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所有餐费都算业务招待费—解答汇算清缴32个热点问题解答业界动态

1、很多企业只要看到餐费发票,就直接计入业务招待费,按照业务招待费的政策进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实,这一直是一个误区。比如,在第9问中,其实例如培训费中的餐费,应该是计入职工培训费,而不是业务招待费。因此,餐费如何入账,税前扣除要分具体情况;

2、第11问中,税务机关再次明确了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即使比例不超标,也不得在税前扣除;

3、针对集成电路、软件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方式,第24问明确:对于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有其特殊规定。对上述产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消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査。

4、第28问明确: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一次性税前扣除税收优惠。

一、收入确认问题

1、企业取得的增值税留抵退税是否为应税收入?

因此,企业收到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款,账务上冲减应交税费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影响企业利润总额,因此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增值税规定,当期可加计抵扣进项税额的部分,如何所得税处理

3、符合增值税免征条件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的增值税如何所得税处理?

4、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培训服务收入,是否免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提供培训服务取得的收入,属于提供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5、法人合伙人从合伙企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如何所得税处理?

因此,企业法人参与合伙企业出资的,即使合伙企业不实际分配所得,法人合伙人也应根据财税(2008)159号文件规定,将合伙企业的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依据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并将此份额并入法人合伙人的生产经营所得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税前扣除方面

6、企业办理的雇主责任险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责任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52号)规定,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7、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飞机购买的人身意外保险费可以税前扣除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80号)规定,企业职工因公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化工企业为员工购买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除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印发)第十八条的规定:“企业应当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髙速运输、野外、矿井等高危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所需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同时根据2019年4月江苏省委办公厅、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苏省化工产业安全环保整治提升方案》(苏办(2019)96号印发)规定,鼓励化工企业投保企业财产险和团体意外险。因此,化工企业为员工办理人身安全保险发生的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

9、企业组织员工外岀培训期间,发生的餐费、住宿费、交通费等支岀,可否并入职工教育经费计算限额并税前扣除?

10、银行罚息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四项规定: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银行罚息属于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经济违约金,不属于行政罚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11、企业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是否可税前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企业仅为少数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12、企业发生的差旅费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13、企业接受劳务派遣用工发生的用工支出,如何税前扣除?

14、企业为其他单位提供贷款担保,因其他单位无力偿还贷款而产生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迎带责任,经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金额,比照本办法规定的应收款项损失进行处理。

企业应根据上述文件判定是否为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担保。如果担保损失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经追索确实无法追回的贷款担保损失,可税前扣除。

15、因疫情防控需要购置的消毒液、口罩等用于职工劳动保护的防疫物资支出,如何所得税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企业购置的用于劳动保护性质的消毒液、口罩等防疫物资,可按劳动保护支出处理,准予税前扣除。

16、企业2021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2年2月发放的,如何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因此,企业2021年12月末计提的年终一次性奖金,2022年2月发放的,可以在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税前扣除。

17、2020年度账面上有经营亏损的核定征收企业,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实施查账征收。该企业2020年的亏损可否在2021年度汇缴申报时弥补?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三、资产处理方面

18、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由核定改为查账后,资产如何税务处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征管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7号)规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改为査账征收后,有关资产的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处理:

⑴企业能够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以发票载明金额为计税基础;不能提供资产购置发票的,可以凭购置资产的合同(协议)、资金支付证明、会计核算资料等记载金额,作为计税基础。

⑵)企业核定征税期间投入使用的资产,改为査账征税后,按照税法规定的折旧、摊销年限,扣除该资产投入使用年限后,就剩余年限继续计提折旧、摊销额并在税前扣除。

19、按规定享受新购置的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或者减半一次性扣除的企业,会计处理是否也需要一次性计入当期损益?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第三条规定,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因此,企业会计处理是否釆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在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时,不需要会计上也同时釆取与税收上相同的折旧方法。

需要说明的是,2022年度内,中小微企业新购置的单位价值500万元以上的设备器具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或者减半扣除政策的,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税收优惠问题

“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是指财税(2015)119号文件第一条第(一)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第1目至第5目费用,包括“人员人工费用”“直接投入费用”“折旧费用”“无形资产摊销”和“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一)按照原来文件的计算方法

(二)按照新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计算

21、2021年度企业亏损,其当年能否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答:对于亏损企业而言,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且不属于负面清单行业,就能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亏损企业当年不需缴税,其享受加计扣除政策将进一步加大亏损额,可以按税收规定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减少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款。

22、高新技术企业亏损的结转年限有何新规定?

答: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亏损结转年限的通知》(财税(2018)76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23、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认定期满,通过重新认定前,能享受15%的优惠税率吗?

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高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24、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恵是否需要备案?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有其特殊规定。对上述产业,采取清单进行管理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于每年3月底前按规定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提供上一年度可享受优惠的企业和项目清单;不采取消单进行管理的,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6)49号第十条的规定转请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进行核査。

25、视同独立纳税人缴税的二级分支机构是否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征政策?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5号)的规定,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因此,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不能单独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26、对于从业人数波动较大的企业,如何确定从业人数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27、劳务派遣公司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税收优惠时,如何计算从业人数?

答:按照政策规定,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即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计入了用人单位的从业人数。本着合理性原则,劳务派遣公司不再将劳务派出人员重复计入本公司的从业人数。

28、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是否可以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吿》(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6号)规定,享受一次性扣除的“购进”的设备、器具,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的设备、器具,不包括融资租赁的设备、器具。

五、税收征管问题

29、企业所得税汇缴结束后,有应退税额是否可以不申请退税?如果要申请退税,如何办理?

答:自2021年度汇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企业所得税汇缴通过电了税务局申报的,纳税人一旦汇缴产生多缴税款,系统自动提示纳税人有多缴税金是否办理网上退税信息,纳税人通过电子税务局可以直接申请企业所得税汇缴退税,申请信息直接与金三税务端的审核链接,无需纳税人上门申请办理退税。

30、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如何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规定:“三、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己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即2021年4季度应缓缴税款和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应补税款可延缓至2022年10月份申报缴纳入库。

31、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的总分机构,年度申报可以退税的,如何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汇总纳税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由总机构汇总计算企业年度应纳所得税额,扣除总机构和各分支机构己预缴的税款,计算出应缴应退税款,按照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应缴应退税款,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

汇总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管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总机构应将其所有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分支机构应将其总机构、上级分支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信息报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内容包括总机构、上级机构和下属分支机构名称、层级、地址、邮编、纳税人识别号及企业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地址和邮编。

上述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在内容变化后30日内报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分支机构注销税务登记后15日内,总机构应将分支机构注销情况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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