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汽纳入长春市医疗保险统筹后的待遇变化
各一汽参保职工:
按照我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规划,2017年1月1日起,原一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正式纳入长春市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管理,现将长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原一汽医保待遇差异说明如下,请及时了解,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一、异地急诊报销
1、办理流程
2、报销手续
3、急诊病情
急性脑出血、急性左心衰、急性心肌梗塞、心脏骤停、高血压危象、急性肺水肿、急性肺栓塞、哮喘持续状态、大咯血、急腹症、癫痫持续状态、昏迷、休克、开放性外伤及骨折等抢救以及危急生命的急救住院。
4、报销比例
城镇居民医保患者发生异地急诊,补偿比例按我市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职工或灵活就业医保患者发生异地急诊,起付线3000元,在异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
5、急诊界定
非急诊救治范围的病种,已在网上登记成功,但难以界定急诊的,一律由省级医疗专家组审核,具备条件的予以核报,不符合条件的,60内予以告知,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二、转外就医报销
如所患疾病,因本地无法治疗,需转往上级医院进行治疗的,需在省级三甲医院(或省级专科医院)开具转院审批单和专家会诊记录,带医保卡及身份证原件,到医保局办理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享受转外就医待遇。审核通过后期限为2个月,如延长还需补办审批手续。
2、具备开转院审批单资格医院
吉大一院、吉大二院、中日联谊医院、吉大口腔、省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省肿瘤医院、市传染病医院、吉林省肝胆病医院、长春市儿童医院。
3、报销手续需携带:
城镇居民医保患者转外就医时,起付线1100元,学生转外起付线100元,经批准转外就医的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按我市相对应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和费用分段支付比例降低10个百分点执行。职工或灵活就业医保患者转外就医,起付线3000元,在异地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费用报销比例为70%。
三、退休职工异地就医
1、办理手续
3、时限、变更、取消
审批期限最长为3年,到期后自动解除,为防止到期未及时续办登记自动解除,请在登记有效期满前持医保卡及《异地就医申请表》到医保局续办。因特殊情况需要取消异地登记或变更异地就诊医院时,应先结清原选定医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后,个人提出申请取消,带原异地就医表及医保卡、重新填表选定医院。办理异地登记一年内不允许取消,并且取消后一年内也不允许重新办理异地居住登记。
@汉龙人
四、门诊特殊疾病
1、门诊特殊疾病种类
肝豆状核变性、难治性癫痫、脑瘫、孤独症、恶性肿瘤放疗、恶性肿瘤化疗、结核病抗结核治疗、精神分裂症、肾移植后抗排异治疗、艾滋病、腹膜透析、血友病、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肺移植后抗排异治疗、斯蒂尔病、丙型肝炎(只享受长效干扰素一次性48周治疗)。子宫内膜异位症门诊内分泌治疗年度封顶12000;恶性肿瘤骨转移门诊双磷酸盐治疗年度封顶35000。血液透析享受低自付待遇(符合规定的人群和指定医院)。
2、门诊特殊疾病待遇
参保居民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符合规定范围内的),按照省级医疗机构50%、市级医疗机构60%、区级医疗机构70%的比例由统筹基金支付。
参保职工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不包含检查费用),按其就诊医疗机构住院的有关规定由统筹基金支付。以一个年度门诊医疗费计算起付标准。恶性肿瘤患者须住院进行放化疗的,一个年度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
3、门诊大病办理手续
首次办理需携带:
(1)整套住院病历(首页盖医院公章);
(2)治疗医院出具的近期门诊诊断书(写明治疗方案,盖医院公章及医生名章);
(3)医保卡,到市医保局待遇处办理,审批有效期至当年年末。注:经审批后,半年内不能更换,如半年后更换医院,需携除住院病历外的其他手续,重新办理。
续办需携带:
(1)治疗医院出具的近期门诊诊断书(治疗方案盖医院公章、及医生名章);
(2)医保卡,到医保局待遇处办理。
4、丙型肝炎确诊及治疗定点医院
确诊定点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中日联谊医院、吉大一院二部、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肝胆医院、一汽职工医院。
治疗定点医院: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中日联谊医院、吉大一院二部、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肝胆医院、一汽职工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解放军第208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
5、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帕金森氏综合症定点医疗机构:吉大一院、吉大二院、吉大三院、省人民医院、市中心医院
五、工伤治疗
1、工伤初发登记流程
2、工伤初发核报时限
3、工伤初发核报手续
4、工伤保险待遇范围
1、医药费;2、住院伙食补助;3、辅助器具配置费;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伤残津贴;6、生活护理费;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供养亲属抚恤金;9、一次性医疗补助金;10、丧葬费。
5、1-4级工伤复发
6、工伤复发鉴定办理
7、在新工作单位工伤复发
1、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了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不管是否换单位,都代表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工伤复发时不享受工伤待遇。
2、如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没有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在新单位续保后,工伤复发经认定后,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8、配置辅助器具办理
工伤伤残职工经劳动部门鉴定需配置(或到期更换)辅助器具,需携带:(1)劳动鉴定部门出具的配置辅助器具认定意见(劳动鉴定表或《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原件及复印件;(2)《长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申请表》一式两份;(3)医保卡;(4)需要工伤辅助器具定医院任意一家提供证明,证明是适合配哪一类器具,到医保局待遇审核处窗口办理。工伤辅助器具定点医院:吉林省假肢中心、恩德莱康复器具(北京)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
六、工伤待遇
1、工亡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办理
待遇项目:(1)鉴定为1-4级伤残后死亡的工伤职工可以领取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2)认定工伤后鉴定级别前死亡的工伤职工可以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核定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公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每年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适时调整)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4、伤残津贴标准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可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待遇,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并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适时调整)
5、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
按伤残等级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6、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办理手续
1、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核查所需材料:(1)《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待遇基数核查认定表》(医保网站下载),此表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2)携带劳动鉴定表;(3)注意事项:解除劳动合同(需劳动部门备案并加盖公章)原件、复印件三份。
2、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领取所需材料:(1)工伤认定表;(2)劳动鉴定表原件、复印件;(3)《工伤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支付待遇基数核查认定表》;(4)解除劳动合同(盖有2楼窗口经办人名章和单位公章);(5)《人员增减变更表》(盖有2楼窗口经办人名章和单位公章)。注:以上业务由单位医保专管人员统一到医保局办理(每月办理1次),欠费状态不予办理,不对个人办理此项业务。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标准
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伤残,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以上伤残等级情况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吉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30%。
8、工伤生活护理费标准
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每年根据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适时调整)。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支付待遇资金由用人单位支付。已由养老基金支付的,继续由养老基金支付。
9、住院期间伙食、住宿费标准
工伤职工住院进行工伤医疗、工伤康复及配置辅助器具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10%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食宿费分别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20%和60%的标准,交通费按照统筹地区事业单位普通职工享受待遇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七、门诊慢性病治疗
待遇支付
46种门诊慢性病
医疗机构
每月限额300元(36种),统筹段内按60%核报
糖尿病合并症(合并四肢动脉病变、肾病或视网膜病变)、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衰)、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三级)、肝硬化、肺气肿、慢性肾功能不全、心力衰竭、股骨头坏死、慢性胃炎、慢性胰腺炎、慢性胆囊炎、痛风、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后抗血小板治疗、高胆固醇血症、扩张性心肌病、甲状腺功能减退症、中枢性尿崩症、肾上腺皮质功能减退症、皮质醇增多症、结节性多动脉炎、多发性硬化病、溶血性贫血、肢端坏疽、持发性肺纤维化、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阻塞性肺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慢性肾盂肾炎、慢性盆腔炎、消化性溃疡病、慢性肾小球肾炎
可在市、区、社区医疗机构进行门诊慢性病治疗,两种以上疾病在最高限额基础上加80元。
每月限额260元(7种),统筹段内按60%核报
高血压合并症(高血压3级)、脑血管意外偏瘫(脑出血或脑梗塞)、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或合并心功能不全3级以上)、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甲状腺机能亢进
每月限额340元,统筹段内按60%核报
血液透析辅助用药
每月限额5320元,统筹段内按60%核报
慢性乙型肝炎适应症抗病毒治疗,(只享受一次长效干扰素治疗)最长治疗周期为一年。
省市两级限门诊慢性病乙型肝炎(药物或干扰素)治疗
每月限额500元,统筹段内按60%核报
慢性乙型肝炎门诊抗病毒治疗,使用核苷(酸)类药物(拉米夫定)及适应症治疗
1、门诊慢性病办理手续
待遇期内,职工、灵活就业医保患者经审批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审批一次有效期两年,期满后需重新体检进行续批。
2、办理手续:
携带(1)参保患者需持医保卡;(2)身份证;(3)两张一寸彩色照片,到医保指定医疗机构进行检查并审批。(患者如有近期就医资料可携带)
3、体检、审批、治疗定点医院:
门诊慢性病乙型肝炎体检、审批、治疗定点医院:
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吉林大学第二医院、中日联谊医院、吉大一院二部、吉林省人民医院、吉林省肝胆病医院、一汽职工医院、长春市中心医院、解放军第208医院、长春市人民医院。
其它44种门诊慢性病:体检、审批定点医院:中日联谊医院总院、南湖院区体检中心。
治疗定点医院: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实行“药品零差价”的定点医院被确定为门诊慢性病就诊医院。审批时可选择家附近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五家区属公立医院(包括朝阳区医院、绿园区医院、二道区医院、宽城区医院以及吉大二院民康医院)、五家实行药品零差价的市属公立医院(包括长春市人民医院、长春市二院、长春市中医院、长春市传染病医院、省肝胆医院),针对已审核的慢性病病种的治疗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八、大病低自付
1、大病低自付待遇
参保职工、居民在指定医院治疗大病低自付病种,一次住院只需支付起付线或定额,就可以实现一次规范住院治疗。大病病种治疗费用由医保与定点医疗机构实行打包结算,患者除支付定额费用外,不再支付规范治疗内其它医疗费用
2、22个大病低自付病种
尿毒症血液透析、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障碍、唇腭裂、肾移植手术(不含供体所有费用)、单、双侧锁骨骨折内固定治疗、单、双侧肱骨骨折内固定治疗、单、双侧尺骨骨折内固定治疗、单、双侧桡尺骨骨折内固定治疗、桡尺骨骨折内固定治疗、血友病门诊、住院治疗、骨结核住院非手术治疗、结核性脑膜炎住院治疗、肝豆状核变性门诊治疗、癌症晚期舒缓治疗。
3、办理条件
4、办理手续
九、照护保险
医疗照护保险是因为年老、疾病和意外伤残等导致身体上的某些功能全部或部分丧失,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入住医院或养老机构接受长期或短期的康复和护理时所支付的各种费用给予补偿的一种健康保险。
1、医疗照护保险申请条件
医疗照护保险待遇遵循参保人员自愿选择的原则,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待遇:
(1)入住定点医疗照护机构,生活自理能力重度依赖的人员。
(2)因疾病入住定点医疗照护机构,符合启动医疗照护保险病种条件,住院期间医疗费用超过医疗保险起付线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人员。
(3)癌症晚期舒缓疗护患者。
2、全失能人员评定标准
(1)按照《日常生活活动能力评定量表》评定分数低于(含等于)40分。
(2)按国家《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意见(试行)》确定的符合一级护理条件且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人员。
(3)体力状况评分标准(卡氏评分KPS)低于(含等于)50分的癌症晚期患者。
3、医疗照护保险支付项目
入住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床位费(指在养老或护理机构接受医疗照护期间,医疗机构除外)、护工劳务费用、护理设备使用费、护理日用品费用、护理耗材费用、舒缓治疗费用等纳入医疗照护保险资金支付范围。
照护保险基本护理耗材支付项目列表
4、医疗照护保险待遇标准
序号
基本护理耗材项目名称
1
口腔护理包
2
会阴冲洗包
3
毛巾
4
香皂
5
盆
6
一次性床单
7
尿不湿
8
引流袋
9
小便器
10
大便器
11
一次性鼻导管
12
一次性灌肠包
13
烧伤一次性被褥
14
烧伤一次性被罩
15
烧伤一次性床单
16
一次性枕头
17
一次性枕套
18
烧伤一次性纱垫
19
一次性导尿管
20
一次性使用鼻胃肠管
21
吸痰管、吸痰盒、吸引器连接管
22
吸痰管
23
一次性灌注器
24
纸尿裤
25
卫生纸
26
男性假性接尿器
27
灌食器
28
指甲刀
29
男性外用引流袋
30
牙刷
31
牙膏
32
一次性吸管
33
老年人用围嘴(防水)
34
餐具(失能老人专用)
35
防逆流尿袋
36
护理费(养老院含床位)
37
护理费(医疗机构护理)
入住定点养老或护理照护机构接受日常照料和医疗护理的参保人,发生的照护费用不设起付线,基本护理耗材实行打包付费纳入照护保险支付项目,参加职工医保的失能人员补偿比例为90%,参加居民医保的失能人员补偿比例为80%。
长春市医疗照护保险待遇标准(含基本护理耗材)
定点照护机构级别
参保人类别
范围内报销比例
因疾病照护
省级
职工
75%
居民
65%
市级
80%
70%
区级
85%
社区
90%
失能人员照护
养老机构
5、医疗照护手续办理
定点医疗照护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按规定安排医保执业医师对申请人病情和自理情况进行现场初审,初审合格后,按规定及时为申请人进行网上申报,并将申请人病情和生活能力评定情况等信息传送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现场或网上审定后,即可享受医疗照护保险待遇。
入住定点医疗照护机构享受长期医疗照护保险人员每次待遇审批期为半年;因疾病享受短期医疗照护保险的参保人员,其医疗照护待遇享受期与住院治疗医疗一级护理期相同。
参保人员在核准的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或者延续医疗照护保险的,需按上述流程重新申报。
6、需要注意问题
参保人员在医疗照护期间,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应使用医疗照护保险项目目录内的医疗照护项目,因个人等原因确需使用目录范围外的项目,须经参保人员或其代理人签字同意,所发生的费用由参保人员自行负担。参保人员结算医疗照护保险费时,应要求定点医疗照护机构如实一次性开具医疗费收据,收据内容要详细注明所有费用总额以及项目明细分类汇总,同时还应列明医疗照护统筹支付和个人自付数额。
十、待遇调整
2017年1月1日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12万元提高到20万元,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20万元提高到5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