犯罪理论缺陷与犯罪原因
2.犯罪构成理论缺陷与犯罪原因
在现今主要存在着三种犯罪构成理论:英美双层犯罪构成理论(英美法系式),德日三元犯罪构成理论(大陆法系式),中国对偶式平面构成理论(社会主义法系式)。
3.刑罚理论缺陷与犯罪原因
刑法在人们的头脑中是除恶扬善的象征,但现实中的刑法并不完美,特别是刑罚应当以逻辑性保证刑罚的层次性。我国刑罚虽然具有层次性,但是逻辑顺序有问题,而且存在着刑种之间厚此薄彼的现象。我国刑法规定对一些严重犯罪如故意杀人罪则优先适用死刑,而后才是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还有就是适用死刑的罪名还有六十多个,无期徒刑更是较为常见,但是却不太注重经济犯罪中罚金、没收财产等刑罚的适用,导致刑罚实质上还是注重打击犯罪,不注重矫正预防犯罪。可能还陷入某些犯罪愈演愈列的境地。
(二)法律规范缺陷与犯罪原因
在法律规范中,与犯罪最为密切的法律当数刑法。所以就以刑法为代表从刑法规范方面论述会诱发犯罪的法律规范方面缺陷。
1.刑法规范的滞后性
2.刑法规范的片面性
3.刑法规范的模糊性
4.刑法规范的矛盾性
一部好的法律必须内部协调,法律对外才会显得统一稳定。新刑法在整体上基本和谐,但是局部存在着矛盾和冲突,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刑罚功能的正常发挥。主要表现在用词上的矛盾,条款之间的矛盾,罪名之间的矛盾,罪与刑之间的矛盾等等。
新刑法有些地方用词上面还是存在者一些冲突,影响人们对法条的理解。如刑法198条的保险诈骗罪,在同一条文中对同一事物分别用“情形”和“行为”两个概念来表述。那么他们到底是同一概念还是两个概念,是一个概念的话何必用两个词;不是同一概念的话,从句意来看它们大体表达的是一个意思。因为刑法中好多地方都使用“情节”一词,有时情节指数额,有时情节指行为,有时情节又无所不包,有时情节、行为与数额又同时出现,让人很难分辨他们的内涵和外延。
(三)法律适用缺陷与犯罪原因
1.司法不公与犯罪原因
2.监管不力与犯罪原因
犯罪分为初犯和重新犯罪,其中重新犯罪是衡量社会治安状况的一项重要指标。因为绝大多数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场所都是监狱,所以监狱的矫正效果直接影响整个社会治安状况。新中国监狱围绕将犯罪改造成守法公民这一工作目标作了大量探索和尝试。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封闭、经验和政策为主要导向的传统改造方式已经难以适应新时代监管改造罪犯的要求。正如现今刑法学者普遍认为,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而不是惩罚犯罪,建立一个监狱与社会互动的运行机制为目标的现代行刑制度,已成为时代的必然要求。国家通过监管要使罪犯重新“社会化”,让他成为一个健康的公民,重新过上正常的生活。
①重单纯劳动,轻技能学习。这样结果使相当一部分本性善良的罪犯出狱后难以适应瞬息万变的当今社会,迫于生计,万般无奈之下不得不重操旧业,他们是最可怜的一类。
②重粗暴式管理,轻人性化管理。有一些罪犯犯罪情节轻微或积极进行改造,可是却遇到监管人员的粗暴待遇,自尊心受挫后一气之下自甘堕落,在改造期间就犯新罪或出狱后重新犯罪。这是最可悲的一类。
③监管不善,交叉感染。有一部分罪犯本性恶劣,从来都没想过要洗心革面,他们以进监狱为荣,通过监狱这个“学习班”来互相切磋犯罪方法,以增进自己的“技能”,或者向初犯和未成年犯传授“技能”,出去后又疯狂报复社会。这是最可耻的一类。而一些监狱不注重对累犯与初犯、成年犯与未成年犯等的监管场所与方法的区分,就会导致新的悲剧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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