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2.职工因工死亡,应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4.领取长期待遇人员每年4-6月需提供领取资格的证明,符合条件的继续发放待遇,逾期不提供或不符合条件的停发待遇。
所需材料
(一)工伤保险待遇审理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
3.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工亡人员除外)
4.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5.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限工亡人员)
6.申请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应另提供
(1)供养亲属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2)供养亲属与工亡人员的关系证明
(4)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6)供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
(7)供养亲属是学龄前儿童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7.领取长期待遇的,应另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盖章,同时由原单位确认的《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
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应另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民事判决书》
9.因工下落不明职工重新出现的,单位应及时向省社保局提交书面报告,并负责退还已发放的待遇
10.职工工伤后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需提供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以及补偿协议。
(二)工伤医疗费用审理
2.《工伤认定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
3.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4.医疗机构或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出具的费用收据(必须是原件)
5.门诊病历、门诊或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
6.广州医保有垫付的,需到广州医保局天河分局(龙口东路358号天诚广场二楼)确认垫付金额,并提供
(1)《广州市医保基金垫付省直工伤保险医疗费用确认表》
(2)医疗保险卡复印件
(3)《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费用住院/门诊结算单》
7.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或辅助器具费用的,应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旧伤复发或同意配置辅助器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8.涉及第三人工伤待遇申领的,应另提供
(1)属于交通事故(含城轨、客轮、火车)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事故民事赔偿调解书
(2)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公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证明以及赔偿证明材料
(3)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的,民事判决书或民事调解书
9.申请先行支付的,应另提供
(1)用人单位不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的
(2)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工伤待遇,工伤职工或其亲属申请先行支付的
(三)老工伤长期待遇审理
2.《老工伤人员待遇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确认书》
4.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5.供养亲属的第二代身份证
6.供养亲属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8.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须提供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10.供养亲属是在校学生的,提供学校证明
11.供养亲属是学龄前儿童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13.供养亲属的《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人员资格认证表》
(四)医院直接结算审理
1.《工伤职工继续治疗申请表》
3.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4.住院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诊断证明书
(五)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审理
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且有工伤者本人签名确认选择办理工残退休手续
2.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工伤认定决定书》
4.《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残等级须为1-4级)
5.医疗保险参保地征缴部门核定的缴费核定表或其他相应审核资料
6.所在医疗保险统筹地出具的伤残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清单或对账单原件
(六)供养亲属待遇终止
2.供养亲属的第二代身份证复印件
3.供养亲属的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
4.其他丧失供养条件的证明材料
(七)待遇重核
1.单位盖章的工伤保险待遇重核申请书
2.上次领取待遇的《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复印件
3.待遇重核的其他证明材料
窗口办理流程
经办人员接收资料后,将当场对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当场办理,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办理。
网上办理流程
(一)参保单位通过网上申办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记录申办回执。
(三)参保单位将有关材料交窗口工作人员,符合条件的当即受理。
办理时限说明
承诺期限:60个工作日
省直工伤保险待遇发放程序
(一)省社保局将核定的待遇拨到单位后,单位可打印《工伤保险待遇核定表》,单位负责按规定发放。
(二)伤残津贴、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般每年调整一次。工伤待遇需要调整时,我局对符合条件的领取工伤长期待遇人员的待遇进行调整,用人单位网上查询,通过单位发给享受待遇人员。
(三)领取长期待遇人员,应当在每年4-6月向省社保局提供由居住地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生存证明(领取伤残津贴者可由用人单位出具),才能继续领取待遇。逾期不能提供者,我局将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发放有关待遇,待补报资料后确认符合继续享受待遇的,予以补发。
(四)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单位应及时向我局报告。逾期不报的,单位负责追回多领的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五)申请省直医院直接结算医疗费用的住院伙补助费,按35元/天拨付工伤人员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代发(2014年3月18日(含当日)以后的住院伙食补助费按70元/天拨付)。
办事窗口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服务大厅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林和中路168号
交通指引:地铁一号线、三号线“广州东站”F出口;公交车“广州火车东站”。
收费标准
无
办理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备注
(三)工伤职工所有医疗、康复、辅助器具配置均要求在广东省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详见附表)进行。
(四)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受理
1.因工受伤时该人员未参加省直工伤保险的(先行支付除外)
2.因工受伤时单位未缴交工伤保险费的
3.未取得《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医疗终结期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未取得批准证明的
4.未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确认,擅自安装、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的;
附表
2014-2016社保年度省直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
名称
地址
定点类型
医院直接结算
工伤医疗
工伤康复
辅助器具配置
1
广东省人民医院
广州市中山二路106号、惠福西路123号、南海平洲永安中路58号
√
2
中山大学孙逸仙纪念医院(含南院)
广州市沿江西路107号/广州市海珠区盈丰路33号
3
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
广州市天河路600号
4
中山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东院
广州黄埔东路183号
5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广州市先烈南路54号
6
广东省中医院(含二沙分院、芳村医院、大学城医院)
广州市大德路111号/二沙岛大通路261号/东漖北路涌岸街36号/大学城内环西路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