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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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保险案例及分析案例电梯受损拒赔案案情简介某事业单位向a保险公司投保财产综合险,承包房屋建筑及附属机器设备等设施。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报案,表示投保设备中有一部电梯线路起火,造成配电柜起火使两部进口电梯受损,索赔金额超过100万元。接报案后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该单位独立在大厦办公,办公大楼使用一年左右,到现场查勘时已看不到火灾的情景,只是在空气中有较重的胶皮气味,对损失标的检查后发现线路有烧焦痕迹,天梯配电柜多处有熏黑的痕迹,经检测该配电柜多处受损,需重新更换。案件发生后,被保险人认为属火灾责任,提出索赔,承包公司根据察看情况,并咨询电梯的重置价,经认真展开案件分析、讨

2、论后认为:该案件属意外发生的事故,有燃烧的现象,但没有形成火灾责任,同时受损的真正原因也不在综合险承保责任范围内,应予拒赔。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理赔过程中首先要考虑出险原因,在此基础上确定保险责任是否成立。火灾的构成有三个条件:一是有燃烧现象,即发光、发热、有火焰;二是偶然、意外发生的燃烧;三是燃烧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从本案事故看,本案发生是偶然的、意外的,也有燃烧的现象,所以本期事故责任认定的关键是要确认燃烧是否失去控制并有蔓延扩大的趋势。由于燃烧仅仅造成电梯本身损毁,没有蔓延,燃烧没有失去控制,也没有蔓延扩大的趋势。所以判断本次事故不满足火灾成立的第三个条件,火灾责任没有形成。同时,

3、为严谨起见,承保公司对事故发生的原因做了进一步的调查和推证。经查实,该单位有严格的管理制度,电梯平常运转正常,有专门的维修商做日常维护,但是在调查最后一次维修记录时发现恰好是出险当日。最终查明事故是由于维修人员工作失误,造成设备短路,致使设备因电气原因损坏,但被保险人并未投保机器损坏险。因此拒赔。本案启迪目前保险市场正处在高速发展时期,市场竞争激烈,市场行为有待进一步规范,保险理赔工作对保险人品牌形象的树立很重要。在保险理赔过程中,既要大胆设想,更要严密推证。保险理赔工作的开展要以诚信为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技术与逻辑分析为手段。案例4租用厂房的保险利益案情简介某纸品加工企业投保财产险,保

5、,将影响到生产,其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二是认为被保险人虽然是房屋使用人,其对房屋确实有保险利益,但其保险利益是建立在对损失负有责任时其保险利益才存在,但在对损失不承担责任时将不存在保险利益。案情分析及结论根据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低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合同法第222条规定:“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保险利益也是基于对租赁物具有保证其完好状态的义务。如无需承担该义务,对被保险人而言在事故中没有受到损失,也就丧失了对租赁物的保险利益,即无损失无保险。本案中,承租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

6、造成的损失。所以说,本案中的台风事故属于不可抗力,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将不承担台风事故对房屋造成的损失,被保险人对房屋损失无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对房屋的损失不予赔偿。本案启迪保险理赔过程中,保险利益是否存在,是被保险人是否具有索赔权利的基础,特别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属于共有、抵押、管理、保管、占有、租赁等形式时,其对保险标的的利益常受到保险标的索夫责任大小的影响,有时会出现对整个损失仅具有部分的索赔权利。案例.闲置设备是否为保险标的案情简介0年7月,某市纺织有限公司将固定资产和存货按帐面价值在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一切险。9月16日,安装工人在成品库安装吊筋,并在仓库顶部钻孔,钻孔时引发风

7、管顶部火灾,消防官兵用消防水喷射灭火,将火扑灭。在位于起火点6米处,存放有台异纤探测仪,救火时因受到消防水的殃及而受损。经核查被保险人的财务帐和承包设备明细帐,设备投保标的中包括3台青花机生产线,并没有单独承包异纤探测仪。异纤探测仪仅仅是清花机生产线上的辅助设备。出现时,3台青花机生产线在一层清花机车间完好无损。案情分析及结论被保险人认为3台清花机生产线按账面投保,原来的一线探测仪理应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并对换下的2台异纤探测仪按全部损失28万元提出索赔。经查,203年5月被保险人为更换2台新进口的异纤探测仪将旧型号设备从清华机生产线上拆卸后转入棉纱成品仓库。投保时没有单独说明异纤探测仪的置换

8、情况,也没有增保。由于新的异纤探测仪是用于替换设备并构成清花机设备的一部分,也就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因此,旧的异纤探测仪成为闲置的帐外物资,不再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保险公司理赔专家认为,承保标的为3台清花机生产线,更换下来的异纤探测仪已不再是清花机的一部分,对其损失不予赔偿。本案启迪1闲置设备的处理。同一保险事故中,同样是闲置设备,可能出现补同的处理结果,关键在于判别闲置设备是否为保险标的。2保险标的的范围的核定。若主机为保险标的,那么主机使用的附属设备或部件称为主机的一部分,自然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置换下来的旧的附属设备已经与主机分离,不再是主机的一部分,所以不是保险标的的一部分。3准

9、确区分事故损失和非事故损失。除非是报废或者损坏设备,否则,尽管闲置,但并不能降低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应尽的义务。案例16无人看守财产被盗案案情简介某成衣厂于20年1月31日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期限从00年2月1日起至201年月1日止,保险金额为35万元,并于当日交付了全部保险费。000年2月日晚,因是春节期间,该厂的值班人员钟某擅自离开工厂,到朋友家去吃晚饭,饭后又与朋友一起打麻将,直到第二天下午3时才回到成衣厂,发现成衣厂防盗门被人撬开,厂内的财产被盗。经现场查勘,该成衣厂的财产损失约16万元。由于此案一直未破案,成衣厂于200年月11日向保险公司提交书面索赔报告。同年6月2

11、为,一旦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或盖章,将被视为保险人在承保时已履行了保险条款的解释说明义务,也意味着投保人已经知道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的内容。2被保险人应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因为,如果财产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未履行义务原因引起的,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条款可以拒绝赔偿。案例.9到期承租房屋的保险利益界定案情简介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

12、此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月2日至1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人索赔。案情分析及结论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以下意见:1保险公司不应赔付。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所

13、以保险合同失效,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2保险公司不应赔付。a公司故意拖延使用印刷厂厂房,属于违约行为。a公司违约在先,对厂房不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理应拒赔。3保险公司应赔付。虽然租赁合同到期,但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又明确提出新的要求,即2月10日前交还厂房,这应视为印刷厂对a公司在此期间继续使用厂房的同意,所以a公司对厂房具有保险利益,厂房屋顶烧塌,保险公司应给予赔偿。本案的焦点在于,a公司对印刷厂的厂房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本案中,租赁合同有效期内,a公司对厂房具又保险利益没有异议。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即印刷厂和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租赁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6条规

14、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财务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故租赁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因此,原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仍然有效,厂房仍是保险标的。本案启迪财产保险中,除了货物运输保险,一般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始至终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失去了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财产保险合同随之实效。案例1.1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与理赔案情简介某年12月25日,某个体汽车修理厂厂长与会计带着会计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保险。双方在保险公司业务科签订了企业财产

15、保险合同,但合同约定保险财产厂房保险金额5000元,设备保险金额32166元,流动资产保险金额4590元,保险金额合计3296.元。保险期限自当年2月日零时起至次年12月25日2时止。次年月日汽修厂发生火灾,经现场勘察,县公安局消防科认定火灾原因是电褥子短路引起,并出具了火灾经济损失7000元左右的证明。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派人勘查现场,并组织有关人员清点汽车配件,用“保险车辆修理合约”纪录烧损汽车配件的品名、型号和数量。汽修厂向保险公司索赔2746.63元以及4万元额外损失。由于索赔金额与实际损失相距甚远,保险公司迟迟未能赔付。汽修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认为应该拒赔

16、,理由:一是被保险人未及时提供有关材料;二是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的数额3274663元不真实;三是万元的额外损失不能成立。汽修厂不同意,理由是法院已认定原告提供的帐目报表真实可靠,其损失应以报表为据。在双方调解未果的情况下,法院作出判决:原告要求赔偿保险金额以外的经济损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074466元(保险金额减房屋残值2050元),诉讼费10069元由保险公司支付。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本案的关键在于对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不正确。财产保险分为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定值保险是指以投保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估计价值作为保险价值,

17、其保险金额按保险价值确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依据合同已确定的保险金额为基础进行损失赔偿,对出险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不予考虑。这种保险多出现在货物运输保险合同中。不定值保险是指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确定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在订立合同时不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只约定一个保险人赔偿的限额,作为保险金额。在此类合同中,一旦保险事故发生,当事人双方须将保险标的出险时的实际价值与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对比,区分超额保险、足额保险及不足额保险进行赔偿。本案中企业财产保险应当属于不定值保险。于是另寻有关部门再鉴定损失,汽车配件和设备损失60317元,房屋损失保额500元减残值000元,为29500元,

18、合计损失8917元。县人民法院以民事判决书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汽修厂89817元,比原审判决减少了21629.3元,就此结案。本案启迪吸取本案的教训,保险公司在以后承保企业财产或机动车辆保险时,应在保险单的显要位置,明示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发生全损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赔偿”字样。保险合同性质的认定是非常重要的,特别是关系到定值保险与不定值保险的性质认定。案例.2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案情简介某年月6日,香港a公司向保险公司在香港的代理提交了一份财产险投保申请书,为其在深圳设立的全资公司z公司投保财产险及工人工资和租金间接损失险,投保金额为104万港元。次日,p保险公司向a公司

19、签发了财产保险单,被保险人为公司,保险期限为一年。当年5月1日,a公司缴纳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费共219万港元给p保险公司的指定收款人香港某保险咨询有限公司,保险公司确认已收到保险费。z公司原是18年11月13日注册成立的中外合资的中国企业法人,95年11月2日变更为z公司,同时所有股权转由香港k公司持有,已向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15年5月1日,公司将全部股权转让给a公司,约定从即日起k公司在z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a公司,所有在中国境内公证处股权转让手续及费用由a公司自行负责。公司到1995年1月11日才在香港办理商业登记手续,系独资公司。a公司成立后,没有向深圳外资企业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投资

20、人的审批和登记手续。195年底,z公司停止生产,仅保留几名员工看管财产,1996年月日,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为执行生效法律文书,裁定拍卖z公司的主要机器。投保第二年的6月5日凌晨,z公司首层厂房发生火灾,经在场人员扑救,当消防人员到场时火已熄灭。公安部门对火灾原因初步鉴定为纵火,但没有查获纵火人。现场有部纺织机,其中8台机器的马达、电路开关、设备零件被烧毁。负责灭火的公安消防中队证实,厂房装有自动消防喷水系统。火灾发生后,a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请求,索赔总额为港币3675万元。第三年9月2日,p保险公司出具拒赔通知书给a公司,以a公司在投保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1、为由,解除与a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a公司和z公司遂向保险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p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对本案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p保险公司应该给予赔付。理由是:a公司按照p保险公司的要求在投保时如是填写了一系列材料,已履行了如实告知的义务。p保险公司是在对上述材料进行了严格的审查之后才签发保险单的,对被保险财产的情况是清楚的,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p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p保险公司应以a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拒赔。理由是:公司在投保时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谎称保险标的物置备有警报系统和安全保障系

23、财产不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所以p保险公司与a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无效,p保险公司也就无须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启迪案例126享受保险保障必须履行缴费义务案情简介某年1月2日,某钟表公司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公司提出“财产保险投保申请书”,保险公司经审核,同意接受钟表公司的投保申请,并于当年12月28日签发了“财产保险保险单”。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项目:某钟表公司楼宇结构包括房里附属装置和设备280万元,保费9800元;机器设备、用具、工具、库存物、成品、半成品,或正在生产的商品、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等,共计金额70万元,保费为5200元。保险期限一年。之后,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

24、约定承担了钟表公司被保财产的风险,但钟表公司却未及时缴付合同约定的两项保险费。直至次年月,在保险公司的再三催促下,钟表公司才付清不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人民币9800元。保险人在原保险单首部批注:“鉴于被保险人已向本公司付清保险单所附明细表上指定项目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根据保险条款,在保险期间,如保险财产因意外损失、毁坏或损毁,赔偿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在其发生损失或损毁的实际价值,或给予受损毁保险财产,或受损毁部分以复修,或更换作为赔偿。”但钟表公司拒绝支付动产项下的保险费计25200元。经协商无效,保险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钟表公司支付保险合同项下未给付的保险费2520元。案情分析及结论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

25、生效,但大多数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应是同步的,本合同就属于此种情况。保险合同不能一拆为二。本案中,被保险人已享受了7个多月的保障,应当缴费。保险合同是一个整体,是不可拆分的,将一份保险合同分拆为两个部分或多个部分都是违背保险法规的。我国合同法规定,只有在不可抗力的破坏、双方协商同意、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出现时,才可能变更或解除合同。本案中,未发生上述事件,保险合同继续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就是违约行为。因此,该钟表公司不仅应缴清所欠保险费,而且应该交付违约金,以示惩罚。本案启迪案例2.1高压锅爆炸赔案案情简介1999年5月,刘某向m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

26、保险金额4万元。同年0月,刘某的母亲从乡下看望儿子,第一次用高压锅煮绿豆。由于高压锅的排气孔被绿豆堵塞,致使国内气压急剧上升造成爆炸,高压锅及煤气灶被炸毁,损失900元,刘母右手被炸伤,花去医疗费30元。案发后,刘某向m保险公司索赔,要求赔偿其财产损失及其母医疗费。案情分析及结论赔付问题上,公司内部产生了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高压锅是被保险人违反安全操作规定造成爆炸的。刘母在使用高压锅前没有检查排气孔和限压阀是否有堵塞现象,也没有注意调节温度,这是爆炸的直接原因。根据保险法第16条规定,保险公司理应拒赔。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部分赔付。高压锅不能自动重开排气阀,

27、证明高压锅本身有缺陷,对因此造成的损失,属出外责任。但高压锅爆炸造成的煤气灶损毁则是意外损失,保险公司应予赔付,高压锅的损失只能由被保险人向生产厂家索赔。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全赔。刘某的财产损失及其母所花医疗费,均是由爆炸风险造成的,保险公司应全部赔付。实际上,上述三种观点均不够准确。首先,确定高压锅爆炸属于物理性爆炸,属于保险责任。其次,刘母居住在乡下,第一次使用高压锅,未按安全操作规定使用高压锅,并非故意行为,属过失行为,m保险公司应赔付。再次,高压锅不能自动冲开排气阀,表明其含有一定缺陷,但该缺陷却不是爆炸的直接原因,因此本案的损失不能归为除外责任。最后,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

28、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其目的是为了使广大居民的家庭财产在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损失后得到经济补偿。但刘母的手伤医疗费不属于本案中保险公司承保的范围。本案启迪只是过失操作致使爆炸应该属于保险责任的范围,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因此造成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人身伤亡不承担赔偿责任。案例2.2保险财产未受损案案情简介王某于1998年投保家庭财产保险,他只选择投保了纯平彩电与cd各一台,保额00元。两个月后,因为烧酒精炉时不慎引发大火。王某情急之下,抢救出彩电和vcd,因为来不及救出其他物品,结果导致损失500元。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内部出现了不同意见

29、。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不应赔付。根据我国保险法第25条规定,这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因为它没有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理由拒赔。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通融赔付。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应该奖励王某积极施救的行为。王某是为抢救保险标的而导致其他损失的,施救行为本身减少了保险公司的损失。实际上,本案问题的关键之一是王某的损失能否认做是施救费。我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家庭财产保险条款有如下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由于施救行为造成的未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法没

30、有明确的规定。但本案中,如果王某抢救的是未保险财产,势必保险财产就要遭受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就要负责赔付。现在王某抢救出保险财产,受损的财产确实未保险财产,显然形势变了,但不能改变其付出代价的性质,这种代价应该由保险公司分担。因此,王某的损失可视为抢救保险财产而支付的施救费用,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合理合法,保险公司应在保险金额限度内赔偿王某的损失。本案启迪案例2.及时通知义务案情简介邱某出差回家后,发现家财被盗,迅速到派出所报案。经公安人员现场勘查,被盗财物包括家用电器、现金、衣物,价值万多元。1多天后此案还没告破,这时邱某想起自己向某保险公司分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他急匆匆手持

31、保险单来到保险公司要求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在出险后未及时通知为由拒赔。案情分析及结论本案的关键在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遗忘而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能否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邱某案发0多天后才通知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规定的出现通知义务,也影响了保险公司对事故真相的调查。由于该保险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条款专门就被保险人“及时通知”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保险财产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救护并保存现场,在2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同时向当地公安或有关部门报告,以便及时查勘处理。”从而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更加充分。本案启迪要树立“及时通知”的的意识。“两报”不误。一般规定4小时内报险。家庭

33、介绍,王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张某。月5日,张某支付了三分之二的放款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5日,因张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张某找到王某,于是王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拒赔后向法院起诉。案情分析及结论本案争论的焦点有两个:一是王某对房屋是否具有保险利益,是否有权索赔;二是“房屋转卖”的真正含义是什么。王某对房屋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关键在于房屋所有权是否已转移。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本案例中,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

34、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买卖合同无效。即王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辩称,“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遵循文义解释、意图解释、专业解释、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解释等原则并根据保险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对其进行解释。本案中,房屋转卖的解释应适用专业解释原则,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本案启迪保险房屋转卖他人,并且过户登记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单批改手续。案例.5为缴纳保险费获得赔付案案情简介某年月2日,位于

35、洞庭湖畔的安全乡由政府代理全乡654个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家庭财产保险,商定每户缴保险费75元,保额0元。在“特别约定”栏中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月底前交清”。投保单在交给该保险公司的乡保险代办站经办人后,加盖了安全乡保险代办站的公章。随后保险公司委托安全乡代收保险费,并将家庭财产保险单交至乡政府,并加盖了“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乡建行代理处”的公章。月0日前,保险人多次到安全乡催缴保险费,乡负责人承诺在农产早稻上市后(8月份)将收集并交付部分保险费,棉花上市(11月份)后,保险费全部交清。但是,同年7月2日深夜,盛夏的洪灾吞没了安全乡,到9月中旬才退出,使安全乡遭受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36、事后,安全乡农户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380万元。保险公司向安全乡政府发出了拒赔通知书。安全乡灾民推选代表,于月日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立即理赔,以便他们重建家园。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单正本签发是以保险费缴纳为前提条件的,投保人没有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就没有生效,洪水带来的损失,保险公司没有赔偿责任。投保人认为,乡保险代办站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其在有特别规定的投保单上签了字,代表了保险公司的承诺,即“保费分两次交付,同年1月底前缴清”是有效的。投保单虽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形式,但一经保险人承诺即成立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所以保险公司应赔偿洪灾造成的损失。本案中,主要涉及的法理问题

39、经公安机关调查后确认事实为:彭某之妻见彭某长期患病,又无医好之望,恐成为今后自己的累赘,隧动将其杀死的念头。7月11日,彭妻将现场伪装成煤气泄露不慎失火之样,妄图蒙混过关,达到其罪恶目的。事发后,彭妻被公安机关逮捕。彭妻因犯谋杀罪被判处死刑之后,彭某的姐姐从外地赶来处理彭某的后事,其中包括遗产继承问题。彭某的姐姐在清理遗物时发现保险单,便向保险公司提出了退还保险储金的要求。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根据现场查勘和公安机关的认定,做出如下结论:彭家的保险财产损失为彭某之妻一手造成的,保险法有关条款规定,保险财产损失是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造成的,属于保险条款中列为的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

40、任。故保险公司不负彭家的赔偿责任。保险条款上规定保险储金应退还被保险人,但被保险人已死亡;其妻被判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也丧失了保险储金的继承权,因此,彭某的保险储金不能交给被保险人的姐姐。我国继承法第7条规定,故意杀害被保险人,丧失继承权。保险法第56条规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其他享有权利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者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丧失受益权。”因此彭某的财产按继承法的规定应当由其子女或者父母继承,而彭某既无子女又无父母

41、,其财产只能由其姐姐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来继承。故此,彭某的这笔长效还本家庭财产保险金应由其姐姐继承。本案启迪案例.家庭财产险重复保险损失案案情简介李某于200年1月30日向当地甲保险公司办理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保险金额10万元,保险期限自2000年1月3日至00年1月30日。后来,李某所在单位为全体员工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并附加盗窃险,李某家的保险金额为万元,保险期限自20年3月8日至20年3月1日,但承保人为乙公司。200年月10日,李某家发生盗窃。李某向公安部门报案,并通知了甲保险公司,经查勘确定,李某家被盗损失达200元,其中现金存折计0元,金银首饰3000元,字画3000元,

42、录像机、高级西装共70元。李某向甲乙两家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在理赔过程中,乙保险公司发现李某向甲保险公司进行了投保,后来李某所在单位为职工在乙公司投保,因此,乙公司认为这属于重复保险,李某违反诚信原则,第二份保险合同无效,乙公司不负赔偿责任。甲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提出现金存折、金银首饰、字画等不保财产外,甲保险公司以保险金额的全额0元赔付李某。案情分析及结论李某是否违反最大诚信原则一方面,李某与甲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合同,没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另一方面,李某与其工作单位是劳工合同关系,其工作单位与乙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要求遵循的最大诚信原则不能约束李某,只能约束其工作单位。因此

43、,李某没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当保险事故发生之后,若被保险人通过向不同保险人就同意损失索赔而获得超额赔款,有违损失补偿原则。因此,财产保险确定了重复保险赔偿分摊原则。本案中,李某可以从两家保险公司获得比例赔偿。按比例责任分摊方式,则甲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700*(100000/(10000+5000)=66.6乙公司应负赔偿金额为:700*(500/(10000+50000))233.3本案启迪本案中,李某没有重复投保,但其所有的财产却因投保人不同而产生了重复保险。案例.9家庭财产在租用地出险案案情简介9年5月3日,方某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金额1600元,其

44、中楼房两间,保险金额6000元,保险费为12元;房屋以外财产保险金额为000元,保险费为元,保险期限自199年5月30日零时至200年5月9日4时止。由本村代理人张某填写家庭财产保险集体投保分户清单,该清单上方某投保财产的详细地址未填。代理人张某收取了方某交纳的保险费3元并出具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费收据。方某于199年2月租用本村祠堂用来堆放家具、杉木、三轮残疾人用车以及用来杀猪卖肉。199年10月23日因祠堂内电线老化漏电引起火灾,只是方某堆放在祠堂内的家具、杉木、农副产品和三轮残疾人用车、新鲜猪肉等不保财产均被烧毁,并计损失元。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派员到现场对起火原因、施救经过、损失情况进

45、行调查核实。方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案情分析及结论保险公司认为,不能对方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理由是方某的部分财产置于祠堂内而不向保险公司告知,违反了最大诚信原则,因此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被保险人认为保险公司应赔付。理由是:该家庭财产保险投保分户清单是保险代理人张某填写的,作为保险代理人,张某没有要求方某告知所投保的家庭财产所放位置,自己没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实际上,本案的关键在于两个问题:方某存放于祠堂内的财产是否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范围?本案中,张某作为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将办理保险的有关事项告知投保方,但其并未查实投保人财产分布几处即填写了分户清单,该清

46、单上并未载明房屋类以外财产具体座落何处。因此,方某没有告知所投保的家庭财产的具体位置,完全是保险代理人亦即保险公司的责任。所以,方某存放于祠堂内的财产属于保险公司承保财产范围。代理人的行为性质如何认定本案的代理人向每个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填写财产分户清单,并开具保险费收据。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填写的分户清单和收保险费,签发保险单。该保险单载明:以所附分户清单为准,并另开保险费收据。所以,代理人的行为就是保险公司的行为,所签订的家庭财产保险合同是有效合同,保险公司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本案启迪1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应认真了解有关投保的各项事宜,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投保人的义务,避免理赔中的纠纷。2

47、保险公司应加强对代理人的职业道德和业务培训。3保险公司应严格核保环节,要求核保人员尽职尽责。案例2.10精神病人纵火烧房案案情简介200年5月,赵某投保了家庭财产险。赵某之女赵芳患精神分裂症久治不愈,一直病休在家。某日,赵某外出,家中仅留赵芳一人在家。赵芳精神病发作不能自控纵火烧房,致赵某新建瓦房及屋内财产全部烧毁,经济损失7000余元。赵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情分析及结论这是一起被保险人围巾监护职责,致使患精神病的家庭成员纵火焚房引起的保险责任案例。本案涉及的法理问题主要是投保人过失是否属可保危险范围和“故意行为的”认定。可保危险必须是偶然的和不可预知的事件。偶然和不可预知,排除了当事人

48、的故意行为及保险标的的必然现象。“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该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赵某将患有精神病的女儿单独留在家里,将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赵某应该想到,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因此,只能说赵某有过错,但绝不是“故意”。案中行为人为精神病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根本谈不上故意或者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我国的保险法规和保险条例仅将故意和放任列为保险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疏忽大意的过失在我国的保险法规及条例中并没有规定为保险除外责任。,反言之,被保险人疏忽致使保险标的损害一般不为保险人免责事由。本案启迪案例2.11交费后

49、出单前损失索赔案案情简介2000年5月0日(星期六),某保险公司代理人王某到张某家推销家庭财产保险。经王某宣传和讲解,张某决定向王某投保家庭财产综合险、附加盗抢险、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保险金额6万元,其中房屋及市内附属设备6万元,室内装潢万元,家用电器6万元,衣物及床上用品.5万元,家具万元,并填写了投保单,保险期限自000年5月1日至01年5月2日。张某当场缴纳保险费095元。因为恰逢双休日,王某口头答应2日(星期一)将保险单送到张某手中。22日上午大降暴雨,雷电击坏外线供电变压器,造成周边用电户电器损坏。张某家用电器损失3500元。与此同时,王某在前往保险公司的路上因路滑摔跤受伤,被送往

51、3月日将其所有的房屋及市内财务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为一年。月0日,刘某欲将其房屋墙壁粉刷一遍,便把家具、衣物、家电等物品搬到楼外自家的窗前,令其10岁的儿子刘雨看管。刘雨在玩耍中打翻了一瓶汽油,当时天气燥热,阳光经玻璃聚焦引起了大火,烧毁张某多件衣物,价值000余元。刘某向保险公司索赔时,保险公司认为其全部损失是在户外发生的,决定不予赔偿。刘某则发现保险单上未填写详细家庭地址,遂再度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对刘某的答复则是:保险单上未注明保险财产座落地址,是保险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绝不符合保险公司的意愿,属无效代理行为,如果赔偿损失的话,也应该由代理人向刘某赔偿。案情分析及结论家庭财产

52、保险通常限定被保险人投保财产的坐落地点。在保险财产的地址之外发生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本案不是简单的关于保险标的是在保险地址之内还是之外的问题,而是由于保险代理人的失职,漏填地址,引起合同不完善的问题。这一不完善的合同事实上导致了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范围扩大化。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代理与被代理的关系。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内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超越权限,就属于无权代理。但是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并已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人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在保险代理中,保险单必须经过保险公司核保审核,若核保人对代理人超越权限行为不加制止,即表示

53、保险公司对该保险单的默认。本案启迪本案因代理人严重失误、保险公司核保人员失职造成的后果是,本来是被保险人自身错误造成的且有自己负责的损失,变成了保险公司来承担主要责任。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都应认识到保险标的位置的重要性。保险公司需要不断完善承保过程,控制承保风险。案例2.3台风造成屋毁人亡索赔案案情简介199年月7日,陈某为其在海滨的私房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一年,保险金额14万元,其中房屋1万元,小仓库万元,室内财物2万元。同年月9日,台风袭击了该地区。当日上午,陈某发现小仓库屋顶被摧毁,便抢救其中的贵重物品,不幸被倒下的屋梁砸中,昏迷不醒。邻居将其送到医院,抢救无效,不久死亡。下午台

54、风刮倒一棵老树,砸坏房屋和屋内物品。经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房屋损失500元,屋内财物损失800元,小仓库损失80元,小仓库内财务损失340元。陈某唯一的妹妹从外地赶来料理陈某的后事,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案情分析及结论首先,台风和暴风都是保险责任的范围。其次,陈某的死亡导致两个法律后果:一是财产所有权主体消灭,从而所有权消灭,对财产不存在保险利益。没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的。二是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人的继承期待权转化为继承既得权。本案中被保险人陈某死亡前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应负赔偿责任,而保险赔偿金作为陈某的遗产有法定继承人即陈某的妹妹继承。最后,陈某死亡后,财产的所有权转属其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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