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道他人实施保险诈骗,不仅不举报,还替他人做伪证,向保险公司撒谎,促成保险诈骗顺利实施。事发后,实施保险诈骗的人必然锒铛入狱,剩下一个作伪证的人,会有什么结果呢?今天我们看一个司法判例,倒霉的孩子,作伪证,协助骗保,判刑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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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4月9日21时许,彭某和杜某2、杜某1等人密谋一起保险诈骗。由杜某2驾驶豫H×××××货车倒车和彭某驾驶豫H×××××货车发生碰撞事故。为了追求更大利益,彭某将豫H×××××货车点燃,伪造碰撞起火的虚假现场。
彭某的有个朋友,且称为孟倒霉吧,知道也来到现场。孟倒霉明知道彭某等人将车点燃谎称车辆自燃骗取保险赔偿金,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交管人员到现场后,孟倒霉不仅没有如实说明事情,还冒充豫H×××××货车副驾驶司机,作虚假陈述,证实该货车是发生交通事故自燃,致使彭某等人向保险公司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82550元。
东窗事发,策划实施保险诈骗的彭某和杜某2、杜某1触犯保险诈骗罪,锒铛入狱。当初只是“来帮忙”的孟倒霉,因为自己行为,成为这起保险诈骗罪的共犯,被公安机关起诉,近日,法院进行了审理并宣判。
孟倒霉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豫0823刑初513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孟倒霉,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于河南省武陟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南省武陟县。因涉嫌犯保险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抓获,2019年7月17日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9日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以武检二部刑诉〔2020〕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孟倒霉犯保险诈骗罪,于2020年8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孟倒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4月9日21时许,彭某(已判处刑罚)和杜某2(已判处刑罚)、杜某1(另案处理)等人密谋后,在新洛路武陟县西陶镇超限站东边,由杜某2驾驶豫H×××××货车倒车和彭某驾驶豫H×××××货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彭某将豫H×××××货车点燃。被告人孟倒霉到现场后,明知道彭某等人将车点燃谎称车辆自燃骗取保险赔偿金,在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和交管人员到现场后,被告人孟倒霉冒充豫H×××××货车副驾驶司机,作虚假陈述,证实该货车是发生交通事故自燃,致使彭某等人向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人民币182550元。案发后,涉案赃款人民币182550元已退至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
另查明,被告人孟倒霉因本案于2019年7月16日被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抓获。有到案证明、发破案经过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倒霉明知彭某和杜某2人为制造车辆碰撞事故并点燃车辆,而为其二人提供虚假证明,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保险诈骗罪。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孟倒霉犯保险诈骗罪的指控成立。本案是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孟倒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对其应从轻处罚。被告人孟倒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孟倒霉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其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孟倒霉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赃款182550元退赔至保险公司,由河南省武陟县公安局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