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医疗程序:工伤患者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先由定点医疗机构或参保企业先行垫付,企业垫付的医疗费用可待医疗终结后到市医疗保险局进行费用核销。对于医保经办机构能够及时认可的工伤医疗,可由工伤经办机构先行开具垫付单;对于伤情未能及时明确的,企业可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待工伤认定后,医疗机构可向企业回退医疗所交纳的医疗费用,经办机构开医疗垫付单。
三、工伤认定:企业应及时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501或505室)办理工伤认定。认定终结后,企业须将材料送至市医疗保险局(1102或1103室)进行信息录入,然后将材料中的一份送至市医疗保险局1207室装订备案。认定材料包括:
1、企业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
2、工伤现场事故调查表
3、事故伤害报告表
4、身份证复印件
5、诊断书复印件
6、劳动合同书复印件等。
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要附有民事判决书和执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有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开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民事判决书和执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1、企业职工工伤申请与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2、住院或门诊的病历复印件(要盖有病案室公章)。
3、住院或门诊的处方和费用明细(汉字处方清晰、每一药品及处置都应标有准确价格)。
4、原始机打票据(姓名不能错、医院财务印章必须清晰)。
5、医保经办机构开的垫付单(有经办人签字、经办机构的印章、工伤患者一寸彩照)。
6、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报销时应带有民事判决书和执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有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和执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2、申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需带:齐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工伤保险待遇报销单(要有单位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公章)、工伤证(要盖有公章)。
4、申报配置辅助器具的需带:齐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原件、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审批表。
5、工伤事故兼有第三者民事赔偿责任的,报销时应带有民事判决书和执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6、由交通事故造成的工伤,应有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和民事判决书和执行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申报住院伙食补助费的需带:住院病历的复印件(要有病案室公章)、出院通知单。
8、申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的需带:医保局签字的转诊单、住院病历的复印件(要有病案室公章)、出院通知单、往返的火车票、住宿的要有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标明姓名及单位名称)。
六、二次住院、转院及辅助器具配备须由市医保局审批,实施特诊特治项目由县医保经办机构审批。
七、工伤医疗费用需在一年内予以核销,超过1年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以费用单据结算日期之日起满一年止)。
八、工伤患者必须到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予以支付。
十、市内工伤定点医院:
第一医院、第二医院、中医院、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第二附属医院、第三附属医院(原铁路医院)、建华医院、和平医院、车辆厂医院、一厂医院、二厂医院、第一医院分院、五官医院、公安总院、华安医院、北钢医院、一重医院、富区电厂医院。
注:第一医院只限骨科住院治疗,门诊工伤医疗费用不予报销;烧伤目前只限齐齐哈尔医学院第三附属医院、建华医院和北钢医院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