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我国自2000年进入老龄化社会以来,老年人口规模持续扩大。截至2022年,我国65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超过2.09亿,占总人口的14.90%,已经迈入中度老龄化社会。在老龄化程度加深的同时,失能老人数量也在不断提高。据全国老龄委预测,我国失能老年人数将在2030年和2050年分别达到6168万和9750万人。
为了满足不断增长的失能老人护理需求,我国于2016年开始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经过近几年的建设,我国各试点地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形成,已有49个国家级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另有部分城市自行开展了社会长期护理保险试点,重度失能老人护理需求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满足。截至2022年底,试点城市中参加长期护理保险人数共16990.2万人,享受待遇人数120.8万人,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7679个,护理服务人员33.1万人。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面临的挑战
筹资机制待完善。目前,90%以上的长护险试点地区的筹资都来自医保基金划转,在医保基金运行压力逐步增大的背景下,长护险基金面临不可持续的风险。另外,试点地区筹资标准也不统一,有的按照人均可支配收入、有的按照医保缴费基数、有的按照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不利于形成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框架。在实际运作过程中,部分地区长护险基金账户依然内嵌于医保基金账户当中,尚未实现单独建账和分账核算。
待遇保障需调整。长护险试点地区保障内容差别较大且护理服务标准不一,虽然出台了护理服务包,但是对于每项服务的具体标准和操作流程尚未出台明确规定,导致各地区乃至地区内部的护理服务水平存在差异。老年人、残疾人福利制度的“碎片化”与民政、残联部门管理的“分散化”造成了特定人群津贴的重复发放。另外,城乡保障差异明显,服务给付和现金补贴模式均出现一定不足。
失能评估待优化。失能人群失能状况测定不及时,大部分试点地区规定长护险享受待遇期限为1年—2年,在此期间内,难以对失能等级变动进行有效监控,易形成道德风险,造成医疗资源的浪费。统一的失能评估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制度推进较慢。
经办方式需细化。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中,由于无法精确估量经办业务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政府招标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一些商业保险机构“低价中标”现象,导致护理业务经办质量难以得到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的风险保障型承保项目,目前大部分为基金结余返还,超赔风险机制未进一步明确。部分经办造成经办流程烦琐,信息系统无法与医保、医疗系统有效衔接。
护理队伍待壮大。大多数试点地区护理服务队伍仍存在较大缺口,且护理队伍老龄化,专业化服务难以保证。此外,大部分试点地区虽然规定了医保部门或者医保经办部门作为监督主体对护理服务提供者的监督责任,但是对于如何监督、监督标准以及奖惩机制并未进行详细规定,导致护理服务无法得到有效监管,使得部分试点地区对社会资本投资照护服务产业的引导促进作用较弱。
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建议
探索建立独立及多渠道筹资机制。长期护理保险应为一项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需要明确政府、单位、个人三方筹资责任,按照权利义务对等、社会互助共济、各方共担责任的原则优化筹资结构,提高单位和个人缴费责任。同时,应探索多元化筹资渠道,降低对医保基金的过度依赖,在当前阶段至少实现完善基本医保基金结余划转、基本医保个人账户划转和财政补助为主,公益慈善基金、社会捐助、福利彩票收入为辅的筹资渠道,并着眼于建立独立且根据老龄化和失能情况动态调整的筹资机制和财政预算机制,合理确定筹资总额,做到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建立动态调整的待遇保障机制。探索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保障清单,厘清长期护理保险支付边界,各地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筹资水平以及护理服务能力,合理确定和定期调整待遇保障范围,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防止出现保障不足和过度保障的情况。强化以服务给付为主、现金补贴为辅的支付形式,更加注重服务给付。
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失能评估、经办管理服务等机制。推广《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的实施使用,各地区逐步过渡到统一标准,同时建立协作机制,加强协调配合,逐步实行评估结果跨地区互认机制。
在经办模式上,继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有资质、有经验的商业保险公司提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办服务,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和保险公司在经办经验、人员配备、系统建设、资源整合等方面优势,提高经办效率与服务水平。
建立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做好各类涉老政策衔接。在强调长期护理保险主体保障地位的同时,鼓励多种形式长期护理保障制度发展。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基本医保、养老保险、医疗救助、残疾人补贴等政策的协同配合,在厘清各类制度保障边界的基础上,既要避免重复补贴,又要避免出现保障“盲区”。
商业长期护理保险发展规划
社商结合,积极参与社保层面长期护理保险。单独依靠社保层面的长期护理保险满足失能人员护理需求并不符合我国国情,社保层面的长期护理保险更多地体现为“保基本”功能,商业护理保险需要补足剩余的个性化需求。
商业保险公司依托社保层面的长期护理保险为自身开发商业护理保险积累了更多数据和经验,这是我国长期护理保障体系发展的必由之路。具体而言,商业保险公司应积极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经办工作,加强宣传,培育专业的商业护理保险专业经办和销售人员,增强目标群体的参保意识,并借助于社会保险创造的外部环境和提供的运营经验进行成本覆盖,进而利用掌握的各类长护险数据测算分析,以开发合适的商业护理保险产品。
明确定位,找准目标客户群。保险公司开发商业护理保险产品的参与程度低,很大原因在于产品同质化,可替代性强,且保障人群一般化,利润水平较低。区别于社保层面的长期护理保险,商业护理保险定位应为长期护理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满足客户多样化的护理保障需求。具体而言,商业护理保险目标客户群应先瞄准中产以上的中高端客户群,以实现创收,吸引更多商业保险公司参与。在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向中低收入客户群延伸,以达到普惠目的。
创新设计,实现精准保障。首先,在保障对象方面,拓宽年龄限制,并针对不同需求人群进行差异化保障。商业保险公司可根据大数法则和精算模型,适当拓宽投保对象年龄限制,以实现对失能概率较高的高龄老人的护理保障。比如,对于较高收入且已享受基本保障人群,可设计理财储蓄功能产品;对于收入相对较低人群,产品应优先考虑基本护理保障,重视与护理机构的衔接。其次,在保障范围方面,明确与医疗险等其他健康保险保障之间的界限,厘清各类保险的保险责任,体现护理保险保障特色。最后,在费率厘定方面,商业护理保险定价的数据基础是民众的失能发生率或护理服务使用率,定价体现的应是长期的护理风险,综合考量失能发生率、护理康复率、护理死亡率以及退保率等综合指标,结合科学精算模型,合理进行产品定价。
培育专业护理队伍,完善护理市场。护理体系的完善为商业护理保险发展提供了现实支撑,应进一步增强商业保险公司和护理体系其他参与方的协同性,实现护理产业链的完整化。此外,可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业务向养老护理产业延伸,真正实现保险与医养健康的结合,为参保人群提供一站式护理服务,形成完整的链条式服务管理体系,在提高商业护理保险护理服务质量的同时,进一步降低护理成本,实现参保者、商业保险公司、护理人员和护理机构等护理服务参与方的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