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社会保险费
(1)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
【提示】“五险一金”指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2)自2008年1月1日,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3)企业按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可以扣除。
(4)企业职工因工出差乘坐交通工具发生的人身意外保险费支出,准予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业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4.借款费用
(1)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2)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有关资产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发生当期扣除。
5.利息费用
(1)非金融企业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金融企业的各项存款利息支出和同业拆借利息支出、企业经批准发行债券的利息支出可据实扣除。
(2)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6.汇兑损失
7.公益性捐赠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性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提示】公益性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8.业务招待费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提示】销售(营业)收入额=“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提示】计算2次限额,其中的较小者为税前扣除额
(2)企业在筹集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3)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提示】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扣除限额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0.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11.保险费
(1)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2)企业参加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等责任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该项规定适用于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2019年新增)
12.租赁费
(1)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2)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13.劳动保护费: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14.有关资产的费用:企业转让各类固定资产发生的费用,允许扣除。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准予扣除。
15.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就其中国境外总机构发生的与该机构、场所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能够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费用汇集范围、定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16.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照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照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③从事代理服务、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的企业(如证券、期货、保险代理等企业),其为取得该类收入而实际发生的营业成本(包括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6)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17.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税法规定准予扣除的其他项目。如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用等。