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值汇算清缴期间,我把企业涉及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支出税前扣除项目全面梳理一下,供大家在2023年度汇缴清缴时参照适用。
一、税收文件:
1、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2、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
3、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9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规定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57号)的规定,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各项福利等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函〔2014〕652号)
二、税前扣除总结:
1、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对象是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
2、为部分员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3、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扣除限额=实际缴费职工工资总额*5%,超限额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4、“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不得税前扣除。
6、企业应将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在实际支付时计入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申报表申报:
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行次
项目
账载金额
实际发生额
税收规定扣除率
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税收金额
纳税调整金额
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
1
2
3
4
5
6(1-5)
7(1+4-5)
一、工资薪金支出
*
其中:股权激励
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按税收规定比例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
6
按税收规定全额扣除的职工培训费用
7
四、工会经费支出
8
五、各类基本社会保障性缴款
9
六、住房公积金
10
七、补充养老保险
11
八、补充医疗保险
12
九、其他
13
合计(1+3+4+7+8+9+10+11+12)
10.第10行“七、补充养老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养老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3)第3列“税收规定扣除率”:填报税收规定的扣除比例(5%)。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5)第6列“纳税调整金额”:填报第1-5列的余额。
11.第11行“八、补充医疗保险”:填报纳税人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核算、纳税调整金额,具体如下:
(1)第1列“账载金额”:填报纳税人会计核算的补充医疗保险金额。
(2)第2列“实际发生额”:分析填报纳税人“应付职工薪酬”会计科目下的补充医疗保险本年实际发生额。
(4)第5列“税收金额”:填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补充医疗保险的金额,按第1行第5列“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5%、本行第1列、本行第2列的孰小值填报。
四、热点难点问答:
①企业年金税前扣除问题企业在费用中列支企业年金239万元(未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经了解,企业员工总人数680人,自愿参加企业年金人员471人,部分人员不愿意交纳年金,即企业本年总共缴纳的239万元是部分人员年金。据企业反映,该企业根据集团的批复,集团要求加入企业年金计划职工需要填写个人申请并签字,不提交申请签字的视同个人不同意参加企业年金。由于企业年金涉及个人缴费部分,必须征得个人同意,部分人主动放弃参加企业年金,并不是企业区别对待,不是主动不给全体人员缴纳年金。
问: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以下简称财税〔2009〕27号)的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企业年金属于补充养老保险,由于企业未给全体职工缴纳企业年金,其缴纳的部分职工年金是否不得税前扣除?
答: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可以扣除体现了政策的普惠性,对于仅给部分特定人群缴纳补充养老保险费不给予政策支持。因此对于企业按照社保部门规定缴纳的年金,只要体现普惠性就符合政策本义,可以按照财税〔2009〕27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东方税语】对北京税务局的解答点赞,只要不是企业差别对待员工,只要不是专为特定人员缴纳,虽然确有部分员工未缴纳,仅仅名义上不符合为全体员工缴纳的文件要求,但公司实质上对员工来说是普惠性的,也是可以按财税〔2009〕27号的规定税前扣除。
②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税前扣除限额计算基数问题
问:对于体现普惠性的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在计算扣除限额时是以全体员工税收口径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还是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答:以实际参加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人员的工资薪金总额作为计算基数。
【东方税语】计算扣除基数的工资总额应该对应实际缴纳补充养老和补充医疗的员工工资总额,不能把其他未实际缴纳的人员工资加进来参与计算。
③补充养老保险范围问题
问:目前补充养老保险均为商业保险公司开设的商业险种,对于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并未划定具体范围,基层税务机关应如何判定补充养老保险的范围?
【东方税语】补充养老保险的险种具体范围还是要以保险法规定的范围来确定,这个还是正确的,税务机关不能进行一一列举。就比如雇主责任险的认定问题,实际上是比较简单的问题,保险行业是如何规定的应该遵照人家的规定就行了,何必饱受多年争议后才姗姗发文明确呢。
④补充养老保险追补扣除问题
问:某企业在2018年度确认年金制度,并在该年度一次性补缴2012-2017各年度企业年金,由于以前年度没有年金制度,因此该企业以前年度未作会计处理,补缴以前年度年金后企业进行了相应的会计处理,对以前年度损益进行调整。企业进行上述会计处理后是否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追补扣除,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按5年确认追补期限?
答:可以作为以前年度应扣未扣事项,按照15号公告第六条的规定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⑤补充医疗保险税前扣除问题
问:对于企业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关于企业补充医疗26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2〕18号,以下简称财社〔2002〕18号)的规定自管的补充医疗保险,实际支出未超过工资薪金总额5%的能否税前扣除?
答:对于企业根据财社〔2002〕18号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建立的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由企业或行业集中使用和管理,单独建账,单独管理的,实际发生的用于本企业个人负担较重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药费补助可以在不超过当年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税前扣除;提取而未实际发生,或不符合规定范围的支出不得从税前扣除。
⑥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⑦问:企业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按照财税〔2009〕27号文件规定,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因此只为高级管理人员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不得在税前扣除。
⑧问:企业为退休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可以扣除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退休人员不属于文件规定的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所以企业支付的这部分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释义」本条是关于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税前扣除的规定。。。。。。。。。
三、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扣除。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税前扣除。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防止职工因病返贫,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的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为其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申请设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保险制度,不仅是一种企业福利、激励制度,也是一种社会制度,对调动企业职工的劳动积极性,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竞争力,完善国家多层次保障体系,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等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所以国家应从税收政策方面加以鼓励和支持,原企业所得税政策也是允许其税前扣除的。但是,必须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准予在税前扣除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和补充医疗保险费,限于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的部分,将不允许税前扣除,以防止企业借这部分开支逃避国家税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