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7】高某某、石家庄泰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12年10月15日,高某某与石家庄泰迪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泰迪公司)签订《开班前的协议》,该协议第一条约定了施工款的拨付时段:以主体封顶为第一次拨款,验收完成后15天内按完成量的85%支付,45天内主体部分付清;第二条约定了高某某向泰迪公司支付200万元保证金,±0验收完成后15天内返还,逾期后付款按2%月息支付利息;第五条约定了涉案工程的计价以08定额,两类加取4个百分点,不再执行其他政策。该协议签订后,高某某即进驻施工现场,准备施工。
同年12月25日,泰迪公司和石家庄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家庄一建)签订了《施工合同》,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的概况、承包的范围、施工的日期、承包的方式、工程质量的要求以及合同价款的确定,同时对工程量、付款方式、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验收及保修等签订了具体的合同内容,同日,高某某与泰迪公司签订了《补充协议》:“双方针对泰迪科技产业孵化器2#建筑物项目签订的《开班前的协议》的内容进行补充如下:由于乙方(高某某)不具备签订施工合同的主体资格,故乙方借用石家庄一建的资质与甲方(泰迪公司)签订的施工合同不作为此项目的执行依据,而是以甲乙双方于2012年10月15日签订的《开班前的协议》作为执行依据,项目的实际施工仍由乙方负责,此补充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与《开班前的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施工至2013年10月31日,河北精工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对涉案的工程进行检测,2013年11月30日,高某某、泰迪公司和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形成了主体结构验收记录,同日泰迪公司接收了该工程。
经泰迪公司申请,由河北宇顺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顺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工程鉴定总造价为26,467,195.33元。
二审中,宇顺公司的鉴定人员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关于材料价款,鉴定人员答复,定额中的材料价应据实调整,按照实际发生的材料价格计入工程造价是惯例。
二、争议焦点
材料费怎么计价。
三、实际施工人高某某观点
二审判决认定并支持“材料费据实调整”错误。一审中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冀宇顺价鉴定字(2016)004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对材料的价格是按市场价做出的,并不是按双方约定的08定额计价,二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首先,合同双方约定了定价标准。《开班前的协议》约定工程以08定额计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应严格按08定额为依据做出鉴定意见,不应再依市场价作出调整。其次,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材料费据实调整,工程造价鉴定单位所称“依据惯例”没有合同及法律依据。
四、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观点
五、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观点
六、评析
本案的争议点是材料费如何计价。高某某、泰迪公司双方签订的《开班前的协议》约定,涉案工程以08定额计价,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只是约定按照定额结算工程价款,实质上就是据实结算,材料价按照市场价随行就市予以调整。
七、风险提示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建筑安装工程中使用的机具主要有两大类,即施工机械与仪器仪表,故施工机具使用费包含施工机械使用费和仪器仪表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是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
(2)大修理费;
(3)经常修理费;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
(5)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
(7)税费。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注:上述案例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130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